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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2 22:31:53瀏覽623|回應0|推薦1 | |
鍾潔希 --- 原為男性,後轉換性別成為女性。基督徒,已婚。 就如我在節中說過的:雖然鍾潔希小姐是一位變性者﹐還是一位基督徒﹐但因為她是一個好人、一個有愛心的人﹐所以我選擇接納她(而接納﹐不代表你就是認同對方的說法、做法﹐或是你會選擇他所選擇、做他所做的)。 讓我們先來看看「判斷」和「論斷」的差別:- 我不知道她變換性別的選擇是對還是不對,或當她見主面的時候主認不認她,但我知道她至少是一個好人、一個有愛心的人,所以我選擇接納這位姐妹,其他的事,我交給神。這位姐妹的選擇是對還是不對,我交給神去審判。因為她的例子不能算是同性戀,而是變換性別,這倒是件新鮮事、是聖經沒有提到的。所以,該交給神的事,我交給神,我不論斷。她的選擇,是她的選擇;而我的選擇,是「接納」。 「多愛」不會是罪,最多只是過錯,就像溺愛孩子的父母;「不愛」才是罪,就像不愛甚至虐待孩子的父母。因為聖經也說:「知道何為善卻不為,就是罪了」(雅各書4:17)。到時在審判台前,神若是以她為無罪的,那我們不就成了自以為義的罪人了?所以,我寧願到時面對神的責備(因為我的過錯)﹐也不要面對神的震怒(因為我的罪)!而我接納一個人的條件很簡單,就是只看他/她是不是一個好人、有愛心的人,或是不是一個已悔改、新造的人。 我該做的部份,是愛和接納,我若沒有做到,神就會討我的罪。所以,她的選擇,是她的選擇,而我的選擇,是「愛這位姐妹、接納這位姐妹,還有她的伴侶、家人」;有一天,她要為她的選擇負責,我也要為我的選擇負責。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會和我有同樣的想法和做法,但就算沒有人和我有一樣的想法和做法,我還是會這麼做,就是「接納這位姐妹」。 甚麼叫「情有可原」?甚麼叫「法律不外人情」?有神的﹐問神﹐沒神的﹐問良心! 耶穌也說:「在這裡有一人(耶穌)比殿(律法)更大。『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 《馬太福音12:1-7》 所以﹐神是「定有罪的為有罪、定無罪的為無罪」﹐但我們卻很常「定無罪的為有罪、定有罪的為無罪」(像我就常常被‘定罪’﹐就如被一些惡人定罪﹐如脾氣壞、不寬恕等等﹐還有之前被一些教會的‘狼’定的許多罪…卻不知時候到了的時候﹐將是我要審判他們…不信?往下看你就知道了…) 《馬太福音7:3-5》 《馬太福音23:23》 我不說我接納甚麼人﹐我只告訴你我不接納的是甚麼人﹐因為我接納的人比我不接納的人多﹐(所以若要告訴你我接納的是甚麼人﹐恐怕會有長長的一份名單)——聖經裡只告訴我:耶穌不接納、不認的﹐只有作惡的人:- 《馬太福音7:21-23》 甚麼是「作惡的人」——淫亂(無論是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變換性別)、偽善、貪婪、拜偶像、辱罵、醉酒、勒索…;犬類、非人類…(聖經還提到許多,可以自己去找) 甚至當法利賽人論斷耶穌與麻痲風病人一起、是妓女和稅吏的朋友時﹐聽聽衪說了甚麼:- 所以﹐如果連(已沒有再作惡、有悔改之心的)罪人我們都應接納﹐何況那還沒有定罪的?(還不確定有沒有罪的)當然﹐我若只憑以上聖經的幾句話作為依據﹐那我也是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人了。但你若看完四本福音書﹐你就會發現:耶穌有些事雖然沒說,但衪以衪的身教行了出來給衪的門徒看;有些則是行了出來,衪的門徒不明白,衪才給他們解釋(如洗腳、彼此服事的精神)。 所以﹐我所提到的這位姐妹如果是個淫亂的人或是個作惡的人,我不會接納她(甚至會像聖經所說的:「連和她吃飯都不可」)。但她卻不是,所以我接納她。願意和我一起接納這位姐妹的人,無論是不是基督徒,請和我一起來接納她、她的伴侶和她的家人。見得到他們的人,甚至應該主動的向他們表達你們的善意、關懷和愛,尤其是主內的弟兄姐妹們,因為他們之前一定受到很多的壓力和渺視。 但你接不接納她,不要受別人(包括我)影響,你要自己思考、決定,尤其是主內的弟兄姐妹。要知道:我們有一天都要在審判台前,為自己的選擇、想法和做法向神交帳。所以,我們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想法和做法負責——無論是這位姐妹、我、你、其他的人…所以,你要自己思考和選擇:該不該和要不要來接納這個人/這位姐妹。而且,不是表面上的愛和接納,而是從心裡切切實實去做的,因為裝出來的愛﹐不會是真正的愛﹔裝出來的接納﹐也不會是真正的接納— —「愛人不可虛假」、「愛人不只在舌頭、言語上,也要在愛心和誠實上」… ------------------------------------------------------------------------- 《關於同性戀》 《羅馬書1:26-28﹐32》 註:是指那些「放縱」、「故意不認識神」、明知這麼做是不對卻還要那麼做的人﹐而且是「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但很多這樣的人卻是不知道、不認識神的時候做的(不知者不罪)﹐而且他們也沒有放縱、縱慾…﹐或是自己做了也去影響別人。 就如鍾潔希姐妹的例子:她那麼做﹐是她自己的選擇﹐她沒有影響別人、叫別人也那麼做。若她自己這麼做、也叫許多人像她一樣那麼做、說那樣做是對的﹐那她就真的是有錯、有罪了。 耶穌也曾說過:「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路加23:24)
而且﹐若要說到不能接納、不應和他們來往的人﹐甚至連和他們吃飯都不可的人﹐聖經倒有提到:- 《帖撒羅尼迦後書3:14-15》 《哥林多前書5:9-13》 所以﹐不是基督徒的人﹐就算對方是淫亂、貪婪、勒索等等的﹐都與基督徒無關﹔但對方若是基督徒﹐就要「交給教內的人審判」,不悔改的就「趕出去」。 所以﹐聖經的確有提到同性戀的事﹐卻沒有說不接納他們(指教外的人﹐除非對方是個作惡的人﹐如淫亂、貪婪、勒索等等的。若是教內的﹐就需規勸、幫助他們。若是要成為基督徒的﹐就要告訴對方:同性戀在基督教信仰裡是不被允許、是有罪的;若成了基督徒卻還有同性戀的思想(如看到同性起淫念,比看到異性起淫念更嚴重)和行為(同性戀的親蜜和性行為等)﹐就要按著律法受審判﹐因為「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但在世界各地﹐卻有許多的同性戀者不只被排斥、戲弄…﹐甚至還被攻擊、逼迫、殺害…對他們這樣做的人﹐如果還是基督徒的話﹐就要小心了﹐因為你有禍了! 《羅馬書2:1-12》 《羅馬書2:17-29》 所以我的領悟是:審判他們的是神﹐我們只要「愛」他們——而這「愛」,包括了(出於愛的)規勸、責備、管教…;「憑愛心說誠實話」,「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敵人連連親嘴卻是多餘」(可見有些人的嘴,包括一些‘基督徒’的,雖然甜如蜜、和你連連親嘴、擁抱、問安…,卻是你應要防備的人﹐是「口蜜腹劍」的人;他們心裡懷的﹐是惡念,想的﹐也是要怎麼陷害人、毀謗人…) 另外﹐有些人當然也會說:「我責備你 / 我是為你好…」,但其實卻是趁機攻擊對方…差別在哪裡?— —有沒有「愛」(動機、出發點)。所以﹐有時就算我要說的都一樣﹐但如果動機/心態不對﹐我就不說﹔等動機/心態對了﹐我再說﹐雖然我可能說出來的都是一樣的話﹐但動機卻大不同… 很多人當然認為人不知道就好﹐但相信有神、相信神會在意、相信神會審判的﹐就要有行為(有形)也有信心(無形)、用對的動機做對的事(有些人是懷著錯誤的動機做對的事﹐如為了某個女性或男性而去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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