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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12:25:49瀏覽2102|回應3|推薦13 | |
今天媒體報導了兩件公民連署向司法判決挑戰的案例。 一件是前立委李文忠因不實誹謗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罪名,被判刑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網路上已發起「拒絕枉法重判、捍衛言論自由聲援李文忠共同聲明」連署活動。 包括學界的范雲、李丁讚等都連署力挺李文忠,還有未具名的司法官留言痛批說「這是政治判決!」聲明指出,這個判決剝奪的不只是李文忠個人的人身自由與政治權利,更威脅了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力者的權利;「司法已經不是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而是個別法官私人復仇的殺人利刃。」[1] 這個案子,前立委林濁水早在蘋果日報寫過文章: 「根據司法院公布裁判書資料,2000年到現在,同樣涉及這一個法條,而上訴到二審法院的案件可以找到27件。
中國時報的前社長王健壯,更寫文章痛批司法:「到現在竟然還有人因言論而坐牢」[3]。 李文忠的案子,所以會有人同情連署,是因為李文忠先前曾因潛逃的貪污犯伍澤元被縱放,而質疑、批判過法官,而這被李文忠質疑的法官現在正好是高院判他重罪的法官。 另一個案子是,今年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4]
這個案子法官無論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或第227條第1項的「對未滿14歲的人為性交罪」,本刑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網友可能誤會法官何以不用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其實嚴格來說,法官判刑三年兩個月,並沒有違法。 不過問題是,對6歲的女童強暴,人神共憤,檢方求刑七年十個月,而法官只判三年兩個月,雖然沒有違法,但是量刑實在不當,所以網友激憤。 在先進國家,法院的判決,都可以在政府官方的判決彙編中找到,更可以在政府的官方網站中找到,不僅找到判決全文,連法官、被告的名字,都清清楚楚,毫無遮掩。所有社會囑目的案子,法官的判決,現在所有的人都可以找到,十年後,二十年後,也一樣可以找得到。 一般人怎麼找判決?要上法院或政府公告判決書的官方網站,打進被告的名字,就可以搜索得到。除非是妨害風化的案子,才把被告的名字除去。 這有什麼好處?這是因為國會議員是人民選出來的,國家的立法權,有人民力量的支持。另國家的行政權,有國家的警察、軍隊等公權力的支持。只有司法是最弱的,法官不是人民選的,司法的力量,唯一的來源是公平、公開和公信。司法是獨立的,因為它的判決是公開的,每一個法官為他所下的判決,賭下一生的信譽,負歷史的責任。 不良的法官的每一個偏頗的判決,都有受到所有的國人和子子孫孫的批判,所有好的法官的有良心和道德勇氣的判決,都受到所有的國人和子子孫孫的讚揚。每一個法官的每一個判決,都要對他的良心負責,都要對他的一生的信譽負責。 可是我們目前的判決書,可以在官方找到判決全文嗎?形式上可以,但是實質上非常難找(參看司法院網站)[5]。我們官方網站的判決書,被告的名子早就被改成甲、乙、丙,就像犯人的名字只有編號一樣。 當官方公開的判決書,被告的名字只有甲、乙、丙,那麼每一個案子在法官的心目中,也就只是一個結案數字,而不是每一個被告一生中獨一無二的案件,更不是每一個被告影響一生的案件。 當官方公開的判決書,被告的名字只有甲、乙、丙,那麼在法官的心目中,每一個被告,只不過是路人甲、乙、丙,而不是一個面臨生死抉擇的一個活生生的人,就像自己的親人一樣。 當官方公開的判決書,被告的名字只有甲、乙、丙,那麼法官對那個案子的偏頗、草率,就不會引人注意。法官的濫權,變成法院集體的濫權,而不是法官個人的濫權。法官對個案的傷害,就被司法的集體受傷害所掩護。法官個人不被指責,司法集體卻被指責。好法官被冤枉,壞法官卻被縱容。天下有什麼比這個司法怪現象更荒謬的。 誰能告訴我,世界有哪個文明國家的官方公布的判決書,被告的名字是被告甲、乙、丙或A、B、C的? 把被告的名字甲、乙、丙改過來,加以正名,有這麼困難嗎?這應是新的司法院長賴浩敏上任的第一件事。 [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5/today-p9.htm [2]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48501/IssueID/20100819 [3]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81900446,00.html [4]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6366x112010082500125,00.html [5]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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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