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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00:46:55瀏覽221780|回應129|推薦18 | |
車禍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路權的優先順序 車禍糾紛的解決,通常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肇責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切入賠償的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車禍發生 → 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 → 協商賠償事宜 ├ 1.肇事原因 ├ 1.賠償項目及範圍 └ 2.責任歸屬 └ 2.是否主張過失相抵 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原則 1路權的概念 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撞」或「被撞」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 因此鑑定車禍的肇事責任,就不得不先從「路權」的議題先行了解。 (1)路權是什麼? 路權,是指對於使用道路或道路上相關設施(例如交通號誌)的人或車,誰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而言。一方有使用道路的權利,另一方就有遵守道路使用的義務。 (2)只有優先路權,沒有絕對路權 因此路權是一種相對的概念,有優先使用道路權利的人或車,便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則有義務尊重並禮讓具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如有違反,致釀交通事故,就要負起法律上的責任。 2 路權的優先順序 路權就是用來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及設施先後順序的權利;誰有優先路權,應按現行相關法令的規定。例如:紅燈停,綠燈行,指的就是綠燈方向行進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 3 交岔路口發生車禍時,如何判斷路權的優先? 許多車禍都是在路口發生,然而優先路權的判斷,既不是比馬路的寬窄大小,也不是以「路」>「街」>「巷」>「弄」的方式來認定,以下是實務上判斷路權優先順序的基本原則: (1)路口有人員指揮交通時,交通指揮優先 因此不管路口有無紅綠燈的交通號誌,只要有員警在路口指揮交通,用路人就應依員警的指揮,以定道路優先使用的順序。 (2)路口有紅綠燈管制的交通號誌時 →「綠燈」方向的人車有優先通行權 用路人應遵循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這是基本常識,因此就不再贅述。 (3)路口有閃紅燈、閃黃燈的交通號誌時 →「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行駛在「閃紅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停」,確認「閃黃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 行駛在「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減速」,確認「閃紅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 (4)支線道車輛應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 → 幹線道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在沒有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如何判斷是否為支線道?通常臨接路口處,地上有寫「停」或「慢」字樣的道路,可能就是支線道。 (5)少線道車輛應禮讓多線道車輛先行 → 多線道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線道的多少,是看同一方向行進的車道數有多少,而不是看一整條馬路有多少車道。 例如下圖:往西方向與往東方向,各為1線道。 ---------------------- ← 往西 -- -- -- -- -- -- -- 往東 → ---------------------- 例如下圖:往西方向為1線道;往東方向為2線道。 ---------------------- ← 往西 --------------------- 往東 → -- -- -- -- -- -- -- 往東 → ---------------------- 例如下圖:往西方向為2線道;往東方向為3線道 (要扣除往西的公車專用道)。 ---------------------- ← 往西 --------------------- 往東 → -- -- -- -- -- -- -- 往東 → -- -- -- -- -- -- -- ← 往西 (公車專用道) -- -- -- -- -- -- -- 往東 → ---------------------- (6)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 直行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7)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右方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換言之,當你騎車或開車到路口時,看到你右手邊的路口有車輛要出來時,就應該禮讓對方車輛先行,因為此時的你,就是所謂的「左方車」。 結論: 綜合以上的說明,相信讀者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應該有較具體的概念了,由此可見~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責任的歸屬;要確認車禍肇責,還是要從「撞」或「被撞」之前的「客觀情狀」及「路權」來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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