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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林智堅的台大學倫案(8)---余正煌告翁達瑞誹謗案司法認定顯示的意義
2024/05/17 18:19:53瀏覽556|回應0|推薦2
林智堅的台大學倫案經台大為撤銷學位的行政處分後,林智堅曾經向教育部訴願,然而由於賴清德要代表民進黨競選總統,不希望這個案子持續進行,成為選舉的炒作議題,而產生選舉變數,因而林智堅撤回教育部的訴願。

而余正煌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的部分,雙方也在法院極力斡旋下,達成和解。由於余正煌沒有信心官司會勝訴,所以和解條件無須林智堅對余正煌道歉,也無須林智堅對余正煌賠償,林智堅對外也沒有承認抄襲。

等於無論訴願或余正煌對林智堅提出的違反著作權法自訴,教育部或司法機關,都沒有作成另一個實體的法律見解。有關林智堅案,只有台大學倫會秘密審理,片面作一個充滿爭議的行政處分。

倒是在余正煌自訴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期間,由於輿論爭議蠻大,余正煌為了肅清對他不利的輿論,曾經告旅美教授翁達瑞(本名陳時奮)誹謗,這個案子經過台北地檢署詳細調查,終於有了詳細的不起訴處分書,余正煌向高檢署提出再議,高檢署駁回再議,余正煌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等於余正煌告翁達瑞誹謗,而經司法機關三審而余正煌敗訴定讞。另外,余正煌同時也告了三十個網友誹謗,全部不起訴處分。等於余正煌在司法封殺對他不利的言論,完全失敗。然而余正煌所委任的三個律師,都充滿了政治性格,利用輿論造勢,使輿論對林智堅一面倒的不利,這也是翁達瑞稱這三個律師是「政治訟棍」的原因。

余正煌身為一個地方調查員,只是一個拿薪水的公務員,有能力請三個律師,自訴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告林智堅誹謗,也對翁達瑞告了三審誹謗官司,並告了30個網友誹謗,其所需資金依正常律師費估計,至少也需數百萬元,其資金來源令人充滿無限的想像。

余正煌即使在自訴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經法院調解成功後,還兩度透過媒體揚言告林智堅的律師,可說訟性堅強,極為另類。

旅美教授翁達瑞因為有長期的學術訓練,遇到學倫案判斷特別敏銳,又生性好打抱不平,對於林智堅的台大學倫案,他在臉書寫了很多文章。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371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翁達瑞因為在臉書文章中講了下面這些話,被余正煌告誹謗:

一、111年7月29日

余正煌連律師都敢騙

在昨天的記者會,余正煌的兩位律師公開指控林智堅抄襲。這是他們的說詞:「余的論文有引述出處,林的沒有,這就是抄襲!」張祐齊與曾威凱兩位律師果然涉世不深,被任職調查局的余正煌騙了。更令我驚訝的是,為了掩飾他的抄襲犯行,余正煌連律師都敢騙,而且一次騙兩位。有關兩位律師對林智堅的指控,這是上報的報導內容:「曾威凱指出,余正煌的論文中有一段寫到別人的研究結果,有用括弧引註出處,而林智堅的論文也有同樣的段落,卻沒有標註出處,如果余是抄襲林的論文,那余怎麼會知道這些段落的來源?曾威凱也指出,林智堅這些沒有標註出處的段落,即使不是抄襲余正煌的論文,也是抄襲其他學者的成果,直言『連剛入學的研究生都知道這就是抄襲』。」顯然曾威凱只聽信一面之詞,根本沒有查證余正煌標示的引述出處是否正確。...曾威凱提到的文字段落,「余版」引述了兩份研究,分別是「陳光輝、洪昭明,2013:379-386」與「林宗弘、胡克威,2011:111-128」。「林版」則沒有引述這兩份研究。只因為「余版」有這兩個引述出處,「林版」沒有,並不足以證明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要證明林智堅抄襲的最有利證據,就是在兩份研究找到被引述的詞句。經過熱心臉友的查證,余正煌標示的兩份研究,內容並無他撰寫(或抄襲)的詞句。這兩份研究的內容甚至與余正煌撰寫(或抄襲)的詞句毫無相干。以「林宗弘、胡克威」這個出處為例,主題是ECFA,屬兩岸經貿議題。余正煌撰寫(或抄襲)的則是職業別投票取向,與選民對ECFA的愛恨毫無關聯。在余正煌引述的這兩份研究,也找不到林智堅研究計畫裡面的文字。既然林智堅沒有引用這兩份研究,當然就沒有標示出處的必要。過分的是,兩位律師卻用「沒有引述出處」指控林智堅抄襲。這簡直是做賊喊捉賊。簡單講,余正煌先撰寫(或抄襲)一段話,接著隨便掰個引述出處。這個手法有個正式的英文名稱,叫「False Citations」,中文可翻成「造假引述」,是美國學界禁絕的「學術詐欺」(Academic Fraud)。...這是我推測的情節:余正煌的碩士論文抄襲了林智堅的研究計畫。為了掩飾抄襲犯行,余正煌在抄襲的段落後面胡亂標示引述出處,製造他是原作者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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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1年8月9日

兩人論文雷同的章節集中在研究方法,大都是民調執行過程的描寫。如果余沒有抄襲,他要交代寫作素材的來源。余並未參與民調,除非有人托夢,他不可能知道執行過程。只有林才知道這些細節,因為這是他的競選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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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1年8月11日

請管中閔回答幾個常識問題

林智堅與余正煌的碩士論文雷同,台大認定林抄余,並決議撤銷林的學位。兩人的論文有雷同是事實,但也有可能是余抄林,甚至兩人都抄襲第三者。台大判定林抄余的依據,就是林的論文發表時序晚於余。台大的判定依據既不符常識,也不合邏輯。在此,我要先請管中閔回答一個問題:若你有兩位學生作業出現抄襲,只憑繳交作業的時序先後,有辦法認定誰抄誰嗎?根據常識判斷,我的答案是:「沒辦法」!要判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台大不能只依賴整份論文的「發表」時序,更要清查抄襲段落的「完稿」時序。按照這兩份文稿的時序,台大應判定余正煌抄襲林智堅,而非林智堅抄襲余正煌。令人不解的是,台大選擇不採信2016/02/01的這份文稿,原因是林智堅無法證明他是原作者。台大繼續咬著論文發表時序,仍然判定林智堅抄襲余正煌。在判定林智堅抄襲的同時,台大也要判定余正煌抄襲,因為余正煌的論文與這份文稿也有大量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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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11年8月13日

台大應釐清的調查疑點

林智堅與余正煌的碩士論文抄襲爭議,台大已做出「林抄余」的判定,並撤銷林智堅的學位。問題是,台大選擇性揭露證據,調查結果疑點重重,真相並未大白。為追查事實真相,我比對兩人的論文,發現許多足以推翻原判的疑點。台大並未對外說明這些疑點,原因可能是疏失,也可能是刻意掩蓋。不論原因為何,台大有義務對社會釐清這些疑點。這是我的第一篇比對文,更進一步的比對仍在進行中。以下是我的報告:...撰寫時序:台大判定林抄余,根據的是兩人的論文口試日期:林比余晚了半年。仔細比對兩份摘要後,我發現幾個疑點,足以推翻台大採用的時序。首先,我發現林的摘要較短,未包括研究發現。余的摘要較長,最後三行是他的研究結論。這個差異具有時序意義。我研判林只沿用「研究計畫」的摘要,論文口試前並未更新,因此沒包括研究發現。余的摘要則在論文口試前才定稿,因此有提供研究結論。為應證我的時序推論,我又比對了林兩人的英文摘要。林的摘要是未來式,「will」出現四次。余的摘要有兩個過去式動詞(carried與established)。兩人英文摘要的時態差異證實我的時序推論。若林只沿用研究計畫的摘要,最遲完稿時間就是研究計畫的口試時間,仍早於余的論文口試時間。基於這個時序順序,余抄林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贅字漏字:基於「做賊心虛」的人性,抄襲者都會刻意更動文字加以掩飾。因為不是原創,抄襲作品都有贅字與漏字。林的摘要文字洗鍊,找不到贅字與漏字,比較像原創。若林是抄襲者,他改寫的功力一流。這是我的疑問:既然林智堅的文字能力這麼好,為何還要抄襲呢?關鍵內容:林的摘要提供了前三項,但缺少最後一項的研究發現,原因應是林只沿用研究計畫的摘要。這個遺漏反而是「林抄余」的反證。若是林抄余,林不應漏抄研究結論。林版與余版都有遺漏關鍵資料。林版的遺漏原因是摘要未更新,與抄襲無關。余版的遺漏比較像掩飾抄襲的文字更動。邏輯呼應:就摘要與主文的前後呼應,林版明顯優於余版。余的摘要漏列三個關鍵變數,屬重大的寫作瑕疵。這個瑕疵有兩個可能的原因:寫作能力不佳或抄襲文字更動。英文摘要:根據英文摘要的比對,林可以抄但沒抄;余則是應該抄但沒得抄。這項比對結果也指向余抄林,而非台大判定的林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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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11年8月14日

讓台大師生蒙羞的英文摘要

前天我在比對林智堅與余正煌的論文時,一度血壓飆高,還破口大罵,把今年可用的髒話配額都用光了。當時,我正在比對兩人的論文英文摘要。整體而言,林版無文法錯誤,只有槓桿者與支持度的名詞翻譯不當,加上少用了幾個定冠詞。相反的,余版則是文法錯誤連篇,找不到一個可讀的句子。我開罵的是台大審委會的判定:英文摘要四平八穩的論文,竟被判定抄襲英文摘要錯誤連篇的論文。寫作品質如此低劣的英文摘要,竟可通過台大的論文口試,作者可獲頒台大的碩士學位,論文還可典藏在台大圖書館。台大師生要為此同感羞愧,理由如下:...失職的學倫審委會:余正煌涉及碩士論文抄襲被調查。在調查的過程中,審委會的成員應該都檢視過這份英文摘要。這份英文爛到爆的論文摘要,並未引起審委會成員的戒心。余正煌仍被判定是爭議文字的原創者,儘管這個判定經不起常識檢驗。首先,英文摘要爛到爆的碩士論文,到底有誰想要抄?其次,連一百多字的英文摘要都不願認真寫的碩士生,怎願意寫幾萬字的論文讓人抄?這兩個基本常識問題,似乎不構成調查過程的疑點。審委會成員依然判定余正煌是抄襲的受害人,而非抄襲的加害人。這是審委會成員的嚴重失職。台大有這種學倫審委會,讓全體師生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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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11年8月15日

台大審委會「吞」了關鍵證據

有關林智堅與余正煌的論文抄襲爭議,負責調查的台大審委會竟然大膽「吞」掉一項關鍵證據。台大「吞」掉的是「余正煌抄襲林智堅」的「鐵證」。台大「吞」掉這項關鍵證據,為的是顛倒黑白,把抄襲的罪名強加在林智堅身上,縱放抄襲嫌疑最大的余正煌。以下是我的分析:...林智堅提供的關鍵證據:林智堅提供的證據,就是他的論文研究計畫,出現日期在2016/02/01,是一份電子郵件的附件。寄件人是林智堅的指導教授陳明通。兩人的論文有抄襲嫌疑的內容,在這份關鍵文稿都可以找得到,而且幾乎一字不漏被抄。我把這些關鍵內容標示並編號。林余兩人的論文與這份文稿的差別,在於林智堅把「蔡仁堅」改成「第三位競爭者(槓桿者)」。余正煌則把「蔡仁堅」改成「林智堅」,加上少許文字更動。論文內容與研究計畫重複,本是學界常態。林智堅的例子毫無抄襲疑慮。余正煌的論文內容與林智堅的研究計畫重複,則是嚴重的學術抄襲。若台大採信林智堅提供的關鍵文稿,最後的判定會剛好相反:「余正煌抄襲林智堅,而非林智堅抄襲余正煌。」

翁達瑞教授上述這六項論述,是被司法機關三審認證是有相當查證,並非無端捏造,不屬於誹謗的言論,這也將成為林智堅台大學倫案歷史文件的一部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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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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