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評林智堅的台大學倫案(5)---學倫會不審查文稿的證據能力結論最不可靠
2024/05/14 16:00:00瀏覽258|回應0|推薦1
林智堅的學倫事件,經過台大2022年8月9日的記者會公審後,影響台灣2022年的地方大選,這是台灣政治史及學術史上的大事,所以這個事件,是一項歷史事件,也是一項可受公評、值得討論的事件。

也幸好,台大社科院院長蘇宏達記錄下來長達八千餘字的記者會,展現不少法律和邏輯的認知錯誤,並涉及憲法第11條,指導教授指導風格的「講學自由」被秘密成員組成的學倫會挑戰的討論,使這個案件饒富趣味,值得後世省思。

在記者會,蘇宏達說:「審定委員會非常清楚,我們所依據的材料,就是檢舉人提供的材料,以及被檢舉人提供的材料和答覆。以我們在對話之中所蒐集到的資料,我們在整個詢答的過程中,是全程錄音,這個將來都會作保存。所以,其他的資訊並不在我們整個審定的過程中所參考。我們的材料就是來自正式提供的檢舉,以及被檢舉人的答覆。」

由於林智堅方,堅持蘇宏達必須迴避,在蘇宏達迴避前不願去學倫會說明。而林智堅的指導教授陳明通,在2022年8月初,剛好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來台灣,陳明通作為國安局局長,必須密切注意美台及兩岸的安危,所以不能到台大學倫會說明,只能以書面說明。

台大學倫會是在資訊不對等,甚至缺乏的情形下所為的認定,而且台大學倫會對雙方提供的資料,不像刑事訴訟法審認其「證據能力」。而是只要一方提供,就被採納為斟酌的證據基礎。

像余正煌所提供的2016年1月28日只是用word印出的草稿,聲明這完全是余正煌自己寫的,這論文計劃初稿草案,既未以自己名義公開發表,也未經公證。這份證據,林智堅和陳明通事先根本不知道有這份東西,余正煌在寫論文期間,也沒有給陳明通看過這份論文計劃初稿。因此,林智堅和陳明通在台大學倫會也無從用書面就這份初稿文件答辯。在余正煌自訴林智堅案,余正煌又提出來,林智堅主張該草稿只是余正煌片面自行提供,沒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但是台大學倫會程序,卻完全採信這是余正煌在2016年1月28日前自己寫的。

其實這份2016年1月28日的論文計劃草稿初稿,只是極少文字是余正煌自己寫的,絕大部分是2016年1月5日陳明通將與林智堅討論後的文稿,e-mail給余正煌參考的文字,而且陳明通這份e-mail,是經過公證人從台大的電子信箱認證過的,在日期和內容上,法律上具有公信力。這在自由作家洪浩唐採訪前國安局長陳明通教授,寫了一本書:「2022的學倫獵巫事件簿—阿通師談林智堅論文門始末」,陳明通教授已經講得很清楚。

這份2016年1月5日,陳明通e-mail給余正煌參考的論文計劃初稿,沒有一個字是余正煌寫的,不含空白的電腦字元數計算,已經有13798字。其中已經有完整的章節目次、詳細的民調數字表格,並對部分章節已經有不少文字。 而余正煌的全本論文,不含空白的電腦字元數計算,才73767字,已經超過全本論文的六分之一。

在台大學倫會審認雙方論文時,林智堅方認為林智堅所寫論文計劃初稿,交給陳明通修改,而陳明通2016年2月1日e-mail給林智堅助理的論文計劃初稿,已經是有證據能力的文件中雙方客觀上最早的論文計劃文字,因此,當初沒有提出2016年1月5日陳明通e-mail給余正煌的論文計劃初稿的證據,因為沒有想到,台大學倫會會採認一個只是一方片面,未經公證或公開發表的文稿,只是經作者聲明,就可以在學倫會作為證據。

但是台大學倫會卻是將2016年1月28日余正煌提供的論文草稿文件,採為重要的心證資料,足見針對同一指導教授,而雙方資料前後有爭議的案件,學倫會的秘密程序和沒有審查證據能力的認定原則,結論是最不可靠的。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rotius6033&aid=1806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