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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回)?」告訴?
2009/11/03 17:40:16瀏覽239600|回應65|推薦10

AB是好朋友,因細故反目成仇;但B較衝動,出手打A成傷,A於是對B提出傷害告訴。經B的家人向A請求高抬貴手,拜託放B一馬,A也念及往日情份,想要撤銷告訴,卻發現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 

A上網搜尋相關知識,發現答案眾多,而且似乎都言之成理,不知哪種說法才是對的? 

有的說公訴罪是無法撤銷的。 

也有說只要案件送達檢察官時,在檢察官未提起公訴前,向檢察官提出「撤銷告訴狀」就可。 

也有人說告訴人直接拜託檢察官撤銷。 

或者是說請偵辦員警吃案不要送…… 

那麼到底~
1.
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 

2.若可撤銷告訴該怎麼做? 

3.若不可撤銷告訴,那麼A該如何做可將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 

4.若可撤銷告訴,或是A最後表示不再追究的話,但B卻不領情,還想反咬A一口,告A誣告詐欺,這樣會告的成嗎? 

回應: 

您的問題點很多,但問題若建立在一開始就不太正確的基礎上,回答者的答案就很難是正確的結果,合先敘明。 

 【第1個問題,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

按「公訴」二字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的第一章「章名」,在公訴章下,又分為三節,第一節是有關「偵查」的規定、第二節是有關「起訴」的規定、第三節則是有關「審判」的規定。 

在第一節「偵查」的規定裡,有許多關於就犯罪行為應如何提出「告訴」與「告發」的規定。 

所謂的告訴,就是「刑法」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才能提告,並請求檢警偵查的意思;所謂的告發,就是「刑法」所規定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均得提出告發,並請求檢警偵查的意思。 

準此,不管是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1規定,只要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就應提起「公訴」。 

(當然,告訴乃論之罪還必須建立在有告訴權人業已提出告訴的前提上)

被告因犯某罪而被檢察官起訴,起訴被告所援引自刑法其他特別刑法法條的罪,就是一般人所稱的公訴罪 

換句話說,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所謂公訴罪本身,並沒有特別去區分犯罪的類型一定是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不管本案是不是告訴乃論,只要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通通都稱為公訴罪 

至於提起公訴後,能不能撤銷(正確用語應為“撤回)?就要看本案是屬於前述的「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來決定。 

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有撤回告訴的情形,而且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可撤回告訴。 

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被害人只能表示「對於被告犯行不予追究」,並沒有撤回的權利 

以上的說明,算是回答了網友關於「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告訴」的第1個問題了。 

 【第2個問題,若可撤銷告訴該怎麼做?】 

是的,可以撤回 (不是撤銷) 告訴。如前所述,只有「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可以撤回告訴,且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才會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告的方法,就是寫一張撤回告訴狀,送交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即可。 

 【第3個問題,若不可撤銷告訴,那麼A該如何做可將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 

一如前述,只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才不能撤回 

因為不能撤告,所以A希望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的做法,就是向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具狀表示「對於被告B的犯行不予追究」而已;最多在這句話前面可再加上一句,因雙方「係屬誤會」或雙方「業已達成和解」來作說明。 

 【第4個問題,若可撤銷告訴,或是A最後表示不再追究的話,但B卻不領情,還想反咬A一口,告A誣告及詐欺,這樣會告的成嗎?】 

大部分的情形是告不成的,在已經提起公訴的情形時,因為檢察官已在偵查程序中認為被告A有犯罪嫌疑才會起訴,所以犯案事實並非無中生有或是虛構情節被告B要反訴A誣告詐欺,較不可能 (因為檢察官也是法律專家) 

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案情尚未明朗時,B要反告A誣告詐欺,檢察官是有可能受理並做進一步調查,只是誣告罪名的要件很嚴格,並不容易成立;是否另涉詐欺情節,則須依具體個案判斷,兩者沒有必然關聯,併予指明。 

無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為何,本案既非無中生有,亦非憑空虛構事實,甚至也不是要故意入人於罪的話,本來就不會成立誣告罪,想來B要告A誣告,應該是告不成的。 

也請B三思,畢竟珍惜司法資源,人人有責。

~感謝好友的愛護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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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2017/10/06 21:47

你好

請問一下 如果被告收到通知書要去警察局做筆錄不去做的話 案件是否會移送法院

還是等檢察官起訴才有移送 

(a0976597864@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10-10 16:06 回覆:

無正當理由而不去製作筆錄,警方是可以向檢察官申請拘票後,將犯嫌或被告拘提到案的


若拘提不到,還有可能被通緝,因而成了通緝犯。


雖然實務上~也有少數個案,在傳喚不到犯嫌被告的情況下,警方逕行移送地檢署續行偵辦的案例


但具體個案情節為何?因為偵查不公開,是否拘提或通緝?偵查中~檢察官說了算 (我說的不算)


留言提及收到通知書的人是被告,通知書通常會載明抗傳則拘,拘提不到則發布通緝的教室示規定,至於其他身分接到通知後,不去製作筆錄,則視具體個案情節而可能異其方式處理


以上說明~請參酌


琪琪
2017/09/10 03:25
你好,我想請教一下,我目前跟一個男的有妨害自由的官司,因為他長期在FB傳私訊騷擾我,後來他更是假冒別人的老婆說一些不實的事情毀謗我繼續騷擾我,我實在不肯其擾向他提告妨害自由。
目前尚未到檢查官那偵訊,只有到警察局提告,後來那個男的知道被我告了,便便變本加厲的一直在FB用假身份不停的傳訊毀謗跟恐嚇我,然後就把帳號刪掉,傳了就又把帳號刪掉,還追蹤到我上班的行蹤,讓我不敢上班。
中間他還跑去騷擾我粉絲專頁的一個女生,還曾經用我的照片新創帳號去威脅那個女生,跟他說一些很難聽的話跟毀謗我的事情。結果到後面這女的卻在最近開始變成是跟他聯合起來網路霸凌我,直到09/08那天那個男的還是用假帳號傳私訊恐嚇我,我想請教,像這樣在網路上一直冒用別的身份毀謗、騷擾、威脅我,甚至是恐嚇我,雖然他每次傳的我都有截圖,但他都把假帳號刪掉,那他這樣的行為我有辦法告他嗎?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9-15 18:12 回覆:

如果妳已向警方報案,後續又有同樣的情況一再出變,如果都是同一人所為

或是又有其他人加入不法的行為,你在完成蒐證後,還是要將相關事證一併送交警方偵辦

至於是涉嫌恐嚇的妨害自由或是妨害名譽?抑或兼而有之,將來檢察官會再針對個案具體情況調查

記得蒐證及提告,剩下的就是警方該做的事。

以上說明~請參酌


大摳堯
2017/09/01 08:35

您好:

搜尋公訴罪,無意間看到您的部落格,有些問題想請教,能否請您撥空幫忙?謝謝。

家人在醫院工作,櫃台批價掛號人員,去年因人不舒服到樓上同事位置列印藥單,因該同事有保管醫師章,家人就在該同事面前使用醫師章,然後請同事告訴醫師(醫師會巡房到該樓層),過程同事也沒反對且允諾幫忙告知,家人就便宜行事沒有自己親打電話告訴在看診的醫師,事情東窗事發在未拿到藥品情況下就被主管發現阻止,但事後同事卻一直推說沒聽到我家人的囑託(幫忙告知醫師),院方也似乎認為家人問題較大,有意提告偽造文書,但家人道歉認錯且醫師不追究,才沒被告。(醫院行政人員很多都是這樣拿藥,因為工作太忙休息時間短,根本不可能去診間看診,再請醫師開單拿藥,所以都有種默契,櫃台自行開藥單然後用章,電話告知醫生就可)

今天家人因為工作不堪負荷,得了「拇指掌腕關節炎」,已經在手上打葡萄糖這類的東西,醫師說再嚴重就要開始打類固醇。家人去樓上問是否符合職業災害,想要申請傷病給付,但承辦人員說這樣不算,所以家人打算拿診斷證明親自去勞工局申請認定。不過家人很怕被公司提告偽造文書,所以遲遲不敢動作,我想問的是:都經過一年,且未拿到藥品,這樣被告偽造文書還會成立嗎?

靜待您的回答,謝謝。

(cbd911189@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9-07 16:42 回覆:

前半段留言與後半段留言,一碼歸一碼,根本不能混為一談

何況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也不只一年,也不會因為行為人沒有拿到藥就不會成立相關罪責

所以~後段的問題~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前段的問題,如果沒有人舉發,也未必因為你後半段留言提問的事,就會因此揭發出來

這種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單純只是你的疑慮~~~因此我也不知該如何答覆你



2017/08/29 23:53
你好,我想詢問
我玩手機線上遊戲
與對方遊戲內比大小,贏了遊戲幣 但對方多給我遊戲幣
現在說要報警告我? 請問 這個成立嗎?(ikjk_okpk@ho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8-31 21:35 回覆:

對方多給是什麼意思?

是要送你後悔了?還是不小心算錯數目了?

如果是誤算多給,法律上你拿到多出來的遊戲幣屬於不當得利,對方要求退還,你當然要還

不還有可能成立侵占之嫌

請再確認對方多給的原因,還有~你既已知道對方多給,對方要求退還的話

你有什麼合理的說法可以不還?也請你一併想想

本人沒玩過線上遊戲,不知道多給的情況是怎麼發生的?

或許你該另向遊戲的系統管理平台業者洽詢.......

以上說明~請參酌


大美女
2017/07/31 22:35
傷害罪不是告訴乃論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8-05 22:09 回覆:

是的~大美女:

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告後因和解或其他原因,同意不再追究被告刑責時,

可以撤回告訴。

以上說明~請參酌


morechu
2017/07/15 11:24

感謝您回覆

事情經過大至如此.目前確定起訴.不過昰起訴原告.還有法院簽結.

當初提告時.不願意牽扯到同事.作筆錄時候已不具名僅針對公司

現在反而被告變成證人.檢察官便已被告證人及醫生證詞.當作起訴我證據

我因為工作疑似引起職業病.已領極重度殘障手冊.

公司遭勞檢開罰設備上缺失.跟衛生安全法規.事情就從這張非本人簽名的員工健檢表開始

事情剛開始公司推說因管理方便.所已先給我簽空白員工健檢表.見我提出告訴後.發函告知員工健檢表皆為員工卻認無誤後親簽 所以我才很肯定決不是我簽的

我因有另案民事侵權訴訟與公司進行中.目前這誣告為造文書案

已您見解.該怎處裡較恰當

謝謝

(cpc944238@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7-20 18:09 回覆:

依我之見,涉嫌誣告的罪名,法定刑很重,是七年以下的有徒刑,只能建議你請律師協助處理


本人能力有限,無法在部落格為你提任何具體實質的幫助,敬請諒察是禱!

(本人已另於他篇文章回應如上,諒察!)


山水有情
等級:1
留言加入好友
2016/11/08 12:55
您好,檢察官已提起公訴(業務過失傷害),但告訴人後來撤回告訴(調解書),之後是由地方法院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請問是指案件已經送到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是屬於上述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為之撤回告訴嗎?那被告的罪責如何要問地檢署還是問法院?要如何知道被告最後的情形呢?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11-11 10:31 回覆:
檢察官已提公訴(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人後來撤告(調解書),地院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

準此,若無其他變化,本案民、刑事均已結案,也不會再有後續的法律程序。

撤回告訴會使進入訴訟程序的告訴乃論案件失所附麗,法院不會再針對本案事實審理,所以才稱之為不受理判決。
既然判決不受理,被告的罪責涉及事實面的問題,自然也不會再去審理,因此也不岑在被告有罪、無罪的問題。

以上說明 ~ 請參酌

小市民
2016/11/02 10:51
律師你好,我是57樓小市民問妨害自由的
想請問這有可能走到調解庭嗎還是就直接判決呢?感謝律師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11-04 12:23 回覆:

本案如有機會進行調解,耶要你同意才行。

看你是否要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或其他請求?

如果都沒有,也不想調解,那被告是否涉嫌妨害自由的行為,就與你沒有太大的關係

剩下來的~都是被告自己要去面對的事,除非檢察官或法院將來認為有必要傳你出庭作證

否則和你就沒什麼關係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本人非律師,於此併予指明)


小市民
2016/10/22 16:16
您好,看這篇文章你有提到「對於被告犯行不予追究」,
因最近有一件官司我是被害人,收到地檢署傳票上面寫
「妨害自由」,開過一次庭檢察官問我要再追究嗎我回
「不想」,這樣之後是不是就沒有後續了呢?希望律師解惑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10-24 00:00 回覆:

妨害自由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裡頭有許多不同罪名,但大多數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檢察官問你是否要追究?而不是問你是否要撤回告訴?

表示被告所犯可能為公訴罪

雖然你不想追究,但檢察官還是可依法作成處分,至於是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

都有可能~視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但不會不了了之才是,檢察官將來對被告作成何種處分,理論上~還是會讓你知道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蒜頭
2016/10/21 08:35

早安,有些問題想向您請教

前陣子因為借與朋友遊戲機,對方遲不歸還

在存證信函後也至警局提告對方侵占

提告後,對方將其交付第三者代為歸還本人也已收到確認無誤了

也至事發警局提出撤銷告訴,警局告知這樣就不會有後續的開庭事宜

但昨天仍收到地檢署的被害人出庭通知,才知道原來侵占是非告訴乃論

那我至警局提出的撤銷告訴是否會一併移交地檢署呢?

因對方在我至警局撤銷後又打過來咆哮一堆有的沒的,覺得撤太快了

另外在他的咆哮內容中包含著要告我誣告或是公然侮辱(我有在自己FB敘述事件經過但未具名是誰)

想問說這樣的情況在偵查庭檢察官會做些什麼處置及詢問那些東西呢?

(shzerokimo@ho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10-24 00:32 回覆:

一般侵占屬非告乃,你只能不追究,不能撤告

檢察官那裡再傳你出庭,你就表明不追究被告就好

對方要告誣告是不會成立的~

至於妨害名譽的部分,有很難說,如果你指對方侵占確是事實,也不會成立誹謗才是

本案大體上~多是因為大家都對法律一知半解所引起的誤會

好好溝通解釋清楚就好

以上說明~起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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