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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猶未光》評述之六〈評論自由,違法必究〉
2020/04/23 14:52:07瀏覽39|回應0|推薦0

《天猶未光》評述之六〈評論自由,違法必究〉

 

一、《天猶未光》第037頁第2行述稱:〈36日彭孟緝的軍隊在高雄殺人無數,38日晚上第一批在基隆港登陸,39日再度戒嚴,此後整編第21師陸續從基隆、高雄進來,310日王添灯、林連宗、李瑞漢、李瑞峰被捕,312日羅迪光營長攻入嘉義市區,318日至25日嘉義市十幾位精英共分三批在火車站前被槍決示眾⋯⋯

 

二、同頁第11行述稱:〈有兩位從未在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正式發表過二二八論文的學者,基於意識形態針對二二八紀念會出版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亂發議論,被有心的媒體報導成代表中研院的專業意見,其中一位朱浤源竟然以近年二二八基金會通過補償的六百多個死亡案件,做為二二八事件死亡民眾的真正數字,朱浤源認為他們這個「團隊」最大的發現是:當年政府軍是「被迫出兵平亂」,⋯⋯,換句話說,外省人比本省人死得還多!〉

 

三、同書第039頁第6行續稱:〈如果有一天,台灣能像歐洲先進國家,立法限制不得針對納粹屠殺猶太人的史實濫發懷疑的議論一樣,不得為二二八的加害者塗脂抹粉,「轉型正義」在台灣才算得到伸張吧。〉

 

四、根據《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4065071頁記述,二二八事件期間高雄市民死傷情形大致如下(詳請參閱【註】),與陳儀深先生所稱:「36日彭孟緝的軍隊在高雄殺人無數」,確有相當出入:

1、「彭氏事後卻推說凃光明欲拔槍射擊,…結果談判不成,反將凃光明、范滄榕、曾豐明3人逮捕槍斃,其餘監禁該部。」

 

2、「36日下午2時,彭氏下令軍事鎮壓行動,…軍隊進而開槍掃射火車站出入人群,…造成火車站附近,哀嚎遍野,傷亡慘重。

 

3、「另一批部隊則攻入巿政府,…軍隊一到市政府就無預警對市府內投入手榴彈,並見人就瘋狂開槍,…造成律師陳金能與市議員許秋粽、黃賜等五、六十人無辜慘死。」

 

五、根據《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16217頁「418日警備總司令陳儀發佈『二二八事變首謀叛亂在逃主犯名册』」,王添灯和林連宗二人是首謀叛亂在逃主犯;至於王添灯是「在家被捕」或「於混亂中被擊斃命」,則在下列不同版本:

1、《消逝在二二八迷霧中的王添灯》(作者藍博洲,lNK印刻文學生活雜誌有限公司20083月初版)264頁第4行述稱:「(三月十一日)清晨五、六點多左右,十多個憲兵來到王添灯家,說張慕陶有事找王添灯。王添灯於是隨手披上一件西裝,穿上拖鞋,匆忙走下樓梯,從後門出去。可他一出去,立刻就被逮捕了」;同頁第14行又述稱:「沒多久,大約八點多,又來了一批十幾個拿著武器,帶著槍和刺刀的憲兵,也說要抓王添灯」。為什麼先後有兩批憲兵到王添灯家去逮捕他呢?那兩批人都是憲兵嗎?都奉團長張慕陶命令去的嗎?

 

2、同書第282頁第12行述稱:「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王添忊的哥哥王水柳在新店大化佛堂接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院《口述歷史》採訪時,也根據蘇新的說法提到:『添灯聽說是被用火燒死的。一個衛兵曾轉述當時的狀況:當日有人問王添灯是不是有意當臺北巿長。添灯回答說:「我哪會説這些話!不過,以後若用選舉方式選市長,那我也敢出來競選。」那人馬上說:「那你到陰間當市長吧!」旋即將汽油潑在他身上,放火將他燒死』。另第275頁第六行則述稱:「四月十一日,陳儀在致電蔣介石『呈復臺變時並無逮捕無辜情事』的電文中又提到:『臺北王添燈()張晴川為倡動叛亂煽惑暴動之主犯。自二八晩策動襲擊總部等機關不逞,本部九日下令戒嚴後,即已逃避無蹤,惟王添燈()有於混亂中被擊斃命消息』。」王添燈是「被用火燒死的」呢?或「於混亂中被擊斃命」呢?

 

3、《臺灣二月革命》(編者:林木順,前往衛出版社19957月初版第五刷)43頁倒數第4行述稱:「因四畫夜大屠殺,無人敢出外了,於是自十三日起就開始大逮捕,市民一卡車兩卡車的捕,學生、浪人也捕,士紳也捕。處委會的委員、大部分都被捕了。林連宗、王添燈、宋斐如、林茂生、施江南、黃朝生、陳忻等,被捕以後,竟慘遭滅屍」。另《二二八民變  臺灣與蔣介石》(楊逸舟著,陳良澤譯,前衛出版社199512月初版第八刷) 121頁第8行:「三月八日起,政府追查與處理委員會多少有點關係的編輯者、律師、實業家等。處理委員會委員長王添灯於三月十三日被處刑。」王添燈是「被捕以後,竟慘遭滅屍」?或「被處刑」呢?有無具體事證呢?

 

六、每個人都有「政治」和「宗教」信仰的自由!換句話說,每個人都有選擇並參與政黨或宗教活動的權利和自由,任何人都不得橫加干涉。事實上,每一個政黨或宗教都有它們的創設宗旨,而且大體而言也都各有其是,但其興衰成敗則決定於能羸得多少人的相信與支持!因此,任何政黨黨員或宗教信徒,只要宣揚各自政黨或宗教的宗旨,並爭取他人認同與支持才是重點,大可不必去詆毀或攻擊其他政黨或宗教。因為詆毀或攻擊別人,並不能增長自己的優越,正如壓低別人也絕不會增加自己的「高度」!

 

 七、孫中山先生說:「主義是一種思想、一種信仰,和一種力量。大凡人類對於一件事,研究當中的道理,最先發生思想,思想貫通以後,便起信仰,有了信仰之後便生出力量。所以主義是先由思想再到信仰。次由信仰生出力量,然後完全成立。」任何有政治或宗教信仰的人,倘能將因信仰而產生的「意識形態」表現在他的言行或著作上,並能贏得更多人的讚賞,如《聖經》、《四書》或《三民主義》,相信其信仰將更能得到他人的支持,因此「基於意識形態針對二二八紀念會出版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評論,未必一定是「亂發議論」!其實,閣下認為「二二八是族群衝突與官民衝突夾纏的事件」,也是「基於意識形態」而不自知而已!此外,曾「在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正式發表過二二八論文」當然足以為傲,但是未曾「在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正式發表過二二八論文」,其著作品質未必一定粗糙低劣!何況,古今中外論文著作不計其數,能千秋萬世留存傳頌者又有幾何?

 

八、不才是年高八十的台籍退休公務員,「從未在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正式發表過二二八論文」,但曾「意外」撰寫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和《吳濁流《無花果》和《台灣連翹》有關二二八事件記述和評論之評述》二書,並寫成〈吳新榮的「回憶」和「日記」讀後感〉、〈「李碧鏘的回憶」讀後感〉、〈《台灣二月革命》讀後感〉和〈《解讀二二八》評述〉等文。二二八事件發生至今已七十又三年,朝野應該開誠佈公,繼續理性探討,以期「真相」早日大白。絕不可只准一方發言,而成為「一言堂」,更不可將不同闡䆁視作「為二二八的加害者塗脂抹粉」,甚至「像歐洲先進國家,立法限制不得針對納粹屠殺猶太人的史實濫發懷疑的議論一樣」,禁止另一方發言!

 

九、拙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曾做了下列〈結論〉,縱使「基於意識形態」,相信絕非毫無根據「亂發議論」,歡迎不吝指正(「括弧」內文字均係摘自《研究報告》):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正文共六章,係屬集體創作,第1章前言與第6章結論,係由前國史館已故館長張炎憲執筆,第2章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第3章南京決策階層的責任、第4章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以及第5章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分別由黃秀政教授、陳儀深研究員、陳翠蓮教授、李筱峰教授與何義麟教授等五人撰述。撰述事件的發生經過,必然須略述其後果或影響;同樣地,追究各階層相關人物的責任,當然須列舉相關史實佐證。因撰述人梳理史料角度不同,學養又各異,因此採用的相關史料往往重複不一,甚至相互矛盾。但是,最最令人無法了解與接受的,則是下列十二大偏頗與錯失!若此荒謬偏頗之作,倘如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所願,經認定為「官方版」,成為教科書得以引據之史論,豈不是國家之恥辱,並成世界之笑柄?!

(一)、〈去中國化〉:中國史是本國史,而非西洋史。《研究報告》全書拒奉「民國」正朔,通篇改採西曆紀元;將大陸稱為「中國」,使與「臺灣」區隔分立;稱「政治野心家」編組之武裝部隊為「民軍」,使與「國軍」平等對立;連名帶姓呼叫「蔣介石」、「陳儀」,並視彼等為元凶寇仇;拒絕「光復」臺灣,並否定「祖國」,甚至以「接收」臺灣,呼應「臺灣地位未定論」。凡此均為去中國化之最為具體明顯例證。

 

(二)、〈嚴厲譴責貪汚腐化,對暴民逆行竟然禁聲不語〉:嚴厲譴責陳儀政府貪污腐化,對各地暴民逆行竟未加以任何斥責,反稱「二二八事件不是『叛亂』,參與的民眾不是『暴民』,反而是國府治臺政策不當,引起民眾抗爭,『要求改革的運動』」,正如食指指著別人,其餘四指正指向自己一樣,竟渾然不知打殺掠奪逆行已嚴重違法,並非反對抗議貪污腐化之合法手段!

 

(三)、〈先射箭後畫靶,引據偏頗不實〉:明知戰後臺灣「工廠停業」、「商店關門」、「民眾失業」以及「民生困苦」等經濟惡化景象,全係「戰爭末期日人的搜刮掠奪、戰爭的破壞及戰後物材資金的匱乏」之後果,竟全歸罪為「陳儀及其接收集團採取的經濟統制政策」所致;再者,政府大力推行國語,禁止方言,竟視為「刻意拉抬中國正統意識,壓抑臺灣文化」之手段,殊不知共通語言正是增進彼此了解、消減誤會與促進和諧之最佳工具!更何況臺灣回歸祖國之後,增進臺灣同胞對中華歷史文化之了解與重視,乃政府刻不容緩之責任。

 

(四)、〈缺乏正確法治觀念,大開民主倒車〉:要求政府將誤殺陳文溪的元兇傅學通「就地正法」,要求政府「無罪釋放肇事被捕民眾」,又要求政府不得秋後算帳;另要求政府推動改革施行民主,竟不顧公平正義原則,強求政府特別重用省籍人士。凡此不僅背離公平正義概念,更大開民主法治倒車。《研究報告》不僅未予以駁斥,反而列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高級官員省級統計表」加以聲援,的確令人費解!(按:公務人員之任用與晉升均須具備一定資格與年資,通常普通考試或高等考試及格任用後,約需服務十五年後才能晉升薦任或簡任。臺灣光復至二二八事件發生,僅短短一年半間,長官公署316名高級官員中,省籍人士佔有17名,人數看似不多,但任用升遷之快速已足令人咋舌!)

 

(五)、〈曲解政府善意,惡意指控誣陷〉:事件發生之初,行政長官陳儀委曲求全,承諾「懲兇撫卹賠償」與「免保釋放肇事民眾」,後來又再三敦請省籍士紳蔣渭水參與處委會,以協助溝通斡旋,旨為自力救濟尋求和平解決,可謂用心良苦,誠意十足,竟被曲解為「分化對策」與「爭取派兵時間」之計謀;另蔣主席在各方建議及要求下發兵來臺救援,旨在掃蕩意圖「奪取政權」與「脫離中國、背叛中國」之「政治野心家」與「暴民」,竟被誣指是針對「要求改革、抗議不公」臺灣人民,並藉故鎮壓殺害「無辜」,以利獨裁統治。

 

(六)〈指控政府濫殺無辜,竟放縱姑息不法暴民〉:政府派兵鎮壓傷及無辜,固然應該道歉賠償,但是縱容暴民逆行,則屬嚴重失職。事件發生後,打殺暴行迅速蔓延中南部各地,所謂「民軍」及「暴民」攻擊侵佔政府機關、學校、機場及軍事要塞等事層出不窮,形同造反叛國,顯已嚴重違法,中央接受地方要求,派兵掃蕩取締,於理於法均屬正當,豈可厚非?《研究報告》全書不僅未加指責,反而指控政府濫殺無辜,確實有損史家春秋之筆!

 

(七)、〈苛責政府各階層官員,竟獨厚民間野心政客與暴民〉:《研究報告》以全書篇幅追究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新聞媒體工作者,以及線民、告密者與構陷者等之責任,惟獨對各地處委會「政治野心家」與「暴民」之禍國殃民罪責未見追究,確屬重大偏失!

 

(八)、〈事件中共產黨煽動利用野心政客與暴民之事蹟斑斑可考〉:「共產黨員根本不可能事前進行事件之策劃」,但是「事變擴大後共黨份子混雜其間,進行部份的煽動則確有其事」!又政治野心家「鼓動群眾,要脅政府,他們最初是想作官,後來反為奸偽所利用操縱」則是信而可徵!事實上,煽惑「群眾武裝暴動」之「主謀」,不論是共產黨或是政治野心政客,政府都有義務與責任予以掃蕩取締,並非針對共產黨才是「鎮壓有理」,才「免負責任」!

 

(九)、〈所謂「民兵(民軍)」到處打殺掠奪自是「暴民」〉:臺北、新竹、台中、嘉義、雲林及高雄等地編組之所謂「民兵」武裝部隊,「怒打屠殺無辜外省人」、「毆打軍警及公務員」、「包圍攻擊侵佔官署」、「焚毀公家宿舍倉庫及財物」及「搶奪軍警槍械砲彈」等逆行,已非「國府治臺政策不當,引起民眾抗爭,『要求改革的運動』」,而是武裝「起義」「叛亂與共黨從中煽動的事件」,「其參與的民眾」當然是「暴民」!

 

(十)、〈吹捧歌頌日據時代參政之臺灣「士紳」為「社會精英」,竟稱光復後從政者為「依附當局的政治新貴」〉:前者是日本「外來政權」統治下具有「社會地位」之「傳統地方精英」,後者竟是「依附(祖國)當局」,「壟斷地方政治權力和經濟資源」之「政治新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同為「灣生」之蕃薯仔,竟妄厚前者,而蔑視後者,其心態確令人費解,不無媚日之嫌!

 

(十一)、〈縱容「政治野心家」與「暴民」之罪行,未對渠等追究任何責任〉:所謂「臺灣社會精英」之「士紳」,於光復後紛紛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並「與政府人員接近,藉以維持其特殊勢力」,「事變之後目睹政府之弱點,認為有機可乘,至是乃利用處理委員會之名義擴大組織」,甚至編組「民兵(民軍)」,或參加「起義」,「企圖利用偶發的緝煙案鼓勵民眾推翻政府」,因此事件後被捕殺者不少。這批所謂「臺灣社會精英」之「士紳」,是否正是閩臺特使楊亮功與監察委員何漢文所撰〈調查報告〉中所稱之「政治野心家」,自有待方家詳加考證明辨。

 

(十二)、〈對暴民之罪行與「政治野心家」之圖謀,了無片語隻字之微詞,竟嚴厲指責政府派兵平亂,是「『屠殺』和清鄉的『鎮壓』工作」〉:事件發生後,不法「暴民」打殺無辜外省人及公務員,搶奪收繳軍警槍械砲彈;「政治野心家」鼓動群眾「起義」,編組所謂「民兵(民軍)」武裝部隊,攻擊接收政府機關學校,侵佔破壞機場倉儲要塞,甚至要脅軍警棄械投降。因此,不法「暴民」才是事件元凶,「政治野心家」應是禍首!

 

總統   蔣公於民國十七年領導北代,統一中國,成為中華民族救星,但是短短二十年之後,竟逃難退據台灣,依照「成者為王,敗者為寇」的說法,蔣公確屬敗者無疑。但是,稍加檢視北伐統一後至大陸淪陷之間的史實,不難發現蔣公後來失敗絕非「專制獨裁」所致。民國十七年北伐完成,全國統一;二十年九一八事件,日本佔領東北三省,同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二十一年一二八事變,日本攻佔上海,同年滿洲國成立;二十五年西安事件;二十六年爆發蘆溝橋事件、淞滬會戰及南京大屠殺,二十七年武漢會戰、中央政府遷都重慶;二十九年汪精衛成立「偽」政權;歷經八年抗日艱辛,三十四年獲得勝利,光復台灣並返都南京;三十五年制定中華國憲法,同年中共全面叛變;正思全力重建之際,卅六年不幸發生二二八事件;三十七年蔣介石當選中華民國總統;三十八年蔣公下野;同年政府退守台灣。由上述簡史可知,三十四年抗戰勝利返都南京後,全國百廢待舉,政府既致力全面重建,又要團結內部對抗中共,在內外艱困情勢之下,最後退守並鞏固台灣,應可算是不幸中之大幸!

 

了解光復台灣前後大陸情勢之後,再回顧三十六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前後臺灣實況,則不難體察當時中央政府面對戰後臺灣農工停滯、失菐嚴重及人民生活艱困等情形,確屬「心有餘而力不足」!而被「忍痛棄養」的台灣同胞,受日本统治虐待五十年後,欣喜重返祖國懷抱,無奈祖國竟處於危難存亡之秋,無法得到預期溫暖與慰藉,失望激憤之情又豈是祖國同胞所能完全體悟?

 

往事俱已矣,至盼同處於寶島並血濃於水的同胞,了解正確史實後,能相互了解,放下仇恨,並捐棄成見,進而彼此恕諒!

 

 

【註】:高雄暴民濫殺無辜應加追究:

一、如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四章撰述人陳翠蓮教授以上所述各節屬實,則當時高雄的情勢是這樣:

1、「33日…. 晚上8時,高雄市警察局被市民包圍,警察局長座車被焚毀,接著兩個分局及鹽埕派出所被民眾佔領,武器悉數被民眾繳去。…市警察局長童葆昭座車被焚後隻身逃到要塞司令部請求保保護,專賣局高雄分局長宓汝卓、臺灣銀行高雄分行經理曾昭詢、要塞司令部參謀謝漢忠、陳松等人被打、鐵路局華澤鈞等則全家躱到要塞,避難的中國人達一千數百人。」;

 

2、「5日,高雄巿區群情激憤,市參議員與各人民團體組成「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高雄中學成立「指揮總部」,由涂光明擔任總指揮,召集青年學生編成隊伍,進攻憲兵隊、陸軍醫院及軍械倉庫,收繳武器甚多。且因臺籍警員二百多人參加行動;另有部份民眾進攻高雄監獄,放出犯人二百餘人。」

 

3、「35日,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破只剰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

 

4、「(3)月6日上午9時,不知有詐的高雄市長黃仲圖、參議會議長彭清靠、及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臺電公司高雄辦事處主任李佛續等6人上山,涂光明等提出『和平九條件』,發現涂光明身懷手槍,動機可疑。」

 

二、彭孟緝六日下午2時「下令開始攻擊」後,遭遇二次突襲:

1、「當要塞部隊抵達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率領學生開槍阻擋」;

 

2、「第21師獨立團接著轉向高雄第一中學,因雄中二樓建築物有人發槍擊中兵士,造成傷亡」。

 

三、「第21師獨立團一路上以機槍向天空掃射,答答槍聲產生恐嚇驅散作用,民眾紛紛害怕走避」,另「到市府先丟手榴彈進去,聲音極大,丟了數顆之後士兵進來開槍」,並非一開始就對高雄市政府、火車站、高雄第一中學的民眾掃射。

 

四、「35日,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姑且不論「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高雄分會」、設於高雄中學內之「指揮總部」以及所謂之「民兵」是否「合法」成立,有無「法律地位」,渠等濫殺並俘虜無辜外省同胞,非法占領官署,搶奪槍械彈藥,並毆打政府官員,甚至企圖進攻高雄要塞及刺殺彭孟緝,不僅觸犯法律,並已嚴重破壞社會安定秩序。

 

五、彭孟緝身為高雄要塞司令,負有衛國保民、守護疆土之重責大任,眼見高雄市政府、火車站、憲兵隊與高雄中學等機關學校已被占領,高雄要塞及其本人性命又遭遇嚴重威脅,豈可「偷生以受辱」,並「繳械投降」?

六、三月六、七兩日,彭孟緝「下令開始攻擊」平亂,收復市政府、火車站、憲兵隊及高雄中學等機關學校,並迅速恢復全市社會秩序,《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四章撰述人陳翠蓮教授,竟然罔顧上述事實真相,誣指彭孟緝「血腥屠殺鎮壓臺灣民眾」、並稱「彭孟緝因為殺人如麻,濫殺無辜在民間得到『高雄屠』的惡名」,如此惡意扭曲歷史,非僅「太不公平」,更已嚴重損傷其專業形象!

 

七、彭孟緝下令平亂,傷及無辜同胞,固然應負法律與道德責任,但是上述暴民濫殺無辜,以及陰謀作亂份子之刑責,豈可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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