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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像宗教異端裁判所---談扁案的延押理由
2009/07/14 14:54:12瀏覽3483|回應2|推薦15

參差道理不須彈,宗教法庭逢異端。

斗換星移千載後,公平司法路仍難。

目前台灣的現治現實是,國民黨一黨獨大,除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媒體諸權,絕大多數由國民黨主控,馬英九未來總統兼黨主席,黨、政、軍、情、特,集於一身,台灣未來要有好的民主政治,有好的施政監督機制,避免「一人獨大」,必須要有強大的反對黨,以免馬英九個人和馬政府迅速腐化,離民意越來越遠,在政策上,傾向於獨裁,一人說了算,少數幾個人的政治偏好,就影響台灣二千三百萬人的前途。

而陳水扁個人英雄主義濃厚,是一個過動兒,一生不甘於寂寞,即使在紅衫軍時期,說權力要下放,只管外交、國防、兩岸,但是事實上,不僅管行政院重大政策,連民進黨的各個選舉候選人都插手在「喬」。即使目前在獄中,也在「關心」台南縣民進黨的候選人為誰。如果現在陳水扁保釋出獄,反而可能使反對陣營權力中心分裂,對台灣反對勢力的整合,不一定是好事。

然而從司法人權來說,陳水扁的確沒有什麼理由繼續延押。昨天延押裁定下來。延押理由,似乎都十分牽強。目前把其裁定書理由和反駁的理由整理一下:

裁定書理由

反駁理由

涉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重罪也是要「有羈押的必要」才能覊押。事實上,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也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馬英九連禁止出境都沒有。而國民黨的立委賄選案,也是重罪,未覊押。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1 、海外五.七億尚未查扣,企圖共逃匿海外優渥渡日可能性高。

2 、去年七月辦護照。

3 、國安人員不負監管責任

1、 裁定書所述情形,均只是「臆測」「足認有逃亡之虞」,而非「有事實足認逃亡之之虞」,陳水扁總統卸任後,幾乎每庭必到,且被限制出境,無被認為有逃亡之虞之「事實」。

2、 海外五.七億元海外資產,非起訴範圍。且如果海外有資產,即認為有逃亡之虞,則任何大企業家在海外均有資產,是否大企業家被起訴,均需收押?

3、 陳水扁為公共人物,一言一行,眾所矚目,且限制出境,國安人員不負監管之責,那是形式,實質上,比其他被告不容易逃亡。

4、 如果說辦護照就代表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那麼馬市長的特別費案,馬市長已經「擁有」「護照」,不僅「申辦」而已,且女兒在國外有美國籍,是否更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否所有貪瀆案被告「擁有」護照,都代表可能逃亡出國,都要被收押?

有勾串、湮滅証據之虞:

1 、 林德訓證稱,阿扁曾召集刑法學者、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等人會商,參照他們的建議,將法院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全部補核定為國家機密,「這種避訟手段,謀眾人之力,縝密規畫,裡應外合的積極方式,與逃亡的消極躲司法手段相較,形式雖不同,目的則一致」。

2 、張俊雄對犒賞 200 萬一事,說詞反覆。

3 、國泰世華銀行 7 . 4 億元保管現金搬移匿。

4 、証人雖詰問完畢,但扁基於策略運用,仍可能干擾訴訟。

1 、目前已不擔任總統,這種召集公務員會商的情形,不可能再存在,不構成再覊押的理由。

2 、已作証二次,且張俊雄已書面說明,不會因扁的釋放,而影響証詞。無証據証明有勾串的事實。

3 、我國未有財產來源不明罪。世華保管箱的現金,此係查「財產來源不明罪」,方有意義。況此與因釋放就會有「有勾串、湮滅証據之虞」,不見得有關連。

干擾審判有覊押必要: 阿扁羈押在看守所,卻不時透過面會接見,指導幕僚,聯合其他人或團體聲援、支持、配合及共同行動,並「策略運用」要求已解任的律師上節目、上報紙、上叩應節目,透過大眾媒體,混淆視聽,干擾審判,向司法施壓,「誠難想像如將之釋放,不知將以何種方式戕害司法,干擾審判」。

1、 此非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的覊押法定要件,與延押無關。

2、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被起訴,馬英九開始選總統,並公開在媒體聲明「 台灣已進入民主寒夜,善良人民徬徨無措,邪痞者梟叫狼嗥,公理正義已遭政治綁架,憤怒將是最後尊嚴之所繫,為了不讓惡人得逞,除了向他們大聲說不外,別無選擇」,亦在擴大政治影響力,指責司法。然而當時的審判長蔡守訓,並不以為杵。

這個案子本來就是在程序正義上很令人詬病的案子。(參見 扁案為什麼會政治化? ----- 從扁媽為子哭冤說起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3108152 )連外國學者,都看不下去,台灣司法的政治操作,丟臉丟到國外,依據七月十四日自由時報整理外國學者對扁案的看法:

孔傑榮(哈佛大學教授、馬總統老師)

扁案的審理,包含台北地院推翻之前的裁定,下令羈押陳水扁等,越來越有讓人不安的馬戲團氣氛。希望馬英九不要讓扁案成為鬧劇。

金德芳(美國邁阿密大學政治學教授)

在台灣目前司法狀況下,陳水扁已沒有公平的機會為自己辯護,我們不知道陳水扁是否有罪,但我們清楚知道司法不公。

白樂崎(前美國在台協會主席)

聯名寫信給馬英九,對台灣司法倒退現象表示關注,並對扁案的審理過程表示憂慮。

麥瑞禮(前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代表)

司法公正與無罪推定應適用於所有人,包括陳水扁在內,英國對於司法適切性與公正獨立性,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特別對於媒體能夠透露那些訊息。

史麥克(加拿大台灣人權協會會長)

赴台北看守所後探視扁後,質疑法院一再延押阿扁的必要性,表明要寫信給馬英九,要求正視扁的司法人權。

陳水扁的個案,的確很多政治操作的痕跡。我已經寫過不少文章,看這次的延押理由,實在不夠充份,其中 裁定理由中提到:陳水扁「 羈押在看守所,卻不時透過面會接見,指導幕僚,聯合其他人或團體聲援、支持、配合及共同行動,並『策略運用』要求已解任的律師上節目、上報紙、上叩應節目,透過大眾媒體,混淆視聽,干擾審判,向司法施壓,「誠難想像如將之釋放,不知將以何種方式戕害司法,干擾審判」。這也構成延押的理由,有點不可思議。

陳水扁在司法的程序正義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因此要求外面的人作人權聲援,這竟然也是延長覊押的理由,有點像歐洲中古時期的異端宗教裁判所,只要為了打擊宗教異端,理由再怎麼荒謬都沒有關係。照目前裁定書這個邏輯,難道要一個被告被判誅九族後,猶不能表示不滿,而須向皇帝叩謝隆恩,謝聖上寬宏大量,否則要誅十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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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扁案為什麼會政治化?-----從扁媽為子哭冤說起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3108152

從法律上覊押的要件看扁案---周占春法官與蔡守訓法官裁定書之比較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3121599

陳幸妤的眼淚----對墮落政治文化的深沈抗議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3080899 

司法的程序正義—略談扁案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722392

窮到只剩下陳水扁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3011367

司法怎麼了?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396536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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