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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 11:37:04瀏覽926|回應1|推薦30 | |
日據台灣史與保釣運動〈第二篇〉 ──「福澤大師指導下的殺戮攘逐政策──細節篇」 日清「馬關條約」原本規定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兩年之內,日本國准割讓地方人民願遷居割讓地方之外者,任其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國民」 ──有人說,「殖民地不是慈善事業」,然而,那並不就是可以任意胡作非為的,1895年「馬關條約」中容許人民自由變賣所有產業的規定,曾被視為一種殖民者文明的表現;應該很少人能想到那美好的條文會是包藏禍心的開始──如果社會安定,任由我們先民變賣化做銀兩帶走,他們將失去多少?更何況,還有日人還有他們那祕而不宣的急切大批移民的設想‧‧‧ 在福澤的指導下,面對這樣的條約規定,殖民者要如何達成自身的願望呢? 「此際我方應確定對該島之政策方針,非執行斷然之處置不可,……即:一以本島作為將來展弘我版圖於對岸中國大陸與南洋群島之根據地;一則在開拓本島之富源,移植我工業製造,壟斷工商權利。……務必貫徹我佔領之要旨,使之成功。舉例關於鎮撫統治之政略要義於次:第一要威壓島民。第二要由台島攘逐減少支那民族。第三要獎勵我國民之移往。」〈在「馬關條約」的日本全權大使陸奧檔案中發現的「關於台灣島嶼鎮撫策」〉
如何才能進行「威壓鎮撫」而減少我島先民,以達到他們「移民三、五百萬人」的目的呢 ? 當時的史實, 一方面是,台灣島嶼早就受到列強的覬覦,德國皇帝曾經有意取得台灣,如果他真的出手取得,歷史真不知會如何發展;據稱,當時重視遏制所謂「黃禍」的他,曾質詢於德國首相,首相答以「台灣並無足供容納大船的良港,人口密度高且有強悍原住民居住,並不適宜殖民。此外,該島面積太過廣大,取得後防衛亦成問題。」打消了德皇的野心; 另方面是,取得台灣後,1895年九月,隨同台灣總督樺山資紀來台的民政局長水野遵,在他上呈給總督,並上報台灣事務局總裁、當時的日本首相伊藤博文的報告書「台灣行政一斑」裡,水野就陳述了當時的情況:「人口在本島西部尚未全部調查完畢,雖不能知其確數,依台北城附近推測其總數,應在300萬人以上;又因東部番社人口漠然難知,雖有舊政府撫墾局調查,番社平均人口為90人,男42人,女48人,番社總數667社,以此數乘之,即為六萬524人」 換言之,德人看來密度高,真的密度不低,而日人則竟然預期要移民三、五百萬人來台,真是我先民怎樣的噩運!──李鴻章當初竟然誤以為割讓台灣是「割地全人,以免糜爛」〈李鴻章致板橋林維源書〉,真是落後者的悲劇! 然而,其真實進行的作為究竟如何──我們應該仔細考察史實。 當清廷訂約後,因「台灣民主國」成立而提出的台灣島嶼交接暫緩的問題,拒絕考慮,直稱「台灣所有主治地方之權,業已交與日本,其了結地方變亂之法,勿庸兩國會議」,所以「中國政府只需將治理台灣之事並公家產業,查照條約及前電,即派大員交與日本大員,表示樺山巡撫起程日期勿庸展緩」 一〉台灣事務局總裁伊藤充分授權樺山總督當樺山總督為台灣島之授受出發之際,伊藤內閣總理大臣之訓令: 「今聖諭提拔將軍為台灣總督兼軍務司令官,擔此重任全因將軍才能出眾,行事果斷,值得信賴。所以,在此沒有必要再將各注意事項羅列出來詳細示教。‧‧‧本大臣在將軍就重任之際,特奉詔將以下大綱明示,全為將軍施政提供參考,絕沒有牽制、考驗之意。將來若有不可逆料之事發生,而且性質惡劣、極為緊急之時,甚至來不及電報政府,即使認為與本訓令的明文不適合之處,將軍見機行事,事後再將事情的始末報告上來。」 二〉樺山總督獲得了授權,並不在書面上裁示與其實際作為 樺山於1895年六月十七日,正式在台北開始施政之後;並不明示其殺戮攘逐政策 對於屬下提出之可行方針三種,並不做裁示── 處理方針不外如下三點:『第一,將當地人悉數放逐出島。第二,對當地人強制施行我日本帝國之法律,並破壞當地人之習慣風俗已實行完全之日本化。第三、聽任當地人習慣風俗之自然改良,政府不加干涉,法律亦依當地人之狀況設定。』經多方考慮,第一之放逐主義違反正理公道……第二……若急於求成最後反而會多勞而無功。……第三,放任主義……比英國政府對屬地人民之風俗習慣不加干涉一事卻大可玩味,應以其做我為政的參考。 事實上,卻進行著能夠引起殺戮攘逐,那些準備容納大批日本移民的作為 例如,在動盪中,不只是不肯「立榜安民」,並且簡直是「無法無天」──史料中我們可以見到如下洋人與我先民所留下的的慘史: 「是時何以日人未將其意圖,直接簡明用文告宣佈,實令人費解?」 「……銓所經的各莊百姓無不叫苦連天。連日心存求降,……銓見此景,乃命連山至各莊,請出其人,令其諭其莊人歸順。目前急需告示貼於各店。銓與連山同往各莊宣撫土民,以免各莊百姓掀起擾亂。……日本大軍所到之處,竟無人安撫百姓;……切盼據此函,將此情況轉達上憲大人,請旋即發下告示,託師團司令部寄送中港。銓將持往各村莊加以貼告,以安土民,並阻止逃亡與擾亂。銓見眾多百姓均不堪其苦,良民慘死者亦為數良多……」 也可見到當時的法院之無理──民事上── 「法院是為治理台灣住民而設,對於帝國臣民〈日本人〉並無裁判權,然台灣住民不解此理,往往以帝國臣民為被告,提出契約履行等民事訴訟,而對於施政上威信大打折扣,但於法所限制,亦無所如何,只好諭知其旨,撤回訴訟。」 刑事上──真不只是嚴刑峻法 「其內容除承受軍事犯之處分令中有關軍事犯之罪刑規定外,並及於普通刑法所訂之一般犯罪……採取與軍事犯處分令相同的嚴刑峻罰威脅報復之主義。依其總則所定本令所處死刑為原始之斬首刑,而教唆犯、從犯、未遂犯科正犯、既遂犯之刑。其罪刑定則為極端殘酷。……本令規定適用刑罰之犯罪,主要為直接涉及殖民地政府之『法益』,如妨礙公務、加害官吏、偽造貨幣、偽證、乃至『官廳召喚無故不到』等……」 三〉正式「立榜安民」 前面提及,獲得充分授權的樺山,對於屬下提出的處理三方針,竟然不予裁示;同時,又沒有立榜安民;結果,1895年六月正式開始施政,關於我台民極為重要的權益問題的國籍選擇之兩年期限規定,即那重要的告示: 「約批准互換之後,限兩年之內,日本國准割讓地方人民願遷居割讓地方之外者,任其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國民」 竟然要到明治二十九〈1896〉年十一月十八日日令第三十五號才予以發布──但我島先民在此前已經深受其殺戮攘逐了──雖然它們的陰謀詭計並沒有完全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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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