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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3 17:40:16瀏覽239605|回應65|推薦10 | |
A與B是好朋友,因細故反目成仇;但B較衝動,出手打A成傷,A於是對B提出傷害告訴。經B的家人向A請求高抬貴手,拜託放B一馬,A也念及往日情份,想要撤銷告訴,卻發現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 A上網搜尋相關知識,發現答案眾多,而且似乎都言之成理,不知哪種說法才是對的? 有的說:公訴罪是無法撤銷的。 也有說:只要案件送達檢察官時,在檢察官未提起公訴前,向檢察官提出「撤銷告訴狀」就可。 也有人說:請告訴人直接拜託檢察官撤銷。 或者是說:請偵辦員警吃案不要送…… 那麼到底~ 2.若可撤銷告訴該怎麼做? 3.若不可撤銷告訴,那麼A該如何做可將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 4.若可撤銷告訴,或是A最後表示不再追究的話,但B卻不領情,還想反咬A一口,告A誣告及詐欺,這樣會告的成嗎? 法蘭客回應: 您的問題點很多,但問題若建立在一開始就不太正確的基礎上,回答者的答案就很難是正確的結果,合先敘明。 【第1個問題,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 按「公訴」二字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的第一章「章名」,在公訴章下,又分為三節,第一節是有關「偵查」的規定、第二節是有關「起訴」的規定、第三節則是有關「審判」的規定。 在第一節「偵查」的規定裡,有許多關於就犯罪行為應如何提出「告訴」與「告發」的規定。 所謂的告訴,就是「刑法」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才能提告,並請求檢警偵查的意思;所謂的告發,就是「刑法」所規定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均得提出告發,並請求檢警偵查的意思。 準此,不管是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只要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就應提起「公訴」。 (當然,告訴乃論之罪還必須建立在有告訴權人業已提出告訴的前提上) 被告因犯某罪而被檢察官起訴,起訴被告所援引自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法條的罪,就是一般人所稱的公訴罪。 換句話說,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所謂公訴罪本身,並沒有特別去區分犯罪的類型一定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不管本案是不是告訴乃論,只要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通通都稱為公訴罪。 至於提起公訴後,能不能撤銷(正確用語應為“撤回”)?就要看本案是屬於前述的「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來決定。 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有撤回告訴的情形,而且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可撤回告訴。 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被害人只能表示「對於被告犯行不予追究」,並沒有撤回的權利。 以上的說明,算是回答了網友關於「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的第1個問題了。 【第2個問題,若可撤銷告訴該怎麼做?】 是的,可以撤回 (不是撤銷) 告訴。如前所述,只有「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可以撤回告訴,且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才會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告的方法,就是寫一張撤回告訴狀,送交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即可。 【第3個問題,若不可撤銷告訴,那麼A該如何做可將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 一如前述,只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才不能撤回。 因為不能撤告,所以A希望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的做法,就是向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具狀表示「對於被告B的犯行不予追究」而已;最多在這句話前面可再加上一句,因雙方「係屬誤會」或雙方「業已達成和解」來作說明。 【第4個問題,若可撤銷告訴,或是A最後表示不再追究的話,但B卻不領情,還想反咬A一口,告A誣告及詐欺,這樣會告的成嗎?】 大部分的情形是告不成的,在已經提起公訴的情形時,因為檢察官已在偵查程序中認為被告A有犯罪嫌疑才會起訴,所以犯案事實並非無中生有或是虛構情節,被告B要反訴A誣告或詐欺,較不可能 (因為檢察官也是法律專家)。 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案情尚未明朗時,B要反告A誣告或詐欺,檢察官是有可能受理並做進一步調查,只是誣告罪名的要件很嚴格,並不容易成立;是否另涉詐欺情節,則須依具體個案判斷,兩者沒有必然關聯,併予指明。 無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為何,本案既非無中生有,亦非憑空虛構事實,甚至也不是要故意入人於罪的話,本來就不會成立誣告罪,想來B要告A誣告,應該是告不成的。 也請B三思,畢竟珍惜司法資源,人人有責。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法蘭客新書: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金石堂‧博客來‧誠品‧...均有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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