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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14:45:00瀏覽89|回應0|推薦5 | |
《天猶未光》評述之二十〈「不見」不是「沒有」〉
一、《天猶未光》第071頁第8行述說:〈最近一兩年,中研院一位專治清史的黃彰健院士,因關心「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而兩度發表長文,論證彭氏「出兵平亂是正當的」,黃院士認為「暴徒」凃光明挾持市長、議長上山談判,且企圖向彭司令行剌,加上民眾武裝占領市府,已經不是「一時衝動」可解。黃院士的旁證包括台北處委會提出的32條大綱和10項要求就是「台獨」,以及美國檔案中有一份141位台灣人簽名的請願書要求聯合國託管,也是台獨,故「高雄事件非孤立事件」。〉
二、同書同頁第17行續述:〈二二八事件是官民衝突與族群衝突夾纏的事件,是蔣介石與台省軍政首長合演的一齣國家恐怖主義事件,諸多史料顯示它與共黨或台獨的關聯很少。高雄的衝突和鎮壓誠然不是孤立事件,立場不同的學者可以有不同價值判斷,但貴為院士尤應注意自己的言論是否合乎情理。〉
三、同書第072頁第15行述稱:〈黃仲圖市長上山也許有被迫的成分,但議長彭清靠可是如假包換地站在民眾的一邊,他們雖然未如凃光明燈三人那般被槍決,但3月6日上山後被扣留…3月7日才放回一事已有文獻和口述的證據,黃院士根據李佛續一人的口述就說他們都是三天六日當飭回恐太草率,⋯⋯但十幾年來由於檔案和口述史料流布,二二八的紅帽子已不攻自破。如今還有人公然以「台獨」為由,認為彭孟緝(等),「出兵平亂」是正當的,實令人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感。〉
四、同書第073頁第3行續稱:〈32条條處理大綱和10項要求之中有哪一條是涉及台獨?讀者自可覆按,二八事件對後來台獨運動的影響巨大是另一回事,黃院士罔顧當時李萬居,黃朝琴、蔣渭川等等領導人的和平改革訴求,只根據一項間接的證據(筆者曾赴美國華府檔案局查索,並詢諸熟諳華府檔案的王景弘先生,皆不見到那一份141人簽名的請願書),就把二二八事件與台獨扣連起來,恐怕是使命感的失察吧!〉
五、茲就陳儀深教授以上所述各節評析如下: 1、黃彰健院士〈論證彭氏「出兵平亂是正當的」,黃院士認為「暴徒」凃光明挾持市長、議長上山談判,且企圖向彭司令行剌,加上民眾武裝占領市府,已經不是「一時衝動」可解。〉,此節於《天猶未光》評述之九〈族群、祖國和高雄暴亂〉乙文,已詳加評述,歉不贅述。
2、凃光明是否「挾持市長、議長上山談判」,至今仍然各說各話!〈黃院士認為「暴徒」凃光明挾持市長、議長上山談判〉,雖然前高雄台電辦事處主任說:「上車時並無人脅迫催促」【註一】,但是前高雄市長楊金虎曾說〈一天凃(凃光明)等在市府壓迫市長議長強制導往要塞司令部要求彭司令解除武裝〉【註二】。
3、陳儀在三月初請求派兵,蔣主席於三月五日決定並下令派兵來台協助維持秩序,因此處委會七日提出的「32條處理大綱和10項要求」和八日晚間台北發生的槍擊事件,當然不是蔣主席決定並下令派兵的原因!但是,台北處委會提出的,不論是「32條處理大綱」或「四十二條要求」【註三】,抑或「32條處理大綱和10項要求」,都可視為「請願」或「主張」,屬於「言論自由」!但是其中「省參議會應於本月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警備司令部應撤消,以免軍權濫用」、「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卽時釋放」、「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衆組織共同負擔」、「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在政治問題未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和「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等等要求,顯然荒唐無比!一旦全部接受,處委會立即變成行政長官公署的太上皇!此外,地方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海陸空軍、警務處長和各縣市警察局長,倘若「全由本省人擔任」,不是有失「公平競爭」和「選賢與能」的民主精神嗎?尤其是,警備司令部一旦「撤消」,各地武裝部隊「自動解除武裝」,武器又「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誰敢保證行政長官公署不會立刻被推翻,處委會不會馬上宣布「台灣獨立」呢?因此,「32條處理大綱和10項要求」怎麼會與「台獨」毫無關係呢?
4、〈高雄史料集成編輯委員會〉2018年2月出版的《解密.國際檔案的二二八事件:海外檔案選譯》第214至222頁譯載:〈3-5.1 處委會代表,要求美國大使館向蔣介石調停阻止流血衝突(1947年3月5日)〉、〈3-5.2 聯合請願書(1947年3月5日)〉和〈3-5.3 致美國國務卿馬歇爾請願書(1947年1/2月15日)〉三文,因此陳儀深教授稱:「筆者曾赴美國華府檔案局查索,並詢諸熟諳華府檔案的王景弘先生,皆不見到那一份141人簽名的請願書」乙語,只能說他根本不知門路,甚至問道於盲或所託非人,絕不是沒有「請願書」其物!至於「美國檔案中有一份141位台灣人簽名的請願書要求聯合國託管」,是否「也是台獨」的變種,自另當別論!
5、二二八事件是否「官民衝突與族群衝突夾纏的事件」,《天猶未光》評述之八〈官逼民反?〉乙文,已予評述,歉不贅述。
6、二二八事件中,蔣主席、行政長官陳儀和警總秘書長柯遠芬等人所指「奸匪」只是概括稱呼,應該是包括閩臺監察使楊亮功監察委員何漢文所指的「流氓、海外歸僑、政治野心家、共黨、青年學生、三民主義青年團、高山族、皇民奉公會會員、留台日人」等,而且所稱「共黨」又包括「台共」,並非僅指中共黨徒。雖說「共產黨員根本不可能事前進行事件之策劃」,又「中共方面在臺黨員僅50名左右,最多不超過100名,其主要負責人蔡前(蔡孝乾)既然估測不可能發生自發性的群眾武裝暴動,也就不可能事前策劃」【註四】,但綜合各方的看法,「惟事變擴大後共黨份子混雜其間,進行部份的煽動則確有其事」乙語,應是信而可徵!此外,煽惑「群眾武裝暴動」,造成社會秩序紛亂,損害人民性命財產的「主謀」,不論是共產黨或是政治野心份子,政府自有義務與責任予以撫平,而非僅對共產黨才是「鎮壓有理」,才能「免負責任」!因此,所謂「諸多史料顯示它(二二八事件)與共黨或台獨的關聯很少」,並無關重要!
六、陳儀深教授說:「立場不同的學者可以有不同價值判斷,但貴為院士尤應注意自己的言論是否合乎情理」,筆者在此也想提醒陳儀深教授,現在貴為國史館長,也「尤應注意自己的言論是否合乎情理」,並合乎「法」!
【註一】:〈3月6日一早到市政府找市長黃仲圖、及議長彭清靠,⋯⋯當時碰巧市長等人正準備上壽山找要塞司令彭孟緝,於是順便邀我一起上山,,可直接面陳我的問題,我便答允與他們一起上山。我們是在市府門口搭一輛由要塞司令部派來的軍用卡車上山的,卡車前座除司機(軍方的)有兩個座位黃市長即坐前座,另一人為彭議長或凃光明,已記不清了,其他人都站在卡車後面敞蓬露天的車廂上。上車時並無人脅迫催促。〉(《高雄市二二八相關人物訪問紀錄》第29頁第20行)
【註二】:〈一天凃(凃光明)等在市府壓迫市長議長強制導往要塞司令部要求彭司令解除武裝。致惹彭司令震怒,命令扣押。同時下令驅散包圍市政府及浪人及省中學校假司令部(凃等所組織)。無武裝之老百性要求武裝機關解除武裝真是亙古未曾有之笑話。〉(《二二八回憶集》〈楊金虎的回憶〉第082頁第11行
【註三】:〈三十二條處理大綱〉與〈十項請求〉: 《三十二條處理大綱》,定案於1947年3月7日,為台灣二二八事件中,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於3月7日向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所提出的要求,其內容乃針對二二八事件解決方法所提出的建議: (一)、〈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三月六日)王添灯宣讀向中外廣播之有關「二二八事件」真相全文,此即聞名的三十二條要求,其條文據〈三十二項要求 處委會已向陳長官提求〉(《人民導報》,1947年3月8日,第2版;另收錄於張炎憲主編,《王添灯紀念輯》〔臺北: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5〕,頁82,圖版)如下(原文及標點照錄,不做校正,方框表示字跡無法辨識): 一、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三、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月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 財政,工鑛,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鑛警察卽刻廢止。
六、法制委員會委員須半□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委員由委員互選。
七、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十二、卽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權覈辦法。
十四、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擧辦法。
十五、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十九、撤消貿易局。
二十、撤消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
二十三、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二十四、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本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用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二十五、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擧,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擧之其名額如下:臺北市二名,臺北縣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縣三名、臺中市一名,臺中縣四 名,彰化市一名,嘉義市一名,臺南市一名,臺南縣四名,高雄市一,,高雄縣三名,屏東市一名,澎湖縣一名, 花蓮縣一名,臺東縣一名,計三十名。
二十六、勞働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二十七、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刈歸省政府自行清理,
二十八、警備司令部應撤消,以免軍權濫用。
二十九、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三十、本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働保護法。
三十一、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卽時釋放。 三十二、送與中央食糧一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臺灣省。
(二)、〈四十二條要求〉: 所謂的四十二條要求的版本,如官方的《台灣新生報》(行政長官公署機關報)所載如下:(據〈處委會闡明事件眞相 向中外廣播處理大綱 除改革政治外別無他求 建議案本日可正式提出〉,《台灣新生報》,1947年3月8日,第2版)(原文及標點照錄,不做校正) 1、對於目前的處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二、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衆組織共同負擔。
三、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鬪行動,對貪官汚吏不論其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擧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四、對於政治改革之意見可條擧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般解決。
五、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六、在政治問題未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七、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恤。
2、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臺灣。
二、中央可派員在臺徵兵守臺。
三、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衞臺灣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臺灣徵兵以免臺灣陷入內戰旋渦。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三、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年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鑛,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鑛等警察卽刻廢止。
六、法制委員會委員須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七、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十二、卽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檢覈辦法。
十四、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擧辦法。
十五、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十九、撤消貿易局。
二十、撤消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項候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後交由改組後之政府辦理。
【本報訊】又昨(七)日下午三時半,處委會全體會議,由臨時主席潘渠源宣布開會後, 除原案共廿二條一致決議通過以外,並追加通過,
一、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二、警備司令部應撤消以免軍權濫用。
三、限至三月底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用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之。
四、處理會之政務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擧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擧之,其名額如下:臺北市二名,臺北縣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縣三名,臺中市一名,臺中縣四名,彰化市一名,嘉義市一名,臺南市一名,臺南縣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屏東市一名,澎湖縣一名,花蓮縣一名,臺東縣一名,計三十名。
五、勞動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六、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劃歸省政務局自行清理。
七、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八、本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九、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卽時釋放。
十,送與中央食糖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臺灣省。
(三)、後續 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斷然拒絕由黃朝琴及王添灯所提出此《三十二條處理大綱》。陳儀於三月八日給蔣介石的電報中說﹕「昨午後七時代表十五人來見,欲提出政府各地武裝同志應交出武器,警備司令部須撤銷,陸海空軍人員一律用本省人,由處理委員會接收長官公署等四項要求,職不與討論,即嚴詞拒絕」。即使此,同日下午六點,王添灯等人仍於台北廣播電台(於今二二八公園)廣播播出該大綱內容。惟隔日,陳儀率領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乃於《台灣新生報》發表一篇聲明,正式全面否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國軍更以此大綱,作為武力鎮壓台灣的理由,並開始於基隆展開屠殺平民之軍事行動。
(四)、三十二條 vs 四十二條相關考 中央研究院院士黃彰健之《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則引述三月八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發出之聲明:「國軍繳械。跡近反叛中央」,認為其中國軍繳械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所無,可見四十二條要求絕非空穴來風。[1]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陳君愷,於2013年發表專書《解碼228:解開二二八事件處理大綱的歷史謎團》,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只向陳儀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所謂的四十二條大綱則是由當局製造,用來作為鎮壓藉口。[2]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於1994年出版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第二章中記載,處委會召開全體大會提出三十二條要求時,會場有軍統、中統等情治人員(特務份子)活動,新增十條有的是軍統、中統有意提出以為鎮壓之藉口。[3]
【註四】:其實,二二八事件中,蔣主席、行政長官陳儀和警總秘書長柯遠芬等人所指「奸匪」只是概括稱呼,應該是包括閩臺監察使楊亮功監察委員何漢文所指的「流氓、海外歸僑、政治野心家、共黨、青年學生、三民主義青年團、高山族、皇民奉公會會員、留台日人」等」,而且所稱「共黨」又包括「台共」,並非僅指中國共產黨員!且先看蔣主席等人對「奸匪」介入事件的講法:
1、蔣介石「在2月10日答覆(陳儀1月10日函):『據報共黨份子已潛入臺灣漸漸起作用,此事應嚴加防制』」。
2、陳儀宣佈戒嚴的同一天即以電報呈蔣:「臺省防共素嚴,惟27日奸匪勾結流氓,乘專賣局查禁私煙機會聚眾暴動。 3、白崇禧「3月23日...又向蔣報告:『此次事變內容並不單純,共黨暴徒操縱煽動蔓延既廣被害亦大』」。
4、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強調:『(事變中陰謀野心份子)約可分為數類:一,共產黨一謝雪紅、林日高、林棟材、陳復志等為首。』」、「柯遠芬從事發之初即認為:『幕後有一個政治大陰謀一企圖推翻政府、奪取政權,此種大陰謀之幕後主使者,自非共產黨莫屬,而此刻共產黨份子似乎已滲入暴亂事變中。二,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一蔣渭川、張晴川、呂伯雄等為首。三,臺灣自治同盟一蔣時欽等為首。四,部份日治時代的御用紳士一顔欽賢、王添灯等。五,暴民主力為當地流氓、前日人利用之浪人、臺籍日軍等』」。
5、閩臺監察使楊亮功和監察委員何漢文「分析事變原因時,列出十個項目,其中第七『政治野心家之鼓吹』,以及第八『共黨之趁機煽動』,明顯將事件之發生與擴大歸咎於社會團體之領導人與共產黨。其次,分析參加事變份子時,則列出九種不同成員,包括所謂的「流氓、海外歸僑、政治野心家、共黨、青年學生、三民主義青年團、高山族、皇民奉公會會員、留台日人等」。
6、監察委員丘念台認為,「政治不滿才是禍變的主因,並非共黨、日僑、流氓、散兵有所預謀」。
7、情治人員金燮佳致言善誠電,略稱:「此次事變確非出諸共黨之煽動,惟事變擴大後共黨份子混雜其間,進行部份的煽動則確有其事,如各電台廣播中常有共黨之宣傳,即可證明。」
8、學者陳儀深教授認為,「所謂共產的策動,應是指組織性、計劃性、預謀性地介入,如果是部份個別成員參加了活動,事後向組織報備,則應另當別論」,但是此觀點並不足以否認「共黨份子混雜其間進行部份的煽動則確有其事」之說!
三、即使「共產黨員根本不可能事前進行事件之策劃」,又「中共方面在臺黨員僅50名左右,最多不超過100名,其主要負責人蔡前(蔡孝乾)既然估測不可能發生自發性的群眾武裝暴動,也就不可能事前策劃」,但是綜合上述各方的看法,「惟事變擴大後共黨份子混雜其間,進行部份的煽動則確有其事」應該是信而可徵!此外,煽惑「群眾武裝暴動」,造成社會秩序紛亂,損害人民性命財產的「主謀」,不論是共產黨抑或是政治野心份子,政府自有義務責任予以撫平,而非僅針對共產黨才是「鎮壓有理」,才能「免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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