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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7 00:41:34瀏覽7128|回應16|推薦15 | |
從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陳水扁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討論,許多民眾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大罵說,周占春等三位法官給予陳水扁開一張貪污的空頭支票。當然,這些民眾百分之九十九,沒有看過台北地方法院公佈的判決書摘要。 想要評論一本書,須要先讀這本書,想要批評一個判決,須要先讀這個判決,否則容易流於無的放矢。由於判決全文還沒有公佈,目前僅在台北地方法院公佈這111頁的摘要(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矚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節本)[1]。 看完這一百多頁的摘要,不管是否贊同這三位法官的結論,至少對他們寫判決的用功和努力,要予以高度的肯定。這份判決的份量,不亞於大法官會議一些十分有見解的大法官的意見書,更可能是一篇有份量的學術論文。這份判決書,在台灣研究刑事和憲法的學者,是份很有價值的判決,可供學校教授和研究生寫論文的珍貴資料。 這份判決首先從法院的「証據裁判原則」說起,進一步談「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的要件」,再進一步申論到「國家刑罰權正當性的理論基礎」。 在「國家刑罰權正當性的理論基礎」中,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權本質」這一段: 「在現代國家三權分立之政治體制裡,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權力操作,主要端視其實力多寡定勝負,以及政治環境風向的最佳利益判斷。相較之下,在司法權的行使方面,尤其是於判斷犯罪與否的刑事法庭,就刑法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完全必須建立於法律『評價的科學性』及『預測可能性』的基礎之上,從而貫澈『法律安定性』的一致價值理念。其關鍵在於司法的判斷方式,和『多數決的決定方法』,在基礎上原本就有差異的。他的結論,可能一時之間無法符合,或是順從所謂『民意』的趨向,但是卻是對於所有國民的人權保障具有意義的。司法權的行使,原應有其一貫的價值觀,其觀念可以日趨進步,日趨周延,惟最忌人云亦云,隨民意起舞,失其理念,致使國家權力制衡的機制動搖,淪為特定政治勢力操控的工具。因此法院之判斷與一般未經嚴格檢驗的『常識』、『直覺』想當然耳所得致之結論,或許偶而會有某些差異存在,不應以此鬆動或模糊現代民主國家政體中,司法權所應扮演之角色。」
這段說得擲地有聲,從判決書所引的最高法院諸判決,的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規定的「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其中「職務上之行為」,是指公務員的法定職務權限範圍。不包含實質的影響力在內。因此判決書從憲法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學者論述通說,認為金改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 此外,判決書也從檢察官所舉証的各種証據,及各証人的証言,認定無法証明這些業者的政治獻金與金改的決策有對價關係。 這份判決依法論法,不能說有錯。因為如果說這樣依嚴格証據法則的判決有錯,那麼未來可能馬總統也會面臨同樣的狀況,那就是業者對二○○八年馬總統選舉時的龐大的政治獻金,與這兩、三年其兩岸政策的執行,包含特定電子業開放大陸投資,ECFA的早收清單項目有利於特定業者,或甚至減稅有利於特定業者,未來馬總統不執政時,亦將受到貪污治罪條例的追訴。 這樣的判決,給人思索的是,總統的實質影響力,的確無所不在。而如果總統不是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利用實質的影響力,圖利捐獻政治獻金給他的特定業者,如何得到規範? 在國外政治獻金是透明的,而且選舉的花費也是透明的,這與我國不同。我國所以不透明,是因為違背的結果,不痛不癢。馬總統二○○八年的總統選舉經費申報只有六億多元(據李登輝說,二○○○年連戰選總統,花新台幣一二○億元),恐怕沒有人會相信。 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有幾個途徑: 一、修憲:依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載有總統法定職權,然而這些法定職權,顯然與總統的實質權力有異。所有會有這樣的差異,主要是我國憲法對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定位不明。 依憲法規定,總統權力有限,但是實質上卻權力無所不在。陳水扁與馬英九執政,幾乎無所不管。陳水扁當總統,連中正紀念堂的招牌、TVBS要不要關,都要管。馬總統也是一樣,管到捷運班次速度、買火車票、健保費是否調漲。連行政院長副院長同時任命的違憲事情也發生,這都是目前憲法規定不明確所致。 目前憲法規定應作全盤的檢討。最好行政院長的任命,立法院應有同意權,給予行政院長一定的民意基礎,才能使政局穩定,避免少數執政導致政策無法遂行的事發生,也使總統的權力能有所收斂。 二、政治獻金法的政治獻金應透明嚴格執行,凡申報不實者,或一定金額以上不申報者,應予以徒刑處罰。因為不透明的政治獻金,是政治人物貪腐的根源。而透明的政治獻金,可以使政治人物在政策及施政上是否圖利特定業者,有所檢驗。這種檢驗,影響其選票及民意的支持度。 三、選舉應有最高花費支出標準,凡申報不實超過某一標準,即課以刑責,或影響選舉結果。一方面使選舉不要有過多的花費,影響政治人物的操守,或使選舉成為有錢人才能做的遊戲。一方面使政黨的競爭流於良性,多使用公共媒體辯論,使選舉正常化。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通過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至少政務官及高級事務官必須如此)。使公務員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這樣下來,即使公務員利用實質的影響力,不構成職務上收賄,亦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去職或選舉落選。 法院的判決為求其安定性和可預測性,往往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和「無罪推定原則」,可以理解。然而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法官單純依法言法,實在不能解決政務官或公職人員的操守問題。 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收受業者二千多萬元龐大獻金而關說電玩案一、二審都判決無罪,就是一個例子。今天的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案,也是一個例子。我們不希望法院的判決因人而異。因此批判這個判決,應從制度面著手,而不是單純批判判扁案無罪的法官。周占春在陳水扁還當總統,權勢通天的時候,就以內線交易重判總統女婿趙建銘,可見他不是什麼偏綠的法官,他只是一個嚴守司法分際,能夠對抗憲法所不承認的媒體第四權,而捍衛司法權,依法判決的法官。但是解決制度面的問題,才是輿論必須面對的問題。 其實藍綠或輿論把周占春法官當作英雄或妖魔,這都不能解決問題。政黨是會輪替的,思考制度面的問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 888電玩執照關說疑雲/中市議長張宏年收2140萬一、二審都無罪[2]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曾合法取得執照的台中888電子遊藝場不但涉及賭博電玩案,過去更扯出警察索賄、台中市議長張宏年為電玩業者關說案。 888電子遊藝場是由柯姓業者所經營,在93年間為了取得電玩執照,拜託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向市府主管單位關說,事後業者順利取得2張電玩執照,並給付2140萬元做為前金及後謝。 檢方偵辦後依貪污罪將張宏年起訴,但法院一審判決卻認為,張宏年雖然有收錢,關說部分罪證不足,判決他無罪。針對法院的判決,檢方認為張宏年身為議長,其「關心」當然會造成市府官員的壓力,且他收受2140萬元賄款,若是判處無罪,無異是鼓勵民代可以接受民間業者請託,並收受賄款來為其關說,因此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張宏年否認收取賄款,表示是為選民服務而請求市府官員加以協助,而台中市長胡志強也在檢察官訊問時強調,「申請案件會核准,因其申請內容合法,我也不想讓當年的申請件數掛零。」 二審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張宏年身為市議會議長,主要負責議案的審議及表決,並不負責審議發放電玩執照,而電玩業者取得執照,也是經過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在符合法規情況下予以許可,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為其關說,只是在道德上「固足非議」,雖無法令人苟同,但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今年8月底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仍未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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