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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考績改革
2010/02/07 00:08:17瀏覽5440|回應0|推薦0

漫談考績改革

最近考績制度又成為大眾注意及討論的焦點話題。事實上,現行的考績法施行已有多年,當然有它不可抹煞的優點及貢獻,然而無可諱言,亦有若干人人詬病,且迄未克服改進的缺失。早年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每年考績只有三分之一受考人可以得到「甲等」。因此,除了上級指定栽培的權貴子弟,以及經奮鬥後表現傑出者,可能年年獲得「甲等」外,其他表現不是特別優異的人,最多只能二或三年輪到一次「甲等」;能如此還算幸運,如果不巧主管另有特別考慮,則可能三或四年才能輪到一次。正因僧多粥少,各級主管每年究竟該給誰「甲等」,莫不傷透腦筋,頗感難為,下屬亦多怨懟不滿,甚至灰心氣餒。後來,施行細則雖有重大修正,放寬為四分之三受考人可以得到「甲等」,但仍有四分之一的人列為「乙等」。雖然每個機關或單位多少會有一些表現較差強人意的,但是四分之一並非少數,究竟應給誰「乙等」?仍是各級主管頗感困擾的問題。

一般而言,考績較有可能獲得「甲等」的,不外乎下列幾種人:一、上級指定栽培的權貴子弟,通常是一路「甲等」;二、經一番奮鬥後表現傑出者,當然會獲得「甲等」的肯定;三、擔任機關或單位正、副主管者,如科(小組)長、組長、副司(處)長、司長、總領事、辦事處處長、正(副)代表或大使等,因負單位成敗及督導之責,故較易獲得「甲等」;四、部、次長及駐外大使或代表的機要,因須隨同長官上下班,工作時間較長,且較辛苦,較易獲得「甲等」;負責總務、會計或其他特殊工作者,主管偶而亦會特殊考量,給予「甲等」;五、年度內有特殊功績表現而獲嘉獎或記功者,如無特別意外,當然應給予「甲等」;六、在較大單位(如司處或館處)服務,不論「甲等」考績的限制是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三,如果同仁表現參差不齊,其中表現較佳者,在「甲等」名額較多情形下,通常較易獲得「甲等」;七、高階資深同仁常被畀予較重要工作,只要表現不太差,常較資淺同仁容易獲得「甲等」;八、蜀中無大將,廖化為先鋒,表現即使平凡,但因無強力對手,仍有機會獲得「甲等」;九、該年度須獲得「甲等」始能升等者,主管常會特別考慮,給予「甲等」,以資成全;十、多年獲得「乙等」,如果表現不太差,主管常會考慮給予「甲等」,以資鼓勵。

反之,考績「乙等」者常是下列幾種人:一、罹患重病,長期請假,工作績效未顯著者;二、觸犯重大過錯,經申誡或記過處分者;三、工作不力,績效不彰者;四、新進人員或轉(調)任到職不久者,因績效尚未彰顯,常會獲得「乙等」;五、低階資淺者,因甲等名額有限,除非表現非凡,否則常被犧牲(以將來機會仍多為由),把「甲等」讓給高階資深者;六、年度內已獲升等或晉級者(如外放),除非表現特別優異,通常會把原該給或擬給他的「甲等」轉給其他同仁;七、已連年獲得「甲等」,除非表現非常優異,主管偶會考慮給予「乙等」,而把「甲等」給予其他同仁;八、服務單位較大(如駐外較大館處),甲等名額雖較多,但倘人才濟濟,表現優異者太多,在僧多粥少與推擠情況下,其中若干表現優異者仍不得不給予「乙等」;九、服務單位較小(如駐外較小館處),即使表現優異,因甲等名額有限,在推擠情況下,亦會得到「乙等」;十、服務單位無論大小,甲等名額究竟有限,工作表現平凡者,當然較易得到「乙等」。

以上分析,均尚未加上單位主管對受考人的「印象好壞」,但是只要稍加注意,即可知道考績的高低,除了個人「工作表現」外,尚與受考人的「家世」、「身心健康」「職級高低」、「資歷深淺」、「工作性質」、「是否擔任主管」、「同仁人數多寡」、「同仁表現優劣」、「往年考績好壞」、「是否須予鼓勵」因素有相當的關係。因此,工作表現相當的幾個人,很可能只因他們「家世」、「身心健康」、「職級高低」、「資歷深淺」、「工作性質」、「是否擔任主管」、「同仁人數多寡」、「同仁表現優劣」、「往年考績好壞」、「是否須予鼓勵」等差異,而得到不同等級的考績,分數的高低當然亦不相同。由此可知,現行的考績法雖有相當優點與貢獻,但亦有上述頗為令人遺憾的缺陷與弊病!

此外,每個機關都少不了下列幾種人:一、罹患重病,長期請假,幾已無法工作者;二、精神耗弱,無工作能力者;三、高傲不群,自暴自棄者;四、個性差異,行為脫序者;五、志趣不合者。第一、二類者已無工作能力,惜因社會福利制度尚不健全,倘強迫予以資遣,生活缺乏保障,故只好任其閒置,不忍予以資遣。第三、四及五類者,理應善加規勸,妥為輔導,或協助轉任,或予資遣,而不應任其閒蕩。事實上,現行法令對不適任者,並非缺乏處置的規定或辦法,但因未有合理的配套,以致主管機關不敢、亦不願得罪人,更怕處置不慎,惹火上身,招來麻煩。其實,這種容忍相安的做法是消極的,不當的,對機關及個人而言,是兩敗俱傷的。

個人在三十六年又八個月的公務生涯中,前後共得三十六次的考績,其中二十四次得到「甲等」,十二次是「乙等」的。以早年僅有三分之一受考人可以得到「甲等」的規定而言,能有上述成績應該還算差強人意。但是,以個人歷任科長、副司長、處長、副局長及副代表等職,竟然有二次連續三年考績是「乙等」,這可能是很多人不會相信的。尤其是,民國七十年曾獲外交部主動嘉獎,該年考績竟然是「乙等」(原因是自西雅圖轉調南非,又由相當總領事館領事的秘書升為一等秘書),於是締造了我第一次連續三年考績皆獲「乙等」的記錄。第二次考績連續三年乙等,亦是奉調轉任之故。因此,去年撰寫「我的領務經驗」乙文時,曾這樣寫道:「這是我常常安慰並告誡同仁說:『考績是【假】的,不必太介意』的原因之一」。

日前考試院長關中先生宣示,要推動修改公務人員考績法,落實獎優汰劣,淘汰不適任的公務人員。平心而論,「獎優」「汰劣」的想法與做法都是正確,都應給予支持。只是究竟如何「獎優」?如何避免現行考績法的缺陷與弊病,而使大家都感到公平呢?至於「汰劣」乙詞,則有商榷的必要。一個大有為政府應該設法增進全民生產力,以造福全民。如果把「全民」分為「公務人員」與「非公務人員」二群,試問把不適任的公務人員淘汰,使他們從「公務人員」一群,變成為「非公務人員」一群,而未加輔導照顧,則有違「大有為政府增進全民生產力,造福全民」的目標。事實上,絕大多數公務人員都有一定學歷,而且經過考試或甄選,基本上素質不算差,除了因罹患重病或精神耗弱,喪失工作能力,而被認定不適任者外,其餘公務人員倘能有計畫予以訓練培養,應該都能發揮一定的生產力或工作績效。為了增進公務員的工作績效,個人認為「獎優汰劣」似嫌不足,而應增加下列作為:

第一、增加職前性向測驗:必要時應增列口試項目,面對面觀察,以防範個性、志趣不適者誤入公家之門,成為不適任的公務人員,而導致政府與個人兩敗俱傷的結果。

第二、加強在職訓練:國軍早已制定施行一套軍官升遷辦法,規定軍官升等、晉級都要有一定年資及相當訓練。我國大多數公務人員都有一定學歷,而且經過考試或甄選,基本上素質都太差,果能有計畫地訓練培養,雖不可能各個都成聖賢,但倘都有施展其才的機會,相信皆可發揮一定的工作績效。事實上,每個人的能力與他的資質及歷練有相當的關係。一個資質不差的人,如果有計畫地加以培養,給予歷練的機會,相信都能成為更有用的人。早年政府刻意栽培的若干才俊,並非各個資質超人,只是他們獲有較多的歷練機會而已。俗云:「登泰山,而小天下」。爬得越高,視野越廣,見識越多,膽識越大,就會有更大、更好的作為。天下只有自暴自棄的阿斗,應該沒有熟不生巧的工匠!

第三、加強優遇及輔導措施:對罹患重病或精神耗弱,喪失工作能力的不適任人員,應提供優惠待遇,促使渠等儘早離任休養,一旦康復則優先再予錄用。對於高傲不群、自暴自棄、個性差異、行為脫序或志趣不合者,不應該只採取「汰劣」措施,而應設法加強訓練,積極予以輔導,使能自新向上,或轉任其他適當工作,而不應消極地容忍或任其自生自滅!

第四、改進考核獎優辦法:現行考績法有不可磨滅的優點與貢獻,亦有前述令人遺憾的缺陷與弊病。政府與學界專精人事管理的專家學者甚多,相信定有能力想出足以改進上述缺失的考核獎優辦法,使更合理,更加公平。誠如前述,我國公務人員都有一定學歷,且經過考試或甄選,一般素質不算差,除非經適當訓練輔導後,仍無法適應勝任,否則不宜輕言「汰劣」。因此,絕不可硬性規定每年一定要淘汰百分之幾的公務人員!

第五、適度提高公務人員待遇:公務人員的待遇太高,政府財力恐無法支應,但是太低,非但難求養廉,亦無法留住人才。因此,公務人員待遇的高低要配合政府財力及國民生活水準。公務員是政府的化身,更是社會的重要穩定力量除了應給予適當的物質待遇外,亦應給予精神上的榮譽。因此,合理的薪俸與退休養老金,絕不得忽視!(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寫於淡水紅樹林)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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