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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志新甲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2010/07/02 00:16:11瀏覽1767|回應14|推薦2

勵志新甲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屈竹林

記 錄:蘇龍水

出席委員:鄭寶聰(1)戚振雄(2)李永珍(3)陶家瑞(4)陳安麟(5)陳妍君(6)張忠孝(7)陳金壽(8)屈竹林(9)曹延福(10)衡登雲(11)吳文台 (12)林榮政(13代理)彭耀文(14)梁有華(15)唐意康(16缺席)李長清(17)孫雪昌(18)朱家敏(19)孫長瑞(20缺席)袁振新(21)江國華(22)黃祉春(23)王雙勇(24)胡大源(25)凌潤山(26)張雲弟(27)黃世堯(28)歐桂琼(29代理)唐棣(店舖)。

應到30人,缺席2人,實到:28人。

壹、

主席致詞: 今天是第三屆管委會第1次委員會議,本次會議應到30人、缺席2人實到:28人,合於法定開會人數,本人在此宣布開會。

貳、

前任、新任主任委員交接: 第二屆主任委員吳文台先生將『資產移交清冊』移交第三屆主任委員屈竹林先生,餘略。

參、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決議事項:拍照並發函請岡山路69號經營火烤二吃店舖限期改正,限期後仍未改 正,則發函縣府處理。

辦理情形:

一、於5/19日以勵甲字第09905004號函請岡山路69號店家、屋主於文到七日內 配合改善,惟至6/7日止仍未見改正。

二、於6/8日以勵甲字第09906004號函,請高雄縣政府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依法處置。

肆、

工作報告:

 萬安蔡襄理:

一、5月份工作報告書面資料請參閱,擇重點報告如后。

二、已對管理費欠繳6期(含)以上之住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共計有19戶。其中4 戶已至管委會繳費、3戶因無法送達或區權人已死亡駁回、3戶於簡易法庭完成調解(同意分期付款),9戶送強制執行(1戶法院已執行查封、1戶法院從其銀行戶頭扣款、3戶已前來繳清、1戶待法院排定執行日期、3戶取得債權憑證)、1戶願意分期付款、2戶本月份直接提告。

三、本月份管理費經催收,己收回欠繳管理費計21萬4,932元整,其餘部份將持續進行法律程序;99年1月累計至今83萬7,192元整,這是公司督察與辦公室小姐共同努力的結果。

 四、前陣子時間,管委會為了車輛進出管制做了柵欄機,由於管理員對柵欄機的管制狀況有必須要改進的地方,在下週四、五安排教育訓練時,對柵欄機的管制、管理室人員工作狀況會統一宣導、教育。各位委員有其它寶貴意見均可以直接向郭督察或公司建議。

 8棟陳委員:

本棟住戶向我反映,其向管理室反映事情,管理員竟回覆:你們這棟的住戶水準太低。如果你是住戶心裡做何感想,請萬安公司對管理員處理事情的態度與住戶的對話有需要好好的檢討改進。

萬安蔡襄理:

會利用下週保全人員教育訓練時再加強教育,針對管理員對話不當在此向委員及貴棟住戶表示抱歉之意。

 8棟陳委員:

南大門外停放很多機車,我出去倒垃圾注意好多次,可能吹南風或北風造成地面髒亂,每次都需要我去反映了才會找人去打掃,南大門是我們社區的門面,倒垃圾時巠常有住戶問我這是怎麼一回事?我也沒辦法答出來,請加強改進,如果再依然如此,下次與公司續約意見調查時我會投反對。

27棟張委員:

前幾天有朋友來找我,到西一門辦會客,結果管理員告訴他要去西二門才可以辦會客,我是住27棟我不知道社區是什麼時候規定,你住哪一棟就要從哪一棟去辦會客,我不曉得管理員是不願意給他辦會客或是怎麼一回事,折騰半天最後他還是有讓他辦會客進來,希望澄清一下。

萬安蔡襄理:

在下週教育訓練時會加強教育。

萬安郭督察:

27棟的管理室在西二門,他的對講系統可以直接跟27棟住戶連繫,別的管室是沒有辦法直接通聯,所以連絡上會稍為有一點困難度,才會希望訪客可以至負責該棟的管理室去辦理會客,但不是說規定一定要到哪一個管理室才可以辦會客。

27棟張委員:

我認為這樣會對社區住戶會帶來困擾,因為訪客從各地來並不熟悉社區的管理室情況,而且各管理室都可以互相通聯,可以代為通報並聯絡住戶查證,應該是任何一個管理室都可以辦會客進來才對。萬安郭督察:會檢討改進。

 28棟黃委員:

一、萬安在這邊有些地方有缺失,在此很感謝總幹事、督察,有很多案件電話打了,總幹事會幫我們處理,還有天我們一樓大門故障督察很積極協助處理。

二、上次區權會紀錄由總幹事記錄,他哪邊有錄音我這邊有錄影,他說我們里以前的路燈是由我們認養,我講的是由我們維護而不是講認養,會議紀錄請總幹事更正。

4棟陶委員:

我常由北車道進出,經常看到有人在崗哨聊天,我們沒有辦法禁止住戶聊天但管理員應主動請其離開,如果不改進,下次將採取罰錢的方式,因為頻率太高了。

萬安蔡襄理:

各位委員所指正的事項,我們整理一下在下週的保全人員教育訓練時會重新教育、宣導。

 19棟朱委員:

5/28日18、19棟附近有人男扮女妝,在B1F、B2F嚇年輕的女性住戶,雖然沒有抓到但組長跟當晚的值班人員都很盡責,希望繼續努力,因為這二年來的確給我們帶來莫大的困擾,我們抓不到。

萬安蔡襄理:

我會交代組長再繼續處理一下。

巨星陳先生:

一、書面資料請參閱。

二、5/9日11棟B2F更換一組水池水位感測器。

三、5/20日蓄水池逆止閥更換完畢。

四、5/28日第11-13棟高矮燈管線重新更換完畢。

 28棟黃委員:

巨星5月份的工作月報表寫所有消防缺失建議改善,後面寫損壞建議改善,我不知道損毀些什麼?因為消防關係到我們的安全,今天大家都是委員也是住戶,上次5、6棟哪邊漏水漏了一個多小時,不管水費是由大公或小公出哪是另外一回事。偶爾有些緊急狀況,跟總幹事或幹事講有些基本的開關在哪裡?有哪些狀況如何應變處置?當時電話一直打,催啊!急啊!另外我希望你答覆我們消防到底有哪些缺失,如果今天無法說明,希望下次會議說明。巨星陳先生:針對消防缺失改善,消防隊都有乙本我們大樓消防有需要改善的缺失資料,要再列印資料才能給委員參考。

 21棟袁委員:

每個月對消防有做些什麼維護?

巨星陳先生:

就現在大致上所看的,本社區的消防設施在建設公司交給我們委員會的時候就有很多地方到現在有缺失,也損壞很多東西。本公司大致上對機組無論好壞都會做測試、保養。

21棟袁委員:

哪就是說現在都沒有做保養跟維護。

巨星陳先生:現在也是有。

 21棟袁委員:

有維修,哪為什麼社區有警報的時候會沒有響?

巨星陳先生:

不是維修,哪是說我們公司對於好的東西會實施維護

 21棟袁委員:

你說建設公司,哪時候你們在哪裡?,不要隨便說建設公司交給你們是壞的,你要有證據啊!你們一固月的維護費好幾萬,據我所知26棟、11棟它在悶燒的時候,所有的機器都不會叫,是住戶發現冒煙了才打電話報警,哪你們說有維修到什麼東西,要讓所有的委員瞭解。

啓元黃先生:

一、5月份工作報告詳如書面資料,請參閱。

二、建議事項:高雄縣政府環保局六科於5/26日派員來察看污水廠,如何改善排氣 的問題,由於除臭系統的最後一道是活性碳處理,這一道的活性碳已經使用很久從未更換,可能已經失效,也可能吸附很多髒東西,再排放於空氣中,所以建議管委會雇工把這些活性碳挖除。

22棟江委員:

活性碳建議挖除,哪就是說有跟沒有都是一樣嗎?。

啓元黃先生:

因為已經使用了好幾年,失效後可能已經潮溼、發霉,所以環保局才建議我們挖除。

22棟江委員:

可不可以講清楚一點,不用活性碳到底對空氣會不會有影響?

啓元黃先生:

前面有消毒水處理過了,再經過活性碳,現在就是活性碳已經失效了,結果把失效的東西又抽氣出來。

22棟江委員:

哪活性碳到底有沒有用啊!

啓元黃先生:

有用啊!

22棟江委員:

有用的話,挖除掉可以嗎?

啓元黃先生:

可以換新,所以建議挖除或換新。

 22棟江委員:

換新大概要多少錢?

啓元黃先生:不瞭解。

 22棟江委員:

哪你這樣建議只建議一半,你們比較專業,應該將優缺點、大概的價位提報出來讓委員會心裡有個數,這個情況到底怎麼樣?你只建議挖除看起來怪怪的。

啓元黃先生:

會請公司報價過來。

環保彭委員:

活性碳是屬於最緊急狀況下才用的、平時不用,它有使用年限約一年至一年半,廠商交給我們就已經失效了,失效後可能會結塊、發霉、惡臭,前面第一階段處理ok的、不臭,經過活性碳反而變臭了。環保局是監督單位,這部份他建議我們把它處理掉。哪我們先它挖掉,挖掉以後看效果怎樣,再預估價錢,據我所知光挖掉可能就要一萬多元,重新更換補充可能更貴,所以處理的方式有很多種,不一定要換新,如果說哪已經用不著,哪挖掉就好了。現場操作人員會依據其操作經驗跟情況跟我討論怎麼做最好,廠商的建議不一定要完全實施。我們就先依環保局的指示將活性碳挖除,價錢也會去詢問。

光宙陳主任:

5月份工作報告,詳如書面資料請參閱,乙點補充報告:北門管理室管9~13棟包含車道有16個讀卡機,之前9、10、11棟有8個讀卡機出了問題,只能透過管理室開門。之後請原廠工程師從台北下來做測試,發現有一連線主機一組線有問題,更換主機。主機更換後是正常的,但因版本問題、運作三天後又出現狀況,原廠工程師再下來更換接線方式、軟體版本後,目前北門管理室已恢復正常。

 21棟袁委員:

請問所有住戶家中有緊急押扣,有無測試?

光宙陳主任:

在去年一月份整個社區有做測試,因為住家卧室的押扣,按下去就會卡住,必須再按一次才會復歸,當時就發現有幾戶按下去後就忘了再按回來,導致管理室的啦叭有打開就會叫,有請當下的管理室去通知各住戶復歸。

 21棟袁委員:

監控系統是正常的嗎?

光宙陳主任:

監視器是正常的,如果是你說的緊急押扣,只要住戶有它復歸,管理員在管理室有把它復歸,哪它就是正常的。

 21棟袁委員:

請問監控系統主機在哪?

光宙陳主任:

在各管理室的電腦。

21棟袁委員:

啦叭會響嗎?

光宙陳主任:

如果啦叭是正常的,哪它就是會響。

21棟袁委員:

監控系統麻煩請測試一下,如果住戶沒有復歸,麻煩請萬安的管理員通知住戶復歸,巨星也要配合一下(包括B2F水池水位、消防部份),因為有很多設施對社區是很好的環境。像我打內線就不用錢,大家要有愛心,有什麼困難你們幾個協力廠商幫忙擋一下,不要把整個社區越搞越爛。

 22棟江委員:

啟元寫污水廠本月份污泥抽了三次、以前只抽乙次,這透漏了一個警訊,這個警訊代表的是什麼?管委會要注意什麼,以前抽乙車一萬元,五月份抽三車。

啟元黃先生:

以前一個月是抽二車,這個月抽三車是因為以前終沈槽污泥泵浦故障,污泥都沈澱在下面,但5/7日終沈槽污泥泵浦已裝回來,把很多污泥抽到污泥池去,用水肥車抽乙車又抽不完,污泥池污泥太多會結塊,屆時就必須派人下去用挖的,所以抽了三車情況才告疏緩,以後大概一個月抽1~2車。

 28棟黃委員:

在洗水塔有施工時的前、中、後照片,希望以後協力廠商施工時前、中、後照片照一下。因為這裡有很多棟委根本不瞭解什麼是揚水泵浦,幾馬力的,委員會是合議制的,要讓大家瞭解。

啟元黃先生:

我們施工的時候都有照相,送發票的時候順便送相片過來。

28棟黃委員:

要公布一下。

※ 合約維護商先行離席。

財務凌委員:

一、財務結算至99年5月31日止結餘:1,536萬3,423元(含定存金額1,350萬元整)。

二、結算至99年5月31日止,預繳管理費金額:306萬0,153元整。

三、結算至99年5月31日止,環保回收金結餘:18萬1,307元整。

監察朱委員:

新的委員會成立,要檢查委員資格是否符合規定?依住戶規約第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與罷免,其中第五款規定:所有管理委員如有喪失住戶資格者即當然解任;所有管理委員如連續欠繳二期管理費者,其職務亦當然解任。也就是說所有委員都應該按時繳交管理費,應該在會議之前將所有管理費繳清,請小幹事宣布有無有人管理費未繳。

幹事黃小姐:

之前法院程序不算的話,是沒有。

監察朱委員:

哪換句話說,之前的法院程序還沒走完。

幹事黃小姐:

之前法院程序是調解說每個月分期付款,他都有每月按期來繳。

監察朱委員:

照妳這麼說,他就是前款未清。照理是應該前款繳清才能繳後款,這樣才合理嘛!我們28棟委員之前法院規定的是否如期繳清了?法院怎麼說?

幹事黃小姐:

分11期繳納,已按期繳8期(每月繳乙期),尚有9、10、11期未繳,後面的繳到四月份。

監察朱委員:

哪應該叫他把前款付清,才是符合規約第七條第五款條文規定。

 28棟黃委員:

我請教朱委員,從前鄭副主委在法院也講,我不知道是法院的判決比較大還是我們的規約比較大。當初我也不是判決,我是跟我們的鄭副主委和解,單子在這邊,然後他規定的也經過副主委蓋章,有證據在。今天和解的結果,我也做我的承諾,我一期期的繳給我時間,後面的管理費我也都交過來,交到上個月我也知道,收據在我口袋。今天法院的判決,不是判決是當庭和解,資料在我這邊,如果你監委這邊有意見,我認為規約裡面所寫的與法院所寫的,好像法院比較大一點。為何上法院?是因為有很多疑義,有很多東西我們都不知道,就是下一個議案所提的,鄭副主委,你如果說法院的和解無效,你可以跟我們說明一下。

副主委:

很榮幸黃委員要我來解釋,但我不是法官,對不起我只能告訴你,我無權解釋。

副主委:

一、之前鎮長來社區開會時有答應我們,社區外圍四週路燈如果我們發函,他可以考慮由鎮公所來養護。鎮公所於6/2日以岡鎮字第0990011786號函回覆:茲查旨述路段本所均已設置路燈,請 委員會檢視移除大樓之週邊景觀燈後,其照明是否夠亮,可於夜間將景觀燈關掉聯絡本所查看,倘若照明足夠,,本所不再增加路燈。目前這幾條路已經都有路燈可以不必再浪費電源,也就是說鎮公所不支持社區四週外圍路燈由他們來養護。

二、6/4日高雄縣政府來函,因為當初我們為了消防負責人到底是誰,跟國防部、高雄縣政府有公文的往返,國防部也被高雄縣政府裁罰一萬元,國防部就訴願到內政部,內政部已經把訴願的判決回來,所以高雄縣政府將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的情形發給我們。

一、國防部希望不罰錢的部份被駁回。

二、因為根據消防法第2條、第6條及第37條規定,國防部已經把社區轉移給我們,我們的委員會也已經核備,所以他的消防負責人還是定是我們,但是有關設備損壞的問題,我們是要循法律的途逕去追討,但是管理權人的認定還是我們。

三、 污水廠管理負責人變更我於早上10時06分參加最後一次的辯論庭,辯論庭是很慎重的,他是三位法官除受審法官、陪審法官還有一位審判長,審判長他的說明如下:國防部把產權移交以後,我們不得拒絕當管理負責人。所以這個案子原來我們一定敗訴的,但是國防部堅持在98年6月5日有跟我們開了一個協調會,在協調會裡面有講了,有三項設備修復完了以後我們才同意變更負責人,但是這個設備就以PLC來講,還是運轉不到三個月又壞掉了,最近的一次在99年2月 9日,啟元公司也找做PLC的廠商估價需1萬5仟元,才修復其中一個模組,但是為了打這個官司我也照過相,這裡面所有的接線、銅接點通通氧化了;所以說再把它修復,回頭不知道哪時候其它模組會因為短路而把它燒壞了,我們也不知道。法官所講的意思國防部涉及民法債權篇的不完全給付,我們社區可以循法律途逕向他索賠,但是管理負責人按法律上來講我們是不得拒絕擔任管理負責人。

四、我們社區公設缺失還有很多未完成改善,在上個月我們有陳情書給許福森議長,議長也把他建案,他發了一個文請國防部、新亞公司、王金平院長、高雄縣所有藍綠立法委員都有、黃昭順立委、高雄縣政府各主管科室主管都參加,於明天14 時30分召開協調會,新亞已來函表示他當初已經交接給臨時管委會,他認為已經交接完成了,所以他不出席。但是管委會針對的是起造人(國防部),所以明天下午本人會和前面對公設比較瞭解的李前主委、胡方中將軍、總幹事按時前往參加這個協調會。總幹事:98年1月21日第一屆第14次委員會議決議,分三年每年換1/3的滅火器葯劑,本案採公告招標的方式辦理,700具滅火器換葯在98年7月7日第二屆第2次委員會議開標,由晨翊消防得標,於98年8月4日完工。今年訽問過晨翊消防,因物價上漲需漲價為每具滅火器換葯125元,但請協調後同意仍按去年得標價(每具122元)承接,請委員會決議是重新公告招標或直接交由晨翊消防以每具122元承接。

店舖唐委員:

針對滅火器的換葯,因為店舖內也有滅火器,換葯是否也包括在內?

副主委:

包括。

 23棟黃委員:

請問總幹事,滅火器換葯你只詢問過這家廠商,有問過別的廠商嗎?

總幹事:

因為去年我們是採公告招標的方式辦理,有三家來投標,由晨翊消防以最低價得標,所以先徵詢這家廠商是否願意以去年的得標價來承做,晨翊最初表示因物價上漲他必須調漲價錢為125元/具,經協調後才同意以原價錢122 元/具承做。

21棟袁委員:

像這種重大議題,建議將其列入議案再來討論。

主席:

本案列入下次會議議案。

主席:

里長來了,是否可以請其先進來報告。

監察朱委員:

程序問題,我們在5月中發函給忠孝里社區發展協會,請他針對在我們社區設立關懷據點,我們當然非常歡迎,但請他在5月底之前將相關資料送辦公室彙整,但今天里長說來就來完全不尊重管委會。我覺得他既然沒有尊重我們給他的函,他就不應該來這邊提報。我感覺在很多事情的過程中我發現里長絲毫不把我們管委會放在眼裡,比方說上禮拜包粽子,請問袁先生、屈先生有告訴他說不同意他來社區包粽子嗎?袁先生說他沒有,可是週六晚上他卻當著小凌及吳前主委面前說,我們屈主委不同意他來包粽子,我認為可能在這個對談上他在曲解、扭曲這個事實,從這二件事情我覺得里長你是一個里的代表,行政經驗相當豐富,你應該尊重社區住戶尤其是尊重我們管委會,所以你剛剛怱忙來說你還有很多事情要忙,哪我們也有很多事情要處理啊!所以我提議程序問題,不同意讓他來報告,請討論。

 11棟衡委員:

本來我也不願意接這個棟委,但我們這一棟沒有別人,然後找我出來,我相信大家都是為了社區好,不可能大家住了二、三年就搬走。像剛剛這個程序我是有點意見,像剛剛這個委員職掌報告,我們這一次有很多新人改選,相信大家對職掌可能還是有點意見,像剛剛看的機電設備維修,希望以後機電故障維修,我不知道是按月排定維修或是維修時有人跟著廠商看一下,不能說他去繞了一圈回來說修好了、錢也拿走了。

主席:

因為我們還有會議要進行,是否同意里長進來報告,我們用表決的?

監察朱委員:

我堅決贊成表決。

表決結果:

同意10票,沒通過。

 10棟曹委員:

前主委吳文台發的文,請人家來補充報告,人家來了又表決不讓人家來報告,哪你們發文不是發假的嗎?

主席:

請將文唸一下。 1

0棟曹委員:

請派員於委員會會議時列席補充報告。

主席:還有。

10棟曹委員:

最後的結果是這個樣子啊!

主席:

我將委員會發函給忠孝社區發展協會的函文內容唸給大家聽一下。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5月19日,發文字號:勵甲字第09905002號主旨:函復貴會借用本社區活動中心二樓,辦理老人照顧關懷據點案有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貴會99年5月9日高縣岡鎮忠孝社區(昇)字第0990011號函辦理。

二、 本社區活動中心依據住戶規約係屬住戶共用部份,貴會申請長期固定使用係屬約定專用,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管委會方可按照決議執行。

三、 現有社區內媽媽土風舞班、太極拳班…等活動,係屬社區住戶依活動中心借用規定,向管委會提出申請計畫後,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無約定專用顧慮後,始同意開辦。

四、 為敦親睦鄰及協助貴會辦理老人照顧關懷據點案,建議貴會於5月底前將辦理老人照顧關懷據點詳細計畫之書面資料(含關懷據點計畫中之縣府核定文號、場地位置、實施對象、辦法…等)送管委會辦公室,以利管委會於6月9日19:30時之委員會會議中討論決議,並請派員於委員會會議時列席補充報告。

28棟黃委員:

鄭副主委講的合議制、責任管理,我就事論事,當初你們有請他來列席報告,今天你不讓他進來報告哪又是另外一回事,哪這個文是誰發的,我們講說合議制,現在據我瞭解有很多東西,因為開會很麻煩,有很多東西跟委員講不到或怎麼樣,民主政治不要動不動就表決,民主政治我有發言的權利,也希望我們做會議紀錄,我這邊都有錄影。你發個文只有少數幾個人,今天這個東西你講合議制,我們到後來才知道,請問吳前主委這個文是你蓋的嗎?

12棟吳委員:

我有看過這個文。。

28棟黃委員:

有看過這個文就好,你不是說你們監委、財委有看過這個文,我希望合議制,大家都能夠瞭一下。還有鄭副主委講的,明天誰要來他派了誰,我希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廣播一下看有哪些住戶要參加,人家就不會講些有的沒的。

副主委:

去開會是議長發函給管委會,剛剛黃委員講的管委會絕對是合議制,任何一個單位都有一個負責人,公寓大廈只有一個人負責、就是主委,有的委員認為他也要負責任,請問你的責任在哪裡?請找出法律條文,因此公文只要主委看過他就可以發文,他必須要負責任的,不是你、我說了算。明天去開會,我不是去打架,不懂的人去哪裡放了一砲,對社區不利誰負責任?今天如果各位認為要討論哪也可以啊!公文也是剛到而已,收到後我們就趕快彙整資料,大家不要認為彙整資料是很輕鬆的,光彙整資料就要花很多的時間。當然,你如果說對這個瞭解,哪我們請你去嘛!你不瞭解去哪邊幹什麼呢?

28棟黃委員:

你說什麼瞭不瞭解?其實我認為是說有很多東西必須要公開,我也看過國防部來的文,有關簽收、訴訟的,如果有牽涉到住戶權益的,你不公告沒關係,但必須讓委員知道,我們有知道的權利。明天什麼時候開會報告一下,有興趣的委員可以參加。

 22棟江委員:

請問總幹事,我看了5月份收支明細表,我看了不太瞭解的是5/5日又買了一支錄音筆,請問辦公室總共有幾支錄音筆?之前是壞了,還是怎樣?

幹事黃小姐:

有二支錄音筆。

22棟江委員:

是壞掉了嗎?否則為什麼又要買乙支。

幹事黃小姐:

因為99年度區權會,怕乙支如果出狀況會沒錄到,避免出差錯,所以再買乙支錄音筆備份。

 22棟江委員:

5/19日支出電信室水電費6仟多元,這電信室是在哪裡?

副主委:

我說明一下,地下室有六間電信室,大家家裡的電話分六區,就有六間電信室,電信室當初的合約就是我們付電費,由中華電信來使用,在此向大家報告。另外我的建議是辦公室是始終開放的,不是為哪一個人開放,我們的會議請討論會議有關的東西,有不瞭解的可以到辦公室去瞭解,有總幹事在;平常如果我在,大家都可以討論,我們不要佔用大家的時間。剛剛衡委員講的很好,有很多東西是你們新任委員不知道的,你到辦公室看資料,辦公室所有資料委員都可以去看,而不要佔用大家的開會時間。

伍、住戶發言:

無。

陸、

議案討論:

議案一、

審查岡山路105號店舖申請廣告招牌、裝置冷氣室外機、修建斜坡道案(申請人:東森房屋林俊旭)

說明:(略)。

討論:

 2棟戚委員:

請問林先生是否為區權人?

東森房屋林先生:不是。

 2棟戚委員:

為何擅自更改人行道,依據住戶規約規定,建議本案不審查。違規部份請管委會發函要求恢復原狀。

副主委:

把外面公共財產休閒椅拆除,有竊佔嫌疑。

東森房屋林先生:

請各位委員包含一下。

 主席:

本案不審查,請東森房屋先將違規部份改正。

議案二、

請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針對進住社區迄今,因修繕缺失作為,為建商所代墊之「修繕工程代墊款」,尚未結案部份提出說明暨後續處理情形(提案人:28棟委員黃世堯)。

說明:(略)

 辦法:(略)。

討論:(略)。

附註:

本案無決議事項。

議案三、

勵志新城甲區部落格,究竟是屬於社區住戶所共有之公共財,還是為私人所註冊,應予說明釐清(提案人:28棟委員黃世堯)。

說明:(略)

辦法:(略)。

討論:(略)。

附註:本案無決議事項。

議案四、

公文借閱、影印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住戶之基本權利,管委會是為住戶服務,無權「三管五卡」限縮住戶權益,甚至鬧上派出所,此不當管制作為,不應存在,應予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提案人:28棟委員黃世堯)。

說明:(略)

辦法:(略)。

討論:(略)。

附註:本案無決議事項。

陸、臨時動議:

提案一、

針對第二屆管委會98年7月7日第二次會議通過「柳橋東路一號店舖申請拆除社區花台」案,提請複議。

說明:(略)。

 討論:(略)。

主席:

本案經徵得提案人同意,請提案人於下次會議時重新提案納入議案討論。

提案二、

辦理『仲夏之夜』音樂晚會(提案人:文康委員戚振雄、陳研君)。

說明:

一、炙熱的夏天晚風徐徐的吹來,路上行人手中搖著涼扇,三三兩兩 低低細語,正是仲夏之夜。

 二、建議辦理『仲夏之夜』音樂晚會,邀請空軍官校輕音樂社團來社區表演。

1.時間:99年07月10日晚上19點30分

2.地點:勵志廣場

3.會場布置、復原:勵志關懷協會志工協助

4.點心:參加表演的團員,因為彩排可能延誤晚餐,建議發放點心各乙份(80元/每份,預估50份),實報實銷。

5.致贈感謝獎牌乙面(約1,000~1,500元)。

 三、經費來源:依住戶規約中之【回收資源垃圾環保管理辦法 肆、回收資源垃圾專款使用規定40%辦理各項活動補助經費】。

四、請討論並決議。

決議:21票同意並通過,辦理『仲夏之夜』音樂晚會。

提案三:

感謝並表揚讀經班全體老師及志工(提案人:文康委員戚振雄、陳研君)。

說明:

一、為提升中華民族儒家倫理道德向下扎根,讀經班老師每一個星期義務帶領小學生,以活潑生動的方式學習老子、三字經……等等書籍,目的是希望小朋友能從小培養正確的人生觀。

二、老師及志工,從各地方義務免費的來社區教導小朋友不求回饋,本社區為感謝老師及志工(約7位)的付出,建議於7月10日合併『仲夏之夜』音樂晚會,各贈送感謝狀(加框,每個框約200元)予以表揚。

 三、經費來源:依住戶規約中之【回收資源垃圾環保管理辦法  肆、回收資源垃圾專款使用規定40%辦理各項活動補助經費】。

四、請討論並決議。

決議:21票同意並通過,感謝並表揚讀經班全體老師及志工。

柒、

住戶發言:

 顧桂明先生:

請問副主委,剛才你說的第35條有他的規定,縣政府也同意你們的做法,公文書不得影印。哪我先請問你,我曾經發個存證信函要求管委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規定提供的項目、會計憑證,為什麼不給我?誰簽字不給我的,既然法令規定該給我的東西,為什麼不給我?

副主委:

關於顧先生的回答,他按規定申請,我們按照規定寫的,按照規定弄了,辦公室的同仁花了很多時間影印了許多東西,他來辦公室看一看,說我不要這些東西、我走了,辦公室影印機印東西不要花錢的嗎?

顧桂明先生:

一張二塊錢,我會給。

 副主委:

接下來我不接受你的質詢,我沒有哪個義務。

捌、

主席結論:

今天會議到此為止,散會。

玖、

散會。

時間:99/6/29至99/7/7日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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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游戲
住戶資格
2010/07/17 22:18

要鬥爭所引用的規約有瑕疵時     是自取其辱

規約說的是 所有管理委員..........; 如連續欠繳兩期管理費者,其職務亦當然解除。

規約並沒有說欠繳管理費者不能擔任管理委員

所以當欠繳管理費者擔任管理委員後,連續欠繳兩期管理費者,其職務亦當然解除。

欠繳管理費者擔任管理委員後,若無連續欠繳兩期管理費者,其職務亦當然不用解除。


欠繳6期(含)以上
欠繳6期(含)以上
2010/07/17 21:11

請教萬安蔡襄理您擇要報告的內容裡

第二條所說已對管理費欠繳6期(含)以上之住戶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共計19戶.......

最後又說1戶願意分期付款   2戶本月份直接提告

這3戶跟前面19戶不相干吧

第三條所說的成績好像不錯但是下次能否提出可比較的數據

比如應處理管理費欠繳6期(含)以上之住戶之共幾戶 ?    總金額是多少 ?  

戶數的執行率與金額的執行率是多少


應該用雙掛號吧
應該用雙掛號吧
2010/07/17 20:36

寄給住戶又要求限期改善的函件

應該用雙掛號吧

不然你如何計算文到七日

如果函件(5/20)隔日送達的話

文到七日該是(5/27)

為什麼到6/8才處裡

最後是因為6/9要開委員會了才處裡嗎


請趕快挖 請用力挖
請趕快挖 請用力挖
2010/07/17 20:16

好棒啊

有人要挖角    請趕快挖   請用力挖

如此人才    留在這裡 多麼的可惜

有住在社區的人每天都看到

總幹事拿著工具及矮梯到處修理東西

總幹事真的很辛苦

但是社區的合約維修廠商哪裡去了

事情都被總幹事做完了嗎

那麼是該檢討合約維修廠商存在的必要了

總幹事無法叫合約維修廠商來處裡

所以被迫每天拿著工具及矮梯到處修理東西

如果是總幹事帶著合約維修廠商去修理東西

才是正常的吧

再說一件事吧

本次會議紀錄內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所顯示的真相是

5/19日發函要求店家文到七日內配合改善

是因為郵政單位效率太差        郵件太慢送到店家手裡

還是有其他因素

管委會於6/8日才發函請縣府依法處理

這前後20天是誰造成的拖延

是總幹事拖延了公文處理時限

還是有人在為該店家護航


好住戶
先瞭解真相再說話
2010/07/17 13:19

在那麼大的社區做事真不容易

批評的人多  鼓勵的人少

有住在社區的人每天都看到

總幹事拿著工具及矮梯到處修理東西

據了解他已經提過3次辭職

每次都被主委及多數委員強力慰留

因為總幹事是連乙區委員及保全公司都想挖角的人

有能力的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所為被質疑

我有同理心


直接交給特定廠商
直接交給特定廠商
2010/07/14 21:15

質疑管委會的作為

本來就是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

總幹事的這次提議      惹人疑慮

他正確的作法是提醒管委會滅火器該換藥了

依據規約規定該採用三家議價請委員決議後

總幹事可進行後續動作

怎麼像有意主噵直接交給特定廠商呢?


怪現象!
每年更換1/3
2010/07/14 21:02

怪現象!

滅火器之維修
不是只有有效期限的問題
還有失壓噴不出來的問題

每年更換1/3
該如何決定哪些該換哪些可再等一年再換

如果我發現我家門口的滅火器已失壓無效時
我是該再等一年還是兩年再換

還是我自己去地下室找一個好的滅火器掛我家門口


好社區
該公該私
2010/07/14 20:48

一樓店舖內的滅火器由公費修繕,

那各戶室內的逃生緩降機該公該私?

正常狀況,逃生緩降機是裝設於私人專有空間內的公有財,

依消防法規要設置避難器材指示標誌,指示設置位置的。

但在我們社區內,是家家戶戶都有的設備,

(卻是遇到失火時,誰也不敢叫家裡的老爸老媽使用的逃生避難器材,)

那麼逃生緩降機在消防檢查時,是不用檢查的東西嗎?逃生緩降機不用維修嗎?

逃生緩降機維修費用該公該私?


好社區
依據?
2010/07/14 20:26

該處滅火器為共用設備點交之財產

請再查明好嗎?

依據什麼這樣說?

一般在公用空間的消防設備由大家共同分攤概無疑義

在專用空間裡的消防設備,應該由該專用空間的所有權人自行負擔

並沒有因為一樓失火,樓上住戶就該分攤他家的消防設備費用這種說法

不然五樓失火,五樓以上住戶就該分攤五樓他家的消防設備費用嗎?


好社區
消防演習
2010/07/14 01:31

我現在住的社區

每次滅火器要換藥前

會舉行消防演習

請廠商準備火盆

社區有興趣的人來將準備換藥的滅火器演練使用

滅火器使用後

就不用去廠商那裡監督是否只改標籤沒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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