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天猶未光》評述之十六〈蔣主席派兵平亂是職責〉
2020/04/24 19:18:11瀏覽124|回應0|推薦1

《天猶未光》評述之十六〈蔣主席派兵平亂是職責〉

 

一、在《天猶未光》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二書中,陳儀深教授一而再指控陳儀是二二八事件的「慘案禍首」,並且再三指控蔣主席袒護陳儀並派兵來台平亂,因此認為蔣主席應該負最大的責任,其主要論述如下:

1、〈蔣介石在310日『總理紀念週』第一次公開談二二八就這麼定位的:「不料上星期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此種要求『已踰越地方自治之範圍』,故中央已派軍隊赴台灣⋯⋯」〉(《天猶未光》第013頁第7行)。

 

2、〈310日恰是蔣介石在南京「總理紀念週」首度公開發表有關二二八談話的日子,該篇講詞把派兵原因歸諸37日處理委員會提出32條越份要求所致,明顯不合事實。〉(《天猶未光》第027頁第11行)。

 

3、〈310日蔣介石也公開在總理紀念週說,處委會提出逾越地方自治的「無理要求」所以他才派兵。〉(《天猶未光》第062頁第14行)。

 

4、〈194735日蔣介石致陳儀的電文:「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啟運,請勿念。」37日在南京緊急召見21師師長劉雨卿之際,蔣即發給劉六百支手槍以攜往台灣;37日蔣介石又指令太康艦、伏波艦開赴左營由海軍司令黃緒虞指揮。〉(《天猶未光》第069頁第2行)。

 

4、〈這些軍隊當然發揮了作用,使陳儀有恃無恐在39日恢復戒嚴,313日陳儀致蔣介石函就如此說:「台北日來已見平靜,正在戒嚴以搜查亂徒⋯⋯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天猶未光》第069頁第8行)。

 

6、〈吾人認為,國民政府主席 蔣介石對台灣二二八事件應負最大責任,更因事件發生不久蔣介石即積極調兵遣將,正如陳儀在313日寫給蔣介石的呈函所說:「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蔣介石掌握來自黨政軍特以及台灣人團體代表等各方面訊息,仍做了迅速派兵的決策,召見整編21師師長劉雨卿的同時即發給他六百支手槍「當日運滬交部隊領用」,種種急忙平亂的態度當然加强了台省軍政首長「無法無天」的後果。〉(《天猶未光》第076頁第2行)。

 

7、〈根據秦孝儀編《總統蔣公大事長篇初稿》,蔣介石在35日就已經派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率部赴台灣維持秩序」;又據大溪檔案蔣介石確已在35日致電陳儀:「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啟運,勿念。」這是第一批到達的援兵;諉諸二二八處委會提出42條的過分要求才出兵,不符事實。〉(《天猶未光》第081頁第9行)。

 

8、〈援軍登陸之後大勢已定,陳儀313日呈蔣的信函謂:「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天猶未光》第082頁第12行)。

 

9、〈過去筆者參加撰寫二二八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時候,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除了事前與聞台政、事變中運籌帷幄(派兵決策)〉(《天猶未光》第089頁第2行)。

 

10、〈310日蔣介石公開承認已派兵並說「今後處理首須維持秩序;」〉(《天猶未光》第091頁第13行)。

 

11、〈1947310,蔣介石在南京政府「國父紀念週」針對臺變首次公開發表談話,蔣氏把派兵決策的理由指向37日處委會提出「無理要求」及後來的襲擊機關行動。〉(《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154頁第11行)。

 

二、綜合上述,陳儀深教授對蔣主席派兵來台平亂的指控不外下列八端:

1、〈35日致電陳儀:「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啟運,勿念」〉;

 

2、〈蔣介石在35日就已經派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率部赴台灣維持秩序」〉;

 

3、〈37日蔣介石指令太康艦、伏波艦開赴左營由海軍司令黃緒虞指揮〉;

 

4、〈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啟運〉;

 

5、〈310日蔣介石也公開在總理紀念週說,處委會提出逾越地方自治的『無理要求』所以他才派兵〉;

 

6、〈310日蔣介石公開承認已派兵並說「今後處理首須維持秩序」〉;

 

7、〈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除了事前與聞台政、事變中運籌帷幄(派兵決策)〉;

 

8、〈蔣介石掌握來自黨政軍特以及台灣人團體代表等各方面訊息,仍做了迅速派兵的決策〉。

 

三、二二八事件爆發前後,台灣各地的情勢大致如下:「據報共黨份子已潛入臺灣漸起作用」,「27日奸匪勾結流氓…聚眾暴動」、「自2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情形後,消息透過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35日憲兵司令張鎮已將臺變的性質認定為『叛國奪取政權』」、「『臺中嘉義巿政政權』已被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篡奪」、「臺灣事件已演變至叛國及奪取政權階段」、「暴動已擴及於臺北以外之台中、嘉義等縣市」、「以武力攻入巿區及『暴民』大本營(第一中學)」、「嘉義軍民尚在衝突」、「基隆之『叛軍』司令部已為我海軍與要塞驅逐」、「37日處理委員會提出逾『越地方政治之範圍』的『無理要求』,和隨後的『襲擊官署』行動」、「提出的32(42)要求『有明顯叛亂色彩』」、「436團進入臺中『暴民大部被驅散』」、「白崇禧把二二八事件定位為『顛覆政府』、『奪取政權』」、以及「反動份子在外國領舘製造恐怖」等暴力不法活動。(以上皆摘自《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四、陳儀深教授一再誣稱:「310日蔣介石也公開在總理紀念週說,處委會提出逾越地方自治的「無理要求」所以他才派兵」乙節,已於評述之十三〈惡意扭曲事實〉乙文中加以說明,歉不再贅述;況且,從蔣主席於35日覆電陳儀:「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啟運,勿念。」乙語,已可清楚分辨!至於蔣主席發兵來臺,確否有其必要,又是否如當時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所言,有「臨之以威、綏之以德」和「驅散」(《研究報告》第161頁第1)與「鎮懾」(《研究報告第151頁第4)不法暴民等效果,且看陳儀、楊亮功和白崇禧等人的看法如下:

1、陳儀認為:「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

〈當313日晚上,整編21師的146旅部隊到達新竹,436團進入臺中「暴民大部被驅散」,陳儀在這一天以工整小楷寫一封呈函給蔣介石,其中說到:「軍事當無問題請釋念。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研究報告》第161頁第1)

 

2、閩臺監察使楊亮功也認為那批憲兵之及時趕到臺北,「對於事變之免於擴大,實為一大關鍵。」

〈楊亮功與福州過來的兩營憲兵同船,37日下午5時上船,38日早晨7時抵達基隆港口,卻一直等到夜間10時才進港上岸,這批憲兵共六連,留一連在基隆,餘五連陸續開來臺北,陳儀才放心宣佈(第二次)戒嚴,楊亮功認為這批憲兵之及時趕到臺北,「對於事變之免於擴大,實為一大關鍵」。〉(《研究報告》第118頁第8)

 

3、「遠在臺東的民眾接獲軍隊登陸基隆的消息,310日民軍方面的陸海隊、海南隊代表即主動到卑南鄕向『避難』中的縣長、議長輸誠,表示願接受政府指揮『設法監視奸黨份子。』」

〈整編第21師部隊之陸續抵達對局勢影響很大,甚至不需要(如上述之)鎮壓,遠在臺東的民眾接獲軍隊登陸基隆的消息,310日民軍方面的陸海隊、海南隊代表即主動到卑南鄕向「避難」中的縣長、議長輸誠,表示願接受政府指揮「設法監視奸黨份子。」〉(《研究報告》第158頁第1)

 

4、國防部長白崇禧「建議今各要塞篇制不應縮減,應該維持基隆、高雄兩要塞官兵各6,000人,馬公要塞3,800人云云,以增強臺省及各要塞力量。」

〈白崇禧所建議的五位「敍奬」名單之中,有3位是要塞司令,因為先前325日的呈蔣電文中他已說到,此次臺變鎮壓,得力於基隆丶高雄、馬公要塞司令之「處置適宜」;同時他建議今各要塞篇制不應縮減,應該維持基隆、高雄兩要塞官兵各6,000人,馬公要塞3,800人云云,以增強臺省及各要塞力量。〉(《研究報告》第140頁第12)

 

5、「313日晚上,整編21師的146旅部隊到達新竹,436團進入臺中『暴民大部被驅散』。」

〈當313日晚上,整編21師的146旅部隊到達新竹,436團進入臺中「暴民大部被驅散」,陳儀在這一天以工整小楷寫一封呈函給蔣介石,其中說到:「軍事當無問題請䆁念。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研究報告》第161頁第行)

 

五、政府派兵駐紥各地,旨在維護地方社會秩序和安定,以及保衛國家安全。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之初,中央政府曾派第62軍、第70軍、第28師和憲兵第四團駐紥台灣各地,嗣因認為台灣治安良好安全無虞,另因中共在大陸到處作亂,乃於次(35)年下半年,先後將第70軍和第62軍調回大陸。二二八事件爆發後不久,台北以外地區之縣巿政府及警察機關幾乎都已被佔領或架空(詳請參閱三),蔣主席為全國最高領導人,瞭解台灣情勢的訊息來源既廣又多,包括黨(李翼中)、政(陳儀)、軍(桂永清)、特(保密局及中統局)及憲兵(張鎮)等情報,因此對於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警總參謀長柯遠芬、省黨部主委李翼中,以及中央通訊社等請求及建議派兵救援,必然詳參各方資訊並經縝密考量後,決定派遣「整編第二十一師一個加強團」(《研究報告》第203頁第14)和「憲兵一營」(《研究報告》第205頁第4),來台協助維持治安秩序,乃是職責所在;何況,當時蔣主席曾親筆手諭:「台灣陳長官,應嚴禁軍政人員施行報復,否則以抗命論罪」,並對白崇禧指示:「從寬處理,不得報復」。二二八事件造成不少無辜百姓傷亡,全國最高領導人蔣主席和全省最高行政首長陳儀,當然應該負起道義責任,;但是倘如《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六章撰述人前國史館張故所長炎憲所稱:「蔣介石對事件介入程度之深、干預之廣,這樣的最高領導人,當然要為不幸事件負最大責任」,那麼上述嚴重違犯法律,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人民性命財產,並危及國家安全的各地「政治野心家」與暴徒,不是應該負起更大責任嗎?為什麼不加追究呢?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mpan120740&aid=13273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