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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戰爭與千島群島無關
2013/11/14 22:02:17瀏覽373|回應0|推薦6

日俄戰爭與千島群島無關

郭都人

日俄戰爭似乎是專門觸發某些論客非非之想的適時話題。今年二月,就有知名教授發表十分可笑的論說:

四個小島分別是:擇捉、色丹、齒舞、國後。原屬俄羅斯。後因1905年日俄戰爭,日本擊敗了俄國而取得這四個小島,改稱『北方四島』 」云云。

參考文章:教授怪異論述混淆視聽

說白了,遠在日俄戰爭之前,日本早已佔據整個千島群島,日俄戰爭之後。日本同樣佔據整個千島群島。日俄戰爭與千島群島無關,四個小島也好,整個千島群島也罷,都與日俄戰爭毫無關聯。

根據來歷頗有疑問的互聯網資料,北京所控制的《法治網》今天似乎發表了關於日俄領土爭議的《法治週末》署名評論,全文如下:

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中企參與開發國後島無關日本

法治週末特約記者 王立武

近日,俄羅斯和日本兩國在南千島群島(日本稱為北方四島)上的領土爭端驟然升溫,口水仗愈演愈烈,外交衝突不斷。在這種背景下,日本國家電視台NHK曝出了俄羅斯和中國大連的水產公司將在俄實控的國後島(日本聲稱為其「北方四島」)成立合資公司養殖海參並簽署了備忘錄的消息。如果該消息屬實,中國企業參與開發行為於情於法都具有其正當性。

首先,俄羅斯實際控制著南千島群島,可以行使經濟開發的權力。俄日爭議島嶼所在的千島群島,位於日本北海道以北、俄羅斯堪察加半島以南,包括大小30多個島嶼,是鄂霍茨克海和北太平洋間的重要通道。 1779年,沙俄政府正式把千島群島中尚未有明確領土歸屬的所有島嶼劃歸己有。 1905年因日俄戰爭失敗,沙俄被迫通過《朴茨茅斯條約》向日​​本轉讓了千島群島和南薩哈林島的控制權。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戰敗,根據1945年的《雅爾塔協定》,蘇聯取得了南庫頁島以及千島群島全部主權。在日本投降後,蘇聯即依據《雅爾塔協定》宣布擁有該地主權。在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二章「領土」中,約定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和庫頁島自1905年《朴茨茅斯條約》後取得的領土所有權與請求權。但條文沒有約定千島群島的範圍。此後,兩國對南千島群島的主權問題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雖然俄日兩國領土爭端沒有解決,但不妨礙該地區的經濟發展以及居民福祉的提高,這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已經在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得到了確認。既然俄羅斯對該地區擁有實際的控制權,因此,俄羅斯就有權基於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而與各國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開展國際經濟合作。事實上,在該地區的經濟發展上,俄羅斯不僅向中國企業發出了邀請,也向韓國、日本的企業發出了邀請,未來它更可以向其他國家發出經濟合作的邀請。

其次,中國企業參與俄日爭議島嶼的經濟開發並不構成所謂「等於承認俄羅斯的管轄權」。針對媒體報導的中國企業參與俄日雙方爭議島嶼的開發計劃,日本媒體和日本政府認為,第三國向「北方領土」投資等於承認俄羅斯的管轄權,並且助長「非法佔領」。這種認識在國際法上是沒有法理依據的。目前,國際社會沒有統一的關於國家取得領土主權的國際條約,雖然特定領土的所有權可能涉及國際法的承認問題,但是在國際法上,承認涉及的主要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問題,是由政府或者獲得政府授權的人員做出的一種行為,任何私人或法人是沒有資格承認另一個國家對特定領土的主權的,除非它獲得了本國政府的授權。

至於「助長非法佔領」之說,更是無從說起。因為,除非國際社會對某個國家或地區實施了經濟制裁或者其他制裁措施,任何國家的私人和法人都可以與該國家或地區進行經貿往來,其本國無須承擔國際責任。因此,無論中國還是其他國家的私人和法人投資於南千島群島或北方四島的經濟開發,其行為是一種民間的商業行為,不涉及國家領土管轄權的承認問題;即使這種投資行為需要經本國同意,充其量也是一種本國的經濟管理行為,而不是外交授權。

再次,中國企業的投資行為應當在國際法上獲得充分的保障。任何投資行為都和風險相伴而生,風險越大,回報越高。所以,雖然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不斷爆發戰爭、內亂及民族衝突,但仍然擋不住投資者的步伐。投資的風險有來自於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權變更、內亂、徵收等的非商業風險,或者說政治風險。對此,在國際法上有許多保障對外投資、防範投資風險的措施。

假如中國企業參與開發南千島群島,中國企業的投資行為應當受到2009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的保護,同時,中國政府也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就我國企業權益被侵犯問題向有關國家提出外交交涉。當然,無論是自然災害風險,還是商業風險、政治風險,​​中國企業也可以向國內和國外保險機構投保,使投資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不過,鑑於俄日島嶼的領土爭端,中國投資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投資經營過程中與日本企業發生相關的貿易往來,必須警惕日本可能採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對中國企業的影響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後,從情理的角度談一下我國企業參與開發的正當性問題。所謂情理,實際就是中國、俄羅斯、日本和韓國在東北亞地區的地緣政治關係。中俄日韓是東北亞,甚至是亞洲具有重要影響的國家。中國重視和俄羅斯、日本以及韓國的政治、經濟關係。同時,中國和日本、俄羅斯和日本、韓國和日本存在著領土糾紛。因此,一旦中國企業(以及韓國企業)參與俄日爭議島嶼的經濟開發,許多國外媒體,包括國際問題專家,就會從四國外交均衡的角度認為,俄羅斯提議讓中國參與爭議島嶼的開發,就是永久地分化中日關係;甚至認為此舉可能激化日本右翼的極端情緒,不利於中日關係的發展以及釣魚島問題的解決。當然,樂觀的看法也認為,這是在外交上牽涉日本的一個機會。我認為,所有這些觀點在情理上雖然可以理解,但是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是對中國企業參與俄日爭議島嶼開發的一種過度反應。

這種企業投資行為實際就是一種民間的經貿交往行為,世界各國不乏私人在爭議地區投資的事例。以我國而論,在台灣問題上,我國不反對任何國家或地區與台灣地區發生民間的經貿交往,但是反對任何否認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的言論和行為。畢竟,民間交往不同於國家之間的政治交往。

在國際交往中,我國一貫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干涉別國內政。關於俄日雙方的領土糾紛,我國外交部發言人已經重申,北方四島問題是俄日雙邊問題,需要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因此,假如我國企業參與爭議島嶼的開發,這是不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不過,在民族情感和商業倫理上,企業可以自己權衡獨立做出投資決策。隨著對南千島群島地理、戰略以及經濟地位認識的不斷深化,俄羅斯必將加大該地區包括經濟開發在內的各種活動的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前往該地區投資,但是任何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參與俄日爭議島嶼的經濟開發也應當在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下行事。

  來源:法治週末

日本二戰翻案運動宣傳家們似乎忘了這樣的史實:大清德宗景皇帝光緒元年(1875年),俄日簽訂《聖彼得堡條約》,日本以所佔據的庫頁島南半部分,換取俄國占據的千島群島部分,而千島群島另一部分就是日本當時已經佔據的南四島。

換言之,《聖彼得堡條約》生效後,日本佔據了整個千島群島,事在日俄戰爭爆發之前二十九年。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八日至九日午夜即美國在長崎上空投擲原子彈之前,蘇聯發動殲滅日本關東軍的戰役,導致偽滿洲國迅速覆滅,整個千島群島保括南四島易手,是七十年的首次,易手至今又是六十八年,難怪日本回首恨依依了。

上述王姓特約記者未必真有其人其事。他所恬然引用的《舊金山和約》也早成了一堆廢紙。

參考文章:台獨運動的最後兩根稻草

王姓特約記者對日本的態度似乎停留在至少兩年前的狀態。因此「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云云的日期恐怕也屬偽造。可是他對日俄戰爭與千島群島的關係的誤解卻十分有代表性,值得關注。

作 者 是 旅 居 北 美 的 業 餘 文 化 工 作 者

圖一,千島群島英文地圖
圖二,千島群島俄文地圖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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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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