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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林智堅的台大學倫案(6)----林智堅40%抄襲的完美誤導
2024/05/15 15:15:50瀏覽300|回應0|推薦0
林智堅的學倫事件,經過台大2022年8月9日的記者會公審後,深入人心,影響2022年的地方大選。台大學倫會召集人蘇宏達在記者會說:

林智堅的碩士學位論文和余正煌的碩士學位論文是否涉及抄襲。委員會委請研究的誠信辦公室用論文比對系統進行兩論文比對,「以林生碩士論文為主比對余生的碩士論文,相似度達到百分之41;以余生碩士論文為主比對林生的碩士論文,相似度達到百分之40,因此審定委員會認為需要針對兩個論文進行更實質的審查,才能確定是否抄襲。但是這個『疑似』是存在的。」

「因此抄襲存在以後,我們就要確認到底是誰抄了誰。依據處理要點的第3點,抄襲是指援用他人資料,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審定委員會認定,抄襲的基本原則是,發表在後者援用發表在前者,而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抄襲。準此,當兩份論文高度重疊抄襲時,如無相反之證據,即應認定發表在後者,抄襲發表在前者。這是國際學術的鐵則。」

「委員會查證以後確認,余生是在2016年7月19日完成碩士論文口試。林生是2017年1月13日完成碩士論文口試。余生的論文早於林生的論文6個月完成。

兩人論文的中文摘要、結論前言以及結論第一節,至少有六段文字高度雷同,足以證明林生的碩士論文,抄襲余生的碩士論文,而且情節重大。碩士論文的中文摘要是一篇論文的核心發現;碩士論文的結論章則是全部研究的總結報告。

林生的論文將余生的論文列為他的參考文獻,在他口試版本66頁,這個代表林生在撰寫論文的時候,已經取得了余生的論文並加以閱讀,沒有理由相信林生沒有讀過余生的論文中文摘要及結論,也沒有理由相信其文字重疊來自獨立寫作的巧合。只能得到:發表在後的林生抄襲發表在前的余生論文結論,因為余生論文的摘要最早出現,因為他提供了不同的版本,是在2016年7月的口試版本。而林生論文的摘要,最早出現是2017年1月口試版本。雙方論文重疊的部分,其中四段,余生論文最早出於2016年1月28日版本,林生論文最早出於2017年1月的口試版本。

所以依據不同版本的比對,都得到一個結論,就是:抄襲的部分,余生都早於林生。林生論文在上述與余生論文雷同或高度的相似處,均未引註或說明是來自余生的論文。」

上述台大學倫會以雙方重疊率達40%,而且發表在後,一定抄襲發表在前,這是國際學術的鐵則。因此而完美誤導成為林智堅論文抄襲余正煌論文,而且抄襲率達到40%或41%,這是完美的誤導,不少媒體都把它當標題。

我要說明的是,發表在後,一定抄襲發表在前,是國際學術的鐵則,這是錯誤的法律認知。

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國家都要遵守WTO的「與智慧財產權有關規定」(TRIPS),而依該「與智慧財產權有關規定」第9條規定,WTO國家國民的著作,應受「文學及藝術著作保護之伯恩公約」的拘束,而伯恩公約第5條第2項規定,「著作權之享有及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方式」,亦即創作完成,即有著作權,無待發表。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換句話說,蘇宏達說發表在後,一定抄襲發表在前,這沒有國際公約及我國法律的根據,也是沒有基本著作權常識的說法。

如果發表在後,但是創作在前,則發表在前的,也可能是抄襲發表在後的,這才是正確的法律認知。

依據林智堅律師團的統計,余正煌論文共58343字,不含空白的字元數為73767字。余正煌的論文,附錄使用到林智堅的民調問卷,共6570字。不含空白的字元數是8593字。如果加上問卷題目在論文本文的重複使用,余正煌使用林智堅的民調問卷已逾一萬字。

而余正煌也使用到陳明通2016年1月5日e-mail給余正煌的論文計劃初稿草案,這是陳明通與林智堅討論出來的。另使用到2016年2月1日陳明通e-mail給林智堅的論文計劃初稿,這初稿陳明通在2016年2月中旬有拿給余正煌「參考」。這是陳明通在書面聲明中說過的。

余正煌與林智堅重複的所謂40%中,屬於余正煌創作在先的,只有742字,佔全論文1%多,台大學倫會竟然誤導國人為林智堅抄余正煌40%。而且創造一個發表在後一定抄襲發表在先的「國際鐵律」。

蘇宏達說,林智堅抄襲余正煌的中文摘要,事實上中文摘要重複的文字,根本就在2016年1月5日陳明通e-mail給余正煌的論文計劃初稿中,而這份初稿是陳明通與林智堅討論出來的,沒有一個字是余正煌寫的。

上述2016年1月5日及2月1日陳明通的e-mail,都是經過公證人公證,在日期及e-mail內容,都具有客觀證據能力的。誰創作在先,證據很清楚。

一個台灣追求真理的第一流大學,卻召開記者會,以不實的訊息和錯誤的法律認知,公審一個傑出的畢業生,以影響地方大選,台大學倫不會汗顏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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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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