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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3 15:24:51瀏覽3834|回應11|推薦14 | |
今天看到這樣的新聞,很震駭: 依法律,擁有外國國籍不能擔任公職,然而李慶安故意隱瞞外國籍身份,從事公職,最後被發現,第一審判有罪,第二審判無罪定讞。我剛才上去司法院網站,判決書還沒有在網上公佈。[2] 這代表以後有人雙重國籍,隱瞞身份,可以從事公職,領錢領到被發現的那一天,領的錢不用退還,也沒有任何刑責。 此外,台中市議會前議長張宏年向市府主管單位關說電玩執照,事後業者順利取得2張電玩執照,並給付2140萬元張宏年做為前金及後謝,一、二審法官都判決無罪,最近也三審無罪定讞。電玩執照真的是合法許可嗎?如果合法許可,為什麼只通過這兩個執照?為什麼業者不會自己去申請,要找議長關說執照才下得來?既然是合法許可,為什麼業者還要給議長龐大的前金和後謝?這個案件大家視而不見,等於未來所有的民代都可以去向政府公務員以預算施壓關說案件收錢。 一件事情,如果是有爭議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需要第三者的法院,作公正判斷。法院的判決,既然是有權解釋,一般人也就接受了。 然而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不對的事情,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有罪的案子,法院超乎民眾的預測可能性,超乎民眾的黑白是非認知標準,而判決無罪,我們有沒有任何機制可以救濟? 應該有。 李慶安這個案子高院說可以再上訴,但是檢方卻不願上訴。這個案子如果確定了,監察院可以調查,但是監察院卻是靜悄悄的。難道我們的監察委員,都是像院長王建瑄所說的,「一個月領九萬元只做兩萬元的工作,形同詐欺犯?」何況監委的薪水不只九萬元。同樣的,這個案子也是考驗我們最近通過的法官法,是否像波斯貓一樣,中看不中用。 人們疑問的是,難道法官要教我們,民代關說拿人家鉅額的前金後謝是合法?人人以後要申請任何執照,只要付上二千萬元的前金後謝,執照就可以下來,一切都合法? 同樣的,李慶安的法官也要教我們,雙重國籍擔任公職,只要不要被發現就沒有事,即使被發現,了不起公職不幹而已,既沒有貪污、沒有偽造文書,也沒有詐欺,領的錢更不用還。 李慶安不只當一屆民代,高院說,「兼具有外國國籍身分擔任公職,並不當然與效忠義務相衝突」。高院法官難道是大法官,有權否定立法機關所訂國籍法、國籍法施行條例的立法精神?難道國籍法、國籍法施行條例的禁止公職雙重國籍,只訓示規定,是具文?高院有權宣示它是錯誤的立法,因為雙重國籍不一定與效忠義務衝突? 高院法官說,「李慶安沒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反而議會和中選會有調查的義務」。中選會、議會沒有李慶安的授權,有什麼能力到國外調查有無雙重國籍?這不是空口說白話?詐欺罪是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陷於錯誤的被害人如果都有查証義務,那天下還有詐欺犯嗎? 高院法官說,李慶安沒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難道李慶安也沒有遵守國籍法、國籍法施行條例禁止公職雙重國籍的義務?沒有律師身份的人執行律師業務以取財,沒有警察身份的人執行警察身份而取財,當然是詐欺。高院法官說李慶安取得公職身分不因兼具外國國籍而當然無效,既然不當然無效,李慶安有公務員身份,何以被用沒有公務員身份的普通詐欺罪審判?既然李慶安有公務員身份,那這個案子就尚未定讞,何以檢察官說已經定讞了,不能再上訴? 任何人都可以選擇國籍,這是世界基本人權,但是兼具外國國籍,就不能再擔任公職,這是基本常識。李慶安兼具外籍身分,既曾對陳師孟的外籍身份提出質詢,又擔任公職,難道沒有想要不當取得財物(薪資)或利益(議員職務特權)的意思? 司法獨立到判決超乎所有人的預期和期待可能性,而全國人民不憤怒,執政者也不痛不癢,以一句「尊重司法」,當作沒有事情發生。我們的國家竟然如此「和諧」,難怪社會怪事越來越多。 被認為正義的最後防線都已經決堤,我們還還能指望社會有什麼是非和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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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