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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回)?」告訴?
2009/11/03 17:40:16瀏覽239605|回應65|推薦10

AB是好朋友,因細故反目成仇;但B較衝動,出手打A成傷,A於是對B提出傷害告訴。經B的家人向A請求高抬貴手,拜託放B一馬,A也念及往日情份,想要撤銷告訴,卻發現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 

A上網搜尋相關知識,發現答案眾多,而且似乎都言之成理,不知哪種說法才是對的? 

有的說公訴罪是無法撤銷的。 

也有說只要案件送達檢察官時,在檢察官未提起公訴前,向檢察官提出「撤銷告訴狀」就可。 

也有人說告訴人直接拜託檢察官撤銷。 

或者是說請偵辦員警吃案不要送…… 

那麼到底~
1.
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 

2.若可撤銷告訴該怎麼做? 

3.若不可撤銷告訴,那麼A該如何做可將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 

4.若可撤銷告訴,或是A最後表示不再追究的話,但B卻不領情,還想反咬A一口,告A誣告詐欺,這樣會告的成嗎? 

回應: 

您的問題點很多,但問題若建立在一開始就不太正確的基礎上,回答者的答案就很難是正確的結果,合先敘明。 

 【第1個問題,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

按「公訴」二字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的第一章「章名」,在公訴章下,又分為三節,第一節是有關「偵查」的規定、第二節是有關「起訴」的規定、第三節則是有關「審判」的規定。 

在第一節「偵查」的規定裡,有許多關於就犯罪行為應如何提出「告訴」與「告發」的規定。 

所謂的告訴,就是「刑法」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才能提告,並請求檢警偵查的意思;所謂的告發,就是「刑法」所規定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均得提出告發,並請求檢警偵查的意思。 

準此,不管是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1規定,只要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就應提起「公訴」。 

(當然,告訴乃論之罪還必須建立在有告訴權人業已提出告訴的前提上)

被告因犯某罪而被檢察官起訴,起訴被告所援引自刑法其他特別刑法法條的罪,就是一般人所稱的公訴罪 

換句話說,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所謂公訴罪本身,並沒有特別去區分犯罪的類型一定是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不管本案是不是告訴乃論,只要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通通都稱為公訴罪 

至於提起公訴後,能不能撤銷(正確用語應為“撤回)?就要看本案是屬於前述的「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來決定。 

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有撤回告訴的情形,而且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可撤回告訴。 

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被害人只能表示「對於被告犯行不予追究」,並沒有撤回的權利 

以上的說明,算是回答了網友關於「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的第1個問題了。 

 【第2個問題,若可撤銷告訴該怎麼做?】 

是的,可以撤回 (不是撤銷) 告訴。如前所述,只有「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可以撤回告訴,且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才會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告的方法,就是寫一張撤回告訴狀,送交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即可。 

 【第3個問題,若不可撤銷告訴,那麼A該如何做可將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 

一如前述,只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才不能撤回 

因為不能撤告,所以A希望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的做法,就是向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具狀表示「對於被告B的犯行不予追究」而已;最多在這句話前面可再加上一句,因雙方「係屬誤會」或雙方「業已達成和解」來作說明。 

 【第4個問題,若可撤銷告訴,或是A最後表示不再追究的話,但B卻不領情,還想反咬A一口,告A誣告及詐欺,這樣會告的成嗎?】 

大部分的情形是告不成的,在已經提起公訴的情形時,因為檢察官已在偵查程序中認為被告A有犯罪嫌疑才會起訴,所以犯案事實並非無中生有或是虛構情節被告B要反訴A誣告詐欺,較不可能 (因為檢察官也是法律專家) 

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案情尚未明朗時,B要反告A誣告詐欺,檢察官是有可能受理並做進一步調查,只是誣告罪名的要件很嚴格,並不容易成立;是否另涉詐欺情節,則須依具體個案判斷,兩者沒有必然關聯,併予指明。 

無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為何,本案既非無中生有,亦非憑空虛構事實,甚至也不是要故意入人於罪的話,本來就不會成立誣告罪,想來B要告A誣告,應該是告不成的。 

也請B三思,畢竟珍惜司法資源,人人有責。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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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葉之楓(落葉之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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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小楓楓啦!是小楓楓的朋友><
2011/10/28 03:03

那個小呆不是小楓楓

是小楓楓的一位朋友啦

他也不知道為什麼會突然接到警局的電話

說有人告他侵佔...

當朋友告訴小楓楓時...小楓楓也覺得很怪

盜取id帳號...應該叫做竊盜...為什麼會叫做侵佔...^^???

而小楓楓的朋友也搞不懂...

因為他沒有玩過那種要花錢的遊戲,大都在工作比較多,而且他的電腦常中毒...

也因網路是用電話線的,電話又是他爸爸申請的

所以那位遊戲玩家就連他和不會用電腦的爸爸一起告...

而網路警察追查發現是駭客盜取朋友的帳號,再去盜取遊戲玩家的帳號在交易

所以那個不懂法律名稱的遊戲玩家,用侵佔來告小楓楓的朋友

過了一個月後,警察通知小楓楓的朋友,說告他的人因車禍身亡了,要朋友到警局,朋友的家人陪朋友到警局,警察還跟朋友嗆聲,要朋友去承認一件沒有做的事情

而且還當著朋友父母的面,罵朋友...

朋友覺得自己沒有做,為什麼硬要他承認一樣沒做的事

而到現在...還在查...但警察也都沒有再告訴朋友查的如何

 

P.S簡單說明就是

A(小呆)  B(駭客)  C(遊戲玩家)

B盜用A的ID帳號→而B用A的ID帳號再去盜用C的遊戲帳號→而C去告A侵佔他的遊戲帳號→但告A的那位C卻因車禍身亡→讓A不知如何是好......^^!!!

這樣子法蘭客看的懂嗎

所以小楓楓才會稱朋友為小呆>.....<


☆時間在流動著,我在這裡成長,也在這裡學習;時光在每一個地方經過,也在每個人身邊路過,是快樂,是甜蜜,還是憂愁或痛苦,無論是那一種,請記得健康快樂★我是落葉之秋楓,請多指教!☆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0-28 22:49 回覆:
嗯~ 瞭解,已到訪客簿給妳留言說明囉!

♥落葉之楓(落葉之秋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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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楓楓來出題,看法蘭客大哥如何解題^^
2011/10/25 03:11

哇哈...公訴乃論...非公訴乃論

嗯嗯...那小楓楓來尋問法蘭客大哥哦

嗯...就以『侵佔』來做問題吧

故事開始:

有一位小呆在某一天的下午,收到了一封來自某X間的警局寄來的信,信裡說明,有一位先生提告,說小呆和父親侵佔他的遊戲帳號做交易,但是帳號雖是小呆的,可是小呆從沒有去玩過那種遊戲。

而小呆和父親也到警局做了說明,網路警察也開始查尋;過了幾個禮拜,小呆接到警察來的電話,說小呆的網路帳號被人盜用了,還怪小呆把電腦借他人使用,但笨笨的小呆左想右想,自己的電腦常常中毒當機,只有送修過,沒有借他人使用。

而警察也查到是別人盜用小呆的帳號,盜小呆帳號的人又再去盜用他人的遊戲帳號玩遊戲。

而提告,告小呆和父親侵佔帳號的,是玩遊戲的人;而過了幾個禮拜,警察先生又打電話給小呆,說提告,告小呆的人已經因為車禍而往生了...

而警察先生要小呆到警局說明,當笨笨的小呆和父母親到警局時,警察先生卻逼小呆承認有侵佔他人的遊戲帳號,但是小呆明明沒有侵用他人帳號,也從沒有玩過那種遊戲...

好了,故事到此...小楓楓要出題了哦!

1.小呆收到的那封信,信裡說小呆和父親侵佔他人的遊戲帳號,請問:『侵佔』是屬於公訴罪,還是非公訴罪呢?

2.故事中說明了,有一個不知名的人,在網路上都是稱為駭客,有一位不知名的駭客,盜用了小呆的個人帳號,也就是ID,駭客使用了小呆的ID再去盜用了別人的遊戲帳號,而遊戲帳號被盜的使用者,到警局告小呆侵佔他的遊戲帳號;請問:小呆該如何是好,而小呆又該如何去解決這個不是他幹的事情呢?

3.但故事中,告小呆的提告人因車禍往生了,那這份提告案該如何處理呢?如果不處理會有什麼後遺症呢?如果要處理,那又該如何處理呢?


註:^++++++^這問題...會不會對法蘭客有點難...

也就是故事中,小呆的ID被駭客盜用,駭客用小呆的ID再去盜用遊戲玩家的帳號,而遊戲玩家發現自己的帳號被盜用,而向警局提告,警局查出的ID是小呆的,但小呆沒有玩過那種遊戲,但遊戲玩家卻告小呆侵佔,這個故事,法蘭客看的懂嗎?


☆時間在流動著,我在這裡成長,也在這裡學習;時光在每一個地方經過,也在每個人身邊路過,是快樂,是甜蜜,還是憂愁或痛苦,無論是那一種,請記得健康快樂★我是落葉之秋楓,請多指教!☆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1-10-27 23:41 回覆:

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吧?沒有什麼公訴乃論...非公訴乃論這種詞的。

至於妳提到有關侵占的問題,法蘭客看了不是很清楚事實經過,但就:『侵佔』是屬於公訴罪,還是非公訴罪呢?

我倒可以簡單回答一下,刑法侵占罪章中所規定的侵占罪名,原則上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公訴罪,但親屬間犯侵占罪名的話,則例外規定須告訴乃論。例如兒女侵占父母財產,就成了告訴乃論之罪了。

至於駭客盜用小呆帳號,再用小呆的ID去盜用別人的遊戲帳號,而被盜的使用者到警局告小呆侵佔他的遊戲帳號;請問:小呆該如何是好,而小呆又該如何去解決這個不是他幹的事情呢?

首先,駭客的這種行為是可能是竊盜,未必是侵占,犯罪態樣不同,罪名就不同,這一點先說明,至於小單如何是好?那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按理應該不是由小呆去證明一件不是他幹的壞事,而是要由主張是小呆盜用的人負舉證責任或由檢警人員深入調查,以還小呆清白。

最後提到說告小呆的提告人因車禍往生了,那這份提告案該如何處理呢?由於竊盜或侵占,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提告人往生的話,並不影響警方或檢察官偵查的權力,偵查告一段落,該還小呆清白,就該給小呆不起訴處分,另把駭客繩之以法,就是這樣囉!


小安
感謝
2010/08/14 23:37
謝謝法蘭克的指點
感謝你,我瞭解了!! 
真的很謝謝你撥空的告訴我!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8-15 00:27 回覆:
不客氣!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8-15 00:31 回覆:

你第一次留言提到這是個告乃案,所以若有再開庭的機會,當然可以請告訴人當庭撤告

萬一沒有下次開庭的機會或是法院並未傳喚告訴人出庭,而告訴人願意撤告,那最好還是請告訴人趕緊寫個撤告狀送交承辦股書記官,或是交你送去比較快喔!


小安
再請教一點問題,拜託法蘭克了。
2010/08/14 13:00
我是收到一張單子上面有寫 "應起公訴"

也就是說如果想要請告訴人撤回公訴的話
是要在下一次開庭判決前拜託告訴人撤回告訴

這樣對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8-14 14:12 回覆:

應提起公訴,是檢察官針對被告所犯罪名向法院起訴的意思。

你要看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告乃罪?還是非告乃罪?

只有告乃罪的刑案才能請告訴人撤告;非告乃是不能撤告的~

只能請告發人向法院表示不予追究之意,如此~ 也許可獲得法院的輕判。


小安
想請教一些問題
2010/08/13 23:11
法蘭克你好!
我看過你的這篇文章之後
我想請問一下就是,如果被判公訴
然後是屬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
是要拜託原告撤回告訴嗎?

「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上面的這句我有點不懂,可不可以請法蘭克說得更詳細一點,像是出庭前還是出庭後?

拜託你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8-14 00:32 回覆:
如果被判公訴...
A.公訴是檢察官對被告向法院起訴之謂,不是什麼被判公訴。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是屬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是要拜託原告撤回告訴嗎?
A.提起公訴後,在訴訟程序中的原告是檢察官,不是告訴人,所以不是拜託原告撤回告訴,是要拜託告訴人撤回告訴。

「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可不可以說得更詳細一點,像是出庭前還是出庭後?

A.就是檢察官起訴後,在法官開完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庭,而又還沒下判決以前,告訴人都可以撤回告訴的意思。申言之,言詞辯論終結後,不會再開庭,表示法官要寫判決書了,這時再撤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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