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陳唐山回憶錄》評述之四十一(田邊憲司案)
2020/04/19 14:54:43瀏覽13|回應0|推薦0

《陳唐山回憶錄》評述之四十一(田邊憲司案)

 

《陳唐山回憶錄》摘要: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日本東北大震,台灣捐贈的善款總額達到兩百五十億日圓(七十七億台幣),田邊憲司大為感動,他認為日本政府和媒體對台灣人的義舉過於冷漠,為了向世人傳達感謝台灣之意,他和友人在東京、名古屋、大阪、京都等地拿著「感謝台灣」、「支持台灣」的標語,發表街頭演說,並散發傳單。〉(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0頁第8)

 

〈田邊憲司因台灣與日本曽有五十年的歷史連結,對台灣人追求獨立自主的心情有極大的同情心,所以加入「台灣建國應援團」和「日本李登輝之友會」這些友台團體,更經常來台走動。〉(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18頁第7)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他到萬華龍山寺參加「槓響獨立鐘」的活動,四月二十三日前往AlT參加要求美國重新接管台灣的活動,五月十一日他和一群台灣友人攀登玉山,高舉「日本支持台灣獨立」的布條。經媒體報導後,有人對他感到不滿,並向政府舉報,引發相關單位對他的注目。〉(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0頁第8)

 

〈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査會」以田邊憲司有違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決議禁止其入國五年,管制期限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止。當他九月七日再度入境桃園機場時,就被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以禁止入國為由留置一夜隔日遣返日本。〉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18頁第11)

 

〈田邊憲司認為自己只是單純支持台灣獨立的訴求,並未介入台灣的政治和選舉,所以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向我國提出訴願,同年八月一日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以已逾三十日訴願期為由,決定不予受理。但是,訴願決定書卻意外露餡,出現「公開支持及鼓勵台獨,確有影響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虞」等文字,涉及思想審查。〉(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0頁第8)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立法院休會期間,我先把移民署官員找來立法院開記者會,質疑沒有犯罪紀錄的和平人士支持台獨,竟然「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中國官員訪台期間發表台灣的言論,明顯損及我國利益,為何沒看到政府以相同理由予以遣返?〉(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1頁第1)

 

〈我質疑田邊憲司支持台灣獨立,對台灣有何違害?況且,外國人主張台灣獨立是「違害國家利益」,那七成以上主張台獨或維持現狀後走向獨立的本國人是否也同樣傷害國家利益?〉(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1頁第8)

 

〈台灣是主權國家,當然有權決定外國人能否入境,但我們是民主國家,禁止入境的理由應以最小限度為原則。不論獨或統的言論,都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𤴆,外國人若有侵害我國利益或犯罪之虞(恐怖分子或有犯罪紀錄)當然應予限制,但田邊憲司是和平人士、平凡的上班族,從無犯罪紀錄,政府以言論思想限制其入境,顯有過當,是台灣民主的倒退。〉(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2頁第8)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部預算,我向李鴻源部長提出質詢。我認為,移民署針對不同國家的人入境管制採取不同標準,因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査會」以田邊憲司「公開支持和鼓吹台獨確有影響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虞」為由,禁止他入境五年,顯然是以思想言論而非危險行為做為禁止理由,非常不當。〉(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2頁第6)

 

〈相對於田邊憲司,政府對於中國人人士的態度卻寛嚴有別。例如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在台灣説:「沒有台獨,就沒有戰爭!」國台辦副主任鄭立中在屏東說:「有人主張台獨,飛彈就會對準他。」還有解放軍退役中將李際均來台參加研討會說:「中國隣國威脅不斷,還面臨藏獨、彊獨和台獨,導彈有必要。」這些言論顯然違反做客之道,根據移民署的認定標準,早已符合「公開鼓吹武力犯台,確有影響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虞」,應該被驅逐出境才對,但他們卻有別於田邊憲司,可以自由進出台灣。〉(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2頁第11)

 

〈在移民署的答覆中,實在看不出田邊憲司參與的活動有任何違法之處,就算在AlT參加要求美國軍事政府重新接管台灣的活動,也屬言論自由範疇,只要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推翻政府都在憲法保護範圍。移民署以「鼓吹」台獨為由,做為禁止田邊入境的理由,實在令人難以接受。〉(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3頁第4)

 

〈田邊憲司如果是犯罪者、暴力分子、或在台灣有暴力脅迫行為,我絕對不會幫他講話,但他只是支持一種政治理想,就像來台參加研討會發表統獨的立場一樣,如果連這種表達自由都不被允許,台灣還算是民主國家嗎?〉(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23頁第8)

 

 

[評述]:

一、「田邊憲司因台灣與日本曽有五十年的歷史連結,對台灣人追求獨立自主的心情有極大的同情心,所以(在日本)加入『台灣建國應援團』和『日本李登輝之友會』這些友台團體,更經常來台走動」,自屬他個人的抉擇和自由,但是「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他到萬華龍山寺參加『槓響獨立鐘』的活動,四月二十三日前往AlT參加要求美國重新接管台灣的活動,五月十一日他和一群台灣友人攀登玉山,高舉『日本支持台灣獨立』的布條」等,係屬政治性活動,難謂僅是「言論自由」,且已有「違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故內政部基於國家主權,「決議禁止其入國五年,管制期限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止」,並無不當!

 

二、雖然「田邊憲司認為自己只是單純支持台灣獨立的訴求,並未介入台灣的政治和選舉」,立委陳唐山也說「實在看不出田邊憲司參與的活動有任何違法之處,就算在AlT參加要求美國軍事政府重新接管台灣的活動,也屬言論自由範疇,只要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推翻政府都在憲法保護範圍」,但是田邊憲司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他到萬華龍山寺參加『槓響獨立鐘』的活動,四月二十三日前往AlT參加要求美國重新接管台灣的活動,五月十一日他和一群台灣友人攀登玉山,高舉『日本支持台灣獨立』的布條」等政治性活動,明顯皆與他當初申請來台目的不符。移民署竟以他「鼓吹」台獨為由,而未以他來台後從事與申請來台目的不符的活動為由禁止其入境,才真「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三、「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査會』以田邊憲司有違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決議禁止其入國五年,管制期限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止。當他九月七日再度入境桃園機場時,就被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以禁止入國為由留置一夜隔日遣返日本」,乃是伸張國家主權之正當表現。如果國人赴日到處宣揚「推翻日本天皇」,或「支持琉球獨立」,相信同樣也會遭到日本政府以「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為由「禁止入國」並「遣返」的命運!

 

四、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立法院休會期間,立委陳唐山把移民署官員找去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沒有犯罪紀錄的和平人士支持台獨,竟然『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中國官員訪台期間發表台灣的言論,明顯損及我國利益,為何沒看到政府以相同理由予以遣返?」不禁予人精神錯亂的感覺!陳唐山貴為立法委員,倘若認為「中國官員訪台期間發表的言論,明顯損及我國利益」,不是應該嚴正要求「政府以相同理由予以遣返」嗎?為何質疑「沒有犯罪紀錄的和平人士支持台獨」,就不會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呢?

 

五、立委陳唐山既稱「不論獨或統的言論,都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又說「以思想言論而非危險行為做為禁止理由,非常不當」,並說「他(田邊憲司)只是支持一種政治理想,就像來台參加研討會發表統獨的立場一樣,如果連這種表達自由都不被允許,台灣還算是民主國家嗎?」但是竟說「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在台灣説:『沒有台獨,就沒有戰爭!』 國台辦副主任鄭立中在屏東說:『有人主張台獨,飛彈就會對準他。』還有解放軍退役中將李際均來台參加研討會說:『中國隣國威脅不斷,還面臨藏獨、彊獨和台獨,導彈有必要。』這些言論」「根據移民署的認定標準,早已符合『公開鼓吹武力犯台,確有影響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虞』,應該被驅逐出境才對」,豈不相互矛盾衝突嗎?雖說張銘清等人的言論「顯然違反做客之道」,但是他們同是「從無犯罪紀錄」,為何就不是「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呢?叧陳唐山委員認為政府應該「以言論思想限制其入境」,不是偏見、不是「過當」、不是「台灣民主的倒退」嗎?

 

六、田邊憲司來台後「在AlT參加要求美國軍事政府重新接管台灣的活動」,顯然與其申請來台簽證目的不符,並且已逾越「言論自由」的範疇,立委陳唐山「主張」台獨,田邊憲司「支持」台獨,兩人本是一丘之貉,故陳委員說「實在看不出田邊憲司參與的活動有任何違法之處,只要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推翻政府都在憲法保護範圍」,又說「移民署以『鼓吹』台獨為由,做為禁止田邊入境的理由,實在令人難以接受」,顯然是睜眼說瞎話,強辭奪理!試問待他「使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推翻政府」後,又如何禁止其入境?

 

七、主張台灣獨立,必先消滅中華民國,才能建立新國家。國內少數分子以「言論自由」為名,企圖消滅中華民國,付諸行動之前,雖屬「言論自由」,然一旦付諸行動,則非國法所能容許。田邊憲司「對台灣人追求獨立自主的心情有極大的同情心,所以(在日本)加入『台灣建國應援團』和『日本李登輝之友會』」,雖是其個人自由,但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他到萬華龍山寺參加『槓響獨立鐘』的活動,四月二十三日前往AlT參加要求美國重新接管台灣的活動,五月十一日他和一群台灣友人攀登玉山,高舉『日本支持台灣獨立』的布條」等活動,都是「政治性動作」,明顯已逾「言論自由」範疇。如果有人公開聲明「支持放火燒掉你家」,難道還能容他「侵門踏戶」,不怕他入門後煽風點火嗎?立委陳唐山以「言論自由」為藉口,完全漠視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顯然有失偏頗!

 

八、警察抓到小偷,小偷只能設法證明自己未曾犯罪,徒然抱怨警察不抓別人只抓他,並無濟於事!立委陳唐山應該要求內政部禁止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的人入境,以維護「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而不應質疑為何「只是禁止曾入境從事政治活動」的田邊憲司一人!本案陳唐山委員自始罔顧國家利益和安全,利用特權向内政部質詢施壓,強辭奪理,昭昭可鑑,確實令人不齒和遺憾!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mpan120740&aid=13257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