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天猶未光》評述之五〈違法亂紀不是衝突〉
2020/04/23 14:58:25瀏覽22|回應0|推薦0

《天猶未光》評述之五〈違法亂紀不是衝突〉

 

 一、《天猶未光》第034頁第2行述稱:〈227日他(吳乃德教授)在《中國時報》6A頁發表專論〈我們共同的二二八〉,提醒政治人物「真相不一定帶來和解」,端視我們如何呈現真相、如何處理真相;而且「歷史闡釋不等於歷史事實」,教訓和啓示不應不當成事實來闡揚。但是當他舉例說「中國認同者」認為二二八事件不是族群衝突、不是台灣人和中國人的對抗,而是人民對腐敗政府的抗議,他認為「這樣的論斷應該比較符合歷史事實。這𥚃,恐怕吳教授自己犯了歷史教訓和歷史事實混淆的毛病。〉

 

 二、同書第035頁第21行述稱:〈客觀地說,二二八是族群衝突與官民衝突夾纏的事件,半世紀以後要來反省教訓、追究責任的工程非常艱難,族群衝突的部分是沒有姓名、根植人性從而是人人有份,如何追究?〉

 

三、吳乃德教授說得很好:「真相不一定帶來和解」,「歷史闡釋不等於歷史事實」!事實上,「歷史事實」(真相)就是「歷史事實」(真相),而且「歷史事實」(真相)只有一個;但是一個「歷史事實」(真相),因闡釋者主觀的意識或觀察的角度不同,因而常會有多種「歷史闡釋」!譬如說,二二八事件有說是「官逼民反」(人民對腐敗政府的抗議),有說是「族群衝突」(台灣人和中國人的對抗),也有說是「二月革命」(台灣人想當家作主),甚至有說是「日本人離去前的反撲」。

 

四、「如何呈現真相、如何處理真相」和「如何追究?」確實不易!太陽高照是「真相」,人在山頂、在海邊、在樹下或在室內,對氣溫的「闡釋」當然各異。同一「歷史事實」(真相),要取得一致的「歷史闡䆁」,尤其是「半世紀以後要來反省教訓、追究責任」,確實「非常艱難」!對同一「歷史事實」(真相),既難取得一致的「歷史闡䆁」,想要得到「歷史教訓」更是難上加難!

 

五、但是,依照現代國家的民主法治概念,軍警雖是保護國家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力量,但仍不得違法侵害人民性命、財產和利益;反之,人民雖有遊行、示威和請願的權利,但是攻擊或殺害軍警則是「違法行為」!二二八事件中,暴民屠殺外省人、侵佔官署、攻擊軍事要塞和搶奪槍彈,都是「違法行為」;反之,軍警為保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依法取締、逮捕或處置暴民,則是「合法行為」!前者是「違法行為」,後者是依法反制「違法行為」的合法作為,絕非黑社會的幫派械鬥,何來何謂的「衝突」之有?因此,無論是「對腐敗政府的抗議」、「台灣人打殺外省人」、「武裝革命」或「日本人的反撲」,都是「違法行為」,絕非「族群衝突」或「官民衝突」!

 

 六、台灣割讓日本,被統治五十年,台灣人受日本文化和教育的影響既深且鉅,如果從二二八事件參與或受難者身分背景加以分析,不難發現除了被煽惑的民眾、退伍軍人和學生外,其餘大多數具有「在日據時代出生長大」、「接受日本高等教育或赴日留學」、「參與日據時代政治活動」、「參加皇民化運動」,「參與台共活動」或「參加三民主義青年團」等背景;反之,曾赴大陸求學而被譏為「半山」的台灣人,除了李安邦和陳復初外,其餘幾乎都未涉案。因此,與其說二二八事件是「族群對立」,不如說是「文化差異」!

 

七、太陽花學生「未經申請獲准」,佔據立法院議場,又侵入行政院,已「違法在先」,嗣又抗拒員警驅離並破壞公物,都是事證俱在的「違法行為」。年輕人的無知衝動,固然可予寬恕,但是法官根據「公民不服從理論」不予起訴,確是對上述理論的錯誤認知,其所遺留的禍害全民只好共同承擔!陳儀深教授是政治學博士,又是肩負傳道授業解惑的歷史學者,應該具有法律基本常識和治史辨證知識,竟然把二二八事件中「暴民屠殺外省人、侵佔官署、攻擊軍事要塞和搶奪槍彈」和「軍警為保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依法取締、逮捕或處置暴民的作為」,閳釋為「族群衝突與官民衝突夾纏的事件」,確實令人慨嘆!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mpan120740&aid=132668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