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結論之評述〉
2020/12/07 20:56:32瀏覽114|回應0|推薦0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結論之評述〉

(簡明本)

 

根據《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前言記述,行政院係於民國791129日成立〈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隨即遴聘社會賢達及學者專家陳重光、葉明勳、李雲漢、何景賢、張玉法、陳三井、遲景德、賴澤涵等八人為研究委員,於80117日正式成立〈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並推陳重光和葉明勳二人為召集人,賴澤涵為研究報告撰稿總主筆。「研究小組」之任務,在對「二二八事件」作全面性之調查研究,以一年時間撰成報告,由行政院公布,作為政府處理此一事件的參考。

 

上述「研究小組」下設一「工作小組」,聘請台灣史研究學者負責研究與調查工作。「工作小組」由賴澤涵先生擔任召集人,邀請吳文星、陳寬政、許雪姬、黃富三、黃秀政等五人為研究員,另聘方惠芳、陳美妃、簡榮聰等為兼任研究員,分別協助許雪姬、黃富三、黃秀政等三人之研究工作。各研究人員的研究範圍大致區分如下:陳寬政負責事件傷亡人數的推估;黃富三負責北部地區(台北縣市、新竹、桃園)的研究;黃秀政負責中部地區(苗栗地區、台中縣市、彰化縣市、南投縣及雲林縣地區);許雪姬負責南部地區(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吳文星負責東部地區(宜蘭、台東、花蓮及基隆地區),賴澤涵則負總纂之責。

 

「由於「二二八事件」一向被視為禁忌,可信資料零散不全,亟需加強檔案文書之蒐集,並進行訪談工作,以獲取充分的史料。為此,工作小組成員費時費力,全心投入此二項工作。在蒐集資料方面,除了徵集台灣現有之政府檔案外,研究人員並分赴海外及大陸地區,蒐集相關之珍貴檔案,例如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檔案館所藏George H. Kerr先生所捐贈的「二二八事件」檔案、英國公共檔案局(Public Record Office)的淡水領事館檔案,以及南京第二歷史檔案館的資料等。」

 

「至於訪談工作,起步之初,因部分有關人士對政府支持的研究工作心存疑慮,甚或敵視、阻撓,以致進行得不甚順利。所幸這些困難,均為研究人員的誠意和努力所一一克服,接受訪談的受難者家屬和見證人數目,較當初所預擬的一百二十人,多出兩倍半。在受訪人選方面,工作小組原定計劃是不分省籍,凡為當時的見證人與受難者家屬均進行訪談,以達成客觀、周延的目標。然而,一則由於受害外省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傭工大多已獲撫卹或救濟;二則由於外省籍死難者多屬隻身在台,無從查考,且不少受害者在事變後已返回大陸,目前不在台灣;三則由於許多外省籍人士基於不同的理由,接受訪談的意願不高,以致訪問對象以本省籍人士佔多數,此乃本研究引以為憾之事。」

 

行政院於民國81222日公佈前所未有的《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由於「官方檔案資料的取得延誤甚多,實際上研究與調查時間「只有九個月左右」。誠如總主筆賴澤涵先生所述,〈「二二八事件」為影響台灣甚鉅的不幸事件,由於時間、人力的限制,在本報告內可能無法面面俱到的深入探究〉,而且〈研究時間又極其短促,疏漏謬舛,在所不免〉,五位研究員及三位兼任研究員,在短短九個月內,能蒐集上述偌多相關檔案史料,並訪問受難者家屬和見證人兩、三百〈人,確實已不容易,要他們將所見所聞(閲讀與訪談)的資料,全部加以消化並比對分析,自是難上加難,何況,他們雖然是台灣史研究學者,但是對「二二八事件」未必皆曾碰觸或有深入研究!此外,研究委員陳重光先生在〈《研究報告》序一〉述稱,「雖在某些枝節上有見仁見智的看法,但大抵上能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但是吾人認為《研究報告》至少有下列兩大缺失:

其一、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與〈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2007年二月出版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一樣,都只對當時政府相關官員,包括行政長官陳儀、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情治人員,以及蔣主席等「數位關鍵人物的「所作所為」加以檢討,而對共黨分子謝雪紅和楊克煌、「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及其分會之成員、日據時代御用士紳、所謂「政治野心家」,以及非法侵佔日產者等之「所作所為」,竟完全未置一詞,顯然已有失完整與偏頗。

 

其二、短短九個月內,因時間有限,或出於其他原因,對當時政治、經濟與社會狀況,以及行政長官陳儀等人的「所作所為」,都只採信少數人的看法或言論,而未能深入探討或査證,以致《研究報告》的「結論」,確實很難令人完全理解與接受。

 

台灣在日本帝國主義五十年的殖民統治下,島內同胞先是遭到「戰敗」的挫折,接著又遭遇「戰爭」帶來農、工業停頓,生產不足,失業率高升,以及生活艱困等挫折,於是227「緝菸事件」成為了發洩情緒的出口。這情形正如個人在事業、工作或學業上遭到挫折後,再遭遇失業或飢餓,就常會對身旁親友發洩情緒一樣,甚至失去理智,並釀成自殺或殺人的悲劇。其實,「戰敗」和「生活艱困」兩重挫折,都是「日本軍國主義者」發動侵略戰爭帶給的,可惜大多數臺灣同胞不知其所以然,而在少數「政治野心家」的煽動下,找錯了發洩對象,而釀成二二八這場令人悲痛遺憾的災難。因此,二二八事件的「元凶」應該是「日本軍國主義者」,禍首則是少數所謂的「野心政治家」,而事件中被打殺的外省人,以及被煽動參加暴動和無辜受難的台灣同胞,都只是不幸的受害者。

 

茲就《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之〈結論〉評述如下,至祈專家學者不吝指正。

…………………………………………………………………………

〈「二二八事件」發生於臺灣光復不到一年半之時間,其背景極為錯綜複雜,並非單一因素所能解釋的。首先,由於長達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統治,臺灣民眾對祖國的政治制度與社會現況,均缺乏了解,甚至在價值觀方面,亦與大陸同胞頗有差異,因而光復之初,由期望過高而產生失望【註一:台灣同胞必須了解政府「光復台灣」的用心和愛心。】。其次,在政治方面,行政長官制度有諸多缺失【註二:台灣同胞必須了解政府設置擁有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用心。】,而官箴、軍紀欠佳,政治參與和待遇也不盡公平【註三:台灣光復後,奉派來台軍公教人員,人數不多,初來乍到,人地生疏,言語又欠通,「不守紀律及貪污」、「涉足都市中的舞場、茶館、酒樓和賭場」,或「士兵不守法、乘車購物不給錢」等情形,無論是出於誤會或好奇,抑或受利誘或陷害,均屬違法;另當時行政長官公署,對台灣同胞之忠誠度因不盡了解,加上公教人員均須具備一定考試及任用資格,而且台灣同胞之國語文說寫能力多尚不足等因,而未能立即大量起用,故所稱「政治參與和待遇也不盡公平」乙節,確實「也不盡公平」!】。在經濟方面,由於不當之統制政策,百業蕭條,物價飛漲,失業嚴重,生計困難【註四:「百業蕭條,物價飛漲,失業嚴重,生計困難」是「戰爭」的後果,絕非只因「不當之統制政策」所致。】。在社會方面,復員返鄉的前臺籍日軍軍人,就職無路,一文莫名,因而逐漸形成一股不滿政府的暗潮【註五:「復員返鄉的前臺籍日軍軍人,就職無路,一文莫名」之禍首,是發動侵略戰爭的「日本帝國主義者」,「不滿政府」完全是搞錯對象!】。此外,行政長官陳儀個性剛愎,以致下情不能上達,官民關係惡劣【註六:陳儀上任後努力積極,政績不惡;事件發生後,回應迅速,身段柔軟,「個性剛愎」、「下情不能上達」及「官員關係惡劣」等批評,確實言過其實。】。由於以上種種因素,有識之士早已預感危機之瀕臨,然而長官公署渾然不知。

 

「二二八事件」源自微小的查緝私煙事件,由於緝私員與憲警單位處理不當【註七:緝私員與憲警單位處理不當」是事實,但民眾將查緝人員的卡車搗毀焚燒是犯法,「要求交出兇手,將之槍斃」,更是法所不容。】,始導致二月二十八日部分臺北市民之請願示威,並罷工、罷市。又因當日公署衛兵槍撃請願民眾事件,紛亂益發不可收拾,乃由請願懲兇,一變而為對抗公署,進而激化為省籍衝突。一些情緒的群眾盲目毆打外省人士、搗毀機關、店舖,旅臺人士之生命、財產備受威脅【註八:「公署衛兵槍撃請願民眾」是否過當,可要求徹底究辦,但「毆打外省人士、搗毀機關、店舖」,已嚴重違法。】。此一衝突抗爭,迅即蔓延全島,使原為單純的治安事件變成政治運動,地方領袖乘機要求全面改革臺政,部分地區並因接收軍警武器而發生武裝衝突。【註九:「毆打外省人士、搗毀機關、店舖」和「接收軍警武器」皆是犯法,絕非「地方領袖乘機要求全面改革臺政」之正當手段。

 

臺政臺北市是這場政治風暴中心,由此將全省各地一一捲入,而臺北市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與各地分會,則是這場政治紛爭的主角。紛亂期間,平時不得人心的的地方官吏固然紛紛棄職,即有意維持地方秩序並願與處委會合作的官員,亦迫於情勢,不能不暫時躱避,以保安全【註十:外省籍公教及軍警人員大多隻身來台,未帶家眷,事件爆發後,暴民到處打殺,性命安全遭到威脅,「暫時躱避」,情非得已!】。臺北巿的處委會與各地分會分別擔負整合民意與進行政治改革的重任,一度幾乎取代公署與各地政府,或成為實際的行政單位【註十一:暴民到處打殺外省人、侵佔公署,並搶奪槍械,甚至攻擊軍事要地,各地動盪不安,「幾乎取代公署與各地政府,或成為實際的行政單位」,且呈無政府狀態!】。然處委會本身意見紛紜,令出多門,各地亦無統一的行政綱領可資遵循,因而未能發揮安定政局的功能。

 

事件爆發後,由於各地衝突不斷擴大,部分地區共黨分子乃乘機介入,如臺中地區主導「三二事件」的謝雪紅和楊克煌。謝氏不僅召開「市民大會」,利用示威群眾,全面接管臺中市的官方機構,更利用青年學生組織「二七部隊」企圖在處委會的議會路線之外,另闢一條武裝路線,以達成革新臺政之目標。【註十二:即使「共產黨員根本不可能事前進行事件之策劃」,「惟事變擴大後共黨份子混雜其間,進行部份的煽動則確有其事」!

 

嘉義地區則自三月二日事件發生後,就顯現出與其他地區不同的特質。第一、各地民眾曾組成武裝隊伍,參加攻擊紅毛埤軍械庫及水上機場的軍事行動,惟參加者大半是烏合之衆;第二、不少社會人士支持這些行動。因而孫志俊市長認為本地區「戰事進行之激烈,與公教人員損害之慘重,堪稱全省之冠。」【註十三:「各地民眾組成武裝隊伍,參加攻擊紅毛埤軍械庫及水上機場的軍事行動」,皆是涉嫌武裝叛亂之具體證據。

 

在高雄地區,要塞司令彭孟緝以強硬迅速的行動,派兵鎮壓。此舉雖有效地結束紛擾不安的局面,然彭氏置警備總司令部陳儀所下之和平解決的命令於不顧,斷然攻擊高雄市政府、火車站、高雄第一中學等民眾聚集之地,不分良莠地掃射,造成不少無辜民眾的傷亡,因而留下久久未能癒合的創傷【註十四: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派兵鎮壓」,「造成不少無辜民眾的傷亡」,自應予究責,但是「35日,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涂光明等提出『和平九條件』」並提出繳械投降等無理要求,「六日下午2時『下令開始攻擊』後,「當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又「第21師獨立團接著轉向高雄第一中學,因雄中二樓建築物有人發槍擊中兵士,造成傷亡」,而被迫還擊,並非蓄意殺害無辜!】。

 

事件爆發後,陳儀一則鑑於兵力不足,二則為維護其權位,本有意淡化處理,以政治手段解決【註評述十五:事件爆發後,陳儀認為事態嚴重,為儘速恢復社會秩序與治安,曾即採取一連串有力行動。】。參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社會人士,在初期也只為解決緝煙血案問題;但由於長官公署應對無方,使得原本單純的懲兇請願事件,轉變為政治改革運動,並憑藉民意的高漲逐步提高訴求。惟各地處理委員會組織鬆散,各派系與情治人員乃乘虛介入操縱,以致淪為鈎心鬥角的政治戰場。處委會在有心人的運作下,終於通過了四十二條要求,遂為當局認定"叛國"的舉動,以之為請兵的鎮壓之藉口。【註十六:處委會「終於通過了四十二條要求」,並由「處委會代表黃朝琴等向陳儀呈遞」,而且「王添灯以處委會宣傳組組長身分向舉世廣播」,凡此均足證明「四十二條要求」業經處委會通過並採納,豈可辯稱「各派系與情治人員乃乘虛介入操縱」!

 

政府為何要出兵鎮壓?就現有檔案、各種文獻及口述資料觀之,顯然當時中央政府的肆應之道,深為臺灣主政者的意見所左右【註十七:蔣主席決定派出來台,除了行政長官陳儀之要求外,當時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省黨部主委李翼中,以及中央通訊社臺北分社都曾提出相同要求。】。蓋事起之初,陳儀、柯逺芬等執掌臺灣軍政大權者,並未瞭解臺灣的社會實況,及民眾對政治、經濟改革的迫切期待,適時採取革新政策;反而認為該事件純係奸黨亂徒藉端生事,故對民眾或處委會之要求均視為無理取鬧或別具用心。於是,始則運用分化、滲透策略,以求化解危機;繼則誇張事件之嚴重重性,向中央要求派兵,以進行鎮壓。【註十八:事起之初,陳儀親自接見市民代表並當即回應渠等要求、派員參加處委會、敦請蔣渭川協助調處,並三度向全省民眾廣播,凡此皆已充分顯現其善後事件之誠意。

 

就政府之文獻觀察,蔣主席最初主張鎮壓,僅同意派一加强團來臺,而此係「歸建」(意指軍隊調返原駐地、原單位),主要目的在於防患。其後,蔣主席接受陳儀與各情治單位之請求,轉而視此一事件為「反動暴民」的暴亂,且漠視臺人團體之陳情,決定派兵綏靖。【註評述十九:蔣主席為全國最高領導人,瞭解臺灣情勢的訊息來源既廣又多,包括黨(李翼中)、政(陳儀)、軍(桂永清)、特(保密局及中統局)及憲兵(張鎮)等情報,因此對於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警總參謀長柯遠芬、省黨部主委李翼中,以及中央通訊社等請求及建議派兵救援乙節,必然詳參各方資訊,並經縝密考量後,才做成發兵之決定,其主要目的在於防患,並非藉機屠殺無辜臺灣同胞。

 

綏靖工作大致可分為武力掃蕩和清鄕兩大重點。在武力掃蕩部分,由於公署在實施之前已周詳計畫和佈署,加上各地的動亂並未如公署所宣傳之嚴重,故進展較預期順利、迅速。整體言之,除中部地區「二七部隊」之殘部尚有一些抵抗外,其他各地幾無戰鬥發生【註二十:三月八日展開「綏靖」工作起,起至五月中旬「清鄉」工作結束止,「除中部地區「二七部隊」之殘部尚有一些抵抗外」,雲林小梅、樟湖等地亦曾遭到激烈反抗。】。惟各綏靖地區部隊在執行任務時,確有報復與脫法行為,致民眾無辜傷亡、嫌犯未經審判即就地槍決等情事發生。【註二十一:「報復與脫法行為,致民眾無辜傷亡」及「嫌犯未經審判即就地槍決」,皆是法所不容之個人行為,政府雖應概括承受其後果,但絕不得視同政府之作為。

 

軍事鎮壓行動之後,繼之以清鄕工作,其主要項目是逮捕嫌犯、收繳武器軍品、清查戶口、辦理自新、取得聯保連坐切結等,均如期完成。惟衡諸實況,不少嫌犯係遭羅織入罪或私人挾怨報復,軍警未詳加查證,即貿然逮捕訊治,因而造成不少寃案。亦有已定罪者,經請託賄賂,甚或透過關係關說而得以無事【註二十二:「已定罪者」不知悔改,竟又「請託賄賂」,應加重懲處。】,甚或有些不法軍警藉機勒索毃詐,或順手掠奪私人財物等非法敗行,由是造成不少民怨。毋庸諱言,此乃當局未能善盡職責,政風、軍紀亦未臻理想所致。

 

「二二八事件」中受害者為數不少,以其身分觀之,自社會領袖至一般平民均有。至於受害原因大致有三種情形:第一、官方認定有罪者。政府既認定「二二八事件」是一叛國行為,不免將參如抗爭組織者與暴亂者一同列入所謂「黑名單」,加以逮捕、處罰。凡參與各地處委會及對政府表示不滿者,大多難逃逮捕或處決的惡運。然而,涉案的認定是否無誤,執行是否無枉無縱,據調查研究顯示,委實存在不少弊端。首先,絕大部分參與者自認自始即無叛國意圖,僅以改革臺灣政治為訴求,卻遭到以「意圖顛覆政府」的罪名處置,自難令人心服。其次,部分受害者係被秘密逮捕,而死因不明。到底係經審判後罪名成立而處死,抑或被仇敵藉機殺害?此為受難者家屬引為深痛,亟欲究明的疑團。但是依據目前政府之檔案資料,卻無法予以解答。【註二十三:參與者「自認自始即無叛國意圖」乙詞,並不足以為「僅以改革臺灣政治為訴求」,未曾參與「顛覆政府」之證據;此外,真相既未究明,如何確信「僅以改革臺灣政治為訴求,卻遭到以『意圖顛覆政府』的罪名處置」?

 

第二、觸犯戒嚴令者。當局因動亂而頒戒嚴令,本無可厚非,然而行之臺灣卻有其缺失。由於本省同胞並無戒嚴經驗,不知其為何物,以致誤髑禁令而喪生。例如不少民眾在綏靖期間上街、上學、上班,或因不諳口令,或聽不懂士兵的言語而慘遭射殺【註二十四:「在綏靖期間上街、上學、上班,或因不諳口令,或聽不懂士兵的言語而慘遭射殺」者,無辜受害,自應誠摯致歉,並從優撫恤賠償,至於明知故犯或抗命者,應該公布各該犯罪事實,以使人民信服。

 

第三、政風、軍紀敗壞下的犧牲者。中華民國建國後,戰亂不已,抗戰八年對軍隊教育之影響尤大,以致軍政制度和風紀始終未能做到嚴整清明,鎮壓與綏靖期間層出不窮的弊端於焉產生。最常見的是公報私仇案件不少,社會領袖因而遭殃,其中有因小糾紛惹來殺身之禍者。另外,又有奪取、勒索財物而置人於死地者。軍政長官亦三申五令,力予矯正,然不法事件仍難根絕。再者,在奬勵密告與指認流氓的政策下,亦造成不少無辜的被害者甚至有設陷阱誘殺之例。【註二十五:

中華民國建國後,戰亂不已,抗日勝利後,政府還都南京,軍民本來可以返鄕重建家園,拜見父母並重溫天倫,奈何部分軍隊又奉派來台協助接收及維持治安事宜。渠等本非正規部隊,訓練不足,裝備老舊,長途跋涉,搭乘軍艦前來,因暈船或疲憊,另因尚未交接,交通工具闕如,不得不徒步而行,士兵背負槍枝裝備,炊事兵肩挑鍋碗瓢盆,蹣跚步行,台灣同胞不知所以,又未能體恤他們辛勞,竟投以歧視眼光,甚譏之為「乞丐兵」,確實令人惋惜。事件發生後,到處打殺,軍警性命遭到威脅,為自衛保命,不得已加以還擊,或因反應過度,造成傷亡,固然難辭其咎,惟「寃有頭,債有主」,說是「公報私仇」,「奪取、勒索財物」或「奬勵密告與指認流氓」,恐未必全是事實!

 

亂事平定,秩序恢復後,長官公署隨即於三月底展開善後撫卹工作,對事件中遭受生命財産損失之公教人員及眷屬、傭工,均發給救濟金,以助其度過生活的難關。然而,此一工作執行得並不圓満,原因是:一、救卹只限公教人員損失頗鉅但礙於規定只能獲小部分的補償者,也有損失不大卻虛報而溢領過多的補償者;三、由於救濟金數額不足,部分不肖公務人員遂假公濟私,向民眾(尤其富戶)需索、訛詐,予人極為悪劣之印象註二十六:台灣光復不久,農商仍未復原,當局財政困難,善後撫恤不週,情尚可宥;不肖公務員假公濟私,藉故訛詐,係個人敗德鄙行,政府固然必須概括承受,但是畢竟非政府之惡政,亟需加以辨明。】。再者,當時獲救卹的公教人員不多,故一般民眾與受難者以為政府對本省、外省人從未救卹,因而要求政府儘速研擬賠償辦法。

 

本報告旨在說明真相並無判別責任所在之意圖,然對於數位關鍵人物之所作所為,不能不予檢討。【註二十七:既稱「本報告旨在說明真相並無判別責任所在之意圖」,又稱「然對於數位關鍵人物之所作所為,不能不予檢討」,顯然自相矛盾。既然對行政長官陳儀、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情治人員,以及蔣主席等「數位關鍵人物之人所作所為,不能不予檢討」,而對共黨分子謝雪紅和楊克煌,「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及其分會之成員、日據時代御用士紳,以及非法侵佔日產者等之「所作所為」,竟未置一詞,確是一重大欠缺。

 

陳儀蒞臺之初,雖有圖治之心,但其政策與執行卻有不少缺失,而伏下事件之禍源,身為臺灣最高軍政首長,難脫其政治責任。事起之初,他亦希以政治手段,化解危機,而未一味鎮壓。他的努力雖未達成預定的目標,但至少已將(處)委會引到談判桌上,不能說亳無成果【註二十八:陳儀蒞台之初,既「有圖治之心」,「事起之初,亦希以政治手段,化解危機,而未一味鎮壓」,「他的努力雖未達成預定的目標,但至少已將(處)委會引到談判桌上,不能說亳無成果」;「其政策與執行卻有不少缺失」,固然必須負起行政責任,但指渠「身為臺灣最高軍政首長,難脫其政治責任」乙節,確不妥切!】。不幸的是,在三月五日,臺北的秩序漸恢復,和平解決有望之際,他反而請求中央加派重兵鎮壓【註二十九:「事件爆發後,陳儀一則鑑於兵力不足」,另全台除了台北的行政長官公署、警備總部和憲兵隊、以及基隆要塞、嘉義機場和高雄要塞之外,其餘基隆市、台北縣、新竹縣市、台中縣市、彰化縣、嘉義縣、台南縣市、屏東縣市和花蓮縣市等都已被佔領接管,倘陳儀未「請求中央加派重兵」來台,難謂情勢絕對不會惡化!】。再者,大軍抵臺後,他不但不能有效約束軍警人員依法執行綏靖任務,以致「警察及警備部軍士即施行報復手段,毆打及拘捕暴徒」,反而下令「憲兵駐臺特高組織秘密逮捕國大代表」等,擴大了打擊面,引起臺民之驚恐與怨恨【註三十:陳儀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不能有效約束軍警人員依法執行綏靖任務」,固然難辭其咎,但是當時台北仍實施局部戒嚴,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上校又是「戒嚴司令」,陳儀下令憲兵逮捕涉嫌叛亂份子國代林連宗、參議員林桂端、李瑞峰、「奸偽首要曾璧中等」,係職責所在,應該尙無不法。故指渠「下令『憲兵駐臺特高組織秘密逮捕國大代表』等,擴大了打擊面」乙節,確實應加研酌。】。事後他仍不自省,只「承認這是他的一次失敗,不承認他的政策有誤」,自然不能為國人所諒解。

 

當時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在事變初起即以「陰謀論」認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活動,遣人滲透,實行分化之策,迨事件擴大後再予嚴懲,用心殊不正當。奉命代表政府來臺宣慰的國防部長白崇禧即曽坦率指出,柯氏係以「寧可枉殺九十九個,只要殺一個真的就可以」的心態處理此一事件。結果,受到報復而傷亡者不少,以致人心惶惶,故白氏認為柯氏「處事躁切,濫用職權,對此次事變舉措尤多失當,且賦性剛愎,不知悛改」,因此建議將柯氏撤職處分,「以示懲戒而平民忿」。【註三十一:史學家論斷是非或月旦人事,應有具體證據,不可有成見或偏聽,更不可「人云亦云」,完全聽信監察委員楊亮功或國防部長白崇禧等一、二人之言。

 

事變發生時之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以「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採取斷然鎮壓手段,使南部亂事不致擴大。就政府立場而言,彭氏之功績甚大;然在高雄市民看來,不別良莠,不分善惡,肆行射殺,致造成大量傷亡,確有可議之處。當時陳儀曾命彭氏循政治方式解決,並嚴令「限電到即撤兵回營恢復治安,恪守紀律。否則該員應負本事件肇事之責。」然彭氏則視民間之代表至要塞要求繳械,為軍人之奇恥大辱,並不了解此次事變只是「部分臺胞的一時衝動」【註三十二:「35日,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破只剰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繼而「涂光明等提出『和平九條件』」,並要求繳械投降,彭孟緝六日「下令開始攻擊」後,曾兩度遭到襲擊,為自衛而還擊,造成傷亡,固然應加究責,但亦應詳究其因,不可只視其果!】。事件過後,政府竟拔擢其為臺灣警備司令,因而造成民間更深的不滿與怨懟。

 

憲兵第四團張慕陶團長在事件期間之所做所為,亦頗可議。彼先是勸請蔣渭川出面斡旋官民之間的糾紛,慫恿蔣渭川加入處委會,進行分化;繼則在三月八日十二時,當國軍即將登陸,猶謊騙處委會委員稱,只要民眾不試圖解除士兵的武裝,則政府將不對臺灣採取任何軍事行動,以鬆懈其心防,誘使原欲逃命者留在原處。故當軍隊登陸進行拘捕時,這些人就成了網中之魚。此外,張慕陶屬下憲兵隊在戒嚴之後,亦四出逮捕人犯,並有不少弊端。國防部長白崇禧來臺宣慰時,曾下令往後逮捕人犯應由警總執行,然憲兵仍未中止其逮捕行動,其藐視上級命令,於此可見一斑。【註三十三:「憲兵第四團張慕陶團長」,為協助平息暴亂,「先是勸請蔣渭川出面斡旋官民之間的糾紛,慫恿蔣渭川加入處委會」,嗣又告處理委會委員「只要民眾不試圖解除士兵的武裝,則政府將不對臺灣採取任何軍事行動」等,動機與說法皆無不妥;既然「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上校為戒嚴司令」,其「屬下憲兵隊在戒嚴之後,亦四出逮捕人犯」,應該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自無所謂「藐視上級命令」之問題。

 

此外,在臺情治人員亦難脫誤導當局之嫌。在事變期間,軍統、中統均渲染局勢的嚴重性,指稱參與者並非單純要求政治改革,而是懷有叛國、獨立、奪權之重大陰謀,並誇大外省同胞之傷亡,及參加暴動者之人數【註三十四:事變期間,軍統、中統「均渲染局勢的嚴重性,指稱參與者並非單純要求政治改革,而是懷有叛國、獨立、奪權之重大陰謀,並誇大外省同胞之傷亡,及參加暴動者之人數」,有無「誤導當局之嫌」,應該查明其事實,絕不可憑空臆測!】。結果,蔣主席認為事態嚴重,乃派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與二〇五師來臺平亂;而蔣主席雖再三嚴令不得對臺民施加報復,然屬下終未能遵行。

 

無疑地,蔣主席在平息「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是眾所囑目的問題。身為國家元首,蔣氏對叛亂活動,自有派兵鎮壓之職權。然而,此項決定有無瑕疵,執行過程有無弊端,卻也不容忽視。據各項資料研判,處委會之所做所為充其量只為求高度自治,並無反叛中央之意【註三十五::雖然「處委會之所做所為充其量只為求高度自治,並無反叛中央之意」,但事件爆發後,到處打殺外省人、攻擊佔領官署及軍事要塞、搶奪槍械,甚至「一度幾乎取代公署與各地政府,或成為實際的行政單位」,都是違法亂紀之作為,已非「只為求高度自治」所能掩飾!】,但蔣氏因軍務倥傯,無暇查證,又過度信任陳儀,接受其請兵之要求,不能不說有失察之疵。其後,蔣氏亦了解真相,但歷史的錯誤已鑄,難以挽回。其次,在執行綏靖任務時,報復、違紀事件不少,亦一憾事。固然蔣氏的確曾一再嚴申紀律、禁止報復,但終未能防止弊端之發生。而在事後,臺籍官僚(如丘念台、蔡培火)曾建議懲治失職者以平民怨,他也未能接納,以致留下長期的社會傷痕,確有考慮未週之處。

 

「二二八事件」中傷亡人數不少,誠為臺灣歷史上的一大悲劇。謂其為悲劇,可分為兩方面來看。就受難臺人而言,不死於日據時期帝國主義者之摧殘,卻死於他們日夜盼望回歸的祖國軍警鎮壓,真是死難瞑目。他們容或有批評政府,或提出臺人治臺等要求,但並無反叛政府之意圖【註三十六:事件爆發後,到處打殺外省人、攻擊佔領官署及軍事要塞、搶奪槍械,甚至「一度幾乎取代公署與各地政府,或成為實際的行政單位」,已是嚴重違法,不可以「容或有批評政府,或提出臺人治臺等要求,但並無反叛政府之意圖」代為辯解,更不得與「日據時期帝國主義者之摧殘」相比擬!】。當局不察,竟以叛亂罪處置,無怪受難家屬含怨不平。更引人詬病的是,不少案件並未經審判的程序,有些受難者甚或被秘密處決而屍首不存,此斷非文明社會之做法【註三十七:當局「以叛亂罪處置」,應有其根據。至於根據是否具體可信,固然可加質疑,但說完全「不察」,或任意按加罪名,恐未必然。至云:「不少案件並未經審判的程序」及「甚或被秘密處決而屍首不存」,難謂全無可能,但事涉甚廣,應詳加查證,才可全信。】。此外,有些人根本未參加過抗爭行動,只因部隊肆行射殺而成槍下冤魂【註三十八:如果「根本未參加過抗爭行動,只因部隊肆行射殺而成槍下冤魂」屬實,自應從優撫恤,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另就光復後來台服務的大陸籍人士而言,由於部分軍人或公職人員之貪汚、營私舞弊等劣行,其他無辜大陸人士卻成了代罪羔羊,為激動的群眾所盲目攻擊,甚至造成傷亡。其數目雖沒有台人受難者多,但也使得一些來臺的公教人員心生恐懼而離開臺灣,而留住者對臺人也心存芥蒂,影響本、外省人的團結,堪稱為大不幸之事。

 

經由多方的調查研究,「二二八事件」的真相已可描繪出大致的輪廓。遺憾的是,當年的傷亡情形,雖費力搜集資料,進行訪談及統計分析,始終未能獲得一精確數字,斯乃本研究之一大憾事【註三十九:台灣戶籍資料尚稱完整,且已完全電腦化,想要了解當年死亡人士之概略數字,只需朝野有下定決心並拿出誠意,應該不會太難!】。在訪問過程中,研究同仁深深感受到受難家屬數十年來所經歷的夢魘與內心的悲慟。他們的無助、哀怨及期待,是我們難以釋懷,也是當局所不應漠視的。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吾人當懍于此一不幸事件之慘痛教訓,慎防萁荳相煎之復現。更盼當局不規避當年鎮壓失當之責,對無辜受難者優予矜恤。進而期望本外省同胞能體認當年特殊之情境,以寬諒平和的心情超越此一悲劇所造成的傷痛,為創造更美好的未來而攜手向前。【註四十:徹底釐清真相,勇敢面對,並坦誠認錯改過;唯有放下冤怨仇恨,並相互原諒,才能共享平安與幸福!】。〉(以上為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之結論)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mpan120740&aid=15441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