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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議是怎麼進行的?【系列3-2】
2009/12/01 01:13:36瀏覽296097|回應87|推薦2

調解會的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的開始、進行與結束,都是由當事人來決定,所以當事人才是調解程序的主體

調解會所提供的平台,主要在於化解當事人間的歧見,進而謀求雙方共識,以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當調解會受理了調解個案的聲請後,接下來便會依序進行一系列的調解程序。

《聲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從當事人以書面言詞向調解會提出調解的聲請時開始。有關聲請調解的方式及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請參閱筆者前已發表之其他文章介紹。

《書面審查》

調解會收件後,會就當事人所填寫的聲請調解書(筆錄)作初步的審查,以判斷聲請調解的事件可不可以調解,調解會有沒有管轄權或其他需要當事人補正的地方,如果形式上審查都沒有問題了,就會受理登記及編號。

《排定調解期日及寄發開會通知書》

1.聲請調解後,要多久才會安排開會?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第3項的規定,原則上調解會應自受理聲請之日起,15天內決定調解期日,並寄發開會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聲請人如果請求延期,依前揭條例的規定是可以的,但最多也只能延長10

2.開會通知書記載些什麼?

開會通知書主要記載的內容,包括:受通知人的地址及姓名、案號、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及處所,並附註有相關的注意事項及與調解會的聯絡方式。

當事人依排定的調解期日及時間到調解會場報到時,最好把開會通知書一起帶去,好方便調解會的工作人員從開會通知書所記載的內容,迅速地調出個案相關卷證。

還有一點要請讀者注意,就是調解期日及開會的時間、場所是由調解會來排定,不是由當事人來指定(所以當事人是上班族的話,最好事先向公司請假)

萬一接到開會通知書時,發現開調解會的日期或時間正好有事,不能準時到場調解的話,當事人最好事先向調解會說明,請調解會另訂調解期日及時間;當然也可以和要調解的對方先行協商後,再與調解會確認可否。

至於需不需要再發一次改期後的開會通知書,前揭條例沒有硬性規定,那就視具體的情況例如:雙方確定只延後一天調解,但寄發開會通知書可能要兩天的時間才會收到,那就沒有再寄發通知書的實益了或當事人的需要(例如:為了向公司請假,需要開會通知書證明)而定了。 

3.送達證書

調解會寄發給當事人的開會通知書,通常是以雙掛號的方式郵寄,並附有調解會製作的「送達證書(類似郵局回執聯的作用),送達證書是用來判斷開會通知書是否已經送達給當事人的依據。

《進行實質調解》

整個調解程序,進展到這個階段,可以說是到了最為關鍵的時刻,因為糾紛的解決,也就是調解的成立或不成立,端賴調解的過程中,調解當事人是否出席調解、雙方意見是否一致、調解的條件可否達成共識而定。

由於之前的調解文章,幾乎都是在介紹如何聲請調解的程序,直到這個階段,才有機會讓當事人雙方當著調解委員的面坐下來,針對事件糾紛本身來進行溝通與協調,所以筆者稱此階段的調解為「實質調解」。

1.排定調解期日

當事人於開會前應詳閱開會通知書上所記載的事項,於排定的調解期日,按預定開會的時間提早10分鐘到指定的開會場所報到。

2.報到及身分查驗

(1)報到

調解當事人到達調解會場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當事人先行辦理報到,以確定調解個案的當事人是否已到調解會場,準備出席調解會議。如果是接受當事人委任而代理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的委任代理人,一樣也要先辦理報到。

此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的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這些陪同出席調解會議的人,不管是親朋好友或是律師,只要不是前面所謂的委任代理人,是不需要辦理報到手續的。

(2)身分查驗

報到時,當事人應出示調解通知書及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如果忘了帶調解通知書,最好記得調解事件的案號,否則只好辛苦調解會的工作人員查找了(因為調解會議的召開,常常是許多個案安排在同一個時段,在調解會場分別進行的)。如果是忘了帶身分證,那麼也可以出示駕照或健保卡正本以供核對;但當事人如果是外籍人士或尚未取得身分證的新移民,那就記得要攜帶護照居留證到場辦理。

前述的委任代理人除了要出示個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外,還要出具委任書正本,送交調解會收存。

(3)完成報到及身分查驗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先到場的當事人在等候區稍事休息,以靜待對造當事人於到場後完成報到手續。

《原訂調解時間已過,但對方還沒來,已到場的當事人還要等多久呢?》

一般實務上,是請到場的當事人等候半個鐘頭,並於等候期間試著以電話與未到場的對方聯繫,俾便確認對方是否正在趕來開會的路上。

如果過了原訂的調解時間,到場的當事人不願意等候,或者是聯絡上對方,但對方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這件調解個案就會在這個階段,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3.當事人未到場

(1)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的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

由於調解是要當事人雙方都願意坐下來談,調解會才能幫得上大家的忙。因此前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的規定,通常是指開會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例如:由送達證書所示,已由本人親自簽收或已由當事人之同居人受僱人代收的情形),但在開會前,調解會未曾接獲當事人告知是否出席調解,或是否因故(例如:出國、工作、生病等原因)請求延期調解的情況而言。

這個時候,法律便認為當事人並無意願經由調解程序來解決雙方的紛爭,於是給了調解不成立的法律效果。 

(2)調解是不是要通知兩次或三次,對方不來,才算調解不成立?

其實,這可能是一般人錯誤的認知,從前面的說明可知,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不過在有所謂前揭條例第20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的但書情形時,調解會基於當事人的請求而再寄發開會通知書,另訂調解期日的可能是有的。

(3)調解會無權強制當事人到場調解

有一點要注意的,就是當事人未到場的情形,和調解通知書有沒有合法送達,並沒有太大的關聯。合法送達的情形,一如前述,當事人可以選擇要來調解或不來調解,調解會並沒有權限可以強制不來的一方到場調解。

如果開會通知書是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所謂的寄存送達)或在郵局招領中,因為不確定當事人是否會去領取,或者雖然領取了,但已錯過原訂調解的日子,那麼調解會再依當事人的要求,另訂調解期日,再次寄發開會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因為是合理可期的請求,調解會通常也會幫這個忙;但開會通知書如果是因拒收、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遭退回的話,事實上開會通知書已無從送達,除非有未到場的當事人電話號碼可以試著聯絡,直接詢問其是否有意願參加調解,否則這件調解個案一樣會在這個階段,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請點選下列連結,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議是怎麼進行的?【系列3-3】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即將出版)

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出車禍了!然後咧?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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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
2015/05/21 23:51
你好~我是我是2015年五月18日被撞的

當時情況我是要接電話,我就臨停在台一線大豐路上,我車沒熄火也有閃雙黃燈,過差不多五分鍾被一個女生撞上,他人整個飛去快車道,他人有受傷,警察是說我違停,他是未注意前方狀況,雙方都有責任,所以警察叫我們私下和解,但他有受傷所以我還要賠他醫藥費,請問他是否是主肇事我是次肇事?醫藥費就交給強制險,但我強制險剛好過期他是不是能去升請特別補賞金呢?還是能私下解決醫藥費?車子方面以肇事責任來說他是不是應該佔七成?能不能和解各自維修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5-23 23:52 回覆:

留言敬悉:

法律對於車禍肇責任認定,也講因果關係,若你的路邊違停是"因",他人因疏於注意前方車況而撞上,才會是"果"。如此一來,你的肇責似乎就會多些...

不過~因本人並非車禍鑑定專業人士,肇責判定非我專業領域,建請依警方所作初判表為據。

對方受傷要賠的醫藥費,若因車禍發生時,強制險已過期,對方亦可透過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但你會再被該補償基金機構代位求償,建議還是在合理範圍內直接賠付對方,一次解決本件糾紛為上。

至於其他損賠方面,也是雙方必須先把肇責及比例先做確認後,才能進一步判斷合理必要與否;在此建議雙方未來透過調解會調解協商解決。

以上說明~請參酌


ROACH
2015/05/06 22:07

問一下調解委員會的地點是由被告決定的還是告訴人決定的呢??

想說如果被告跟告訴人在不同縣市,比方告訴人在台北,被告在高雄

是不是要遷就於告訴人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5-06 22:17 回覆:

請參閱調解相關文章,原則上,誰要聲請調解,就看對造人住居所在哪裡?要向對造人住居所所在地的調解會聲請,和被告、原告或告訴人的稱謂無關。

可以到哪裡聲請調解?(調解有管轄區域的劃分)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阿緯
2015/04/25 12:26

您好!
如果對方只願和解,卻不願進行調解,請問有什麼建議作法嗎?

個人感覺,儘管和解也付出道歉和賠償,並得到教訓,但未經調解,總覺得在有效追訴期內還被對方抓著小辮子,感覺很不安。

如果我堅持採取調解方式,但對方不願意,是否就只有讓對方提告,等上了法庭,法官做出裁示,才有和解、調解的機會?

(sam.gm08@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27 17:02 回覆:

和解與調解,在法律上都有效力,只是效力強弱有別而已。

如果雙方為了各自所堅持的解決方式,而傷了和氣,且讓事情變得更複雜男解的話,也不是一件好事。

和解雖然效力欠缺的只是強制執行力,如果和解內容沒有額外附加日後必須履行的條件或但書,以和解方式解決也並無不可,請參閱本人部落格和解系列相關文章說明。

因此~要以什麼方式解決糾紛,在我來看,這兩者並沒有什麼差別,雙方互信基礎不足才是重點,如何化解歧見,異中求同,建立互信?這可能就不屬於法律層次的問題了。

雙方再磨合磨合吧!


路人發問
2015/04/21 12:39
請問借錢給對方 到了約定的日子來個已讀不回 電話不通 態度極差
是沒有借據 但有匯款單 有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 要申請調解或走法律途徑該如何進行?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21 18:33 回覆:

如果沒有對方確切姓名及住居所地址,想走法律程序求償,會有困難!

請參酌本部落格關於"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未寫借據"該文章其他網友相關留言及回覆說明。


阿緯
2015/04/20 18:37
您好!

個人因在FB發文論及他人有違私德之行為,並在通訊軟體上對對方有疑似不雅言詞之辱罵,恐有涉及毀謗、公然污辱相關之罪嫌。經與對方商議願意和解不提告,但據知刑法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已經先行和解,對方亦不得放棄公法賦予之權利。


請問:

1、和解書是否需經調解委員會公證後轉送法院,和解才能完整結案?

2、申請調解是要向對方戶籍地或居住地(台北某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嗎?

3、因雙方已同意和解,那麼是否寫好和解書,依指定日期前往調解委員會請求公證即可?

或到了調解委員會再敘述事情經過、和解內容及條件,由調解委員會書寫和解書並公證才具效力?

4、請調解委員會為和解書公證還有什麼要注意的事項嗎?


謝謝!

(相關法律知識係根據網路搜尋而來,用詞或不精準妥適,請見諒。)
(sam.gm08@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21 18:32 回覆:
問:
1、和解書是否需經調解委員會公證後轉送法院,和解才能完整結案?
A.調解會非公證單位,雙方自行和解或透過調解以解決本案糾紛,法律上均有效力,但因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效力較強,建議採調解程序解決為上。

2、申請調解是要向對方戶籍地或居住地(台北某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嗎?
A.由於當事人未必住在戶籍所在地,故建議向對方實際住居所在地之調解會提出調解之聲請。

3、因雙方已同意和解,那麼是否寫好和解書,依指定日期前往調解委員會請求公證即可?
A.調解非公證,已如前述。雙方如有和解共識,將和解條件透過調解程序作成調解筆錄及調解書即可,無需另作和解書面。

或到了調解委員會再敘述事情經過、和解內容及條件,由調解委員會書寫和解書並公證才具效力?
A.已如前述。

4、請調解委員會為和解書公證還有什麼要注意的事項嗎?
如調解成立後,6個月告訴期限尚未經過,可請調解會在筆錄上註明:當事人(指告訴人)不再追究(被告方)之刑事責任。實務上,也有人會希望對方先簽妥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以免對方日後反悔又再提告。
 
以上說明~請參酌

不知如何是好的人
2015/04/19 19:54
抱歉我寫錯了,我是從對方的左邊騎過去,研判表是根據路口監視器拍攝的狀況來研判的。
感謝你的回答,現在因為要陪對方多少而很煩惱,對方開2萬5含醫療費(對方額頭受傷縫8針),而家人是說賠醫療費在加幾千塊的慰問金就好!!(fitier@ho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21 18:24 回覆:

醫療費用,基本上有強制險可以支付理賠,建議請對方去你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請即可。

但因對方車禍受傷,事涉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如欲避免訟累!考量對方要求的金額尚不算高,若能備妥一筆金額 (紅包) 與對方進行和解或調解,基於過失相抵,請對方再作折讓,花錢消災,俾便早日回歸正常生活,也是解決車禍糾紛的選項之一。

以上說明~請參酌


不知如何是好的人
2015/04/18 00:11
請問今年2月我跟一輛腳踏車發生擦撞,我直行從對方右邊騎過去(至少有1台機車的距離),對方往左邊騎過來我們就發生碰撞,收到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是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對方是向左偏向未注意左後方來車。這樣我的肇事責任究竟要怎麼算?對方有受傷。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19 03:27 回覆:

你直行從 "對方右邊"騎過去,對方 "往左邊" 騎過來就發生碰撞?

你們不是同方向吧?應該是對向碰撞,這樣才會比較合理。

初研表你是 "涉嫌" 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既屬涉嫌,自然尚待進一步舉證,或許這是對方肇事者的說法,所以初判表才如此記載。

至於~對方是向左偏向未注意 "左後方" 來車?

奇怪了?為何是左後方?到底兩車是同向?還是不同方向行進?留言語焉不詳....

不過初判表記載對方的肇事原因並未加註"涉嫌"或"疑似"字眼,肇責事實較為明確,

至於你是否有過失,如前所述,如果沒有更積極的事證能證明的話,那麼大部分的責任應在對方

目前只能推斷你可能沒有肇責。不過因對方有受傷的事實,俗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共識,對方日後也有可能提告過失傷害,讓檢警做進一步調查。

以上說明~請參酌


誠誠
2015/03/30 23:21
請問一下
我3/7發生車禍至今
我騎摩托車載人直行遭回轉車輛撞倒
當下報案後警察說我有權利在六個月內提告
今天已收到調解書了
4/9要去調解
請問我載的人也收到調解書
可是他沒有辦法去”家人也不知情 請問這樣調解有辦法成立嗎
撞我的, 我, 還有我載的人
只有我跟撞我的調解 請問是否具備達成和解效力呢
我載的人車禍只有輕微皮肉傷 所以沒有去就醫和開驗傷單

(tim09867168@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4-02 12:01 回覆:

如果被載的乘客年滿20歲,無法前往調解,也可出具委任書委託你或其他滿20歲的第三人代為前往調解。

基於紛爭一次性的解決,除了駕駛雙方外,負賠償義務的當事人自然希望被載的受傷乘客也能一併出席調解,如果沒有就醫證明,只要雙方不爭執乘客受傷的事實,且又傷得不重,包個紅包壓壓驚,以表誠意,也是人情義理。

當然~乘客若是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就必須父母到場調解,這一點也會比較麻煩,如果乘客不願讓家人知道此事的話,自然比較不好處理,但這已不是法律的問題,只能請當事人自行斟酌了。

以上說明,請參考


小果子
2015/03/02 12:57

您好 !

我想问一下 前半個月 我爸發生車禍  

我爸是開廂型轎車  對方是騎機車   

當天是禮拜天 是十字路口 很多車  是綠燈

對方騎車 直線 速度非常快      

而我爸是在對向車道 要綠燈 左轉 

可是當時十字路口 車子 塞滿了

前方 跟後方  都有大台貨車 卡住死角  

我爸就慢慢的綠燈左轉 也沒看到有機車過來

機車 就高速撞上來了  他人受傷  模托車車頭毀了  我爸的廂型轎車也有受傷

後來 要去警察局處理時 對方卻說  他是綠燈直線  一直說我爸闖紅燈

可是 當時十字路口車子都塞住 沒有 留空間給轉彎車 看到   我爸於是就慢慢的轉過去

誰知道他速度相當快  就撞上我爸    事情拖到了昨天談和解

可是他卻要求 我方 賠他 模托車費用+住院開刀費用+打工的費用 

不然就要上調解委員會跟法院   真的该如何處理呢

(ab4929190@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3-02 18:18 回覆:

車禍糾紛的處理,首須釐清責任歸屬,事發至今才半個多月,正常來說,警方製作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還沒下來,因車禍肇責不是單憑一方說詞,你們有無過失?對方行經路口車速多少?有無減速?是否未注意車前狀況?等等,都有待進一步釐清與確認。

如果現在雙方就要先行調解,不是不可以,但肇責若未釐清,恐怕調解也是各執一詞而已。

建議先看看警方車禍初判表是怎麼記載的?再做定論。當然~通常初判表要等30天才能申請得到,現在只能先向警方申請現場圖及車禍照片,這段時間,也不是什麼都不能做,參閱本部落格車禍糾紛處理系列文章或《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至少知道下一步會進入什麼樣的法律程序。

因對方有受傷,如果初期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對方通常也會提告過失傷害,無論如何,先把責任歸屬釐清,才是重點;至於對方體傷的部分,可請對方透過你們投保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先行申辦理賠事宜。

以上說明~請參酌,有問題,可再留言。



2015/01/14 17:32

請問一下

2014/12/28 發生車碰車 , 雙方人員沒有人受傷

行經十字路口 , 我方綠燈準備通行通過路口 , 但對方闖紅燈從右側闖出 , 在我要準備通過紅綠燈路口時

有先減速準備通過 , 但當發現他突然闖初閃避不及(有踩煞車)撞上對方車 (有行車記錄器可以佐證對方闖紅燈)

也有叫警方備案畫現場圖 , 也有到警局做筆錄 , 現在約快半個月了 , 有請保險公司要像對方提出全額賠償

但現在對方就覺得是雙方都有錯 , 不承認自已闖紅燈 , 不願全額賠償我們車子維修費用

是可以去警局申請道路交通初步分析研判表嗎?

如果對方還是不認為自已闖紅燈 , 請問我這邊應該如何處理? 

(vanexel4358@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01-16 00:45 回覆:

車禍首應釐清責任歸屬,肇責釐清後才能進一步賠償問題。

單純車損雖較好解決,但一樣不離上述原則,請靜候警方初判結果,如有爭議,可再申請鑑定

若雙方將來無法達成和解賠償共識,再循調解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本人新上市的新書《如何處理車禍糾紛?》,有關於你所想知道的一切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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