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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猶未光》評述之十四〈未「撤職查辦」,情理法均
2020/04/23 23:06:15瀏覽33|回應0|推薦0

《天猶未光》評述之十四〈未「撤職查辦」,情理法均無不合〉

 

一、在《天猶未光》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二書中,陳儀深教授一而再指控陳儀是二二八事件的「慘案禍首」,並且再三指責蔣主席袒護陳儀,未「撤職查辦」,因此認為蔣主席應該負最大的責任,其主要論述如下:

1、〈我自己寫完這章之後感覺頗有成就感,因為對蔣介石的究責,以前的人雖有講過,但都是片斷,沒有系統性舖陳這整件事情。我在撰寫通程中發現,國民黨内部其實有反省的聲音,包括國防最高委員會及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不少成員。1947356日,國防最高委員會對台灣的行政長官制度及陳儀的作風多所批評,國民黨中執會更於322日通過『閩台清團』劉文島等人的連署提案,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這些檔案公文歷歷在目,就是蔣介石運用「總裁特權」,批示另案辦理,不用撤職查辦。當時中執會的決議是撤職查辦,而文官處在擬辦欄簽註的意見是兩案併陳,加入的第二項是依照總裁的特權,另案辦理,結果蔣介石就批『照第二項辦理』。因此我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的責任,這是他自己選擇的。〉(《天猶未光》第017頁第4行)

 

2、〈可惜蔣介石選擇性認知情報,對陳儀一味袒護,當3月中下旬國民黨在南京召開六屆三中全會,曾以臨時動議方式檢討台省事變,蔣還稱讚陳負責盡職,那麼誰是應該負責的二二八「元凶」還須爭議嗎?〉(《天猶未光》 030頁第3行)

 

3、〈當年行政長官陳儀腐敗專横,事件爆發不久即被台灣民衆要求撤職查辦,甚至國民黨中執會在19473月下旬也曾作出此種決議,結果被蔣石介依黨章賦予的總裁特權予以免究,隨後蔣介石更獨排眾議拔擢「高雄屠夫」彭孟緝擔任台灣全省警備司令,所以20062月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公布的報告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的責任。〉(《天猶未光》第048頁第6行)

 

4、〈這些軍隊當然發揮了作用,使陳儀有恃無恐在39日恢復戒嚴,313日陳儀致蔣介石函就如此說:「台北日來已見平靜,正在戒嚴以搜查亂徒⋯⋯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一般認為陳儀的「失政」是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市面平靜之後的清鄉鎮壓更造成許多台灣人的恐怖和死亡,可是3月下旬國民黨在南京進行的六屆三中全會,以臨時動議方式通過對陳儀『撤職查辦』,蔣介石卻因護短而推翻此一決議。〉(《天猶未光》第069頁第8行)

 

5、〈援軍登陸之後大勢已定,陳儀313日呈蔣的信函謂:「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可是,不論民間立埸的處委會,或官方立場的中執會、國防最高委員會,究責的程度都達陳儀應被「撤職查辦」為止。〉(《天猶未光》第082頁第12行)

 

6、〈蔣介石雖然在日記中批評「陳儀未能及時報告、粉篩太平」,但是當323日國民黨三中全會要求對陳儀「撤職查辦」時,蔣介石認為那是不負責的挾怨報復,「只來時之快而不分是非,不顧大局」,3月底日記做總結的時候還說「三中全會意見錯縱幼稚紛紜,惟有置之不加重視而已」。 過去筆者參加撰寫二二八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時候,認為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除了事前與聞台政、事變中運籌帷幄(派兵決策),還包括事後獨斷獨行力保陳儀,乃至台省軍政首長無一人受到究責。〉(《天猶未光》第088頁第17行)

 

7、〈當時民間團體和國防最高委員會都主張「撤職查辦」陳儀,只有蔣介石獨排眾議袒護他,高雄屠夫彭孟緝也被蔣擢升為全省警備司令,全省軍政首長並無一人而二二八事件而被論罪。〉(《天猶未光》第092頁第8行)

 

8、〈事實上,在2006年出版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中,筆者,負責撰寫第三章〈南京決策階層的責任〉,已明白指出3月下旬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與國防最高委員會針對台變皆有自我檢討,都通過決議對陳儀「撤職查辦」,指出國民黨裡面也有腦筋比比較淸楚、是非比較分明的人,只是蔣介石利用總裁特權、袒護陳儀到底!〉(《天猶未光》第094頁第3行)

 

二、其實,「315日中國國民黨召開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進行到322日第八次會議時,通過劉文島等55人的連署提案,將陳儀撤職查辦」(《研究報告》第476頁第10),蔣主席以「總裁」身分批示:「照第二項辦理」(按:「第二項」內文為「鈞座以總裁身分行使本黨總章賦與之最後決定權裁復業另有辦法」),乃因「業另有辦法」,其辦法就是已決定「四月二十二日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台灣省政府,撤換陳儀,改派魏道明為省主席」,並非如《研究報告》第三章撰寫人陳儀深所言:「依然獨排,無視於南京政府内部的反省聲音而運用總裁的,『最後決定權』袒護陳儀。」!

 

三、當時蔣總裁未接受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八次大會決議(通過劉文島等55人連署的臨時動議,決定對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撤職查辦」),至少係出於下列四大考量:

1、二二八事件發生及處理並非完全是陳儀之過錯,並認定他「收復臺灣,勞苦功高」(按:〈(3)18日,蔣介石迅速的批准了陳儀的請辭,不過,並無責備之意,還慰勉陳儀「收復臺灣,勞苦功高,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殊為遺憾,現擬勉從尊意」〉(詳請參閱第218頁第2)

 

2、已決定「四月二十二日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台灣省政府,撤換陳儀,改派魏道明為省主席」;

 

3CC派監察委員劉文島提案要求「撤職查辦」,但是臺灣憲政協進會等九個團體上書陳情,則稱「陳長官來台主政,體國衛民,為眾擁戴,惜官吏中不無害群之馬,又為奸黨所乘,初非陳長官之過,事變中人民並無反對陳長官之表示,足証得民之深」;

 

4、監察委員楊亮功、何漢文與丘念台,以及國防部長白崇禧先後奉派來臺調查,事後雖均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但都未對陳儀等提出彈劾或糾正案。

 

四、中國國民黨總章賦與總裁之「最後決定權」,正如法官依法判決後,總統得依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之規定,作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之決定,因此蔣主席權衡利弊得失之後,未接受中執會「撤職查辦」之決議,而「批准了陳儀的請辭」,於法於理於情並無不合之處!何況,〈蔣介石認為那是不負責的挾怨報復,「只來時之快而不分是非,不顧大局」,3月底日記做總結的時候還說「三中全會意見錯縱幼稚紛紜,惟有置之不加重視而已」〉。因此,陳儀深教授說:「我自己寫完這章之後感覺頗有成就感」,看來純是「自我感覺良好」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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