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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猶未光》評述之十三〈惡意扭曲事實〉
2020/04/23 22:41:28瀏覽43|回應0|推薦0

《天猶未光》評述之十三〈惡意扭曲事實〉

 

一、《天猶未光》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二書中,陳儀深教授一而再指控蔣主席在民國36310日「總理紀念週」上公開談話,「把派兵的理由和處委會『踰越』要求扣連起來」,其主要論述如下:

 

1、〈賴澤涵、馬若孟(Ramon H. Meyers)的《悲劇性的開端:二二八事變》正好在同年出版.,我就是在史丹佛大學校園的書店買來讀的,不久就寫了一篇書評,寄回來給《自由時報》發表。在文中我批評該書對二二八的核心觀點是copy國民黨的官方觀點,例如說處委會提出"more and more radical"的要求,所以蔣介石才派兵鎮壓,我認為這是謊言,因為二二八處理委員會是37日才提出「32條處理大綱」,可是我們從檔案可以知道蔣介石最慢在35日就下令派兵了。而蔣介石在310日『總理紀念週』第一次公開談二二八就這麼定位的:「不料上星期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此種要求『已踰越地方自治之範圍』,故中央已派軍隊赴台灣⋯⋯」,這就是說《悲劇性的開端》所指的一一把派兵的理由和處委會「踰越」要求扣連起來,明顯是copy蔣介石的觀點。〉(《天猶未光》第012頁第11行)

 

2、〈值得注意的是,310日恰是蔣介石在南京「總理紀念週」首度公開發表有關二二八談話的日子,該篇講詞把派兵原因歸諸37日處理委員會提出32條越份要求所致,明顯不合事實。〉(《天猶未光》第027頁第11行)

 

3、〈194737日陳儀悍然拒絕32條要求,事後大肆逮捕還以他作為犯罪證據;310日蔣介石也公開在總理紀念週說,處委會提出逾越地方自治的「無理要求」所以他才派兵。〉(《天猶未光》第062頁第14行)

 

4、〈根據秦孝儀編《總統蔣公大事長篇初稿》,蔣介石在35日就已經派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率部赴台灣維持秩序」;又據大溪檔案蔣介石確已在35日致電陳儀:「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啟運,勿念。」這是第一批到達的援兵;諉諸二二八處委會提出42條的過分要求才出兵,不符事實。〉(《天猶未光》第081頁第9行)

 

5、〈36日黃朝琴呈蔣的電報是建議「簡派大員來台處理,,以免事件擴大」;310日蔣介石公開承認已派兵並說「今後處理首須維持秩序;〉(《天猶未光》第091頁第12行)

 

 

6、〈1947310,蔣介石在南京政府「國父紀念週」針對臺變首次公開發表談話,説到事件發生以後陳儀秉承中央指示,已公開宣佈取消省署改省政府等等改革承諾,事件本已可告一段落,「不料上週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此種要求已逾越地方政治之範圍,中央自不能承認。而且昨日又有襲撃機關等不法活動相繼發生,故中央已派軍隊赴臺灣維持當地秩序,…」從前後文可知,蔣氏把派兵決策的理由指向37日處委會提出「無理要求」及後來的襲擊機關行動,如與前述實際資料比對,即可明瞭這是謊言。〉(《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154頁第11行)

 

二、其實,蔣主席於310日「國父紀念週」中指出「不料上星期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然提出無理要求…此種要求已逾越地方政治之範圍,中央自不能承認。而且昨日又有襲擊機關等不法行動相繼發生,故中央已派軍隊赴臺灣維持當地治安…」乙節,僅只陳述「不料上週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 和「而且昨日又有襲撃機關等不法活動相繼發生」二事,並未強調上述二事是「派兵決策的理由」,從蔣主席稱:「故中央『已』派軍隊赴臺維持當地治安」和陳儀深教授稱:「310日蔣介石公開承認『已』派兵」二語,即可證明陳儀深教授指控〈蔣氏把派兵決策的理由指向37日處委會提出「無理要求」及後來的襲擊機關行動〉和〈310日恰是蔣介石在南京總理紀念週」首度公開發表有關二二八談話的日子,該篇講詞把派兵原因歸諸37日處理委員會提出32條越份要求所致,明顯不合事實。〉二節,純屬「惡意扭曲事實」,而非錯誤解讀!

 

此外,蔣主席在310日「國父紀念週」中表示:「故中央已派軍隊赴台灣」,可見中央「決定」及「派軍隊赴台灣」都是在310日之前,亦絕無陳儀深所稱「即可明瞭這是謊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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