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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志新甲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2010/04/03 00:47:19瀏覽4702|回應0|推薦0

勵志新甲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     記 錄:蘇龍水

出席委員:鄭寶聰(1)戚振雄(2)申戈武(3缺席)陶家瑞(4)陳安麟(5代理)陳妍君(6)張忠孝(7)陳金壽(8)屈竹林(9)曹延福(10缺席)缺 額(11)吳文台(12)廖秀春(13)彭耀文(14)趙日強(15)蔣東生(16缺席)劉明亮(17缺席)孫雪昌(18)朱家敏(19)孫長瑞(20缺席)徐廟有(21)江國華(22)楊懷榕(23)王雙勇(24)胡大源(25)凌潤山(26)郭開明(27)缺 額(28)李大程(29缺席)謝正雄(店舖)。應到28人(缺額2),缺席6人,實到:22人。

壹、主席致詞:

一、今天是第二屆管委會第7次委員會議,應到28人、缺席6人實到:22人,合於法定開會人數,本主席宣布開會。

 二、今天的會議議題很多,在此簡短說明,請大家開會發言對事不對人,知無不言、言無不盡,遵守議事規則。合約廠商的工作報告已有書面資料,如沒有補充說明,就不用報告,以節省開會時間。

三、今天的會議開議前,先進行「本社區計有29棟大樓地下一樓電梯後方電力變壓器室加裝隔離柵欄」案開標。

四、請鄭副主委主持、財務陶委員、監察朱委員至管委會辨公室訂定「本社區計有29棟大樓地下一樓電梯後方電力變壓器室加裝隔離柵欄」案底價。在此同時,我們先進行上次會議事項辦理情形及工作報告。

貳、上次會議事項辦理情形:

決議事項:購買補土修補地下室車道破損情形。

辦理情形:

一、 已於11月17日起利用上午9時至15時封閉半邊車道,購買材料由副主委及總幹事自行修補及塗上綠色安寶漆,於11月26日完成修補。

二、 本次計賄買聚脂補土(含硬化劑)4桶、安寶漆(含硬化劑)乙桶、刷子等材料,合計花費2,150元整。

參、工作報告:

萬安廖副理:

一、11月份工作報告書面資料請參閱,補充報告如后。

二、本公司已為貴社區投保4,800萬元意外險,投合休證明已送至管委會。

三、前天代理李前主委出庭烏魚乾上訴案,狀況良好。

四、對未繳管理費之住戶,已進行至訴訟程序,有位戶籍在花蓮的住戶因未住在社區,管理費僅願意交一半,16日在花蓮開庭,公司將派員代理出庭。

戚監委:

一、針對書面資料登載11/23日地下一、二樓有多處監視器鏡頭被住戶任意調整過,請萬安保全組長要加強巡邏。

二、車道保全精神、儀態要加強。

三、萬安內部員工之雜音多,希望在訓練、輔導上嚴予禁止,絕對不可以跟住戶間製造矛盾。

四、前些天六棟棟委有去調閱監視器畫面,或許棟委不瞭解調閱程序,但保全員不可以將責任推給委員。請要求管理員,任何委員調閱監視器畫面,一定要通知組長到場並請其簽名,這慣例要建立起來。。

 21棟徐委員:上次的會議我就提過了,棟委調閱監視器影帶要會同組長在場並簽名,照規定來做、怎麼到現在保全還搞不清楚,要注意一下。

萬安廖副理:事後我也去了解當天的情況,對這位弟兄會給予適當的處份,以後會嚴格要求保全人員遵守規定並列入移交,避免再犯造成困擾。

主席:對組長、保全員要多加訓練。

啟元王老闆:

一、工作月報表項次5.生物接觸濾材上浮(曝氣槽),這是裡面的接觸濾材是塑膠的會裂成一塊一塊的,目前都有撈起來清除,建議改善。

二、冷氣機冷凝器下週會來裝好。

 環保彭委員:做濾網就不會堵塞,請各位委員表決是否請啓元報價來做。

主席:污水廠曝氣槽加裝濾網有無附議,如果可以、請元再研究用何種材質,否則沒事會堵塞,研擬後由管委會處理。

 副主委:彭委員提議表決是否要做濾網,建議針對此提議做表決。

決議:18票同意並通過,污水廠曝氣槽加裝濾網。

光宙陳先生:

補充說明書面資料12.,西一門管理室(17、18、19棟)對講機發生對講機第三個燈恆亮,檢查花費比較多的時間,最後查出來為門位指示燈控制器HACI故障,昨天已更換零件並恢復正常。

弘燿嘉文:

一、目前在做地下室燈具的固定。

二、檢查、維修1~4棟消防系統線路。

 9棟屈委員:資料上面寫照明燈電池更換266只,你全部都換完了嗎?

弘燿嘉文:各棟每層樓都更換乙個,還有地下停車場一、二層,管委會買的600顆電池都換完了。

 9棟屈委員:為什麼只換這些呢?

弘燿嘉文:因為管委會只買600顆,都換完了,數量不夠。

 9棟屈委員:不夠要講啊!

弘燿嘉文:我有把數量約需一千多顆,報給總幹事。

總幹事:弘燿報過來的數量是1,400多顆,先買600顆來更換。

 9棟屈委員:以前交待地下停車場移燈移完了嗎?

弘燿嘉文: 一、目前還沒有移,因為沒有委員告訴我們要如何移?必須與總幹事排定時間來移。 二、地下室燈具減半已做好了。

 9棟屈委員:什麼時候排時間,這已經過哪麼久了。

弘燿嘉文:這要本公司劉副理與管委會協調,這我不能做主。

9棟屈委員:不能做主你來幹什麼?什麼時間來移要跟總幹事報告。

 弘燿嘉文:明天會請公司劉副理與總幹事聯絡排時間。

戚監委:抽風機定時器、皮帶鬆弛何時更換及調整?

 弘燿嘉文:抽風機定時器需管委會購買零件後才能更換,皮帶鬆弛會安排時間調整。

監察戚委員:為何不馬上做?

弘燿嘉文:這要公司排師父過來做,不是我能決定的。

9棟屈委員:不能決定,哪公司派你來做什麼?

主席:一、鼓風機皮帶請儘速調整好。二、雖然弘燿下年度沒續約,但最後這段時間也要幫我們將社區裝備維護好。

22棟江委員:一、如不能做決定,可以用手機向公司請示。

二、工作報告書面資料項次5.自動功率因素調整器故障待修中,用電量會受影響嗎?對大樓有無影響?

弘燿嘉文:應該是不會。

副主委:自動功率因素調整器其功用為做功率調整,台電對功率因素達90%以上會調降電費。當初弘燿林組長說不會影響用電量,因為功率因素錶更新價錢昻貴(每個超過一萬元),所以先觀察如會影響再買新的來更換。 我會和辦公室持續觀察,如有降至90%以下,會評估何種划算,辦公室會立即做處理。

 22棟江委員:弘燿你是專業,講話不要模稜兩可;副主委說明後我們就大概瞭解。

主席:對裝備的保養、維護,請弘燿加快腳步。

店舖謝委員:檢查、維修1~4棟消防系統線路,是否包括店舖戶?

弘燿嘉文:週一開始,店舖戶也有檢查。

店舖謝委員:一、希望儘速檢查。二、功率因素錶一定要修,因為其會影響用電;建議:監測是OK,但既然有這個裝備,故障了一定要維修。

主席:店舖戶已經進住了,其消防系統線路也要檢查。

弘燿嘉文:已在檢查。

主席:以下請副主委針對電梯保養合約向各位委員報告。

副主委:

一、針對電梯保固到期後,保養合約我們和乙區(乙區有六位委員、甲區由主委、我、財委、監委)已跟永大電梯談過二次,永大是原廠也是全國第一大電梯維修商,其它的公司沒有辦法維修永大電梯的機板;如果永大的報價是合理的,我們傾向優先交由永大電梯來維修。

二、電梯保養有分「半責式」(有80項的免費維修項目)、「全責式」(所有維修項目均免費)兩種,針對「半責式」與「全責式」的優缺點,我有做了一個比較表,請大家傳閱。全責式平均乙台電梯每月保養費比半責式多1,000元,社區有59台電梯,乙個月保養費就多出5萬9,000元,一年就多出70幾萬元;經評估我們是使用第三年的電梯,選擇半責式的對社區比較有利。

三、永大電梯第一次報價每月每台電梯保養費:「半責式」的3,600多元、「全責式」的4,600多元。11月底談了乙次,第二次報價:「半責式」的每台2,690元,合計每個月的電梯保養費需:15萬8,750元整;也請其針對80項免費維修項目以外的零件,提供價格表,如有損壞以八折來計價。

四、後來又再談了乙次,我們希望是每月每台2,450元,永大電梯派來的專員表示,已超出公司給他的授權,其沒有辦法決定,必須回去請示,隔天回覆總公司同意。永大電梯也承諾,如果在南部由永大負責保養,有比我們小的社區、保養費比我們便宜,我們可以逕行解約。59台電梯每月保養費合計需:14萬7,500元整,委員會通過以後,就可以談合約問題。

監察戚委員:當初與永大談合約,甲、乙區由主委、副主委、財、監委洽談。為何優先考慮永大電梯呢?因為該公司有投保一億元的意外險,對意外的理賠是OK,而且其為大廠正牌公司。如果是外面一般的電梯保養公司,他們的價格可能會壓低到1,200~1,500元,但其可能不會按照規定保養。全責式的含免費鋼索更換在內,因為我們電梯才使用3年,故以半責式優先,二、三年後再考慮全責式;社區電梯保固期即將到期,經過多次討價還價,永大表示已沒有什麼利潤。

店舖謝委員:印象中,經過國家認證的公司有好幾家,是否提供三家廠商才比較公平、公正,台灣只有這麼乙家嗎?而不是我認為這家很好。

主席:意見很好。剛剛副主委也向各位報告過了,社區電梯原來就是永大。

副主委:一、在談電梯合約之前,也都有上網去查相關的資訊。二、永大電梯的機板是獨家,市面上沒有備品,永大也告訴我們,社區電梯機板拿到其它社區是沒辦法可用。如果我們找中國菱電或其它廠商,屆時機板壞了,會被永大敲竹槓,各位委員如果認為要公開招標,我們就按決議辦理。

監察戚委員:如採用公告招標,可能有公司以1,200~1,500元就搶標,但考慮連續性、安全性,還是找原廠比較好。我們甲區是每台2,450元,乙區是2,500元,因為乙區的樓層比我們高,且電梯數量比我們少。

萬安廖副理:就我們公司服務的大樓,永大的電梯是與眾不同,如果電梯故障、住戶會罵番天。建議等過幾年永大電梯機板被破解了,再考慮找別家。

副主委:當初我有找廖副理,請其詢問該公司服務的大樓,有由永大保養的電梯,全責式的每台每月需4950元。

主席:專案小組也是很慎重的處理此事,基於安全考量及延續性,永大能做更好的服務。

23棟楊委員:剛剛聽了副主委的說明,永大也表示如果比該公司負責維修的其它大樓貴、可以解約,我想可以認同。

21棟徐委員:我個人認為,就算有其它比較便宜的公司,我也不敢認同;最好找原廠來保養比較安全。

22棟江委員:永大電梯的專業不可否認。電梯合約第16條:產品責任險的內容,再儘量多爭取一些。

決議:20票同意並通過,社區電梯保固到期後,與永大電梯簽訂電梯保養合約乙年。

肆、開標作業:

主席:以下進行「本社區計有29棟大樓地下一樓電梯後方電力變壓器室加裝隔離柵欄」案開標,請監察戚委員拆封三家廠商的報價單:

 1.建億鋁材報價 :28萬7,753元整(含稅)。

2.信宏鋁門窗行報價:26萬1,870元整(含稅)。

3.進旺企業社報價 :27萬8,618元整(含稅)。

主席:三家廠商的報價,以信宏鋁門窗行報價:26萬1,870元整(含稅)最低,但未進入底價,由信宏鋁門窗行優先減價。 信宏鋁門窗行第一次減價為:25萬6,870元整(含稅)。

主席:仍然未進入底價,請信宏鋁門窗行第二次減價。 信宏鋁門窗行第二次減價為:25萬4,870元整(含稅),且表示不願再減。

主席:仍然未進入底價,宣布流標,擇期再重新辦理公告招標。

※附註:以下繼續進行工作報告。

總幹事:

一、17棟3F住戶董先生反映家中廚房沒有使用也會溢出污水,要求協助解決;11/6日副主委及我至幼稚園實地勘查污水管路,發現係污水主幹管堵塞且洩水坡度也有問題,經協調新亞公司同意更換污水幹管。因新亞需先派人來察看所需材料並訂貨,時間會有所拖延,董先生要求先請外面廠商來將管路疏通,當時已向棟委及董先生說明,費用需由該棟本號各樓層的住戶共同分攤,隔天請巨星機電來疏通並更換臨時管路,費用計3,000元,新亞公司也於11/14日來更換污水幹管。至今該筆費用仍無著落,這筆錢我還付得起,但要先向各位委員說報歉,以後再有這種情況發生,找外面廠商來通管請各棟自行連絡,否則協助住戶將問題解決了,費用卻沒有人願意負責。

二、11/17、11/18日購買木材著色劑、亮光漆重新粉刷木質休閒椅,合計花費1,320元整。

三、11/14日八時許,接獲27棟住戶反映家中水量很小,立即前往該棟B2F蓄水池查看掦水泵浦控制盤燈號及水池內水位,發現均正常;旋及上頂樓水塔查看,水塔內水位只有一半(後續請弘燿查修),接著發現該棟避雷針接地線被剪掉了,從水塔往28、29棟看,發現避雷針接地線也被剪掉了。我立即以對講機呼叫保全郭組長支援,二人分區逐棟檢查,經統計第1、2、9、10、11、12、13、14、15、25、26、27、28、29棟避雷針接地線都被偷了;除了馬上向主委、副主委、監委等報告外,經與副主委研判在不知我們已發覺的情況下,竊嫌會繼續作案。所以,要求相關人員先不要張揚,按地緣關係請光宙支援在3、4棟及23、24棟裝設針孔攝影機,看可不可以拍到影像、報警逮到竊嫌並要求早、晚班組長上頂樓巡查,每天早上回報尚未被偷避雷針接地線還在不在?11/25日早班組長回報23、24棟 避雷針接地線被偷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因一組為無線接收,雜訊太多沒發現竊嫌,經再請光宙協助立即將3、4棟針孔攝影機均安裝為有線接收。11/27日早班組長又來回報3、4棟避雷針接地線也被偷了,立即調閱監視器畫面,在當天00:54時3棟有可疑人物走出樓防火門至02:09時才進來,當天也向壽天派出所報案並請其派員來採指紋。

主席:修理污水管是17棟嗎?

副主委:當初17棟是我帶了總幹事一起去查看,發現洩水坡度有的不對,造成污水管容易堵塞,上面樓層用水、低樓層住戶冢中就冒水,董姓住戶要求管委會協助,經連繫新亞同意來更換管路,但因為ABS管訂做約需乙週的時間,住戶講再等乙週其根本沒有辦法生活。所以,代為找了一家廠商先來將堵塞的管路鋸掉、總幹事協助疏通並由廠商接臨時管路,費用為3000元,這筆錢不該由總幹事來出,如果該棟住戶不願分攤,就公告週知,請各位委員研究這筆費用要怎麼處理。

主席:

一、費用由我先出,等17棟本號住戶繳錢了再歸墊。

二、避雷針接地線被竊,請保全組長多加巡邏。

 副主委:

一、 門禁管制因為沒有柵欄機,車道保全很難管制,也有保全被住戶恐嚇,為了做好門禁管制,我們要裝設柵欄機;新亞答應給3萬5,000元來做柵欄機,但拖延至今未做。經詢問一些廠商做柵欄機約需3萬1,000元,實際要做再比價;做了對地下室失竊或機車東西被偷應該會減少,有人說他會不會衝另外一邊的車道,如果有這種情況我們就報警處理。

二、 剛剛總幹事沒有報告到,前幾天晚上組長巡邏至2棟頂樓,發現14棟頂樓有二位可疑人物,經通報東門管理員及部分委員支援去攔截並未找到人。研判被我們嚇了以後,短期內可能就不會再來偷,我也有跟壽天派出所江所長反映,其表示每月都會派便衣至社區地下室查贓車,出入均無人阻攔。如果柵欄機做好後,接下來就可以要求保全要做好門禁管制,失職人員要求公司撤換。

 主席:針對副主委提議南、北車道裝設柵欄機,請各位委員表決是否同意?

決議:18票同意並通過,在南、北車道裝設柵欄機,俾利門禁管制。

 財務陶委員:

一、財務報告:

(一)財務結算至98年11月30日結餘:1,599萬7,266元。

(二)結算至98年11月30日,預繳管理費金額:242萬0,978元。

(三)環保回收金餘額:14萬6,069元。

 二、在合庫有定存300萬到期,12/3日土銀、台銀定存到期續存,但現在合庫300萬算大戶,大戶的利息只有0.0幾,請會計查了一下定存固定利率:0.8,機動利率:1.005,大戶:0.0幾,為了多賺點利息,要將300萬拆成150萬、150萬兩筆,請委員會表決。

三、電梯保固下個月就到期,以後每個月保養費要14萬7,500元;管委會要想辦法開闢財源。

主席:贊成陶財委提議將合庫300萬定期拆成150萬、150萬兩筆的請舉手。

決議:21票同意並通過,將合庫300萬定期拆成150萬、150萬兩筆來辦理定存。

副主委:沒有決定存機動或固定利率。我認為利息往上調升的機率較大,建議存機動利率。

 主席:贊成的請舉手。

決議:21票同意並通過,將合庫150萬、150萬兩筆定存,採機動利率計息。

環保彭委員:針對污水廠要裝過濾網,因為有時效性,將按規定程序辦理安裝。

店舖謝委員:

一、針對總幹事所提避雷針接地線被偷,可考慮加裝感應式探照燈。 一、被偷的避雷針接地線是否要修復?萬一打雷會造成損害。

二、店舖附近的水溝蓋有的也被偷了,萬一有小孩掉下去怎麼辦?

 三、建議全面普查,有危害安全性的東西就修復。

 25棟胡委員:先調查再說。

副主委:

一、冬天不是雷雨季,修復時機比較理想,委員會表決同意後,辦公室請弘燿去量尺寸,才能據以訂招標公告。

二、我們組長有拿望遠鏡看,發現乙區避雷針接地線也掉了,乙區還不知道,是我今天打電話告訴他們的。建議表決,同意要修的話,請辦公室調查、規劃招商維修的工作。

 決議:21票同意並通過,調查避雷針接地線、水溝蓋失竊數量,招商修復。

店舖謝委員:岡山、前鋒國小的水龍頭都被偷了,建議鐵的水溝蓋可以改為塑膠製品,除了省錢也可以達到安全的目標。

伍、住戶發言:無。

陸、議案討論:

議案一:議案一、澄清第3次委員會議審查黃素琴小姐申請裝設廣告招牌案,委員會表決通過之決議項目。(主任委員:吳文台)

說明:一、勵志路112號黃素琴小姐申請裝設廣告招牌案「含1.店舖正面招牌。2.店舖側面招牌。3.店舖正面側懸招牌。4.一樓外牆及柱子裝設為白色(藍邊)」;本案於98年8月12日送第3次委員會議審查。

二、經查98年6月17日召開之第1次委員會議,在審查勵志二路60號申請裝設廣告招牌案時,即已決議:「社區店舖側面均不同意裝設廣告招牌,以免破壞社區整美觀」。

三、故第3次委員會議審查該案時,副主委在開始即已聲明:「店舖側面不希望掛招牌(如果可以掛招牌,哪管委會就可以將其出租給店家張貼廣告)」;店家謝先生當場表示,只要意見是正面的,通通配合……故表決時,以20票通過;本次會議紀錄記載:「20票同意並通過,勵志路112號廣告招牌裝置1.店舖正面招牌。2.店舖正面側懸招牌」。

四、事後勵志路112號店家仍然在側面裝設廣告招牌,管委會於8月31日以勵甲字第09808008號函請其改善,另於9月14日以勵甲字第09809002號函請其於10月底前配合改善,但屆期仍未改善。故管委會於11月3日以勵甲字第09811001號函請高雄縣政府依法處置。

五、高雄縣政府於11月18日以府建使字第0980278171號函覆:「據黃素琴君陳稱:貴會當天開會全程有錄影,請本府調閱影帶就可了解──該店舖的廣告物審核是經貴會一次表決20票全數同意,而且無人對外牆上安裝招牌提出表決異議,現今貴會所提的會議紀錄與當天會議錄影紀錄有明顯不符之處,爰請貴會查明後逕復黃素琴君。而本案於未查明前,本府暫不裁處」。

六、請委員們澄清第3次委員會議審查黃素琴小姐申請裝設廣告招牌案表決時,委員會表決通過之決議項目是否包含「店舖側面招牌」。

七、請討論並決議。

討論:

謝正雄先生:

 一、我是當事人,各位手上有拿到我發的一份資料,議案一說明有六點,我分項向各位說明。委員會之前有決議:「社區店舖側面均不同意裝設廣告招牌,以免破壞社區整體美觀」,我只講一句話,破壞社區整體美觀,哪全部店舖的正面招牌是不是也是破壞社區整體美觀,店舖最主要目的就是做生意,店舖招牌因人而異,只要不是亂掛、很髒很亂、文字不雅,我覺得這是OK的,而且他是符合的,不要把有爭議的決議一直延續下去。

 二、回應說明三,當初的會議紀錄是說20票全部同意,也沒有分段說同意1.2.3.,在當初我們的錄影、錄音帶都有。那一天我也特別來這邊要跟監委、行政委員看錄影、錄音帶,我們要求證是不是真的有1.2.3來提議表決,事實上是沒有。否則縣政府不會把它剔退回來。

三、錄音帶011308這邊,我有提到我同意外牆白色部份通通保持不動,我是站在繁榮我們的社區,只要意見是正面的,側懸廣告物根據規約是OK的;規約是明明白白的,為一樓店舖外牆是可以的。

 四、主委在投票表決時說:我們來作一表決,是不是讓這家店開始施工,贊成按照規約不把外牆變成別的顏色的請舉手,21票過半數通過。

五、說明五,明明白白我也打電話去問過,他告訴我他是要查當初錄影帶的結論,是不是真的1.2.3.;可是我們當初的結論並不是1.2.3,是主委說:我們來作一表決,是不是讓這家店開始施工。所以,這一份公文根本不是要各位來開會表決,我們要不要讓他同意,而是你來查證當天的會議,有主委做這樣一個決議來投票。哪各位一直把這個規約說,我們是違反這個規約,側牆不可以掛招牌,可是側牆為一樓外是可允許的,你只要不破壞美觀,哪美觀就是非常主觀的個人因素,這是我的淺見。 六、真相不是表決,我希望規約不能只因為破壞社區美觀就不准,這太主觀了。 主席:當初我們講的不是破壞社區美觀不美觀的,這是見仁見智,主要是要合乎當初規約的規定。當天開會,副主委就有報告的很清楚,第1條正面招牌、第2條正面的側懸招牌也可以,第3你哪個牆壁白色加藍框的部分不行,哪個有爭議,你就說我願意配合。我們講到側牆,當初他從來就沒有講到側牆可以掛招牌,因為側牆本來就規定不可以掛招牌,可能你模糊當初我們開會的灰色地帶,你不能以這個樣子,一句話就含糊籠統的帶過去。我一直在想,現在不行不代表以後一定不行,我們大家可以坐下來好好研究一下,因為規約是這麼規定,副主委在當時也一直很堅持的講,側面全面不行掛招牌,不是只有你不行,以後管委會會規定辦法,也許辦法訂出來你就可以照哪個辦法做,我們可以坐下來再研議。做生意還是以長遠著想,為了社區整體大家還是能夠互相體諒,大家都依規定來辦,就不會造成有心結而產生不愉快。現在請副主委做當時情況的解說後,我們就做表決。 副主委:既然主委請我表達,我只能說:謝先生做這種說明,當初大家在場,我們來做一個表決,當初你是這樣認為嗎?如果你的認為不是這個樣子,哪代表我們當初的這個表決,可能謝先生曲解了我們的用意,哪我們就回歸原點。就像主委所講的,現在我們的規約是不可以的,謝先生將來如果認為那是你的權益,可以提案到區權會修改規約,規約修改了以後再來做側面招牌。在6/17日我們審查勵志二路60號申請裝設廣告招牌案時,我們就決議過社區側面是不可以掛招牌的,請主委做個表決。 謝正雄先生:我覺得只要是符合法令規定的,你不應該去表決。如果假設說我這塊招牌它是違法的,在這樣的會議紀錄底下,各位你舉手讓它通過,我負責去向縣政府、內政部申請核准下來。只要我們當初的會議紀錄像我錄音哪樣做的,我也沒有造假,各位可以去聽錄音帶,如果我真的是違反規定的,你們同意後我拿了這個會議紀錄,我去負責把它申請下來,不管花多少錢?這代表政府是認可我的招牌是OK的,不要大家來投票說這個招牌是OK不OK。由縣政府來決定其是否核可,如果他是核可的,各位就不必背負這不專業的、你對這個法令根本不懂,我已經花了相當多的時間去問這個法令、縣府承辦人員,我做的這個會議紀錄也給縣政府看過了,我的會議紀錄是按照我們當初的錄音,一個字一個字把它記錄,也花了我很長的時間,哪我這個會議紀錄如果是OK的,你就承認這個會議紀錄,讓我去把那個招牌申請下來。建議不能把以前已經有決議的東西再拿出來表決,可不可以組成一個小組,公正的來聽一聽錄音帶、還原真相,我只做最懇切的、最懇切的訴求,不要表決。 主席:你不要誤解我們表決的意思。我們今天只是要大家回歸當初的現場,當初開會所決定的哪個點在哪裡?那天開會的會議錄音,我們就不予置評。 謝正雄先生:為什麼不予置評。 主席:因為我們再三重申,開會時副主委也有講到這一條,外牆側面是不可以掛招牌的。 謝正雄先生:是有講到沒錯,但哪是個人意見,最後表決並沒有哪樣說。 監察朱委員:我們就表決好了,站在監委的立場、上次我們堅持外牆側面是不可以掛招牌,大家都聽的很清楚,今天他拿後段來混淆前段,他沒有依據前段說明來論述他對不對?生意人講究誠信,要遵守社區規範,我建議不用再說了,直接進行表決。

主席:有沒有人附議?(有委員附議)

哪我們就針對這個議題,包含店舖側面招牌有沒有同意讓他做,做一個決議;今天有爭議的是當時我們有沒有同意這家店舖裝設側面廣告招牌。

21棟徐委員:哪一天我在會場,有聽到副主委與行政委員在那邊辯論,就是規約的問題,好像他們都說疏失了、漏掉了,我只聽到這個樣子,當初可能規約訂定的不是很清楚,所以造成今天說側邊可不可以懸掛,他說他的、你們說你們的,住戶規約有漏掉的,漏掉什麼?沒有寫的很清楚,再看一下。

22棟江委員:想要問的是,管委會這邊到底有沒有錄音、錄影?

監察朱委員:我們今天針對的是當初會議所決定的是不是外牆側面不可以掛招牌? 他今天來是說我們在文字上並沒有明確的指出,所以在模糊地帶他就率先自作主張做了;我們今天是針對:我們並沒有同意他在外牆側面掛招牌。

22棟江委員:以前的就不講了,從今天開始有沒有錄影、錄音? 監察戚委員:我現在馬上制止這個事情,與這個議題無關的請不要越扯越遠;有意見可以在下次會議提案。這個議案是講澄清第3次委員會議的決議,大家憑著良心,當初你是怎麼認定的,你就怎麼投票,不要再扯別的、橫生枝節。

主席:現在針對今天所提的這個議案做表決,如果當初是不同意黃素琴小姐在外牆側面裝設廣告廣牌的請舉手。

決議:14票同意並通過,第3次委員會議審查黃素琴小姐申請裝設廣告招牌案,並未同意其在外牆側面裝設廣告招牌。

 議案二、提案之會議紀錄並無給提案者確認。(提案人:店舖委員謝正雄)

說明:(略)。

辦法:(略)。

討論:

監察戚委員:辦法提議在公告前一個禮拜給提案人過目(email),以核定會議紀錄是否詳實,這沒有什麼好討論的,管委會依照規約辦理、以後請請總幹事通知提案人,來不來是他的事情,沒有必要email,建議依規約辦理就好了。

主席:依規約辦理,本案保留。

 店舖謝委員:規約提到按合情、合理、合法辦理,提案人你不用讓他知道會議紀錄是怎麼做的嗎?

監察戚委員:剛剛不是已經講了嗎?通知提案人到辦公室來看就好了。

店舖謝委員:哪email也可以。

監察戚委員:規約裡面沒有提到要用email,就按照規約通知提案人到辦公室來看,提案人有空就來看,一般沒有爭議的案子,提案人是沒有興趣來看的。

主席:這個案子就照原來講的,保留。

 議案三:本人收到管委會發文通知:要遷戶籍方得就任委員一職,但與規約不符。(提案人:店舖委員謝正雄)

說明:(略)。

辦法:建議將規約電子檔給各委員乙份方便查詢,以免引據失義,擴大解釋引起糾紛(若無電子檔請工作人員Key一份word方便日後增修)。

討論:

監察戚委員:針對這個議案,我現在請問謝先生戶籍有無遷入社區。

店舖謝委員:按規約與議題無關,拒絕答覆。

監察戚委員:對此我向你解釋,你講的是斷章取義,你裡面講的依照規約第五條,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組成,你裡面講的我們是限制主委、監委、財委,必須是區分所有權人或二代子女,二代子女要有居住的事實,而且就任時必須填寫切結書,其它的委員沒有這個限制,不需要保證書、一般的住戶都可以擔任。所以,我現在請教謝先生,我目前不會叫謝委員,先澄清你是不是社區住戶,今天我是以監委身分針對這個案子,我很慎重的請教謝先生是不是社區住戶(只要是戶籍在社區,租房子的也可以擔任委員)?因為規約寫的很清楚,我再把規約第一頁中對住戶的定義唸一遍:住戶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店舖謝委員:當然有啊。本提案的重點是在辦法裡面。

監察戚委員:你的提案是說我們的規約有問題,我現在針對規約來講,我們委員也是要完全遵照規約,就算規約錯了,在尚未修改前,還是要按規約來執行。在區權會任何人都可以提案來修訂規約,因為社區是大家的、都可以發表意見,但是今天規約訂出來,我們就是要按規約執行,未按規約執行我們就是失職,辦法提到將規約電子檔給各位委員乙份方便查詢,我請問規約有沒有規定要將規約電子檔給各委員乙份?若沒有,則本案保留,委員會不予討論。

主席:謝謝戚委員,哪我們不做表決、本案保留,繼續討論議案四。

議案四:

對外發文舉發住戶違反規約之事項,須經管委會委員與住戶討論後,才可發文,以免破壞社區和諧。(提案人:店舖委員謝正雄)

說明:(略)。

 辦法:

一、規約認定違反與否須交由具法律背景之住戶(委員)或法律顧問認定,認定確有其違規事項後,才能召開管委會討論。

二、管委會對外發文舉發社區之住戶違反規定之內容須經管委會討論並通知住戶列席說明,否則概由簽章人負責。

三、完成一、二項程序後須會辦行政委員以示慎重。

討論:

行政胡委員:這議案內容牽涉到行政委員,本人是行政委員之一,想要了解、解決這個問題的困惑。這個議案的主題是對外發文舉發住戶違反規約之事項,須經管委會委員與住戶討論後,才可發文,以免破壞社區和諧;我想請問總幹事,舉發住戶違規的案例,管委會在發文之前有沒有先通知住戶改善,或是逕行發文。

 總幹事:對於住戶違規我們都會先以電話通知改善。如果相應不理或拒絕改善,則以公文正式函請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之住戶才報請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依法處置。

行政胡委員:

一、哪顯然是跟住戶也有聯絡過嘛!據我所知像催繳管理費,不是直接送法院,也是要有很多的法律程序,法院才會受理。至於要社區和諧,這層次很高,是要大家共同維護的,而不是說一方面違反規約又說要和諧,我看是蠻困難的吧!這樣子叫人家和諧要怎麼處理啊?

二、議案說明提到如果按下列辦法,哪公文程序就可以建立了,我更是有點疑惑,我們看他的辦法有三點,第一點是要有法律背景的住戶確認有其違規事項後,才能召開管委會討論。我覺得這執行上太困難了,在座諸位看呢?哪些具有法律背景,或是具有法律背景證照的住戶,請告訴我一下,我是不太清楚也有一點疑惑,他有什麼權威可以認定規約的內容,甚至由他來限制議案討論。我想規約內容的認定、不是由我們這邊認定,而是由主管機關來認定,不須要由這些專家、法律背景的住戶來認定才可以開會討論,這也是有點不可思議、要如何處理呢?

三、辦法三說完成一、二項程序後須會辦行政委員以示慎重。哪我更不好意思了,我何德何能來鑑定這種行政程序呢?我是沒有辦法,不曉得別人怎樣。

四、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是最大的,管委會是被授權來制定規約、執行區權會決議項,其它委員是管委會成員各有其職掌,哪有討論前先由法律背景人士來認定,管委會通過以後還要由行政委員來會辦,這是什麼公文程序,我不太清楚。所以,我看整個議案內容根本會造成管委會無法運作,要討論什麼?我是不知道 。

店舖謝委員:我說明一下,照行政委員那樣講,事實上是不要討論了。但提案的中心思想是要有嚴謹的公文程序,照行政委員的邏輯推演,是不知道要討論什麼?我的想法是要有一些人先來把關,因為為了和諧嘛!現在的狀況是我告訴你乙次了,你不改進;問題是你憑什麼說他有問題。剛剛所講的催繳管理費的錢,哪他明顯是違法的、哪是ok的,但模糊地帶,是不是應該有一個法律顧問來認定他是違法的,如果說什麼事都直接送縣政府,各位覺得ok、哪也可以,哪就不需要什麼提案。

監察朱委員:針對謝先生的二點說明:

1.謝先生希望和諧,當有紛歧時能夠找一個仲裁者

2.不要動不動就送主管機關。管委會運作這麼久以來,我們都是合情、合理的,很公開的為維護規約來行事,為住戶、店舖戶來著想,當委員間的紛歧透過溝通無效,仲裁者就是縣政府。你今天可能會覺得很無奈,在之前你講搬進來繁榮社區,我們也很高興,以前在官校我們就是同事,但進來這個社區就要受規範。規範是什麼,對高級知識份子就是那麼簡單,善盡我們義務的同時也享受我們的權益,哪善盡我們的義務是什麼呢?就是遵守規約嘛!有問題提到區權會來討論,這是很合理、正當的。所以,針對這兩個議案,誠如他所說的,這沒有什麼好討論的,建議保留。

行政江委員:前幾天區權會才討論到有關管委會可以請律師、訟訴費的部分,我覺得程序還是要比較嚴謹一點,要不然隨隨便便就發文,打官司還不是要全體住戶花錢,這樣有點說不過去,建議不要因人而異,制度建立起來,萬一有人利用這個,整個社區真的沒完沒了,配合有關訴訟方面,這樣會比較嚴謹,儘量減少這些問題。監察朱委員:我們委員都摸著良心在做事,在這種情形之下,我想大家也不願意去訴訟,江委員這建議很好,他的意思我們可以保留,爾後只要我們住戶選的委員都是公平、公正、公開為住戶服務,哪就好了嘛!這些煩惱都可以化解,大家都是為社區做事,我建議保留。

監察戚委員:

一、前面議案二、三、四都與規約抵觸,我一再講我們委員就是執行規約,沒有什麼人情、私下的事情,沒有什麼好協調,我覺得只要違犯規約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但也不能別出心裁、也不能自已訂規定。剛剛也講到你對住戶規約有任何意見都可以提到區權會來做表決、修正;今天我們執行的是規約,委員不能去變通。

二、既然講行政委員要做那麼多事情,我將規約內行政委員應該做的事唸一下:行政委員是督導總幹事處理本社區違法、違規者之文書往返,經過管委會通過的東西,總幹事有沒有照著去執行,公文沒有發出去是行政委員要做的;另外我們開會會議議題排定及規約草擬等事項,行政委員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既然二、三、四案抵觸規約,在此希望行政委員依照規約辦事,以後請總幹事所有的議案通知行政委員來看一看,如果是違背規約就不要送到委員會來討論、浪費大家的時間,因為這些都是違背規約,委員會根本沒資格討論,所以二、三、四案,我以監委的身分建議三個案子都保留、不予討論。

主席:議案二、三、四都保留,如果有異議可以提到下次區權會來做修正。

議案五:柳橋東路15-1號申請裝設廣告招牌及斜坡道案。(提案人:莊志明、黃姿蕊)

說明:(略)。

討論:

副主委:燈箱合乎規範,不必再討論。原先考量請其用北車道旁的斜坡道;如果是診所有醫療上的需求,建議可以同意其施做斜坡道,請總幹事要求住戶施工時、不要破壞自來水總錶,註銷馬路上的停車位由其自行辦理,管委會不予協助。

決議:18票同意並通過,柳橋東路15-1號申請裝設之廣告招牌。

25棟胡委員:斜坡道牽涉的不只停車位,如有造成別人跌倒受傷,管委會也不負責。

副主委:請其寫切結1.馬路邊停車位的註銷,由其自行辦理。2.不能破壞自來水總錶,如果破壞需負責修復。3.有人因斜坡道而摔倒受傷,由其自行負責。住戶同意簽切結才讓其施工。 7棟張委員:用正式函件通知他,同意了再施工。決議:16票同意有條件(簽具切結書後)通過,柳橋東路15-1號申請裝修之斜坡道。

議案六、台灣聖公會岡山諸聖堂商借社區活動中心案。(提案人:文康委員王双勇)

 說明:(略)。

決議:18票同意並通過,台灣聖公會岡山諸聖堂商借社區活動中心案。

議題七:使用資源回收金對社區貧困住戶發放白米。(提案人:楊懷榕、王雙勇)

說明:(略)。

 討論:

文康王委員:一斗是6.9公斤,修正為4或5公斤一包。

 監察戚委員:確認一包為5公斤,價錢在180至220元之間,環保回收金在這部分可以使用的專款剩5萬多元,這次用2萬元左右。

主席:太小包也拿不出手。

決議:20票同意並通過,使用資源回收金對社區貧困住戶發放5公斤白米一包。

議題八:99年元旦舉辦社區團結、健康、活樂趣味競賽活動、有獎徵答及平安祈福晚會(提案人:楊懷榕、王雙勇)

說明:(略)。

討論:

決議:18票同意並通過,99年元旦舉辦社區團結、健康、活樂趣味競賽活動、有獎徵答及平安祈福晚會。

 監察戚委員:元旦是否舉辦升旗典禮?

 主席:社區顯現結和諧,元旦升旗典禮可以規劃。

決議:17票同意並通過,規劃舉辦元旦升旗典禮。

議案九、溫樂外語短期補習班(文賢路57號)商借社區場地辦理聖誕節活動案(提案人:文康委員王双勇)

說明:(略)。

 討論:(略)。

 表決結果:0票同意。

決議:溫樂外語短期補習班商借社區場地辦理聖誕節活動案,沒通過。

議案十、勵志路98、100號申請搭建遮雨棚,以維護行人安全案(申請人:劉元富、陳盈吉)

說明:(略)。

 討論:

王瓊綱先生:支撐架著勵志路98、100號二邊的柱子下來。

24棟王委員:那天去現場看,做遮雨棚是沒問題,但副主委有提到柱子可能要申請執照。

21棟徐委員:剛搬進來時就看到管理室外上面有支架,但沒有蓋採光罩,可能跟建蔽率有關。

25棟胡委員:先請總幹事查明是否合法?

王瓊綱先生:查詢過岡山鎮地政事務所,沒有法律問題,支撐架順著柱子兩邊下來,如果不可以的話,就採用懸臂式。

主席:可以利用兩邊上方當支架。

25棟胡委員:是否合法?

副主委:住戶有此需求,做支撐架(柱子)會有建蔽率問題,建議其採懸臂式,如果住戶同意而施工了,遭檢舉時管委會不負法律責任。

王瓊綱先生:可以。

店舖謝委員:先去查是否合法?如果各位不放心,用但書的方式。

副主委:當你柱子撐到地下,如有住戶要求拆掉會衍生其它問題。當初是因為建蔽率的問題,才會沒有蓋採光罩。如果在二層樓高的地方做採光罩(遮蔽),對你也沒有幫助,懸臂式如沒有違背法令,可能會比較適合。

主席:相關法規可以向縣政府查詢,該申請的手續要申請。

監察戚委員:建蔽率未澄清前,管委會先要不違背規約。

店舖謝委員:符合規約,為何不表決?

監察戚委員:如果表決,委員不舉手,對店家反而不利。我的意思是不用委員會表決,店家只要寫切結,就直接做。

9棟屈委員:跟莊診所但書一樣,OK就表決。

副主委:但書為1.店舖戶對有關證照自已去澄清,被檢舉遭拆除不能向管委會索賠。2.發生危險事件、管委會不負責。在不影響整體外觀下,可以同意。

王瓊綱先生:當然。

主席:本議案在有但書的前提下,請委員表決。

決議:18票同意有條件(簽具切結書後)通過,勵志路98、100號搭建懸臂式遮雨棚。

議案十一、柳橋東路9-2號申請裝設廣告招牌及空調室外機案。(申請人:黃仲達)

說明:

一、申請項目:1.正面招牌。2.立式招牌。3.雨庇上設置空調室外機×4。

二、招牌規格: 1.正面招牌:長730cm×高3呎×兩側長230cm。(設於遮陽棚上方,尺寸規格同萬事通) 2.立式招牌:寬91cm,高243cm,厚30cm 。

討論:

副主委:他那個地方沒陽台,請其在施工時要做好人行管制、以免東西掉下來砸傷人,這責任其要自行負責。

主席:施工時要求其做好防護措施。

決議:18票同意並通過,柳橋東路9-2號申請裝設廣告招牌及空調室外機案。

議案十二、岡山路91號申請裝設廣告招牌及空調室外機案。(申請人:江寧)

說明:一、申請項目:1.正面招牌 2.立式招牌 3.空調室外機*1。二、招牌規格: 1.正面招牌:長770cm*高146cm(位於鐵門上方)壓克力打燈光。 2.正面招牌:長160cm*高320cm(位於鐵門右側方)壓克力打燈光。 3.正面招牌:長110cm*高295cm(位於正面柱子前方)壓克力打燈光。(如附圖十三) 4.立式招牌:寬91cm*高243cm*厚30cm(同安祥診所設置規格)。三、冷氣室外機裝置於橫柱上端

討論:

江寧先生:目前都還沒有做,等審查符合標準後才會開始動工。

監察朱委員:圖十三,其它店家都沒有裝設。

9棟屈委員:圖十三是否可以先保留?

江寧先生:可以。

25棟胡委員:圖十三的廣告不做有否影響?建議先放棄不做。

江寧先生:可以。

主席:江先生同意圖十三的廣告放棄不做,其它的申請項目請表決。

決議:18票同意並通過,岡山路91號申請裝設廣告招牌(圖十三廣告除外)及空調室外機案。

總幹事:12/6日召開之98年度第2次監時區權會,會議紀錄、區權人報到名冊、委託書均送高雄縣政府核備。但當天散會後,區權人報到名冊、委託書及一些文具用品均被封存,如果不儘速拆封,會議紀錄無法完成,也沒辦法報縣政府備查。請委員會決議何時、如何拆封?

監察戚委員:當天散會後場面很混亂,所以才同意封存。我認為拆封是管委會的權責。

26棟凌委員:現在拆封沒關係,請江委員到現場。

監察戚委員:有意見報縣政府去裁決。

 副主委:建議在這邊公開拆封、做記錄:「各棟報到人數、委託書數量」,這樣就沒有爭議。

主席:現場由財、監委拆封、各位委員在旁監督,公開清點、簽名並做成記錄,請各位委員表決是否同意。

表決結果:15票同意並通過,現場由財、監委拆封、各位委員在旁監督,公開清點、簽名並做成記錄。

陸、主席結論:

今天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柒、散會。

時間:98/12/23至98/12/31日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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