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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02:40:07瀏覽12489|回應22|推薦0 | |
網友: 您好~我有車禍法律問題想請教 我今年2月間開砂石車在濱海公路上,當時我行駛在內線車道,因車前方有台紅色自小客車也開在內線車道上,當下我決定切到外線超他車(這裡先補充一下,事後我有去調路口監視器~畫面證明該車駕駛原本直行,但突然右轉,但畫面我沒拍下,不知道那時請警方去錄監視器是否有錄下這一段)。 超車時,我已經是行駛在外線車道~此時發生狀況了~這位駕駛突然右轉也就算了(因為我已做好防衛性駕駛),但他突然右轉直接橫切到我車前方~這時我真的是嚇到! 我心想~怎麼有人這樣開車? 趁著路口停等紅燈時,我將車開到他車旁按他喇叭並搖下車窗: XX!妳會不會開車… 她回我:阿我就是沒看到啊! (這時她頭伸出車窗,我才知道是女的) 但因為聽到她這樣回我~所以我更氣了...便接著說: 不會開車就不要開出來害人啦! 這位駕駛從頭到尾就是不斷重複著剛才那句話… 此時路口紅燈已換成綠燈~此時我的車在前面,她的車在我後面,我心裡想…既然妳連道歉都不肯說一聲,那就換我整你! 於是我把車速放慢,我承認我真的是要整她,所以慢慢開… 不過當下旁邊明明沒車,她也不切外線車道超我車,而是在後面按了我一聲喇叭(我聽到喇叭聲,便在窗外比了中指),我大概龜速了一小段後,這時她才往外線車道切出去。 我很清楚我沒打方向燈也往外線車道切,而她隨即又往內線車道切,我也是… 這時我看了一下後照鏡,看她停車且開了車門,似乎是要下來理論,所以我也把車停在路中間隨即下車,並跑到她車旁邊… (我往她方向去時是小跑步…作勢有防衛隨時要打架的動作),但其實我完全沒有要打她的意思~只是不知道她那貼著黑色隔熱紙的車上是否有其他人~所以我才有那動作(但女駕駛卻跟警察說我是作勢要打她),其實我想說...當我跑到她車旁發現她是一個人時~我真的要打早就拖下來打了不是嘛? 跑到她車旁時~這時我一樣說:XX~妳是會不會開車啦! 她:阿我就沒看到阿 我:沒看到?妳差點害我撞到妳,知道嗎? 她:阿是有撞到嗎? 我:是沒有撞到阿~阿撞到算誰的? 她:撞到算我的阿~ 我:撞到算你的?XX是會不會開車?後車撞前車,後車的錯啦!妳是會不會開車? (因為我行車紀錄器故障,當下看到她是女的,所以才這樣說) 這時候我也忘了還講了什麼?只知道這時候我就一直飆罵… 不會開車就不要開出來害人啦!XX! 五個多禮拜後~我收到了檢察官的傳票,上面寫著「刑事傳票」,案由則是寫著:妨害自由 我想請問您... 因為當下該名女性非常火大的對著警察喊著:我就是要告他! 其實...要我拿很多錢跟她和解~我是真的拿不出來~而且我看她當下這麼說~他要跟我和解也不太可能吧? 感覺她就是要看我能被判多重? 對了!我想補充的是~她當初在變換車道時,是沒有打方向燈的。 是不是我也可以說~當下我認為她是惡意逼車挑釁? 只是我怕這樣說,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我毫無悔過之心? 但我真的很氣啊! 因為今天這件事情原先是我對的,只因為自己EQ差,所以變成是我錯!但我真的認為遇到這種人只能算自己衰! 法蘭客: 看你寫了這麼多,還以為案情有多麼複雜哩!結果是因行車糾紛引發後續的法律責任。 阿你都承認自己當下EQ不好了,全程與該女駕駛間的對話,也都涉嫌妨害名譽,不過~你因未提及被告「妨害名譽」的部分,由於這部分屬「告訴乃論」的罪名,那位女駕駛或許還沒對你提告;但你涉嫌「逼車」的危險行為,搞不好女駕駛車上有行車紀錄的影像檔,提供給警方做為辦案參考,所以警方便依「妨害自由」罪嫌移送法辦,這部分屬於所謂的「公訴罪」,所以應該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此外~我認為你似乎把重點搞錯了! 一旦檢察官認定你有惡意逼車的行為,你留言所說的「事實」,其實都沒有太大的意義,誰知道你心裡想什麼?怎麼想? 重點是你「客觀上」的駕駛行為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事實(龜速阻擋後車的那一段,有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建議你將來出(偵查)庭時,務必表示悔意,若過去未有前科紀錄的話,務請檢察官姑念你係屬初犯,予你自新的機會,或許有從輕發落的可能。 至於會不會給你緩起訴的機會?不要你捐錢給慈善機構,改去勞動服務?(因為你說你沒錢)或是檢察官將你起訴後,法官會判什麼樣的刑?是易科罰金之刑或緩刑?這就不是我能斷言了。 如有不明,請將回覆你的內容,拿去請教律師或懂這方面法律的人吧!我認為你描述整起事發的經過算很詳細,只是你對於法律的概念與後續法律實際運作的過程卻很模糊。 如今你只有藉由犯後態度,來取得檢察官或將來法官從輕量刑的機會,倘若一味辯解(因留言所提到自認對你有利的說詞,大多是你自己的想法…),恐怕對你只有百害而無一利,務請三思為荷。 以上說明~請參酌 網友: 謝謝您的回覆,我會聽取的。 可是當初做筆錄時,我看到警察打的標題,「妨害名譽、強制罪」。所以現在被歸類在妨害自由嗎? 可是~我敢確定,我真的是從後照鏡看見對方要停車且有開車門動作,我才下車衝過去的。對方看我衝過去,還立刻上車關車門,為什麼這樣是妨害自由呢? 請問,我是不是能跟檢查官說,我會這麼氣,是因為我真的有做了防衛性駕駛,是因為對方後續的反應,所以我才會有後續的動作? 法蘭客: 警察打的標題有「妨害名譽、強制罪」,若係如此,那就是兩罪併罰(當街罵人涉嫌公然侮辱及逼車行為涉犯的強制罪,如果要再加上下車作勢打人的行為,搞不好還有恐嚇罪的問題...),通常傳票上的「案由」只打上相對較重的某條罪(章)而已。 你將來第一次開偵查庭時,檢察官也許會先請你們雙方就妨害名譽的部分去調解會調解看看。當然~對方若不同意,就有可能如你所臆測的情形,希望你將來被檢察官起訴,讓法官去判;但時間的經過,什麼可能性都有,既然錯已鑄成,只有設法彌補。 兩害相權取其輕,若你能下身段,低姿態請求對方原諒,換取妨害名譽的撤告,對另一條涉犯妨害自由,所謂的公訴罪名,也比較有獲得輕判的機會。 你涉犯妨害自由的行為可能不是你想的~什麼下車想要衝過去理論的這一段,(如果要再加上下車作勢打人的行為,搞不好還有恐嚇罪的問題...)而是慢速阻擋對方車輛的那一段.... 至於你最初提及所謂的已採「防衛性駕駛」的說法,確實是避免了一場意外的發生,但你今天被告涉犯的罪名,卻都是在你正確作為之後所衍生的行為,一碼歸一碼,請勿混為一談。 就算對方無理,也不會讓你後面脫序的行為成立「阻卻違法事由」(這在邏輯上就說不通了),因這些屬於較為法律專業的部分,怕你不太能理解,所以還是建議你回歸到我最早留言的內容去看吧! 順頌 否極泰來 網友: 嗯嗯,我清楚了,謝謝您的回覆與建議。我會聽取的,真的感謝您! 法蘭客: 不客氣~本人處理類似的個案不計其數,當事人多因不諳法律而吃了大虧,希望我的提點,可以減少你的疑惑,畢竟沒受過法律思維訓練的人,會像你這樣思考,也不意外。祝好運囉! 網友:謝謝。 法蘭客:不客氣~ 委屈才能求全,現階段當忍則忍啦! 網友:好…過幾天出庭我會放下身段,去請求原諒的。 法蘭客: 你想想看~如果是花錢請律師的話,律師會教你怎麼說哩! 這部分~我沒法教你,你可以在開庭前想想將來要怎麼應對?事前沒反複練習,到時未必講(做)得漂亮。 網友:之前上網看,感覺律師都好貴,我這身份應該也請不起… 我想我到時只能看檢察官怎麼問?句句透露出我自己的悔意了吧? 法蘭客: 檢察官若問你是否認罪,依本案來看,大概只能認罪請求法外開恩啦!好好想想怎麼說唄! 網友:嗯嗯…好~謝謝您。 法蘭客:不客氣 ~ 言盡於此囉!晚安 網友:嗯嗯,好!再次謝謝您願意提供我這麼多建議。晚安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2020年1月出版 法律保護誰?(已下架)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出車禍了!然後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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