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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01:39:12瀏覽42430|回應7|推薦85 | |
發問者: 請問調解可以撤銷的原因有哪些?還是一切都需看法官如何判決決定呢? 若非調解當事人所為之行為理由是否可構成撤銷之原因? 例如,調解後不是當事人的人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須支付賠償義務的一方有謾罵的行為,造成須支付賠償的一方不願義支付賠償,是否構成有賠償義務的一方得撤銷調解之理由? 補充:調解雙方均已收到調解成立書,但不知對方在何時提出撤銷的? 解說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的規定,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有關調解可以撤銷的原因有哪些? 這個問題,原則上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一般而言,例如因受強暴、脅迫或詐欺而作成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得為調解無效或撤銷之標的外;其他像是無權代理、事件已經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調解之聲請,並作成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情形時,也是可以提起。 無論提起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的原因為何,原告均須負舉證之責任,自不殆言。這也是法官如何就個案判決的具體依據。 提起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的官司不容易打,比方說~原告常因無法舉證調解委員調解時有脅迫之事實而遭法院判決駁回的結果。 您提及「調解後不是當事人的人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須支付賠償義務的一方有謾罵的行為,造成須支付賠償的一方不願義支付賠償,是否構成有賠償義務的一方得撤銷調解之理由? 」的問題,似乎不能構成調解得撤銷之原因。 一來謾罵之行為是當事人以外之人所為,並不是調解當事人自己所為;好吧!即便是當事人所為,那也是調解成立以後發生的事實,原與本案調解的內容一點關係也沒有。 二來調解成立的內容只要經法院核定,就發生一定的效力(即等同於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當事人藉故不願支付賠償,有請求權的一方便可依法就其財產強制執行,所以不會因此而成為得撤銷調解之理由。 最後有關「調解雙方均已收到調解成立書,但不知對方在何時提出撤銷的」問題: 就看對方何時收受到調解會送達之調解書起算30天內,是否另行具狀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而定,若有提起,被告自然會收到受訴法院開庭通知及原告訴狀繕本的,和一般訴訟程序,並無二致,於此併予指明。 發問者評價:解答詳細,十分感謝 法蘭客著作: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 法律保護誰? 4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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