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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3 00:10:12瀏覽8968|回應1|推薦6 | |||||||||
《租約到期後,房東說押金要扣留一些到期後未結清的水、電費及電話費。本來押金還有剩,但房東又說浴室馬桶不通、提供使用的傢俱損壞而拒絕返還押金,房客要如何主張,才能要回押金?》 【具體做法】 承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如有違反而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或滅失時,承租人當然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432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所以,租約終止時,房客有返還租賃物給房東的義務,並應賠償因故意或過失所致租賃物的損害。 習慣上,租約終止返還租賃物時,除有特別約定外(例如:回復原狀),租賃物是以「現況交付」的方式交給房東,同時由房客取回押金為正常。但雙方租約如有約定押金得作為租約終止後用以扣抵房客應付的水電、瓦斯或電話費、管理費等支出,自屬合法,房客這時只能請求返還扣抵後賸餘的押金。 準此,租約終止後,房客為取回押金而與房東發生爭議時,一般的處理原則如下: 1.雙方先行溝通協商或以存證信函催告房東限期返還押金。 撰寫存證信函-範例參考:房客請求房東返還押金的通知 按台端與本人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所簽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承租位於○○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業已於○○年○○月○○日屆滿,並經本人遷還及點交 2.若未達成共識,因押金屬於以給付金錢為標的,故可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解決。有關支付命令的聲請,請參閱部落格「支付命令」系列文章的介紹。 3.如果房東就扣抵押金的項目、理由或金額與房客認定的事實不符,或是房客與房東對租約的解釋與認知有落差時,房東對於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就有可能於法定期間內(20日)聲明異議,讓案件進入調解或訴訟的程序來解決。因為涉及事實認定或須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問題,既然是房客要討回自己的押金,依法自應由房客負舉證責任,併予指明。 押金怎麼討回來? 《房客可否主張房東不還押金,就不將房子還給房東呢?》 按押金是房客對於租賃契約上所生債務的擔保。也就是房客必須先清償租約上所生的一切債務後,才能請求返還押金,並不是說租約終止後,因為房東沒有返還押金,房客就有權利拒絕履行交還房屋的義務。 所以只要租約一到期,承租人就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能因為出租人未將押金返還,就藉口拒絕返還,白住房子。 ※不過房東與房客如果在租約中有特別約定「房東須先返還押金後,始得請求房客搬遷並返還房屋」的話,雖然這種情形不多見;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房客當然可以拒絕先交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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