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法條依據有哪些?
(本文節錄自【車禍處理一本通】一書,法蘭客)
茲將常在車禍事件中會適用到的法條輔以案例說明,臚列如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條文是針對一般侵權行為所作的規範,也就是所謂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要法律沒有其他特別的規定,被害人就可據此規定主張權利。例如某甲在陽台晾曬衣服時,不慎碰落盆栽,恰好某乙開車行經該處,被從天而降的盆栽砸壞車頂,某乙便可以據此規定請求某甲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有時車禍發生的原因,肇事者可能有兩個人或更多人時,被害人未必知道誰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就算知道肇事者是哪些人,也不太可能知道肇事者彼此間的肇責輕重程度(指過失比例)。因此法律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特別針對這種情形加以規範。例如乘客因兩車相撞而受傷,當兩車駕駛都有過失或乘客不知道誰有過失時,被害乘客就可請求兩方肇事駕駛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本條條文可看成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特別規定。換句話說,當肇事者是因開車或騎車(註)途中發生車禍的「駕駛」或「騎士」時,被害人就應以《民法》第191條之2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例如某甲在綠燈過馬路時,因開車的某乙疏於注意而撞到某甲,某甲因此受傷時,某甲應依本條規定請求肇事駕駛某乙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註:若是被騎腳踏車的人撞傷,因腳踏車並非動力車輛,此時被害人仍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向肇事者求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車禍常會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如果是擦傷、挫傷或撕裂傷之類的情況時,經過一段時間的療養後,通常傷勢便可復原,被害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即可。然而被害人倘因車禍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ex.截肢、失明、失聰或其他難以回復的重大傷害)或因此增加了生活所需的必要支出時(ex.請人看護或購買醫療輔具),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還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的規定,據以主張權利。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車禍造成被害人受傷時,重傷者也許要住院觀察或進行手術,輕傷者或許也要打針、吃藥,有的甚至還必須持續回診或進行復健;被害人身心受創之餘,往往還要忍受生活上與行動上的種種不方便。為了彌補被害人精神與肉體所承受的痛苦,因此法律特別規定被害人可據此規定向肇事者請求精神賠償,也就是所謂的慰撫金。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汽、機車如因車禍而受有損害時,被害車主除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外,可能還有車輛「折舊」的問題需要一併解決。例如市價100萬元的汽車因車禍被撞受損,在車禍發生後,如果市價僅剩70萬元時,被害車主除可請求肇事者修復受損車輛外,還可據此規定請求肇事者賠償因車輛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二)損害賠償的方式
車禍造成的損害,法律規定的賠償方式有二:一是回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回復原狀是原則,金錢賠償是例外;至於什麼時候可以請求回復原狀?什麼時候可以請求金錢賠償?茲分述如下:
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註1)或契約另有訂定(註2)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註1:當法律另有規定,則依法律的規定。例如某甲的車因某乙的過失而撞壞,甲車受損已達無法修復的程度或是修復所需的費用遠超過甲車的價值時,某乙應以金錢賠償某甲的損失。
註2:如果是契約另有訂定,例如雙方簽有和解書或協議書時,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則依契約的約定。例如車禍中,因某乙的過失而將某甲的手機撞壞,手機毀損且無法修復時,雙方可自行協商由某乙賠償一支同廠牌款式的手機給某甲。
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損害時,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可請求肇事者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肇事者將被害人因車禍受損的車輛送廠維修,其賠償方式是回復原狀,回復原狀的方法則是將受損車輛修復到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
民法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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