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是先有婚姻, 才有民法的, 民法存在的目的不是在保障婚姻, 而是在界定財產權. 當然人類也是先有財產權的觀念, 之後才制定法律的. 所以人類的財產權是先建立在異性戀的血緣親屬關係上,然後才有法律條文的保障. 由於血緣關係是穩固不變的,所以其建構的財產權體係也是穩固不變的. 不過這套穩固不變的財產權模式雖已運作數千年, 但人類仍未能摸透其中的奧秘, 不然也不會有1929年的經濟大恐慌及2008年的金融風暴的發生.
同志婚姻及其後領養子女納入法律後, 親屬關係除了血緣外, 還可人為變更調整(準備法律文件比生個小孩方便多了),意味著我們將改變過去穩固不變的財產權結構, 因為過去的人類經濟行為是建立在穩固的財產權結構的假設下,當財產權變成可人為變動的情形下, 會對我們的經濟行為造成何種衝擊, 不得而知. 或許有人認為,憑藉人類的"聰明才智", 我們可以法律規範新的財產權結構, 但人類的異性婚姻財產權結構已運行那麼久, 號稱全球最聰明的華爾街金童們仍無法避免2008年金融風暴的發生, 以台灣立法委員的水平, 會將台灣的財產權制度改成何種爛樣子, 我是持悲觀的看法, 說不定台灣社會經濟結構的解體, 就從同志婚姻法律化造成財產權結構不穩定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