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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猶未光》評述之十五〈陳儀請兵有理〉
2020/04/23 23:29:30瀏覽242|回應0|推薦1

《天猶未光》評述之十五〈陳儀請兵有理〉

 

一、在《天猶未光》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二書中,陳儀深教授一而再指控陳儀是二二八事件的「慘案禍首」,且看他如何述說:

1、〈這些軍隊當然發揮了作用,使陳儀有恃無恐在39日恢復戒嚴,313日陳儀致蔣介石函就如此說:「台北日來已見平靜,正在戒嚴以搜查亂徒⋯⋯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一般認為陳儀的「失政」是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市面平靜之後的清鄉鎮壓更造成許多台灣人的恐怖和死亡。〉(《天猶未光》第069頁第8行)。

 

2、〈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37日提出32條(42條)要求的同時,已指明「整個台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當時的旅滬台灣人亦直接點名陳儀是「慘案禍首」,可見當時形格勢禁〉(《天猶未光》第075頁第8行)。

 

3、〈筆者參加撰寫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的研究報告,認為蔣介石是事件元凶,其次是陳儀、柯遠芬、彭孟緝等,檢討方向是「國家恐怖主義」以及認同迷失,並不是檢討什麼「外省人、本省人」相殺,⋯⋯。〉(《天猶未光》第080頁等3行)。

 

4、〈事件發生之前,蔣主席曽親擬電文給陳儀:「據報共黨分子已潛入台灣漸起作用,台省不比內地,軍政長官自可權宜處置也。」陳儀呈復的電文:奸匪勾結流氓,乘專賣局査緝私菸機會聚眾暴動,傷害外省籍人員,特於28日宣布臨時戒嚴,必要時當遵令權宜處置。〉(《天猶未光》第081頁等3行)。

 

5、〈援軍登陸之後大勢已定,陳儀313日呈蔣的信函謂:「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可是,不論民間立埸的處委會,或官方立場的中執會、國防最高委員會,究責的程度都達陳儀應被「撤職查辦」為止。〉(《天猶未光》第082頁第12行)。

 

6、〈事實上,在2006年出版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中,筆者,負責撰寫第三章〈南京決策階層的責任〉,已明白指出3月下旬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與國防最高委員會針對台變皆有自我檢討,都通過決議對陳儀「撤職查辦」,指出國民黨裡面也有腦筋比比較淸楚、是非比較分明的人,只是蔣介石利用總裁特權、袒護陳儀到底!〉(《天猶未光》第094頁第3行)。

 

二、根據《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二章第051065頁描述,二二八事件爆發後不久,全省各地相繼發生「群眾」、「民眾」、「市民」、「青年和學生」「怒打『外省人』」、「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以基隆為例,在事件發生後當晩,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之情形」、「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宜蘭…34日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和設立救護站,救護傷患」、「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局官員」、「新竹市則於3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到了39日後,新竹地區亦開始「綏靖」工作,期間曾於員樹林、楊寨虎子山發生小規模的武力衝突,總計「嫌疑犯」27人被逮捕」、「臺中市民於3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等事件」、「臺中「二七部隊」主要由謝雪紅帶領四百餘名青年學生組成,由謝氏自任總指揮,314日便與國府軍隊展開數次激烈遭遇戰315舆「二二七部隊」之突撃隊於日月潭發生槍戰,雙方互有傷亡。316日,雙方又於埔里鳥牛湳橋展開激戰」、 「中彰投地區的「綏靖」工作開始於313日,…期間屢次與「二七部隊」發生激戰,雙方互有傷亡。」、「雲林地區於2日發生地方青年丶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 「嘉義市民則是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除燒毀市長公舘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電臺、市府等機關」、「雲嘉地區的武裝流血衝突「開始於35日,嘉義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戰況激烈,民軍傷亡慘重,期間曾有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形成與機場、紅毛埤守軍相互對峙的情形」、「37日,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同(6)日,另一支民軍則包圍雲林的虎尾機場駐軍,雙方爆發激烈戰鬥」、「316日,國府軍隊曾與陳氏的游擊隊發生幾次激戰」、「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屏東至34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高雄市爆發衝突事件是從33日開始,…如35日有部份青年學生欲攻擊要塞司令部,」、「翌(6)日,…彭氏事後卻推說凃光明欲拔槍射擊,乃遭彭氏副官撲身制止,結果談判不成,反將凃光明、范滄榕、曾豐明3人逮捕槍斃,其餘監禁該部。」、「36日下午2時,當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然因火力懸殊,寡不敵眾而敗退」、「另一批部隊則攻入巿政府,軍隊一到市政府就無預警對市府內投入手榴彈,並見人就瘋狂開槍,造成律師陳金能與市議員許秋粽、黃賜等五、六十人無辜慘死」等打殺抗爭情形。

 

三、了解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台灣各地打殺掠奪情形之後,再看當時朝野各界對主張請求中央派兵來台協助維持秩序,或反對請求派兵來台救援的情形。事實上,當時除了有人鑒於二二八事件係長官公署衛兵開槍引發,恐怕軍人來臺後再惹事端,或日據時代日本軍警對臺人動輒手打腳踢,以致對軍警心生畏懼,或有心人士企圖奪取政權,當然不希望政府派兵來臺救援者之外,其餘都是直接或間接主張應儘速電請中央派兵來台,以備急需。其詳細情形如下:

1、行政長官陳儀於32日覆告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已電蔣介石速調整編第21師一加強團來台平亂,又請求將憲兵第四團留駐福州一管營、馬公要塞守備兩個中隊都調來臺灣」(《研究報告》第203頁第14)

 

2、同(2)日柯遠芬也「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研究報告》第203頁第14)

 

3、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於37日搭機飛南京,面見蔣介石於官邸,除報告臺灣情勢、善後方策,更表示「臺灣兵力薄弱,似非加派勁旅不足以資鎮懾,陳長官且望中央派大員協助處理」(《研究報告》第151頁第4)

 

4、中央通訊社臺北分社33(臺北三日參電)也「强調非派兵不足以平亂」(《研究報告》第441頁最底下說明),由此可知主張,建議以及報請中央派兵救援的並非只是陳儀而已。何況,陳儀是當時臺灣省最高行政首長,一方面「與處委會妥協和談」,乃自力救濟之最基本作法,另一方「因兵力太少深恐一發難收」(《研究報告》第20615行)。

 

5、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曾於36日呈蔣電:「台北民眾暴動實緣省署施政有失民心積怨所致,…除嘉義軍民尚在衝突外,其他各地秩序已漸恢復,…外傳託治及獨立並非事實,擁護中央熱忱如故。…敬乞速決治臺方針,簡派大員來臺處理,以免事件擴大,貽笑外人。」(《研究報告》第153頁第10)

 

6、蔣渭川「以臺灣政治建設協會名義發出籲請中央電,請勿派兵來臺否則情勢必更嚴重云」(《研究報告》第154頁第1)

 

7、全體參政員「給蔣的電報,除了建議廢止專賣局、縣市長民選等等以外,還建議「速派大員來臺協同處理本案,勿用武力弾壓,以免事態擴大」(《研究報告》第153頁第16)

 

8、臺北處委員會37日要求「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研究報告》第168頁第6)

 

9、「臺中、嘉義巿政府政權已被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篡奪,並電告參議員王添灯,轉告公署勿派兵前往,否則以武力對付」(《研究報告》第153頁第6)

 

四、了解朝野各界對主張或反對請兵救援詳情後,應該注意當時陳儀請求派兵救援的原因、時間和經過,其情況大致如下:

 

1、請求派兵救援的原因主要是「反動份子正在利用政府武力單薄之時機,加緊準備實力,如無強大武力鎮壓制裁,事情之演變未可逆料」(《研究報告》第207頁第7)及「目前我因限於武力,十分容忍,二十一師到達後,當收斧亂之效」(《研究報告》第206頁第19);「37日,陳儀再度向中央請求加派來臺的兵員數量他在給蔣介石的電文中表示「職因兵力太少深恐一發難收」「職意一團兵力不敷堪亂之用,擬請除第21師全部開來外,再加開一師,至少一旅,並派湯恩伯來臺指揮,在最短期間,予以徹底肅清」。」(《研究報告》第206頁第15)

 

2、請求派兵時間:「(32日)陳儀確實向中央政府請求援兵的時間,應該是32日。據柯遠芬所述,32日柯氏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但陳儀告訴柯氏「業已電主席速調整編二十一師一個加強團來臺平亂」;又因擔心遠水救不了近火,於是當時又決定要求將憲兵第四團留駐福建的一個營,調來歸還建制,並且由交通處即派船接運。」(《研究報告》第203頁第14)

 

3、請求派兵經過情形:

1)、32日:「柯遠芬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獲陳儀告知已電蔣介石速調整編第21師一加強團來台平亂。」(《研究報告》第228頁第7)

 

2)、35日:「陳儀接獲蔣介石來電謂『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啓運,勿慮』。」:(《研究報告》第205頁第4)

 

3)、36日:「陳儀⋯⋯以信函詳述經過、分析原因並建議處置的態度與辦法」,其中說道:「臺灣至少須有紀律嚴明、武器精良之國軍兩師,派大員主持。職前請派湯恩伯、李良榮等來,亦即此意。」「必要時 鈞座可派大員來臺協同辦理,但為保持臺灣使其為中華民國的臺灣計,必須迅派得力軍隊來臺;如派大員,亦須俟軍隊到臺以後,否則亦恐難生效力。」】(《研究報告》第126頁第4)

 

4)、37日:「省黨部主任委員李翼中。。。面見蔣介石於官邸,除報告臺灣情勢、善後方策,更表示「臺灣兵力薄弱,似非加派勁旅不足以資鎮懾,陳長官且望中央派大員協助處理。」蔣介石回答「已派兵前往,本日可達余已決定派白部長赴臺宣慰」」、「37日,陳儀再度向中央請求加派來臺的兵員數量。」(《研究報告》第151頁第4)

 

538日:「根據閩臺監察使楊亮功的記載,他奉派來臺查辦事件恰好與這兩營憲兵一同搭乘海平輪赴臺,他們在38日晩上登陸基隆,9日凌晨楊亮功與一百多位憲兵自基隆出發前往臺北」(《研究報告》第155頁第4)

 

五、了解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全省各地打殺掠奪情形和朝野各界對主張或反對請兵救援之詳情後,且再看當時行政長官暨警備總司令陳儀認為事態嚴重,為儘速恢復社會秩序與治安,而積極推展的下列七大作為:

1、呈報中央宣佈戒嚴:二月二十八下午二時以後,暴力抗爭迅速蔓延,行政長官暨警備總司令陳儀乃發佈臺北市戒嚴令(《研究報告》第202頁第14行),但又迅即接受「緝煙血案調查委會會」之要求,於次日(三月一日)晚間八時發表公報,宣布自31日午後12時起解除戒嚴(《研究報告》第176頁第1行);三月八日晚間,因「『奸匪暴徒』數千名『武裝進攻』圓山倉庫、警備總部、長官公署、臺灣銀行等機關」,另「在圓山、警總、長官公署、臺灣銀行及其他地區也不時傳出槍聲」,乃於翌()日清晨六時再度宣佈臺北市戒嚴(《研究報告》第234頁最底一行)。

 

2、迅速回應臺北市參議會、「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以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要求:二月二十八日下午接見臺北市參議會全體參議員及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等人(《研究報告》第198頁第1行),三月一日接見「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代表(《研究報告》第198頁第10行),以及三月七日晚間接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代表(《研究報告》第058頁第3行),並當即回應渠等要求。

 

3、三月一日下午令派民政處長周一鶚、交通處長任顯群、工礦處長包可永、農林處長趙連芳及警務處長胡福相等五人參加北市參議會所組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並迅撥臺幣20萬元與死者之家屬,傷者5萬元為撫卹(《研究報告》第198頁第10)

 

4、敦請蔣渭川參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並協助維持治安:二月二十八日事件發生當天下午,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即著由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二度往訪臺籍精英蔣渭川,並留下一函,翌日(三月一日)張團長再度致函蔣氏,同日傍晚警總參謀長柯遠芬與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二人亦分別致函蔣氏,懇請蔣氏出面協助「收拾危局」(《研究報告》第319頁第5)。由此足見陳儀政府對臺籍精英之重視,及盼望恢復社會秩序之誠意。

 

5、虛心接受民間代表要求,三度親自前往電台發表廣播:陳儀接受臺北市參議會及「二二事件處理委會」之要求,於三月一日、三月二日及三月六,先後三度向全省民眾廣播,宣示政府同意政治改革要求之決心,以及善後事件之誠意(《研究報告》第198頁第1行、第199頁第第14行及第205頁最底一行)。

 

6、核准成立忠義服務隊,協助維持治安:同意核准臺北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成立「忠義服務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之請求(《研究報告》第201頁第19行)。

 

7、呈報中央派兵救援:二二八事件爆發時,陳儀為臺灣省最高行政首長,對維持社會安定以及保障人民性命財產,自是不可推卸之責任,因此窮盡一切努力,包括宣布戒嚴、回應民間代表要求、派員參加處委會會、敦請蔣渭川參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親自上電臺廣播、核准成立忠義服務隊,並呈請中央派兵,以備急需(詳請參閱四),都是不可或缺之作為。

 

六、國家建立軍警的目的,在於保衛疆土,抵抗外侮,維持社會秩序,以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絕非為侵犯異邦或欺壓百姓。國家不能沒有軍警,正如軍警不能沒有槍械礮彈;但是,軍警持有槍彈,如果違法亂紀,尚可依法懲處,而人民持有槍械礮彈,重則可能顚翻政府,輕則侵害人民性命財產,故古今中外國家莫不建立軍警,並嚴禁私人非法持有槍械礮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對於行政長官陳儀最大又最嚴厲的指控,除了指責貪腐失政外,就是認為他在事件中「大玩兩手策略,一方面與處委會妥協和談,一方面卻急電中央派兵鎮壓」(《研究報告》第060頁第11)。誠如上述,國家不能沒有軍警,但是軍警憑恃的並非只是槍械砲彈,而是它們恫嚇威力。因此,陳儀請求中央派兵救援,絕非為了動用槍械礮彈鎮壓,而是如同當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所言,希望「臨之以威、綏之以德,自可速平而免糜爛」(《研究報告》第16614行)!當時台北以外地區之縣巿政府及警察機關多已被佔領或架空,陳儀是台灣最髙行政首長,除了如上所述積極溝通協調,爭取和平解決外(詳請參閱五),倘未及時請求派兵救援,除了後果自不堪想像外,不是嚴重失職嗎?何況,當時蔣渭川「以臺灣政治建設協會名義發出籲請中央電,請勿派兵來臺否則情勢必更嚴重云」(《研究報告》第154頁第1)、臺北處委員會37日要求「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研究報告》第168頁第6),和「臺中、嘉義巿政府政權已被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篡奪,並電告參議員王添灯,轉告公署勿派兵前往,否則以武力對付」(《研究報告》第153頁第6),又先後公然恐赫威脅!另政府派調軍隊都是因時因地制宜(詳請參閱〈註〉),旨在維護地方秩序和國家安全;當時陳儀請求中央派兵來台協助維持秩序,旨為掃蕩那些濫殺無辜外省人、辱毆軍警官員、侵佔焚燬官署、攻擊軍事要塞,並收繳軍警槍械的不法暴民,絕對不是如已故前國史館長張炎憲所稱,係針對「要求改革、抗議不公」的台灣人民!綜合上述,可知當時陳儀請求派乒兵,絕對正當有理。世人對請兵和派兵是非對錯,倘仍辨識不清、爭議不決,就且留待蔣主席、陳儀長官和張炎憲館長三人,在天堂上帝面前或地獄閻羅王面前,去「說清楚、講明白」吧!

 

 

〈註〉:政府派兵駐紥各地,旨在維護各該地方社會秩序和安定,以及保衛國家安全。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之初,中央政府曾派遣第62軍、第70軍、第28師和憲兵第四團駐紥台灣各地,後來因認為台灣治安良好無安全之虞,另因大陸中共到處作亂,中央乃於次(三十五)年下半年,先後將第70軍和第62軍調回大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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