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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2 16:59:19瀏覽2826|回應3|推薦10 | |
諸多証物諱如深,槍擊詳情費細斟。 聊用三都無效訴,公開真相慰人心。 昨天報紙說,民進黨要對1126的槍擊案提當選無效之訴,並要提案在立法院成立319及1126「真相調閱委員會」[1]。 今天看中國時報有一篇文章:「選擇性提告 民進黨錯了」[2],這篇文章,令人困惑。 這篇文章說:「民進黨自認為是連勝文遭槍擊案的受害者,也深信因槍擊案失去北北中三都。連勝文遭槍擊後,有人指出會對選舉有催票作用,這催票會很詭譎,在南部催綠的票,在北部催藍的票。民進黨只提告自己落選的三都,難道高雄市及台南市都不受影響?」這和國民黨的文傳會主委蘇俊賓的說法一致,蘇俊賓說當選無效之訴,民進黨為什麼不五都全提,並認為提這個是浪費司法資源[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上述規定中,與這件事情有關的,是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其他規定都是與買票有關的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的當選無效之訴,是一項民事訴訟,民事訴訟須有當事人、訴之標的、訴之聲明及訴訟利益。如果民進黨的當選無效之訴五都全提,請問陳菊和賴清德的當選無效之訴的「訴之聲明」怎麼寫?「訴訟利益」在哪裏?當事人提民事訴訟沒有訴訟利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恐怕程序就被駁回。 所以有關南二都的當選無效之訴,應是由國民黨候選人或楊秋興來提,而不是民進黨候選人來提。基本上中國時報這篇文章和國民黨的文傳會主委蘇俊賓的說法,邏輯是不通的。 其次,上述依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規定,要証明有「詐術或非法之方法」,也許可能性還不是太低,但是要証明「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在法律因果邏輯上,就有點難度了,是要叫法院作民調嗎?在選前個媒體所作的民調,法院一般是無法採認的。所以這個案子民進黨敗訴的可能性很大。 其實民進黨要對1126的槍擊案提當選無效之訴,並要提案在立法院成立「真相調閱委員會」,是不必要的,也不會對選舉結果改變。因為即使槍擊即使吳伯雄也說,「說槍擊案不影響選舉是騙人的」,槍擊案大多數人都認為會影響選舉結果。但是如果被告不承認這一點,這因果關係,原告卻是很難用科學方法舉証的。民進黨所以要提,只因為連勝文槍擊案的偵辦,多數人民覺得非常詭異。政府的態度,也非常地瞹眛。 2004年的319槍擊案後,陳水扁公佈槍傷病歷,公布x光片,露出賄魚肚,現場槍擊錄影帶二十四小時播送,找國際鑑識專 再看1126槍擊案,台中的國民黨立委在胡志強的造勢會上說,連勝文是在郝龍斌的場子下台後被槍擊腦部,人民必須「用選票制裁暴力」,邱毅說「蔡英文要為縱容暴力負責」。1126的槍擊發生時間剛好在選舉前夕,候選人不清楚狀況,無法即時反映,那是非常完美的時間選擇。 1127選後,民進黨「接受選舉結果」,沒有任何舉動,然而民眾發現發生在台北縣現場的警察局局長升任警政署副署長,而且沒有任何治安首長下台。與黑道關係非淺的新北市議員陳鴻源一樣被國民黨提名為副議長。 民眾也發現,原來當天晚上八點多出事前,凶手馬面曾對陳鴻源的競總幹事杜義凱多次打電話連絡,也知道杜義凱的司機的電話,馬面被捕後,還要杜義凱到現場才要開口回答訊問,並一定要杜義凱幫他找律師,杜義凱也在關鏈時刻到上海去「繳奶粉錢」。 民眾也發現,在案發的時候,陳鴻源場子只有一千名聽眾,竟然有異乎尋常之多的三十七名員警在場「維持秩序」,更有不少竹聯幫眾在場「護盤」,結果斷了腳筋的兇手馬面,竟然還可以到台上對連勝文開槍「一槍」,第二槍的時候就被前竹聯幫的堂主「阻止」了。竹聯幫在場的「黑衣人」,事先顯然事先知道有人鬧場,竟然沒有事先把馬面押到場外去「處理」,三十七個現場警察的「維持秩序」,竟然也讓一個不相干馬面上台「行刑」,事後沒有任何官員負責。 民眾更發現,連勝文被可以鏍旋轉的九○制式手槍近距離開槍,子彈穿過連勝文的臉頰,從太陽穴出來,這顆子彈在穿透後並打死一個現場觀眾,結果連勝文第二天就可以會客、吃麵包。外電報導質疑,連勝文的「舌頭」在那裏[4]? 這個案子有槍、有子彈、有凶手,但是迄今政府的態度,非常懸疑離奇。整個程序卻與三一九的公布錄影帶、x光病歷、請國際專家鑑識,並懲處相關治安首長完全不同。國民黨議員陳明義在電視節目嗆民進黨不敢提當選無效之訴,民進黨提出後,國民黨卻又說,這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基本上,我們檢調如果是有公信力的,民眾根本是不會懷疑真相一定會大白,民進黨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定會大失民心,而且這個訴訟結果,其實勝訴率也很低。 然而,在不該升官的人升官了,該負責的人,沒有人負責。這件槍擊案凶手有了,一切証據也都有了,但是民眾卻對真相諱莫如深。為了以後大家聽政見發表會不虞有人開槍發生不測,為了使這種事件對以後選舉結果不再有效,以避免以後有人如法泡製,選舉發生更大的「手榴彈事件」,又一樣不明不白,使民主蒙羞沈淪。民進黨提當選無效之訴,利用這個司法程序,不斷地調查証據,以釐清事件真相,使社會有公道,還是有它的一定功效,以及社會的正面意義,會受到民眾的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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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