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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議是怎麼進行的?【系列3-2】
2009/12/01 01:13:36瀏覽296107|回應87|推薦2

調解會的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的開始、進行與結束,都是由當事人來決定,所以當事人才是調解程序的主體

調解會所提供的平台,主要在於化解當事人間的歧見,進而謀求雙方共識,以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當調解會受理了調解個案的聲請後,接下來便會依序進行一系列的調解程序。

《聲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從當事人以書面言詞向調解會提出調解的聲請時開始。有關聲請調解的方式及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請參閱筆者前已發表之其他文章介紹。

《書面審查》

調解會收件後,會就當事人所填寫的聲請調解書(筆錄)作初步的審查,以判斷聲請調解的事件可不可以調解,調解會有沒有管轄權或其他需要當事人補正的地方,如果形式上審查都沒有問題了,就會受理登記及編號。

《排定調解期日及寄發開會通知書》

1.聲請調解後,要多久才會安排開會?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第3項的規定,原則上調解會應自受理聲請之日起,15天內決定調解期日,並寄發開會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聲請人如果請求延期,依前揭條例的規定是可以的,但最多也只能延長10

2.開會通知書記載些什麼?

開會通知書主要記載的內容,包括:受通知人的地址及姓名、案號、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及處所,並附註有相關的注意事項及與調解會的聯絡方式。

當事人依排定的調解期日及時間到調解會場報到時,最好把開會通知書一起帶去,好方便調解會的工作人員從開會通知書所記載的內容,迅速地調出個案相關卷證。

還有一點要請讀者注意,就是調解期日及開會的時間、場所是由調解會來排定,不是由當事人來指定(所以當事人是上班族的話,最好事先向公司請假)

萬一接到開會通知書時,發現開調解會的日期或時間正好有事,不能準時到場調解的話,當事人最好事先向調解會說明,請調解會另訂調解期日及時間;當然也可以和要調解的對方先行協商後,再與調解會確認可否。

至於需不需要再發一次改期後的開會通知書,前揭條例沒有硬性規定,那就視具體的情況例如:雙方確定只延後一天調解,但寄發開會通知書可能要兩天的時間才會收到,那就沒有再寄發通知書的實益了或當事人的需要(例如:為了向公司請假,需要開會通知書證明)而定了。 

3.送達證書

調解會寄發給當事人的開會通知書,通常是以雙掛號的方式郵寄,並附有調解會製作的「送達證書(類似郵局回執聯的作用),送達證書是用來判斷開會通知書是否已經送達給當事人的依據。

《進行實質調解》

整個調解程序,進展到這個階段,可以說是到了最為關鍵的時刻,因為糾紛的解決,也就是調解的成立或不成立,端賴調解的過程中,調解當事人是否出席調解、雙方意見是否一致、調解的條件可否達成共識而定。

由於之前的調解文章,幾乎都是在介紹如何聲請調解的程序,直到這個階段,才有機會讓當事人雙方當著調解委員的面坐下來,針對事件糾紛本身來進行溝通與協調,所以筆者稱此階段的調解為「實質調解」。

1.排定調解期日

當事人於開會前應詳閱開會通知書上所記載的事項,於排定的調解期日,按預定開會的時間提早10分鐘到指定的開會場所報到。

2.報到及身分查驗

(1)報到

調解當事人到達調解會場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當事人先行辦理報到,以確定調解個案的當事人是否已到調解會場,準備出席調解會議。如果是接受當事人委任而代理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的委任代理人,一樣也要先辦理報到。

此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的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這些陪同出席調解會議的人,不管是親朋好友或是律師,只要不是前面所謂的委任代理人,是不需要辦理報到手續的。

(2)身分查驗

報到時,當事人應出示調解通知書及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如果忘了帶調解通知書,最好記得調解事件的案號,否則只好辛苦調解會的工作人員查找了(因為調解會議的召開,常常是許多個案安排在同一個時段,在調解會場分別進行的)。如果是忘了帶身分證,那麼也可以出示駕照或健保卡正本以供核對;但當事人如果是外籍人士或尚未取得身分證的新移民,那就記得要攜帶護照居留證到場辦理。

前述的委任代理人除了要出示個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外,還要出具委任書正本,送交調解會收存。

(3)完成報到及身分查驗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先到場的當事人在等候區稍事休息,以靜待對造當事人於到場後完成報到手續。

《原訂調解時間已過,但對方還沒來,已到場的當事人還要等多久呢?》

一般實務上,是請到場的當事人等候半個鐘頭,並於等候期間試著以電話與未到場的對方聯繫,俾便確認對方是否正在趕來開會的路上。

如果過了原訂的調解時間,到場的當事人不願意等候,或者是聯絡上對方,但對方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這件調解個案就會在這個階段,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3.當事人未到場

(1)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的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

由於調解是要當事人雙方都願意坐下來談,調解會才能幫得上大家的忙。因此前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的規定,通常是指開會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例如:由送達證書所示,已由本人親自簽收或已由當事人之同居人受僱人代收的情形),但在開會前,調解會未曾接獲當事人告知是否出席調解,或是否因故(例如:出國、工作、生病等原因)請求延期調解的情況而言。

這個時候,法律便認為當事人並無意願經由調解程序來解決雙方的紛爭,於是給了調解不成立的法律效果。 

(2)調解是不是要通知兩次或三次,對方不來,才算調解不成立?

其實,這可能是一般人錯誤的認知,從前面的說明可知,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不過在有所謂前揭條例第20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的但書情形時,調解會基於當事人的請求而再寄發開會通知書,另訂調解期日的可能是有的。

(3)調解會無權強制當事人到場調解

有一點要注意的,就是當事人未到場的情形,和調解通知書有沒有合法送達,並沒有太大的關聯。合法送達的情形,一如前述,當事人可以選擇要來調解或不來調解,調解會並沒有權限可以強制不來的一方到場調解。

如果開會通知書是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所謂的寄存送達)或在郵局招領中,因為不確定當事人是否會去領取,或者雖然領取了,但已錯過原訂調解的日子,那麼調解會再依當事人的要求,另訂調解期日,再次寄發開會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因為是合理可期的請求,調解會通常也會幫這個忙;但開會通知書如果是因拒收、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遭退回的話,事實上開會通知書已無從送達,除非有未到場的當事人電話號碼可以試著聯絡,直接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參加調解,否則這件調解個案一樣會在這個階段,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請點選下列連結,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議是怎麼進行的?【系列3-3】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即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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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2 19:11
前些日子不慎撞到機車,致使騎士腳踝受傷,經長庚急診醫生診斷骨頭有裂,需休養二個星期,隔二天對方說去讓門診醫師看,結果是骨折需休養三個月,索賠金額5萬元,但對方又不舉証醫師証明,請假單與薪資証明,感覺有點被㪣,請問若弄到上法院(我全錯也願意賠償)金額會賠更多嗎?敬請回答,不慎感激!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1-22 20:51 回覆:

留言敬悉:

對方有骨折且須休養三個月,卻只索賠五萬?會不會太便宜了!

撇開強制險不說~實務上,這種體傷有骨折且需休養三個月的情況,通常被害人至少會要求十萬以上的賠償,因為還有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可以主張哩!

如果肇事方被告過失傷害又未和解及撤告,一旦過失傷害罪名成立的話,判個三十天拘役,易科罰金也要三萬。

綜上所述~如果車禍過失都在我的話,五萬元能和解~我是會趕快與對方和解的。

就看你信不信對方的說詞了~


zzz
2014/01/22 18:44
test


2014/01/22 12:07
我想請問一下,客人訂購商品,貨已收到,但一直沒付款,我該如何向客人收費?一直打電話給對方,有約好要付款但時間一到都沒付款,之後一直不接電話,可以請教如何好嗎?謝謝你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1-22 17:14 回覆:

留言敬悉:

建議你先寄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履行給付義務,逾期未履行時,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的聲請程序,請自行參閱部落格的相關文說明。


albert
2014/01/16 13:48

原來如此

因為還是學生不敢讓父母知道

看來還是得看一下保險可否理賠  感謝你的回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1-17 14:41 回覆:
微笑

albert
2014/01/15 20:59

你好 我又有問題來問了

目前情況

有跟對方見過面,她只同意讓我拿和解書

問題來了:當初有說好要給我醫療狀況的副本,後來我也有說我希望正本的拍照檔案 

結果見過面後說沒有  也只讓我當場過目,我什麼都不懂讓我過目有何用

不過對方說 如果有要去委員會也是可以 (算是讓我有點安心)

但事和解書上說是我的問題這樣(雖然我是肇事者 但其實不全是我的問題), 這樣和解書有需要修改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1-15 23:58 回覆:

賠償多少要看你在車禍中的過失比例而定。若全部都是你的過失,就要負全部賠償責任,若對方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後,若你的過失比較多,就要依比例賠償對方。

要求看醫療單據有何意義?這部分可以透過你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去理賠,原則上並不需要由你來負責。爭執醫療部分的賠償金額或項目,似乎有點捨本逐末,重點應在其他非強制險理賠的項目及金額才是賠償義務人較CARE的吧!


albert
2014/01/15 18:03

不好意思在請教一下

1請問關於受害者就醫方面 肇事者是否應該陪同(怕有醫療費用糾紛)
2另外醫療費用出來後  想要確認受害者是否有灌水之類的 要找誰驗證呢?
 3再者 受害者提出的費用 肇事者要全額付清 還是有一定比例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1-15 23:59 回覆:

第一個問題~你要看被害人願不願意讓你陪同去。

第二個問題~你可以請教保險公司。

第3個問題~請看下一個回覆你的內容。


albert
2014/01/15 09:05

是有查了一下

民事部分和解了  但是對方如果想提告刑事部分怎麼辦呢?

其實中間空了那麼多時間  她就醫資料有沒有灌水我也不清楚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1-15 14:34 回覆:

如果民事已和解,又再提告行事過失傷害,雖然不是不可能,但比較有違常理。

從人性的角度看~除非對方對於賠償金額不滿意,剛好刑事告訴期六個月又還沒逾期,才有可能再提告訴,否則一般人似乎不太可能這麼不盡人情義理。


albert
2014/01/14 20:09
你好
肇事當時其實只跟被害者互留電話,就閃人
結果現在格了4.5個月對方通知我醫療費用
1.我會賠
2.因為當時也沒找警察或看監視器等動作

我怕麻煩 可不可以 兩人私下和解就好 不找委員會
因為也沒啥當時資料 想說私下簽就好
還是這樣之後反悔會成立嗎,畢竟他證據也不足

在重申一次 我願意賠 只是怕麻煩 不是找漏洞鑽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1-14 23:10 回覆:

留言敬悉:

其實調解程序是所有法律程序中,算是較不麻煩的了。

如果你有怕麻煩的想法,只要對方願意,不走調解也可;那你就要說服對方接受你的想法才行。

否則~調解如果是對方聲請的~透過第三方的居間協調,若能達成與私下協商結果的內容,反而調解比私下和解會來的有效且對你更有保障。

以上說明~請參酌。


張小姐
2013/12/05 00:10

如果初步研判表上我方未寫肇事責任 而初步研判表上有寫肇事責任的人

堅持我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車速過快 那調解委員會會如何辦理?

(puma8804889@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12-06 09:39 回覆:
留言敬悉:

由於調解委員不是法官,對於爙人各執一詞的結果,無法逕為是非對錯的認定,就算相對人空言辯解,委員也只能建議你們申請鑑定並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調解自然會以不成立收場。

你可以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再另行向法院起訴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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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14:17
我想請問您。我騎機車在巷子口撞上一部汽車……我右腳弳骨粉碎性骨折,目前已經無法工作 需修養
初步鑒定
對方 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車禍導致對方受傷.破壞車禍現場

我方。涉嫌超速

對方出席調節庭 ,完全由保險員談判,這樣的情況我能夠如何要求對方負責

因為調節庭的委員 一面倒向對方保險員。這樣的情況我能夠換地方調解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12-01 14:01 回覆:

留言敬悉:

對方違法有責,你的部分責是涉嫌超速,既是涉嫌,尚待舉證。因此~對方如不能證明你方有超速事實這一點,就應該討論賠償事宜才是。

至於委員協調過程讓你有偏頗不公的感覺,只能建請調解會換人調解,大概沒辦法換調解會,除非你依法能再發動另一個合法的調解程序,而這個程序可以透過另一個地方的調解會來重開,但也要對方願意去才行,不然~換調解會不如換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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