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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廣播週誌
2006/03/12 22:31:53瀏覽623|回應0|推薦1

鍾潔希 --- 原為男性,後轉換性別成為女性。基督徒,已婚。

就如我在節中說過的:雖然鍾潔希小姐是一位變性者﹐還是一位基督徒﹐但因為她是一個好人、一個有愛心的人﹐所以我選擇接納她(而接納﹐不代表你就是認同對方的說法、做法﹐或是你會選擇他所選擇、做他所做的)。

讓我們先來看看「判斷」和「論斷」的差別:-
「判斷」:就所知道的作一個結論(但因著想法、經驗、價值觀等等的關係,有時這個判斷可能是對也可能是錯的,或是因人而異的)。
「論斷」:對不知道或不確定的下武斷、斷章取義的結論。
(雖然在英文裡,「判斷」和「論斷」甚至「審判」都是用同一個字「judge」來表達,但卻有不同的意思,尤其我們如果是看整個句子、上下文甚至整本聖經的話)

我不知道她變換性別的選擇是對還是不對,或當她見主面的時候主認不認她,但我知道她至少是一個好人、一個有愛心的人,所以我選擇接納這位姐妹,其他的事,我交給神。這位姐妹的選擇是對還是不對,我交給神去審判。因為她的例子不能算是同性戀,而是變換性別,這倒是件新鮮事、是聖經沒有提到的。所以,該交給神的事,我交給神,我不論斷。她的選擇,是她的選擇;而我的選擇,是「接納」。

「多愛」不會是罪,最多只是過錯,就像溺愛孩子的父母;「不愛」才是罪,就像不愛甚至虐待孩子的父母。因為聖經也說:「知道何為善卻不為,就是罪了」(雅各書4:17)。到時在審判台前,神若是以她為無罪的,那我們不就成了自以為義的罪人了?所以,我寧願到時面對神的責備(因為我的過錯)﹐也不要面對神的震怒(因為我的罪)!而我接納一個人的條件很簡單,就是只看他/她是不是一個好人、有愛心的人,或是不是一個已悔改、新造的人。

我該做的部份,是愛和接納,我若沒有做到,神就會討我的罪。所以,她的選擇,是她的選擇,而我的選擇,是「愛這位姐妹、接納這位姐妹,還有她的伴侶、家人」;有一天,她要為她的選擇負責,我也要為我的選擇負責。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會和我有同樣的想法和做法,但就算沒有人和我有一樣的想法和做法,我還是會這麼做,就是「接納這位姐妹」。

甚麼叫「情有可原」?甚麼叫「法律不外人情」?有神的﹐問神﹐沒神的﹐問良心!
一個小孩若因為肚子餓而偷了一粒包子吃﹐應拉他去見官、定他與別的偷包子的人同罪﹐甚至判他死刑嗎?在聖經「申命記」中也說「過打四十﹐就是輕賤弟兄」(就如我之前提到:一位犯姦淫、想振作自己﹐卻反被一位‘弟兄’性騷擾與侮辱的姐妹)。所以﹐就算她所做的不對﹐但許多人所判她的‘刑’﹐會不會太重、過了她所當受的?

耶穌也說:「在這裡有一人(耶穌)比殿(律法)更大。『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

《馬太福音12:1-7》
那時,耶穌在安息日從麥地經過。他的門徒餓了,就掐起麥穗來吃。
法利賽人看見,就對耶穌說:看哪!你的門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
耶穌對他們說: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
他怎麼進了神的殿、吃了陳設餅,這餅不是他和跟從他的人可以吃的,惟獨祭司才可以吃。
再者,律法上所記的:當安息日,祭司在殿裡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你們沒有念過嗎?
但我告訴你們:在這裡有一人比殿更大。『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

所以﹐神是「定有罪的為有罪、定無罪的為無罪」﹐但我們卻很常「定無罪的為有罪、定有罪的為無罪」(像我就常常被‘定罪’﹐就如被一些惡人定罪﹐如脾氣壞、不寬恕等等﹐還有之前被一些教會的‘狼’定的許多罪…卻不知時候到了的時候﹐將是我要審判他們…不信?往下看你就知道了…)

《馬太福音7:3-5》
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
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對你弟兄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
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

《馬太福音23:23》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所以,先做那更重要的吧!)

我不說我接納甚麼人﹐我只告訴你我不接納的是甚麼人﹐因為我接納的人比我不接納的人多﹐(所以若要告訴你我接納的是甚麼人﹐恐怕會有長長的一份名單)——聖經裡只告訴我:耶穌不接納、不認的﹐只有作惡的人:-

《馬太福音7:21-23》
耶穌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

甚麼是「作惡的人」——淫亂(無論是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變換性別)、偽善、貪婪、拜偶像、辱罵、醉酒、勒索…;犬類、非人類…(聖經還提到許多,可以自己去找)
所以﹐就算是異性戀者﹐但如果是見異思遷、一腳踏兩船、搞婚外情等等的﹐不要以為我會對這樣的異性戀者有多大好感;基督接納的﹐我也接納;基督不接納的﹐我也不(敢)接納…

甚至當法利賽人論斷耶穌與麻痲風病人一起、是妓女和稅吏的朋友時﹐聽聽衪說了甚麼:-
《馬太福音9:10-12》
耶穌在屋裡坐席的時候,有好些稅吏和罪人來,與耶穌和他的門徒一同坐席。法利賽人看見,就對耶穌的門徒說:你們的先生為甚麼和稅吏並罪人一同吃飯呢?耶穌聽見,就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

所以﹐如果連(已沒有再作惡、有悔改之心的)罪人我們都應接納﹐何況那還沒有定罪的?(還不確定有沒有罪的)當然﹐我若只憑以上聖經的幾句話作為依據﹐那我也是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人了。但你若看完四本福音書﹐你就會發現:耶穌有些事雖然沒說,但衪以衪的身教行了出來給衪的門徒看;有些則是行了出來,衪的門徒不明白,衪才給他們解釋(如洗腳、彼此服事的精神)。

所以﹐我所提到的這位姐妹如果是個淫亂的人或是個作惡的人,我不會接納她(甚至會像聖經所說的:「連和她吃飯都不可」)。但她卻不是,所以我接納她。願意和我一起接納這位姐妹的人,無論是不是基督徒,請和我一起來接納她、她的伴侶和她的家人。見得到他們的人,甚至應該主動的向他們表達你們的善意、關懷和愛,尤其是主內的弟兄姐妹們,因為他們之前一定受到很多的壓力和渺視。

但你接不接納她,不要受別人(包括我)影響,你要自己思考、決定,尤其是主內的弟兄姐妹。要知道:我們有一天都要在審判台前,為自己的選擇、想法和做法向神交帳。所以,我們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想法和做法負責——無論是這位姐妹、我、你、其他的人…所以,你要自己思考和選擇:該不該和要不要來接納這個人/這位姐妹。而且,不是表面上的愛和接納,而是從心裡切切實實去做的,因為裝出來的愛﹐不會是真正的愛﹔裝出來的接納﹐也不會是真正的接納— —「愛人不可虛假」、「愛人不只在舌頭、言語上,也要在愛心和誠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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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戀》

《羅馬書1:26-28﹐32》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註:是指那些「放縱」、「故意不認識神」、明知這麼做是不對卻還要那麼做的人﹐而且是「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但很多這樣的人卻是不知道、不認識神的時候做的(不知者不罪)﹐而且他們也沒有放縱、縱慾…﹐或是自己做了也去影響別人。

就如鍾潔希姐妹的例子:她那麼做﹐是她自己的選擇﹐她沒有影響別人、叫別人也那麼做。若她自己這麼做、也叫許多人像她一樣那麼做、說那樣做是對的﹐那她就真的是有錯、有罪了。

耶穌也曾說過:「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路加23:24)


所以﹐一個人若是不知道是錯的時候做的﹐或是照著他所認為對的去做﹐那就算做錯了﹐也不算有罪(就如鍾潔希姐妹之前選擇了變性、就如我選擇接納鍾潔希姐妹)。但那些知道是錯還去行的,他們的罪在他們那麼做的時候﹐就定了﹔除非他們認罪悔改﹐不然他們的罪就還在他們的身上。

而且﹐若要說到不能接納、不應和他們來往的人﹐甚至連和他們吃飯都不可的人﹐聖經倒有提到:-

《帖撒羅尼迦後書3:14-15》
若有人不聽從我們這信上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

《哥林多前書5:9-13》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
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所以﹐不是基督徒的人﹐就算對方是淫亂、貪婪、勒索等等的﹐都與基督徒無關﹔但對方若是基督徒﹐就要「交給教內的人審判」,不悔改的就「趕出去」。

所以﹐聖經的確有提到同性戀的事﹐卻沒有說不接納他們(指教外的人﹐除非對方是個作惡的人﹐如淫亂、貪婪、勒索等等的。若是教內的﹐就需規勸、幫助他們。若是要成為基督徒的﹐就要告訴對方:同性戀在基督教信仰裡是不被允許、是有罪的;若成了基督徒卻還有同性戀的思想(如看到同性起淫念,比看到異性起淫念更嚴重)和行為(同性戀的親蜜和性行為等)﹐就要按著律法受審判﹐因為「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但在世界各地﹐卻有許多的同性戀者不只被排斥、戲弄…﹐甚至還被攻擊、逼迫、殺害…對他們這樣做的人﹐如果還是基督徒的話﹐就要小心了﹐因為你有禍了!

《羅馬書2:1-12》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麼?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因為神不偏待人。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羅馬書2:17-29》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或作也喜愛那美好的事),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基督徒的身份)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就不能算是基督徒)。所以那未受割禮的(不是基督徒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知道我為何說我(們)將會審判一些惡人和‘狼’了吧?因為如果「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都要審判那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假基督徒)」﹐那些是真猶太人又受真割禮的(真基督徒),豈不是更有權審判這些人?)

所以我的領悟是:審判他們的是神﹐我們只要「愛」他們——而這「愛」,包括了(出於愛的)規勸、責備、管教…;「憑愛心說誠實話」,「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敵人連連親嘴卻是多餘」(可見有些人的嘴,包括一些‘基督徒’的,雖然甜如蜜、和你連連親嘴、擁抱、問安…,卻是你應要防備的人﹐是「口蜜腹劍」的人;他們心裡懷的﹐是惡念,想的﹐也是要怎麼陷害人、毀謗人…)

另外﹐有些人當然也會說:「我責備你 / 我是為你好…」,但其實卻是趁機攻擊對方…差別在哪裡?— —有沒有「愛」(動機、出發點)。所以﹐有時就算我要說的都一樣﹐但如果動機/心態不對﹐我就不說﹔等動機/心態對了﹐我再說﹐雖然我可能說出來的都是一樣的話﹐但動機卻大不同…

很多人當然認為人不知道就好﹐但相信有神、相信神會在意、相信神會審判的﹐就要有行為(有形)也有信心(無形)、用對的動機做對的事(有些人是懷著錯誤的動機做對的事﹐如為了某個女性或男性而去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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