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21/05/23 11:00:38瀏覽459|回應0|推薦5 | |
〈二二八事件的階段事實〉 一、〈所謂二二八事件,筆者(國史館長陳儀深)認為應該包括三個階段,首先是1947年2月27日晚上,台北市發生的緝菸傷人情事,激起民眾久積的憤怒,第二天更多民眾的抗議、請願又遭軍憲機槍掃射,終於使暴動蔓延開來;其後,一方面有民意代表、士紳為主所組成的「處理委員會」進行政治交涉,一方面有各地民間力量收繳槍械,企圖以「武力」達成政治改革的要求,陳儀政府一面妥協讓步,一面向南京政府請求援兵(後詳),這是事件的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則是福建來的憲兵於3月8日夜間抵達基隆以及3月9日開始劉雨卿的第二十一軍(整編第二十一師)陸續登陸以後,國民政府展開的鎮壓屠殺,直到5月16日魏道明接任省府主席,宣布取消戒嚴為止。〉(《二二八事件真相與轉型正義報告稿》(上)第23頁第十一行)
二、姑且不論二二八事件分成五個或三個階段(註一),重要的應該是每個階段的「事實」。如果陳館長知道並接受「2月28日的遊行抗議活動是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發起的」(註二)和「2月28日軍憲機槍掃射之前,遊行抗議民眾曾毆打延平北路派出所所長並搗毀門窗,和毆斃專賣分局職員並破壞焚燒公物」等(註三),則第一階段中「第二天更多民眾的抗議、請願又遭軍憲機槍掃射,終於使暴動蔓延開來」乙節,應該加以補充改寫,使符合實際情況。何況,陳館長已認知「暴動」並稱:「終於使暴動蔓延開來」。再者,第二階段中的所謂「民意代表、士紳」和「各地民間力量」,身分不易「一分為二」,如曾糾集台籍退役軍人企圖武裝抗爭的白成枝和台南市收繳警察槍械並取代維持治安的湯德章,何況毆打警察或公務員,以及搗毀官署和公物都是違法行為。
三、民主國家社會中,「收繳槍械,企圖以『武力』達成政治改革的要求」,都是違法行為,絕對不是不滿政府施政或抗議官員貪腐的合法手陳館長已接受@段。當時行政長官陳儀積極回應處委會的要求,曾多次上電台廣播,並同意賠償死傷和無條件䆁放被捕嫌犯(註四),可謂誠意十足,絕非所謂的「妥協讓步」。
四、誠如美國學者馬若孟第三階段所稱:「2月28日迄3日10日,全島各大城市爆發暴力事件,大陸派來的軍隊開始鎮壓行動」,有如1992年洛杉磯大暴動(註五),由此可見「暴動」於先,「鎮壓」在後。面對違法的暴力活動,政府派遣軍警撫平,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並恢復社會秩序,乃義務與責任!
(註一):美國學者馬若孟將之分成五個階段:(一)、1945年10月迄1946年5月,台灣人民的不滿業已浮現;(二二、1946年5月1947年2月27日緊張情勢持續升高;(三)、2月28日迄3日10日,全島各大城市爆發暴力事件,大陸派來的軍隊開始鎮壓行動;(四)、3月11日迄5月15日,屬於鎮壓階段及恐怖活統治;(五)5月15日迄年底,憤懣或被平息或被外省人政權所解決。
(註二):詳請參閱《臺北都會二二八》第七九頁第2至9行)。
(註三):詳請參閱《臺北都會二二八》第七九頁第9行至第八一頁最後一行,以及《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48頁第七行至第051頁第五行。
(註四):詳請參閱《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十二行至第061頁第四行。
(註五):〈1992年洛杉磯暴動(英語:1992 Los Angeles riots,又稱1992年洛杉磯內亂),主要指1992年於美國加州南部大城洛杉磯市爆發的一系列動亂,導火線為該年4月29日當地陪審團宣判四名被控「使用過當武力」的警察無罪釋放,導致上千名對此判決不滿的非裔與拉丁裔上街抗議,最終引發一連串暴動,波及包括亞裔(特別是居於城中的韓裔)在內的各社群。
其中牽連許多違法行為,包括搶劫和縱火。這場暴動持續了四日(4月29日-5月2日)並透過媒體震撼了整個世界。在這期間共有53人死亡[4],財產損失約8~10億美元。大約有600起縱火,以及大約1萬人被逮捕。
除了洛杉磯市警察局之外,大約1萬名加州國民警衛隊和數千名美國陸軍和海軍陸戰隊士兵也被部署鎮壓示威群眾。一些美國城市被這場暴動影響,也發生了小規模的暴動,例如拉斯維加斯、舊金山、紐約、西雅圖、芝加哥和鳳凰城等。〉(摘自維基百科)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