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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避免繼承到債務?【附拋棄繼承聲請狀範例】
2009/12/08 14:37:25瀏覽92941|回應47|推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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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投資失利,負債累累,從此一蹶不振,終日鬱鬱寡歡,藉酒澆愁,最後因肝硬化而不幸過世,他留下了數千萬元的債務,名下卻無任何財產,先生的家人要如何處理,才不會繼承到他的天價債務?

法蘭客解答: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由以上的條文可知,先生的家人,以具有法定繼承人身份(或資格)者為限,在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可以在3個月內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這樣便能免去繼承王先生所遺留下來的債務。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在本案中,除非王太太在王先生在世的時候,兩人便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離婚會讓夫妻身分關係消滅;否則王先生過世後,他的配偶(王太太)仍然是先生的法定繼承人。

至於其他親人是否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則依親等及與被繼承人的身分關係,依法而定有順序上的先後。如果王先生有小孩的話,那麼他的小孩就是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這裡要注意一點喔!如果 王 先生在外有包二奶,而且二奶也生了先生的小孩的話,那麼外頭生的小孩也是先生的親生骨肉,所以也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有繼承權的喔!

不過今天的案例,因為先生負債大於資產的關係,大家拋棄繼承都來不及哩!所以不會發生類似大企業家死後,一堆外頭的私生子搶著要認祖歸宗繼承遺產的場面。

那麼繼承人一旦拋棄繼承權後,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又該作如何處理?

民法有特別處理的方式,請參閱下列條文:

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不管有無配偶與之共同繼承,拋棄繼承人的這一份,配偶都沒有權利分。)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因此,先生過世後,如果他有配偶、子女,甚至是孫子女等家人時,這些家人可在知道先生過世後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一旦辦理拋棄繼承後,實務上這些繼承人(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要再通知後一順位的繼承人,亦即依序 通知先生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人是否繼承。假如先生的父母比先生早逝,那麼通知的對象當然就跳過第二順位的父母而直接向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為通知囉!至於通知的方式,通常是以存證信函為之。

當繼承順位在後的人知悉前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時,為了避免繼承到先生龐大的債務,他們也一樣要在知悉自己為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聲請狀範例如下:

民事聲請狀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聲請人

 

 

.

○○○

.

身分證字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事: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年 月 日死亡,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

□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  份、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 華 民 國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繼承】修法後,已全面採限定繼承制了喔! 

民法繼承編 (民國 98 06 10 日 修正) 

1148條第2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民國 98 06 10 日修正 

1-3(980610日修正)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法蘭客

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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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
2015/04/08 08:47
想請律師幫幫忙
我的岳母2014/11/17過世
家中成員 岳父 我太太 及 小舅子
因岳母名下有一間房子~房子還有岳母的姊妹居住
所以有去辦理繼承 (請問是否一定就是限定繼承呢?)
後來要過戶給岳母的哥哥時。才知岳母有幫人作保300萬(且雙方都去世了)對方租賃公司有申請執行~所以繼承的房子4/15就要被拍賣了
假設房子拍賣150此時繼承的三人 還要再拿150萬出來嗎
有其他的處理方法嗎?謝謝回覆(recycle70@gmail.com)(recycle70@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11 23:48 回覆:

原則上現行繼承制度是採限定繼承,所以只以繼承到的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岳母生前遺留下來的財產如有不足清償其生前所負之債務時,繼承人是不需要將自己固有財產拿來清償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想請律師幫幫忙
2014/12/29 08:27

小孩未成年,小孩監護權歸我,而小孩辦理拋棄繼承,那前妻債務會跟我扯上關係嗎

若會跟我扯上關係,那我該如何處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12-29 22:30 回覆:
前次已回覆,你與前妻離婚後,前妻財產或債務與你無關;除非你有在屬於前妻的 "個別債務"上作保、負連帶債務人的責任或類此情事,那就另當別論,否則會與你相牽連的部分,應該就是你會成為小孩的監護人,小孩最好辦理拋棄繼承,但要由你以監護權人(即法定代理人)來協助處理。

想請律師幫幫忙
2014/12/28 07:48

你好~我與前妻離婚已有7~8年,日前接獲前妻已過世消息,也知他有債務,及不清楚是否有幫人作保,請問一下,當初我離婚時未辦理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如今他已過世,我是否應該要去辦理拋棄繼承申請呢

當初監護權是給前妻,如今他過世,那監護權會落在誰身上,不知我是否可以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申請

對於所有繼承者都有口頭通知過了,再申請拋棄繼承時,是否一定要附帶通知之存證信函跟回執單據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12-28 21:26 回覆:

A.你與前妻既已離婚,婚姻關係解消,就不具配偶身分,也不會成為法定繼承人,自然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當初監護權是給前妻,如今他過世,那監護權會落在誰身上

A.若雙方生有未成年子女,現前妻身故,小孩監護權自然回歸到父親你這裡

不知我是否可以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申請

A.當然可以

對於所有繼承者都有口頭通知過了,再申請拋棄繼承時,是否一定要附帶通知之存證信函跟回執單據呢

A.要,口頭通知沒有公示性,法院也不知情,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法院會要求你也必須提出已為通知第二順位以後的繼承人的相關證明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葳
2014/09/27 05:30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父親過世拋棄繼承權,
之後祖父的遺產是否就沒繼承權?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9-29 21:07 回覆:

如果父親過世拋棄繼承權,之後祖父的遺產是否就沒繼承權?

A.蛤?什麼意思?不是很清楚你的問題?

如果你的意思是~父親過世,你拋棄了對父親可以主張的繼承權,

那就只是父親的遺產你不能繼承而已,和祖父將來可得繼承的遺產是兩回事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

你的意思如果是指父親過世時,祖父還健在,且將來祖父過世留有遺產的話,

你應該不會繼承不到祖父的遺產才是

因你仍可依法主張代位繼承, "代" 已過世父親的 "位" 去繼承祖父的遺產

但要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均繼承父親對祖父遺產的應繼分。

如果我對你的問題沒有理解錯誤的話~ 應如上述說明,請參酌


Grant
2014/01/13 18:14

版主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奶奶目前已過世約12年  但生前因其戶籍居住地為政府租地

所以在奶奶過世後收到一張高雄市政府之催討過世前五年之租金

且在這五年之前 地上物已被拍賣許久 因向法院申請產權確認證明

年代過於久遠  法院無法查到相關卷宗

如此狀況   因奶奶過世後未辦理繼承相關事項

而奶奶也未留下遺產或相關房屋及土地

只留下債務  不知如何解決此一政府催討租金問題

麻煩版主大大解答

感謝您!!!

(sdasd.weqwe@msa.hinet.net)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1-13 20:36 回覆:

留言敬悉:

既然奶奶都已過世12年了,政府請求自奶奶過世前5年的租金所得,雖然於法有據;但也過了12年,難道政府都沒將案件移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對象當然不會是奶奶,而是奶奶的法定繼承人(通常是指爺爺和其子女),這些法定繼承人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若有辦理拋棄繼承,那麼法定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就不會被強制執行;若沒辦理拋棄繼承,且政府也有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的話,現在就要看有沒有過了強制執行的時效。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3、4項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準此,你奶奶過世迄今已偶有12年之久,是否有我前述的情形?請先確認。如果執行署並未對任何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有進行任何查封動作,有可能依法已經罹於時效,就不必太擔心。

因你並未提及這部分,所以只是我個人的推論。

以上說明~請參酌。


vicky
2013/10/21 10:15

律師您好:

上述有說明"拋棄繼承"要人往生後才能辦理,那像我父親目前還健在,

但已確定他的負債大於資產了,試問,我們這些做子女及外孫子女的該如何自保

不被他的負債所牽連?另外,我的母親已於去年跟父親辦妥離婚手續,試問,

如果我母親名下有財產的話是否會被我父親所牽連?

(chung516.tw@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10-21 23:05 回覆:

留言敬悉:

首先你問的問題很大~所以我必須先假設你父親所欠債務都和你們家人無關,比方說父親在外所欠的債務都沒有你們作保、背書或負連帶債務責任的前提下,這樣我才能回答你的問題。

準此~當你父親還健在時,不管他負債多少?都與其他家人無關,所以你們也不會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那還要自保什麼?

一旦父親百年之後,依法~法定繼承人自知悉得為繼承時起3個月內再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依此類推,你母親名下的財產,理論上也不會受到父親債務的影響才是。除非有比較特殊的情形,但因為解釋起來比較複雜(那是有關夫妻財產制的問題),於此就不再贅述。

以上說明~請參酌。


lin
2013/05/03 15:31
你好~我想要請問一下因為剛剛看到現在繼承是已全面修改為限定繼承,那如果我們在確定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還是沒辦法辦拋棄繼承嗎?
我們是很確定爸爸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資產(因為之前當保證人的關係名下資產已經全部被銀行扣押而且帳戶也被凍結),那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這些繼承人還可以辦拋棄繼承嗎?

另外,爸爸之前似乎有許多我們不清楚的債務,我們不清楚他有沒有立下借據(因為債主都是跑來說爸爸欠他們錢,沒有文件或任何的證明,所以真實性我們也不是很確定) 那在這種情況下假設我們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是不是連這些債務我們都沒有償還的必要,還是需要清償部分? (xox52083@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5-04 23:55 回覆:

你好~

如果確定被繼承人生前的負債大於資產,最好還是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為上,一勞永逸。

拋棄繼承的期限是知悉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所以最好依法儘速辦理,並記得要通知到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當然~拋棄繼承~這必須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進行,對於還健在的人,是不能在他在世的時候就先辦理,因留言並未提及令尊是否已經往生,於此併予指明。


ChuChu
如果不知道對方狀況
2013/02/19 19:08

請問 朋友小孩的父親已經跟他們都沒連絡了 所以也不知道他父親的狀況如何,有什麼方法可以知道在所謂的三個月之內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請幫忙回覆於email : nat.nat1700@gmail.com) 非常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2-19 23:07 回覆:

法律是規定拋棄繼承是自知悉時起算,不知道現況,就表示無從計算起算日,就算被繼承人死了三年後才知道死訊(亦即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日),也是從得知死訊時起算三個月。

不知道,就沒有發生起算日而要在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


請問一下
2013/02/19 14:20
超過3個月了怎麼辦(silly_0502@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2-19 23:03 回覆:

依新法規定~原則上仍適用限定繼承的相關規定。


肥鴿子
2013/02/02 04:00
請教一下大大
我岳母因早期與我岳父離婚,去向不明,內人的戶口與扶養權都在岳父這。
而岳母在前幾年過世無留下任何遺產
卻在幾日前,內人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
才知道債務是由我那過世的岳母所留下,
如果現在辦理還來的急嗎?
那該辦理什麼?
要準備什麼文件?
(roczero2000@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2-03 00:11 回覆:

你好~

我已以電子郵件回覆囉!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2-03 00:15 回覆:

不過~

你只約略提及幾年前岳母過世,但你太太什麼時候知悉母親過世的消息,對於是否能辦理拋棄繼承及是否適用新法有關限定繼承的規定,攸關重大,還ˋ雕先弄清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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