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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一特」是18%的後遺症
2011/02/20 13:14:47瀏覽4065|回應0|推薦15

前天看到中國時報登了一篇莊佩璋寫的文章: 

我見我思-我也是「陸一特」[1] 

在該文章中說: 

「立委蔡同榮召集『陸一特』,說第三年兵適法性有問題,我們多當了一年,國家應賠償每人十萬元;如不賠,將集結陸一特至總統府抗爭。」 

「『陸一特』有五十六萬餘人,補償十萬,國庫要花五百多億元。一旦「陸一特」勒索成功,『海軍陸戰隊』一定跟進;然後更辛苦的反共救國軍也可爭取補償,絕對是沒完沒了。國庫不是聚寶盆,無法取之不盡;稅不能加,福利不能減,試問,已捉襟見肘的財政,如何禁得起各路人馬的需索?」 

「『陸一特』本就是三年役的籤,哪有什麼不公道?說穿了,這不過是政客狡猾,利用人民的貪婪,慷公家之慨,以擴大自己的政治版圖罷了。」 

初看這篇文章,直覺感到蔡同榮真是胡鬧,台獨基本教義派不好好研讀世界各國在二次大戰後,從五十幾個國家變成兩百多個國家的不同奮鬥史,詳細分析各國及台灣獨立的利弊,及各國獨立背景與台灣的異同,訴求務實可行,人民可以接受的理論,筆之於書,或在民視做一系列的節目,卻與馬政府為取悅財團而減稅,為取悅特定支持族群而作利息補貼及福利一樣,專幹這種敗壞國家財產的事,真是越來越沒有出息。 

然而今天又看了幾篇文章: 

一、      釋字第四四三號[2] 

二、   「陸一特」多當一年兵 向誰討公道[3] 

三、   陸一特 行政院長說[4][5] 

這幾篇文章,綜合起來是: 

海、空軍當年服役三年是依照當時〈兵役法〉第十五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的規定,具有明確之法源。然陸一特卻是依照行政命令,將原本法律所定之二年役期再延長一年,而該紙行政命令是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而為,但〈兵役法施行法〉是〈兵役法〉之子法,則依照子法所做的行政命令,當然更不能踰越母法之規範。 

大法官在釋字第四四三號理由書已指明「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因此若要求「陸一特」需服役三年,就必須從〈兵役法〉去修改,因為對人民權益有所損害時,須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依照這些解釋,『陸一特』多當一年兵,在法源上是有瑕疵的,要求補償,也不是沒有法源依據,而且不會再擴及海空軍,至於補償多少,是可以討論的。對於國家的財政損失,是如同莊佩璋所說的五百多億,還是如同國防部所說的近兩千億元?這就要看每人補貼多少。 

我已經說過: 

根據20101029聯合報報載[6] 

「我國政府債務累計速度驚人,二○○八年五月中央政府長期債務是三點六六兆元,明年底攀升為四點九六兆元,共增加一點三兆元債務,占前三年度名目GNP(國民生產毛額)的比率是百分之卅七點五,瀕臨百分之四十的「破表」邊緣。」 

馬政府自上任後,至二一一年年底,中央多增加一點三兆元債務,而扁政府執政八年,只多增加負債一點四兆[7]。等於馬政府的負債速度,是扁政府的兩倍多。 

馬政府這幾年在立法院修法,一年為財團或有錢人減少遺產稅、營所稅及產創條例等的稅收損失,就超過兩千億元,一年為18%的人的利息補貼,就超過700億元。然而陸一特如果每人補貼十萬元,只要五百多億元,當然還有人像莊佩璋一樣,不會去領。 

一星期前,去宜蘭傳藝中心參訪,據導覽義工說,二○○八年以後,馬政府為了縮減財政支出,砍掉傳藝中心表演經費一半以上,所以這幾年傳藝中心的表演大為減少,除假日外,平時沒有什麼人。足見政府目前財政是捉膝見肘,並不寬裕。尤其是對於傳藝中心這種帶有本土文化色彩的單位,目前馬政府是慷慨不起來。 

如果看每年政府總預算的收支數據,目前政府的財政,已經惡化到少子化的下一代年輕人快要抓狂的程度了。我實在不贊成政府就陸一特加以補償。 

但是多當一年兵的陸一特,也許會想,公務員的18%當年也是一紙行政命令,就可以終身享福,我們沒有法源多當一年兵,多拿高官利息18%的零頭十萬元,有過份嗎?陸一特每人十萬元補貼,五十多萬人五百多億元,不過是政府為有錢人減稅,一年所少收稅捐二千億元的四分之一,有過份嗎? 

蔡同榮也許真的沒有出息,不在國家大計上為人民獻策,但是蔡同榮卻告訴馬總統一件事: 

你要為特定支持者花國家的錢爭取選票,我也十分在行,看看誰的選票多。 

在過去沒有法制的戒嚴時代,陸一特之外,要再找出只要花國家的錢,就可以爭取選票的議題,應不會太難找。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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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rotius6033&aid=490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