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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動保,必須檢討!
2016/08/29 23:24:18瀏覽225|回應0|推薦7

        筆者上週某晚突然接到一通電話,來電者竟是住家附近的某派出所警員,他在電話中說:「請問是邱先生嗎?你是不是有從一位黃小姐那邊抱走一條狗?」

    我的回答是:「有,可是那是動保處的人說……」

    「有齁?那電話裡不方便多說,請你馬上來派出所一趟,我姓林,找我就可以了。」他立刻打斷我說。

    於是當天晚上十一點,我下班後急忙趕到派出所,才從林姓警員口中得知,那位黃小姐五月時就報案說她的狗被偷走,說是我把她的狗抱走的,而這樣的行為,已構成了「竊盜」,如果移送的話,很有可能會過。當下的我不禁氣結,因為我和整棟公寓的鄰居都沒告那位黃小姐虐狗兼擾鄰了,她居然反咬我偷狗?我立刻向林警員解釋:「我沒有偷她的狗,我是動保處的人要來把狗抓回收容所的時候,不忍心牠進去受苦,才詢問動保處的人說,如果我們為牠找到認養人了,牠還需要送回收容所嗎?他們說不用。我們又問他們需要簽甚麼證明書嗎?他們也說不用,可以直接抱走沒有問題,我才把牠抱走的。」

    結果林警員卻告訴我:「有啊,我有打去確認啦,他們說他們知道那隻狗是有人的之後就沒再處理了,他們不承認有這件事啊,而且你們當時也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這叫便宜行事,如果要送的話還是很有可能會過的。」

    這時的我,心中只有一個想法:我被動保處的人出賣了!

    我沒有料到,一個以保護動物為宗旨的公家機關,不僅便宜行事,還會在出事的第一時間撇清責任,陷民眾於不義!黃小姐惡人先告狀固然可恨,但是動保處的人瀆職又卸責卻讓我恨上加恨!

    尤有甚者,當我苦思了一夜,決定挺身捍衛那隻狗兒的生存權,不惜為牠鬧上法院,也要把牠留在現任飼主的身邊時,林警員卻又告訴我說:「就算你最後因為有動保處的人出面作證,判你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是民法──你可以去翻法條──還有一項叫做『絕對物權』,也就是就算你沒事了,那隻狗還是會判還給黃小姐,因為動保處的人沒有權力中斷她的物權,就是沒辦法沒收她的狗就對了啦。」

    最終,我方是以六千元的代價向那位黃小姐「贖回」這隻狗並達成和解,才總算結束這場鬧劇。但是我不禁想問:像我這樣一介平民,只能花錢甚至賭上自己的未來才能勉強挽回一條受虐的生命,但是堂堂市立動保處,是政府特別編列預算來守護轄內動物生命和福祉的單位,難道他們能做的事就只有拿著相機拍幾張照片,或是開幾張不痛不癢的勸導單,最後官腔地丟下一句「如果動物沒有立即生命危險,我們也不能怎麼樣」這樣而已嗎?

    如果真是如此,那我不得不說:如此動保,真的必須檢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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