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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4 12:10:15瀏覽2062|回應9|推薦16 | |
金殿老僧心豁開,不堪寂寞坐蓮台。 閒餘迷上包公戲,司法英雄入夢來。 最忙著一群學生的報告,在學生報告完了以後,有時會與他們一齊吃飯,順便聊一聊。 這一班研究生中,有一位研究生已經當了十幾年的檢察官,在餐敘時,我乘機問他對承辦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陳瑞仁、張熙懷這兩個人的看法。 他說:「這兩位檢察官在檢察界都十分優秀,無論操守、能力,都是檢察界一流的。」 他思考了一下,說:「一次,我到法國去考察,我們問法國司法部的人,法國產生了拿破崙,法國是尊敬英雄的國家,為什麼沒有聽說法國有哪個檢察官是比較著名的司法英雄?」 那位司法部官員愕了一下,表情奇怪地說:「司法哪需要什麼英雄?把事實查清楚就好了。」 我這位檢察官學生說,如果這兩位檢察官有什麼缺點,可能是對司法的「使命感」過重,想當「司法英雄」,失去辦案平常心吧。 他說,在司法界,每到年度檢察官要大調動之前,就會有一些奇奇怪怪的「大案」出現。一些名人或位高權重的人被搜索、被傳喚,被覊押、被起訴。因為在檢察官升遷時,往往會被問:「你辦過什麼大案?」對名人或位高權重的人的搜索、傳喚、覊押、起訴,就被視為是辦「大案」的指標。為了司法升遷或想要當司法英雄,往往就不會有平常心。因而這些大案,定罪率不見得很高。 這位檢察官一席內心話,讓我思索良久。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訴訟程度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是「實施刑事訴訟的公務員」,我們檢察官一向對被告不利的部分,十分注意。然而就全國矚目的案件,對被告有利的部分,是否也一律注意,以期發現真正的真實呢?還是把「發現犯罪」,當成了「打擊被告」呢?我們的檢察官對涉及重大憲政爭議的案子,是否有著司法權力分際的戒慎,還是有著司法英雄的權力傲慢呢? 同樣的,我國律師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我們的辯護人,受當事人的委託,對當事人的權益的維護,不遺餘力,然而是否也完全遵守了律師法上律師除了對當事人忠誠外,也必須對國家、社會及正義忠誠的義務呢?我們的律師,在內心中,是只做當事人的保鑣,還是同時是國家正義和憲法的守護者呢? 想當「司法英雄」,就像政客或演員一樣,往往扭曲了自己,也扭曲了真象。大人物碰到想當司法英雄的檢察官,會比一般升斗小民更沒有人權。其實檢察官或律師,他們都有共同的使命,那就是為國家發現真實,為國家實現體制內的真正公平正義。在為國家發現真實和實現正義的前提下,應以平常心和平靜心來看待和處理每一個案件。在意媒體的掌聲和噓聲,往往會使內心真正的公平正義之心迷失。 身為檢察官或法官,如果不知司法是寂寞的良心事業,在眾人矚目的案子中,自己受媒體的左右,有一絲絲想當「司法英雄」之念,都會傷害獨立之良心,都是「動機不良」,最後可能受害的是真正的公平正義和國家的憲政體制。 在連續劇上,包公是受人最多掌聲的「司法英雄」,但是從現代法律的訴訟程序上來說,他是最傷害程序正義、最可能發生錯誤、最不值得學習的「司法小丑」。這就是為什麼司法正義寂寞之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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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