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0/04/24 20:34:19瀏覽126|回應0|推薦2 | |
《天猶未光》評述之十八〈元凶不是元兇〉
一、在《天猶未光》書中,陳儀深教授一而再指控陳儀是二二八事件的「慘案禍首」,並且再三指控蔣主席袒護陳儀和彭孟緝等人,因此認為蔣主席應該負最大的責任,其主要論述如下: 1、〈九〇年代以來,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常以舉辦研討會的方式來紀念二二八,基金會最重要的一件事莫過於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關於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我負責撰寫〈第三章 南京決策高層的責任〉,我的結論是蔣介石應該要負最大的責任。〉(《天猶未光》第016頁第4行)
2、〈可惜蔣介石選擇性認知情報,對陳儀一味袒護,當3月中下旬國民黨在南京召開六屆三中全會,曾以臨時動議方式檢討台省事變,蔣還稱讚陳負責盡職,那麼誰是應該負責的二二八「元凶」還須爭議嗎?〉(《天猶未光》 第030頁第3行)
3、〈當年行政長官陳儀腐敗專横,事件爆發不久即被台灣民衆要求撤職查辦,甚至國民黨中執會在1947年3月下旬也曾作出此種決議,結果被蔣石介依黨章賦予的總裁特權予以免究,隨後蔣介石更獨排眾議拔擢「高雄屠夫」彭孟緝擔任台灣全省警備司令,所以2006年2月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公布的報告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的責任。〉(《天猶未光》第048頁第6行)
4、〈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3月7日提出32條(42條)要求的同時,已指明「整個台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當時的旅滬台灣人亦直接點名陳儀是「慘案禍首」,可見當時形格勢禁,台灣人方面的代表只希望南京政府來解決善後,未將事件責任上溯南京政府。〉(《天猶未光》第075頁第8行)
5、〈此外,「獨斷應變,制敵先機」的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4月11日即被蔡介石内定為台灣警備司令。可見蔣介石對二二八事件的處置完全掌握,胸有成竹,如果陳儀、彭孟緝有罪,蔣個人豈非罪上加罪?〉(《天猶未光》第069頁第17行)〈可是白崇禧於3月17日來台以後很快向陳儀的立場靠攏,把事件性質定位為奸匪叛亂,他所建議的獎賞對象竟然包括殺人如麻的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的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天猶未光》第075頁第14行)
6、〈吾人認為,國民政府主席 蔣介石對台灣二二八事件應負最大責任,理由除了上述(事前)無視於監察委員或清查團的警訊,(事後袒護陳儀而且台省軍政首長無一人因慘案而受到懲處,更因事件發生不久蔣介石即積極調兵遣將,正如陳儀在3月13日寫給蔣介石的呈函所說:「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蔣介石掌握來自黨政軍特以及台灣人團體代表等各方面訊息,仍做了迅速派兵的決策,召見整編21師師長劉雨卿的同時即發給他六百支手槍「當日運滬交部隊領用」,種種急忙平亂的態度當然加强了台省軍政首長「無法無天」的後果。〉(《天猶未光》第076頁第2行)
7、〈與台灣二二八事件有關的大溪檔案,從1947年2月10日至1948年6月4日止,共有99份文件,都是蔣介石與陳儀、保密局、中統局、葉秀峰、劉雨卿、陳誠、白崇禧、桂永清、何漢文、魏道明、彭孟緝、吳鼎昌、于右任、謝冠生等黨政軍特乃至監察司法相關人員來往函電,可見蔣介石對事件介入之深,干預層面之廣,這樣的最高領導人,當然要負最大責任。〉(《天猶未光》第076頁第13行)
8、〈筆者參加撰寫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的研究報告,認為蔣介石是事件元凶,其次是陳儀、柯遠芬、彭孟緝、柯遠芬等,檢討方向是「國家恐怖主義」以及認同迷失,並不是檢討什麼「外省人、本省人」相殺,⋯⋯。〉(《天猶未光》第080頁等3行)
9、〈後來蔣介石不但袒護陳儀,而且對柯遠芬也不懲處;事後,台灣警備司令一職,蔣介石堅持拔擢彭孟緝。總之,沒有任何軍政首長為臺灣二二八事件負責。〉(《天猶未光》第082頁第17行)
10、〈蔣介石雖然在日記中批評「陳儀未能及時報告、粉篩太平」,但是當3月23日國民黨三中全會要求對陳儀「撤職查辦」時,蔣介石認為那是不負責的挾怨報復,「只來時之快而不分是非,不顧大局」,3月底日記做總結的時候還說「三中全會意見錯縱幼稚紛紜,惟有置之不加重視而已」。 過去筆者參加撰寫二二八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時候,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除了事前與聞台政、事變中運籌帷幄(派兵決策),還包括事後獨斷獨行力保陳儀,乃至台省軍政首長無一人受到究責。〉(《天猶未光》第088頁第17行)
二、綜合以上所述,可知陳儀深教授認為蔣主席對二二八事件「應該負最大的責任」的理由,不外下列六端: 1、「對陳儀一味袒護,⋯⋯蔣還稱讚陳負責盡職」(第030頁第3行);
2、「陳儀腐敗專横,⋯⋯結果被蔣石介依黨章賦予的總裁特權予以免究,隨後蔣介石更獨排眾議拔擢「高雄屠夫」彭孟緝擔任台灣全省警備司令」(第069頁第17行);
3、「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4月11日即被蔡介石内定為台灣警備司令」(第069頁第17行);
4、「袒護陳儀,而且對柯遠芬也不懲處;事後,台灣警備司令一職,蔣介石堅持拔擢彭孟緝」(第082頁第17行);
5、「蔣介石與陳儀、保密局、中統局、葉秀峰、劉雨卿、⋯⋯等黨政軍特乃至監察司法相關人員來往函電,可見蔣介石對事件介入之深,干預層面之廣」(第076頁第13行);
6、「事前與聞台政、事變中運籌帷幄(派兵決策),還包括事後獨斷獨行力保陳儀」(第088頁第17行)等六點。
事實上,他指控的理由只是下列五點,前三點已在評述之十七〈稱讚和力保不是袒護和護短〉乙文中說明;另「事前與聞台政、事變中運籌帷幄(派兵決策)」一點,亦已於評述之七七〈稱讚和力保不是袒護和護短〉乙文中說明了,故均不再贅述。至於「對事件介入之深,干預層面之廣」,既未見細述和佐證,自未便加以評述。 1、「袒護」、「稱讚」、「護短」並「力保」陳儀,未加以「撤職查辦」;
2、「拔擢」「高雄屠夫」彭孟緝為台灣警備司令;
3、「對柯遠芬也不懲處」;
4、「事前與聞台政、事變中運籌帷幄(派兵決策)」;
5、「對事件介入之深,干預層面之廣」。
三、「閩台監察使楊亮功曾於1946年1月、4月、10月等三次來台視察,並回報監察院,說明台灣社會不安,及陳儀施政應革之處」(《研究報告》第475頁第14行),但是故館長張炎憲並未提出監察使之建議「不為陳儀接受,也蔣介石重視」的任何證據或具體說明。另監察委員楊亮功、何漢文與丘念台,以及國防部長白崇禧等員曾先後奉派來臺調查,事後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但「令人納悶的是,楊亮功、何漢文既然是奉命『查辦』,並且目睹耳聞諸多殘殺慘狀,為何沒有針對事件提出任何彈劾糾舉(《研究報告》第119頁第12行)?根據1947年「國民政府監察院彈劾案件登記表,全年142案合計286位被彈劾人之中,包括違法失職、貪污、舞弊、違法濫押、違法殺人等等,竟無一發生在臺灣軍警公務人員身上,實令人費解」(《研究報告》第119頁第12行);又「國防最高委員會於1946年7月指派劉文島組成『清查團』來台調查,劉指出貿易局長于百溪和專賣局長任維鈞的貪污情事,陳儀反而替他們脫罪,于、任兩人終獲保釋而不被追究」(《研究報告》第475頁第17行),究竟陳儀如何替于、任兩人脫罪?又法院何以准許于、任兩人保釋?為何監察委員劉文島不予彈劾?法院也不續加追究?俗云:「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陳儀曾任福建省主席,蔣主席對其能力與操守,必有相當了解,否則不可能再派他出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因此,蔣主席對陳氏之信任愛護,自無可厚非!另陳氏屬政學派系,素與CC派系不睦,蔣主席知之甚詳。CC派監察委員劉文島提案要求將陳儀「撤職查辦」,蔣主席雖未接受,但經審慎考量後,還是在「(3月)18日,⋯迅速的批准了陳儀的請辭」(《研究報告》第218頁第2行),並「撤換陳儀,改派魏道明為省主席」。由此可見「陳儀獲得蔣介石支持,而無法撼動他的地位」(《研究報告》第475頁第17行),並非完全屬實!
四、另〈蔣介石的訊息來源包括黨(李翼中)、政(陳儀)、軍(桂永清)丶特(保密局),此外,又如3月5日憲兵司令張鎮,已將臺變的性質認定為「叛國奪取政權之階段」、「地方政府完全失卻統御能力」,3月6日中統局也有誇大危情的報告:「臺中嘉義巿政府政權已被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篡奪,並電告參議員王添灯,轉告公署勿派兵前往,否則以武力對付。」〉(《研究報告》第153頁第3行),而且「從1947年2月10日至1948年6月4日止,⋯蔣介石與陳儀、保密局、中統局、葉秀峰、劉雨卿、陳誠、白崇禧、桂永清、何漢文、魏道明、彭孟緝、吳鼎昌、于右任、謝冠生等等黨政軍特乃至監察司法相關人員都有函電往來,「可見蔣介石對事件介入程度之深、干預之廣」(《研究報告》第168頁12行),況且蔣主席有其獨立判斷能力,怎可能完全「聽信陳儀等報告」?至於「上海、天津、南京等地的台灣社團,以及台灣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和民間人士都向中央呼籲不要派兵來台,並要求懲治陳儀,赦免參與民眾」等要求與建議,難謂全無偏私,任誰都不可能完全計聽命從!故對所稱「蔣介石對台灣民情認識不清,無法接納台灣人士的呼籲和楊亮功、劉文島等的建言」(《研究報告》第476頁第16行)乙節,既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自難謂全屬事實!蔣主席在各方建議及要求之下,經審慎考慮後,決定發兵來臺救援,乃職責所在,旨為平撫濫殺無辜外省人、辱毆軍警官員、侵佔焚燬官署,以及收繳軍警槍械,意圖「奪取政權」與「脫離中國、背叛中國」的「政治野心家」、「民兵領袖」與不法暴民,絶非針對「要求改革、抗議不公」的臺灣人民,更非針對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五、綜合上述,可以清楚看出已故前國史館長張炎憲所稱:「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是國家最高領導人,掌握黨政軍特大權,唯有他才能決定派兵來台,也唯有他的支持,陳儀等才敢漠視台灣民意,任意非為,也唯有他的默許,軍隊才敢任意逮捕,不經審判,槍殺無辜,且事件之後,軍政首長無一受到懲處,反而擢升。因此,蔣介石是事件元凶,應負最大責任。」(《研究報告》第476頁第19行)乙節,既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只為混淆視聽,並逃避法律責任,此「凶」畢竟非彼「兇」,誣稱「元凶」,不敢稱「元兇」,已足見其心虛和不遜,洵有失歷史學者的專業與修為!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