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調解成立的效力
2009/12/01 17:38:22瀏覽57846|回應29|推薦26

.

要擴大調解制度解決紛爭、避免訟累的功能,除了聲請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外,對於調解成立,經過法院核定的事件還要賦予它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效力還要很強,這樣才能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以下分就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成立的效力規定,介紹如下: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1.一件糾紛的發生,可能會涉及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比方說車禍致人受傷,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調解的程序來解決這個糾紛,那麼法律其實還設計了其他救濟的途徑。

以車禍致人受傷為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庭就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提起訴訟;在造成身體受傷,涉嫌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被害人則可以向犯罪地所在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是請律師向犯罪地所在的地方法院刑事庭提出自訴。

2.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的好處,就是讓有糾紛的事件,在調解這個程序就能夠一次解決,不讓事件還有藕斷絲連翻案的機會。

所以事件只要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不能再以其他法律途徑爭執,因此鄉鎮市調解條例才特別作了這樣的規定。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

1.調解成立的案件,為什麼還要經過法院的核定?

民主國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為基本架構,所以設置在行政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會所作成的調解書,也應該要經過代表司法的法院進行審查,准予核定後,才能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2.什麼是「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簡單的說,一件民事官司打到最後,不能再上訴,也不能再以其他法律途徑救濟的時候,這個案子的判決就宣告確定,不能再「翻案」了,這就是民事的確定判決。

因為調解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避免訟累,不希望當事人再去打官司,所以鄉鎮市調解條例就民事事件,在調解成立經過法院核定後,就賦予了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這種效力,可以給當事人帶來什麼實質幫助呢?

執行名義指的是法律上有權利的人,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確定權利人在私法上有給付請求權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

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就是一種執行名義當義務人不依照雙方同意的調解書內容履行時,權利人就可以向設在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才會依據這個執行名義來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所以並不是說義務人不履行調解書所承諾的內容時,這個調解就變成無效,這一點要請讀者注意。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1項)

這是調解的另一個好處,但這個規定只有針對當事人已經在法院打官司,而且是還沒有判決確定前,原告與被告合意另外透過調解會的調解,取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時,才有適用。

因為打官司,原告要預先繳納裁判費,為了減輕法院審判工作的負荷,並鼓勵當事人能各退一步,多多利用調解制度,以節省時間、勞費,所以法律設計了這樣的配套機制。原來的訴訟關係終結(法院不會續行審理及判決),原告從取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全部裁判費中的三分之二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後段)

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事件,和前面所說的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事件,在調解實務操作上,其實沒有太大的不同。

讀者只要理解刑事調解成立的調解內容,只有在「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時候,調解書才得作為本文前述可以據為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即可。

至於調解內容如果有所謂的「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或是「請求檢察官從輕發落」之類的記載,這是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名義,也無從拘束或限制法官依法審判或檢察官依法偵查的權限。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

這是指依法得為告訴或自訴之人,就涉及刑事告訴乃論罪名的事件,已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向法院提起自訴時,在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的意旨例如:被害人即告訴人同意撤回對加害人即被告所提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34號之刑事傷害告訴),而且經法院核定時,法律便賦予它等同於調解成立時,已生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效力。

為了讓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受訴法院的法官更清楚當事人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意思,有時候調解會還會提供刑事撤回告(自)訴狀」讓當事人填寫,以求周延。

善意的叮嚀

【如何創造一個和諧的調解環境?】

筆者整理出以下幾個重點,提供讀者作為參考:

1.進行調解前,儘可能收集有利的相關事證資料。

2.進行調解時,宜將問題限縮於和本件調解有關的事項,以免模糊了原來問題的焦點。

3.進行調解時,應避免以言語批評對方的人格,也儘量不要有拍桌叫罵的情緒反應。

4.陪同到會調解的親友,應協力輔助當事人促成調解,莫要火上加油,擴大雙方事端。

現代社會,由於工商發達、社會繁榮進步、身處資訊爆炸的時代,科技帶給人們生活上的便利,固有其正面貢獻;惟人與人之間緊密頻繁的互動關係,導致糾紛事件日增,亦為不爭的事實。

普設於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聘請地方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為民眾排難解紛、定爭息訟,大家應多多利用此一便民利民的良善制度,為減少法院訟源,增進社會祥和,共盡一份心力喔。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 知識學習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48959

 回應文章 頁/共 3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調解
調解
2013/05/10 15:19

謝謝法蘭克 回覆^^

對不起,小弟 用心看了您發表這一系調解相關文章,還是無頭緒。

不清楚,啥情況法院要自己調解 啥情況卻移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難到 端看法官官員的自由心證嗎  ?可否 指導一下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5-10 23:34 回覆:

法院自己有調解庭的資源,正常情況下是不會移付鄉鎮市調解會調解,但案件多的法院,如果法院認為可先試行調解,且當事人亦願意接受法官建議至鄉鎮市調解會調解時,法院便可裁定將案件移付鄉鎮市調解。要說是法官自由心證,也有道理,但原則上~還是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願才行。

實務上現在法院之所以移付的案件極少,是因為鄉鎮市調解會如果接受法院移付的調解,行政部門的調解會會希望司法部門的法院應該給予補助,這部分似乎一直是個問題,那個辦法所規定的內容是一回事,執行起來~又是另一回事,所以你問的移付調解的相關規定,以現況來看,相關法令有點形同具文,因為用到的機會微乎其微。


調解
調解
2013/05/05 02:23

請問 法蘭克:

跟調解有關的法條 :

 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鄉鎮市調解條例

案件進入法院以後,調解的選擇有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 與 法院裡面設置的調解委員會。

我的疑問是:

這兩者有何不同, 直接在法院內調解不是比較快,有啥原因 法院還要特地 移付鄉鎮市調解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5-06 23:12 回覆:

你好~

我們現行的調解制度可大別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前者講的就是法院的調解庭;後者則有很多種設在行政機關的調解、調處機構,但一般人們想到的是鄉鎮市調解會。

會這樣可以移付來移付去的調解,有可能是法院刑庭將民事部分移送調解,但不限刑庭,民庭也是可以移付調解,畢竟有些地區比較偏遠,上一趟法院並不容易,就近到鄉鎮市公所去調解,可能比較方便;規定雖是如此,實務上~法院移付案件去調解的機會並不多,併予指明。

至於法院調解與鄉鎮市的調解有何異同,請參閱本人相關文章說明,於此不在贅述。


Mr. Wu
債務人與債權人已經過協調程序並取得法院裁決之裁決書,但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該如何處理?
2013/04/25 22:58

法蘭克你好,

100年年底因住家裝潢與當時設計師發生金錢上的糾紛,當時債務人與債權人已經過地方協調委員會程序並取得法院裁決之判決書,內容約定每月還款金額共分七年償還,但債務人僅支付幾期不足額的還款之後即不履行還款,請問該如何處理?

實際上去年有攜帶判決書至國稅局查詢該設計師的財產與繳稅(工作)狀況,想依查詢結果再來強制執行償還款動作,發現都為無資料,近來該設計師已經電話失聯,輾轉透過熱心網友得知,該設計師還是有在接案,且電話都更換了,想說5月再來去國稅局做查詢,但不知還有何方法可強制讓債務人還款。


謝謝


Mr. Wu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4-28 00:51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透過調解程序,省掉打官司的時間、勞費,本是件好事,但有的債務人卻心存僥倖,實不足取。不過~因為調解內容多會就分期給付的清償方式載明~債務人如有一期不付,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所以~你依法自可一次向對方請求全部積欠尚未清償的款項,雖然透過國稅局未必查報得到對方的財產,但至少你可以透過法院聲請到債權憑證,以確保自己的債權不會因時效的經過而消滅。

不過~一般債權憑證的時效是五年,所以你每五年內~還是要去進行一次查報的動作,有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就去強制執行,沒發現財產,就再向法院聲請更新債權憑證。

如果你嫌麻煩~有的人會把對債務人的債權便宜轉賣給其他的第三人,自己選擇退出,讓第三人去對付~

以上說明,請參酌。  祝  否極泰來


EricShen
2013/04/04 04:58
請問:經調解完成後,被害人已獲得被告賠償金,還可以再次提告嗎?(Goodstart125@me.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4-05 02:47 回覆:

再次提告?

你的意思是有提過告訴而又撤回告訴嗎?

如過是的話,依法就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提告了。

如果未曾提告(指刑事告訴),而民事又已達成和解,只要告訴期六個月未過,依法固可提告,但少有人這麼做。實務上,除非是對方未依和解內容履行,被害人不得已才有可能提告。

以上說明~請參酌。


PENNY
謝謝回覆
2012/08/08 01:58

你好

謝謝回覆

不過她要求肇事者將賠償金匯到她自己的戶頭

(不是爸爸的)

我爸爸本來很健康

從去年開始發現爸爸怪怪的

後來才知道奶奶在精神虐待爸爸

造成爸爸精神耗弱

我姐還幫我爸申請身心障礙

我很氣我姐完全不顧我爸的權益

放任奶奶欺負爸爸造成爸爸精神虐待

現在又要貪圖爸爸的理賠金

所以我幫我爸提告也做筆錄了

我想知道 她這樣去調解有效嗎

鄉公所的調解 我是提告人

我要保護爸爸的權益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10 11:33 回覆:

留言敬悉~

承本人前次回覆所言,調解會在判斷你姐姐是否有權代理你父親作成合法調解及調解內容有關賠償金額應匯入誰的帳戶,基本上~調解會只作形式上的審查,若一切均合乎法律的規範,就會依規定再送請法院核定。

你提到的問題,如果有外人所不知道的情況,而你又有證據可以證明你姐姐確實未經父親授權代理出席調解或賠償金額並未真正依父親所願取得時,那麼她可能有涉嫌偽造文書或侵占的刑事責任。

就調解的效力而言,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你可以在收到調解會以掛號寄給你們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之日起30天內具狀向法院提起調解無效之訴。

準此~是否有你留言指稱的事實,請你自行判斷,再決定是否要對將來這份會被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提出調解無效之訴?或是對令姐提告?請斟酌~~˙


PENNY
調解如果不是提告人去成立嗎
2012/08/08 00:29

我爸被一輛騎快車的機車撞到

之前去談調解

因為沒達到共識

所以我就去提告了

今天我姐瞞著我去調解

請問律師這樣成立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8-08 00:46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你父親才是被害人,你不是,你代你父親去提告,基本上依法也是不能違反被害人~也就是不能違反你父親的本意。刑事告訴與民事調解是不同的兩個程序,原則上~彼此並不相衝突。

申言之,如果你姐姐有父親的授權,她一樣可以代理你父親與對方進行調解~

至於是不是瞞著你的這個問題,都是一家人嘛!關起門來好好溝通便是。


chuck
調解書的效力
2011/12/16 13:38

法蘭克感謝在百忙之中抽空回覆

依據您的回覆

調解書中"放(拋)棄刑事告訴或自訴權"或是"被害人不追究加害人之刑事責任"是無效的

甚至會使得調解書無法通過法院的審核

如果雙方在調解後針對此次的傷害達成和解(和解條件詳列其中)

調解書也通過法院的審核

但是對方同樣的在追訴期六個月內進行提告(刑事傷害和民事賠償)

不就和調解書的第(1)以及(2)點法律效力  "民(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互相牴觸

這樣檢察官或法官對於這一個提告會有什麼見解(實務上)

懇請解答

感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2-16 14:25 回覆:

由於告訴權或自訴權是不能拋棄的,  因此就告訴期限內已調解或和解成立的案件,  若告訴權人再提告訴的話,  理論上,  檢察官依法還是要受理 , 只不過檢察官會覺得告訴人為何如此不通情理罷了 !  易言之,  院檢通常會再進一步瞭解提告或自訴的原因是否另有隱情,  否則多少都會道德勸諭權利人撤告(訴)的.. 

通常會發生這種調解或和解成立後又提告的情形,  是因為義務人未履行調解或和解的內容所致,  否則,  法蘭客還未遇過民事部分已經和解.  調解而刑事部分還要提告的情形,  所以才說這種情形很少見 (不敢說沒有) ,  只能說,   要相信人性 !!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2-16 14:28 回覆:
對了 !  刑事不得再行告訴  是指已提告而又撤告的情況,  不包括告訴期限內尚未提告的情形,  於此併予指明..

chuck
提問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2011/12/15 16:17

問: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11/11/10


法蘭克您好

以上資料是我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查到的資料
有關第(1)和第(2)的部分表示
只要調解書的內容明確表示雙方對於刑事傷害以及民事賠償的部分得到共識
經法院審核通過之後
對方就不能夠再有任何刑事或民事的告訴或自訴

因為您提到
就算調解書就算有"放棄刑事追訴權"的內容
也不代表對方不能對你提出刑事告訴(這是對方的權利)
就和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有相牴觸

感謝您的回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2-15 17:05 回覆:

真感謝你, 相當有心去做了求證並留下回應來討論這個問題, 不過這其中似有誤會,容我為你說明如下 :

首先, 你在北檢查到的資料是正確的, 內容都與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一致, 至於我的文章中,你說 :

因為法蘭客提到就算調解書就算有 "放棄刑事追訴權" 的內容, 也不代表對方不能對你提出刑事告訴(這是對方的權利)....

在正常情形下 ,  調解會所作的調解內容不會寫到 "放(拋)棄刑事追訴權"或是 "放(拋)棄刑事告訴權" 這樣的用語  你可能只會在一般人寫的 "和解書" 才會見到上述的用語 , 那不是正確的用語 , 合先敘明

追訴權通常是在講檢察官對犯罪行為人追訴犯罪的時效而言 , 一般人哪有刑事追訴權? 一般人只有告訴權或自訴權 ; 此外 ~~告訴權並不能拋棄 ,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請願, 訴願及,訴訟之權, 所以不可能拋棄或放棄 , 在被害人未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時, 調解成立內容的正確用語是 "被害人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而不是被害人拋棄刑事告訴或自訴權...

法蘭客有特別提到的 , 應該是說, 如果告訴期限六個月還沒到, 當事人雙方已經和解或調解成立時, 不論內容寫的是 "放(拋)棄刑事告訴權" 或是 "被害人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 基於上述憲法保障人民訴訟之權 (訴訟之權自然包括告訴權及自訴權在內), 理論上都不可能拘束有告訴權之人在法定告訴期限內不可以提出告訴的權利..

我想你可能對於我寫的文章內容有所誤解, 所以在此補充說明, 上述說明是很實務的見解, 當然~~~我也看過一些中南部的調解會也是在調解內容寫上著 :

~~ 被害人願意拋棄本件其餘民刑事請求~~~ 這種寫法, 而且法院還竟然核定了!!

只能說 , 要是這種記載如果到了台北地院法官的手裡, 鐵定不准予核定 , 理由如上述..

不過~~還是很佩服你看得如此仔細 ,不容易喔 !最近因為在忙出書的事, 本來沒空回覆, 但你問的是法律問題, 法蘭客一定會優先上來回覆, 謝謝囉!!



關於調解的問題想請教
2010/02/10 00:44

你好,因為朋友出車禍所以遇到需要調解的情形,在看了你一系列的文章,對於調解

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但還是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1、朋友是加害人,如果第一次調解因為雙方提出的金額差距過大,因此調解沒有成立,但似乎也沒有在第一次的調解中約定下次調解的期日,能否續行調解,若可,要如何續行調解?

2、若上述情形已屬調解不成立,則我朋友(即加害人)可否再聲請一次調解?聲請的程序是否如同第一次聲請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即可?

還望能仰仗您的工作經驗為我解惑,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2-10 00:55 回覆:

1、朋友是加害人,如果第一次調解因為雙方提出的金額差距過大,因此調解沒有成立,但似乎也沒有在第一次的調解中約定下次調解的期日,能否續行調解,若可,要如何續行調解?

這種情形屬於擇期再議,雙方若無任何一方表明不再續調,可依原案號請求調解會再訂一次調解期日並再發開會通知,請雙方續行調解。

2、若上述情形已屬調解不成立,則我朋友(即加害人)可否再聲請一次調解?聲請的程序是否如同第一次聲請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即可?

此際最好是先透過管道徵詢對方是否有意願再開調解較好,若對方認為調解無望,屆期而不到場,浪費的只是自己的時間而已。若對方有意願再續行調解,原則上也不需另提書面,實務上透過電話與調解會確認再安排開會並通知雙方即可。

頁/共 3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