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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林智堅的台大學倫案(7)--學倫會證據認定的邏輯錯誤與違法
2024/05/16 18:41:01瀏覽271|回應0|推薦0
2022年8月9 日,台大學倫會針對林智堅的學倫案,召開一個記者會。

林智堅主張,2016年2月1日陳明通曾經e-mail給林智堅的助理楊玲宜一份論文計劃初稿,此初稿是林智堅寫完給指導老師陳明通修改後,陳明通e-mail給林智堅助理的。

上面有陳明通e-mail的一段話:

「玲宜:附上我修改及增補的碩論研究計劃,以及相應修改的論文部分,請查收。並請智堅市長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揮。同時上週六所拷貝的檔案請廢棄不用,若有任何問題,可來信進一步討論,謝謝。」

因為林智堅當時是新竹市長,所有e-mail都是由其助理楊玲宜代收。這份e-mail及論文計劃初稿,都是經過公證人在台大的電子郵箱中作公證的。這份e-mail附件的論文計劃初稿,字數共18073字,不含空白的字元數是21259字。林智堅與余正煌重複的文字,絕大多數集中在這裏面。

這份論文計劃初稿,是在余正煌論文發表的2016年7月之前。換句話說,這份初稿的完成,沒有任何林智堅接觸余正煌的著作的證據。

在記者會中,台大學倫會的召集人蘇宏達針對林智堅所提這項證據反駁說:

「針對論文完成在後所以構成抄襲的論點反駁,林生主張兩人高度相似的第一章第三節,林生在2016年2月1日即完成撰寫大部分,早於余生主張的同年2月29日。也就是林生主張第一章第三節,林生是在2016年2月1日完成,余生是2016年2月29日完成。林生提供的證據,是2016年2月1日陳師寄送給林生助理楊女士的電郵並附件,並且經過公證,唯公證的資料證明,是陳師當天寄給林生,其中有『請智堅自我發揮一下』的字句,其真意及實情不能確知,但無法證明寄送的文稿原始作者為林生。

文稿中並未顯示修訂符號,林生和陳師均未到場作口頭聲明,乃無足夠證據顯示在此電郵之前,陳師有無收到來自林生的文稿。因此根據此項證據資料,即難據以認定此部分的文稿哪一部分是林生的作品,又無從據以解答誰在何時抄襲誰的問題。因此雖有一位委員對此表達不同意見,審定委員會仍然認定其電郵及相關資料不足以證明林生並無抄襲,也不足以證明余生抄襲林生。」

上述蘇宏達的意思是說:

1 這份證據因為沒有追蹤修正符號,所以不能證明是林智堅寫的,由陳明通修改的。也無法證明林智堅寫多少,陳明通改多少。

2 這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始是林智堅寫的,因為沒有林智堅e-mail給陳明通文稿的證據。

3 這份證據不能證明林智堅沒有抄襲,也不能證明余正煌抄襲林智堅。

這份經公證的文稿,印有林智堅的論文題目:「三人競選中的槓桿角色---以2014新竹市長選舉為例」,也印有研究生是林智堅,指導教授是陳明通博士。如果不是林智堅的碩士論文初稿,又是誰的呢?

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這份經公證的論文計劃初稿,既然印有封面,有研究生及指導教授的名字,就推定是林智堅寫,而陳明通修改的。

況且陳明通給林智堅助理楊玲宜的e-mail上說:「附上我修改及增補的碩論研究計劃,以及相應修改的論文部分。」這怎麼不能證明林智堅有寫論文計劃初稿給陳明通修改?如果全部都是陳明通寫的,陳明通的e-mail,就不會寫「修改及增補。」難道陳明通在2016年2月1日就有先見之明,知道2022年7月林智堅會選桃園市長,有人要檢舉林智堅論文抄襲,而預立一個假的e-mail?這種假設太神奇了吧?

台大學倫會想要撤銷林智堅的碩士學位,依照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要由學倫會來證明林智堅沒有給陳明通論文計劃初稿,而不是由林智堅來證明自己有給陳明通論文計劃初稿。蘇宏達連著作權法的基本常識都搞不懂,就開記者會,怎麼不貽笑大方呢?

何況陳明通在e-mail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他給林智堅的是修改及增補稿,而不是全部都是陳明通寫的,至於陳明通修改多少,增補多少,這是指導老師的指導風格,屬於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的範圍,不是學倫會的審查範圍。台大學倫會如果認為林智堅寫得太少,學倫會反而要自己舉證,林智堅寫得不夠,陳明通改得太多。

蘇宏達在記者會所說:「根據此項證據資料,即難據以認定此部分的文稿哪一部分是林生的作品,又無從據以解答誰在何時抄襲誰的問題。」這個論斷本來就是錯誤的,因為整個證據資料,沒有任何證據證明2016年2月1日以前,林智堅曾經接觸過余正煌的著作,因為余正煌是在2016年7月才畢業,論文才上架。因此,只要在2016年2月1日以前,沒有證據證明林智堅接觸到余正煌的著作,台大學倫會就不能撤銷林智堅的學位,因為所有重複部分九成以上是集中在這裏。

然而,蘇宏達的邏輯是,這份公證文件,無法證明是林智堅創作,所以無法證明余正煌抄襲林智堅。

然而,無法證明余正煌抄襲林智堅,也無法證明林智堅抄襲余正煌,因為這份論文初稿,絕對不是余正煌寫。既然無法證明林智堅抄襲余正煌,就不能撤銷林智堅的碩士學位。

再者,這份論文計劃初稿,總不會憑空產生,如果不是林智堅寫的,就是陳明通寫的,或者是林智堅寫的,經陳明通修改的,而余正煌的在後的論文與其相同,也應該撤銷余正煌的學位。

台大學倫會的邏輯,是這份文稿,必須是林智堅來證明是他寫的,才能不撤銷林智堅的學位,如果林智堅無法證明,就棄而不論,假裝看不到,因而就以發表的先後來論誰抄誰,這就是旅美教授翁達瑞所說的台大學倫會「私吞證據」--把2016年2月1日的公證書及e-mail、論文計劃初稿全部私吞,當作不存在。

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這次台大學倫會對於林智堅撤銷學位案,只用一個月零兩天就急急忙忙草率完成,並沒有對林智堅有利事項加以斟酌,也沒有依職權調查證據,更沒有依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再者,更沒有將決定的理由告知當事人林智堅。

台大學倫會的邏輯,是要林智堅證明他沒有抄襲,否則就是有抄襲,就要撤銷學位,而不是由台大學倫會來證明林智堅有抄襲。而林智堅證明沒有抄襲的方法,就是提出有公信力的公證文件,但是這文件,被台大學倫會「私吞」了。

這樣盛大開記者會,理由竟然是如此的荒謬,而且影響台灣2022年的地方大選及政黨消長,未來史家不知如何看待這一段歷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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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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