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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8 01:37:37瀏覽5265|回應10|推薦13 | |
16日報載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判無罪,報紙說: 「主要是合議庭認為扁珍在國務費案中不構成貪汙,採信陳水扁提出廿一項機密外交及犒賞支出一億三千多萬元,已超過檢方起訴的貪汙金額一億四百多萬元,刑度從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二○○六年,陳水扁總統任內爆發貴婦團幫吳淑珍蒐集發票,扯出國務費案,查黑中心依貪汙罪起訴吳淑珍。陳水扁卸任,特偵組查出扁家的開銷、子女婚嫁等支出都用國務費支付,追加起訴扁珍公物侵占等罪。 一審認定扁珍貪汙上億元,兩人都判無期徒刑。二審採信陳水扁提出的部分機密工作支出,貪汙金額減為一千多萬元,改判兩人廿年徒刑。昨天更一審判決扁珍貪汙無罪,只有拿假發票及偽造犒賞清冊,依偽造文書罪輕判。 合議庭認定,陳水扁提出的廿一項機密外交及犒賞,都確實有支出證據,且查無其他政府預算支付,認定是由扁的國務機要費支付。 更一審判決,陳水扁因偽造文書罪及龍潭案的洗錢罪,判刑兩年八個月;吳淑珍再加上南港案,判十一年六個月。」[1] 這個國務機要費案的結果,與李慶安雙重國籍案的判決結果,都令人意外。然而李慶安案,二審在事實上沒有新証據的出現,純粹是法官在法律見解上,有不同的看法。而在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法官,一條一條地檢驗,「陳水扁所提出廿一項機密外交及犒賞支出一億三千多萬元,已超過檢方起訴的貪汙金額一億四百多萬元」,因而判決陳水扁及吳淑珍在貪污部分無罪。 這理由有點像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大水庫理論」。不過有點不同的是,馬英九特別費案,有些錢是案發後捐出的,而且有的是捐給自己成立的基金會。而陳水扁的二十一項共一億三千多萬元支出,被法院一一檢驗確實案發前,就用於外交及犒賞。只是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很多支出,無法拿得到收據,所以在會計便宜上,必須用假發票及偽造犒賞名冊,否則錢無法出帳。 其實從行政院長到各鄉鎮長,都有特別費,只有總統沒有特別費。國務機要費本來具有特別費性質。否則馬總統請連戰吃飯祝壽、買月餅由國民黨的民眾服務站分送給「民眾」,買門票聽白冰冰唱歌,報上記載這些都用國務機要費支出,但都跟「國務機要」,有什麼關係?只有用相當於特別費精神解釋得通。 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被起訴時,報載: 「檢方偵辦本案,共比對三千七百餘張發票,清查馬英九銀行帳戶共八百四十五筆資金進出,發現馬公款私用,甚至還用特別費支付女兒在美國的刷卡消費五十萬餘元,及家中水電費等。核銷費用的發票包括購買女用內衣及神奇寶貝皮卡丘玩偶、維骨力藥品,購買怡佳香水化妝品也花費六萬餘元[2]。」 這種使用莫名其妙的發票報帳,是歷史共業的結果。只是陳水扁沒有余文,把吳淑珍當無余文而已。如今特別費已經除罪化了,特別費連同會計的偽造文書,也沒有事,但是國務機要費案不除罪化,目的是因為還有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未結。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會判無罪,的確超乎國民黨預期,否則當時的特別費除罪化,國務機要費案,也依同一法理,應一併除罪化,以一勞永逸。然而「政治就是政治」,法理敵不過政治。 不過陳水扁、吳淑珍另背一個偽造文書罪案,雖然「債多不愁」,也是蠻奇怪的。難道為了機密外交,送友邦元首一些禮物或其他見不得光的開支,也要人家寫收據?拿不到收據,自己去收集發票,更構成偽造文書,這樣在國際處境困難的台灣,怎麼辦外交?馬總統反正是「外交休兵」了,沒有關係,難道未來的總統,也一定要「外交休兵」? 其次,偽造文書的要件,是要「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主要的國務機要費案,因為已經証明有其他實際公務支出而無罪,搜集發票只為核銷用,足以「損害」到誰呢?看來未來的總統府會計,是「余文們」,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行業。只要政黨輪政,坐牢的機會,不下於常業竊盜,或詐欺集團。 再者,陳水扁和陳致中的洗錢案,主要是龍潭案的錢。然而,龍潭案涉案金額有限,陳水扁一生,不談他的市議員、立法委員、市長、總統的薪資收入,光選舉一票政府補助款30元,加起來就可能超過十億元,依「大水庫理論」,怎麼証明海外七億,是龍潭案的錢,而不是政府的選舉補助的節餘款,或長年的薪資收入?在新台幣上有寫著「龍潭案收入」嗎?如果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的「大水庫理論」又成立了,不能証明龍潭案的收入,是匯到海外的,反而可能是留在台灣作選舉支援用的,那麼那個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不是白關了嗎? 為了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紅衫軍違反集遊法據凱道數月之久,在凱道上百萬人,人人是正義的化身,事實上施明德卻拿了陳水扁450萬元的國務機要費。陳水扁為了此案被收押,然後特偵組押人取供,群組辦案,案外找案,節外生枝,找人咬扁,然後陳水扁犯案累累,台灣的機密外交一一曝光。台灣有那一個人政治領袖可以經得起這樣的檢驗,不要說馬英九、宋楚瑜不能,標榜廉潔的前新加坡總理李光耀都不能通過這樣的嚴酷的檢驗。如果國務機要費案最後結果是判決無罪確定,這是不是台灣非常具有戲劇效果、精彩絕倫的歷史故事? 陳水扁將扁家作為像國民黨的黨庫一樣操作,聚財而操縱選舉,絕對應批判,但是他被司法作不公平的政治追殺,也是事實。龍潭案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竟一反發回或駁回之常例,自為實體判決。最高法院對案件自作實體判決,而且寫判決的法官,幾個月內不再分案,這在過去實務慣例上是天方夜譚。可惜台灣缺乏羅貫中、司馬遼太郎、山岡莊八等有才氣縱橫的歷史小說家,為台灣寫每一個令人揪心的故事,不然台灣這四十年來跌跌撞撞的歷史,實在太精彩了。期許未來另有一個陳舜臣來寫這段歷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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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