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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是英雄還是妖魔?----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引發的問題
2010/11/07 00:41:34瀏覽7126|回應16|推薦15

從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陳水扁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討論,許多民眾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大罵說,周占春等三位法官給予陳水扁開一張貪污的空頭支票。當然,這些民眾百分之九十九,沒有看過台北地方法院公佈的判決書摘要。 

想要評論一本書,須要先讀這本書,想要批評一個判決,須要先讀這個判決,否則容易流於無的放矢。由於判決全文還沒有公佈,目前僅在台北地方法院公佈這111頁的摘要(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矚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節本[1] 

看完這一百多頁的摘要,不管是否贊同這三位法官的結論,至少對他們寫判決的用功和努力,要予以高度的肯定。這份判決的份量,不亞於大法官會議一些十分有見解的大法官的意見書,更可能是一篇有份量的學術論文。這份判決書,在台灣研究刑事和憲法的學者,是份很有價值的判決,可供學校教授和研究生寫論文的珍貴資料。 

這份判決首先從法院的「証據裁判原則」說起,進一步談「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的要件」,再進一步申論到「國家刑罰權正當性的理論基礎」。 

在「國家刑罰權正當性的理論基礎」中,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權本質」這一段: 

「在現代國家三權分立之政治體制裡,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權力操作,主要端視其實力多寡定勝負,以及政治環境風向的最佳利益判斷。相較之下,在司法權的行使方面,尤其是於判斷犯罪與否的刑事法庭,就刑法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完全必須建立於法律『評價的科學性』及『預測可能性』的基礎之上,從而貫澈『法律安定性』的一致價值理念。其關鍵在於司法的判斷方式,和『多數決的決定方法』,在基礎上原本就有差異的。他的結論,可能一時之間無法符合,或是順從所謂『民意』的趨向,但是卻是對於所有國民的人權保障具有意義的。司法權的行使,原應有其一貫的價值觀,其觀念可以日趨進步,日趨周延,惟最忌人云亦云,隨民意起舞,失其理念,致使國家權力制衡的機制動搖,淪為特定政治勢力操控的工具。因此法院之判斷與一般未經嚴格檢驗的『常識』、『直覺』想當然耳所得致之結論,或許偶而會有某些差異存在,不應以此鬆動或模糊現代民主國家政體中,司法權所應扮演之角色。

 

這段說得擲地有聲,從判決書所引的最高法院諸判決,的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規定的「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其中「職務上之行為」,是指公務員的法定職務權限範圍。不包含實質的影響力在內。因此判決書從憲法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學者論述通說,認為金改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 

此外,判決書也從檢察官所舉証的各種証據,及各証人的証言,認定無法証明這些業者的政治獻金與金改的決策有對價關係。 

這份判決依法論法,不能說有錯。因為如果說這樣依嚴格証據法則的判決有錯,那麼未來可能馬總統也會面臨同樣的狀況,那就是業者對二○○八年馬總統選舉時的龐大的政治獻金,與這兩、三年其兩岸政策的執行,包含特定電子業開放大陸投資,ECFA的早收清單項目有利於特定業者,或甚至減稅有利於特定業者,未來馬總統不執政時,亦將受到貪污治罪條例的追訴。 

這樣的判決,給人思索的是,總統的實質影響力,的確無所不在。而如果總統不是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利用實質的影響力,圖利捐獻政治獻金給他的特定業者,如何得到規範? 

在國外政治獻金是透明的,而且選舉的花費也是透明的,這與我國不同。我國所以不透明,是因為違背的結果,不痛不癢。馬總統二○○八年的總統選舉經費申報只有六億多元(據李登輝說,二○○○年連戰選總統,花新台幣一二○億元),恐怕沒有人會相信。 

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有幾個途徑: 

一、修憲:依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載有總統法定職權,然而這些法定職權,顯然與總統的實質權力有異。所有會有這樣的差異,主要是我國憲法對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定位不明。 

依憲法規定,總統權力有限,但是實質上卻權力無所不在。陳水扁與馬英九執政,幾乎無所不管。陳水扁當總統,連中正紀念堂的招牌、TVBS要不要關,都要管。馬總統也是一樣,管到捷運班次速度、買火車票、健保費是否調漲。連行政院長副院長同時任命的違憲事情也發生,這都是目前憲法規定不明確所致。 

目前憲法規定應作全盤的檢討。最好行政院長的任命,立法院應有同意權,給予行政院長一定的民意基礎,才能使政局穩定,避免少數執政導致政策無法遂行的事發生,也使總統的權力能有所收斂。 

二、政治獻金法的政治獻金應透明嚴格執行,凡申報不實者,或一定金額以上不申報者,應予以徒刑處罰。因為不透明的政治獻金,是政治人物貪腐的根源。而透明的政治獻金,可以使政治人物在政策及施政上是否圖利特定業者,有所檢驗。這種檢驗,影響其選票及民意的支持度。 

三、選舉應有最高花費支出標準,凡申報不實超過某一標準,即課以刑責,或影響選舉結果。一方面使選舉不要有過多的花費,影響政治人物的操守,或使選舉成為有錢人才能做的遊戲。一方面使政黨的競爭流於良性,多使用公共媒體辯論,使選舉正常化。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通過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至少政務官及高級事務官必須如此)。使公務員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這樣下來,即使公務員利用實質的影響力,不構成職務上收賄,亦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去職或選舉落選。 

法院的判決為求其安定性和可預測性,往往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和「無罪推定原則」,可以理解。然而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法官單純依法言法,實在不能解決政務官或公職人員的操守問題。 

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收受業者二千多萬元龐大獻金而關說電玩案一、二審都判決無罪,就是一個例子。今天的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案,也是一個例子。我們不希望法院的判決因人而異。因此批判這個判決,應從制度面著手,而不是單純批判判扁案無罪的法官。周占春在陳水扁還當總統,權勢通天的時候,就以內線交易重判總統女婿趙建銘,可見他不是什麼偏綠的法官,他只是一個嚴守司法分際,能夠對抗憲法所不承認的媒體第四權,而捍衛司法權,依法判決的法官。但是解決制度面的問題,才是輿論必須面對的問題。 

其實藍綠或輿論把周占春法官當作英雄或妖魔,這都不能解決問題。政黨是會輪替的,思考制度面的問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

888電玩執照關說疑雲/中市議長張宏年收2140萬一、二審都無罪[2]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曾合法取得執照的台中888電子遊藝場不但涉及賭博電玩案,過去更扯出警察索賄、台中市議長張宏年為電玩業者關說案。

888電子遊藝場是由柯姓業者所經營,在93年間為了取得電玩執照,拜託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向市府主管單位關說,事後業者順利取得2張電玩執照,並給付2140萬元做為前金及後謝。 

檢方偵辦後依貪污罪將張宏年起訴,但法院一審判決卻認為,張宏年雖然有收錢,關說部分罪證不足,判決他無罪。針對法院的判決,檢方認為張宏年身為議長,其「關心」當然會造成市府官員的壓力,且他收受2140萬元賄款,若是判處無罪,無異是鼓勵民代可以接受民間業者請託,並收受賄款來為其關說,因此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張宏年否認收取賄款,表示是為選民服務而請求市府官員加以協助,而台中市長胡志強也在檢察官訊問時強調,「申請案件會核准,因其申請內容合法,我也不想讓當年的申請件數掛零。」 

二審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張宏年身為市議會議長,主要負責議案的審議及表決,並不負責審議發放電玩執照,而電玩業者取得執照,也是經過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在符合法規情況下予以許可,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為其關說,只是在道德上「固足非議」,雖無法令人苟同,但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今年8月底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仍未定讞。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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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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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零用金案 扁一審無罪
2010/11/07 11:59

法官斥檢方憑臆測 任意拼湊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李欣芳、楊國文/台北報導〕特偵組起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污「外交零用金」卅三萬美金案,台北地院昨判扁無罪,並斥特偵組起訴前後矛盾、立論失據、誤認,合議庭直指檢察官僅憑一己臆測、懷疑,任意拼湊,完全沒有證據就起訴,毫無可信之處,且起訴內容還與高院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重複,列舉四大理由,判扁無罪。

北院合議庭在無罪判決中,對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等證據及論理,數度以「立論失據,前後矛盾」、「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自無可採」等嚴厲語氣批評特偵組。對此,檢察總長黃世銘不表示意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9/today-p5.htm

--

奇怪,為什麼這個案子沒有引起反彈?



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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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圖利罪來判?
2010/11/07 11:10
 

有人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不能定罪,同法的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同法的第6條第1項第5款的「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難道無法用來判定阿扁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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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定金改非總統職務,那麼同法的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也不會成立。至於同法的第6條第1項第5款的「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這在目前的近乎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刑事訴訟程序下,必須由公訴人(特偵組)來舉証,這部分公訴人沒有進行,也沒有做準備。



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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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評-檢方又灰頭土臉
2010/11/07 10:29

短 評-檢方又灰頭土臉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1060039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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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的買官賣官案,王聖人直指軍方的每顆星都是錢,然而後來馬總統查了一年,查不到任何一顆星。陳水扁的外交機密案,巴紐案,証明都未涉案。很多東西媒體文革式的公審,真是過了火。特偵組像東廠式的辦案,叫杜麗萍咬出陳水扁,否則要收押,弄到杜麗萍要自殺,真是丟臉。

http://www.nownews.com/2010/09/24/138-2649218.htm

扁案有名嘴說,扁家在日本藏三百億。也有人說二十七億,扁家的關係人的所有帳戶都查了,但是總金額多少呢?國民黨有大金庫,扁家有小金庫,扁家把過去國民黨的官商不分的傳統發揮到極致,只是名義不是用政黨,而是用官邸,民眾只是見樹不見林。



隨便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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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點想法
2010/11/07 07:31

* 李登輝當年亂修憲 形成了當今總統在實務上甚麼都管  但法律上甚麼都沒責任

* 台灣司法養成教育每每培養了一些獨立於塵世的法條判決機器


魯直(grotius6033) 於 2010-11-07 10:33 回覆:

如果沒有這些判決機器,媒體就是太上法官了。

未來媒體的公審成為法院判決依據不是很危險嗎?耶穌和蘇格拉底,不是都是被群眾公審的?

法律和憲法的制度問題不解決,卻要叫法官違背法律按照人民的感情來判,人民的感情藍綠兩極,叫法官如何判?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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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7 07:30
這篇文章太客觀,太不食人間煙火了(^^)

貪官吃喝的是老百姓的血肉,豈能各打五十版,周占春以前判的好,阿扁還當過第一名的市長呢!

法律都是被玩法者玩爛的,『以善而教不能,則勸』殷商時期,民風剽悍。有個法條『灑灰於道者死』,子貢問孔子,太重了吧!

孔子說:『你灑灰於道,被你灑到灰的我很氣,回家召集鄉人,去你鄉裡尋仇,最後往往演變成大型的械鬥,會死很多人,結仇好幾世。用讓人害怕的刑罰,一點小成本,省去未來的大禍患,誰曰過重呢?』

鄉愿,德之賊也』。不是有人說對,有人說不對,周占春才能如此囂張跋扈,目空一切嗎?

法律,是為『社會的公平性』而服務。以直錯諸枉,民才服;

話說諸葛亮取得蜀地,施行嚴刑峻罰,事必躬親,鞠躬盡瘁。『法正』說:「丞相,我們應該判刑寬鬆,學文景之治,用黃老學說才對呀。」

「不然,文景是經過秦始皇的暴虐,與民休息;我們漢末法治不存,貪官為禍,矯枉需過正,治酸要靠鹼,水燙要用冰,我們當官的,是來修行的,不是來混吃等死的。」

我連留言都看了;

想一想,一群人上街,一面支持馬總統,一面抗議馬總統管的,馬總統的好朋友蘇永欽管的司法,管的法官,真是個世界級的笑話,比花博更讓人驚艷。呵
魯直(grotius6033) 於 2010-11-07 10:50 回覆:

這些金改的大亨,其實是藍綠兩邊都押,看看判決書摘要的証據就知道。

如果不能解決政治獻金的透明化問題,再次的政黨輪政,換馬英九的台北銀行金改案,要再被公審一次。這樣的民主,不是靠制度化,而是靠民氣,是我們所要的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20/today-p2.htm


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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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再次成為馬英九的貴人
2010/11/07 01:12

本來國民黨五都選舉汲汲可危,所以二十一號要出來大遊行以凝聚深藍選民。

無論中央、地方、總統、五院都是國民黨執政,卻要出來遊行,要訴求什麼?反對什麼?傷透腦筋。

這次終於找到題目了。陳水扁再次成為馬英九的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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