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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精神賠償的相關問題
2014/07/18 01:27:57瀏覽83287|回應24|推薦27

(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車禍被害人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一直是車禍當事人來【法蘭客的部落格】經常會問到的事情。

讀者要知道~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並沒有一張制式的表格告訴你,什麼情況下,被害人可以請求多少精神賠償的金額?

因為涉及的因素很多... 過去我都只針對個案簡單回答讀者或網友,略謂:

車禍當事人如果對於精神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的話,就只好訴請法院公斷。

以下是節錄自法蘭客現正撰寫中的第二本書【如何處理車禍糾紛?】的部分內容。

概說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以下簡稱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指的是被害人在身心上遭受的痛苦磨難,經法律明定以金錢估而構成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8條第2參照。

如果當事人不能透過協議的方式,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就只能訴請法院公斷。通常法院會就個案考量被害人具體受害的情形,也會審酌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職業與收入、對家庭的影響及其他相關因素(ex.年齡、身分、教育程度或宗教信仰等),憑以酌定相當的慰撫金額。

.車禍被害人的精神賠償要考量哪些具體情況?

精神上的損害是一種無形的損害,被害人身心遭受痛苦的程度,因人而異且難以量化,因此在賠償數額上沒有絕對客觀的標準,通常要視個案具體情況判斷。

車禍被害人請求精神賠償,民法》第195條第1,定有明文;但車禍事件中,如果案件還未進入法院前,精神賠償的請求要綜合考量哪些具體情況?

法蘭客以實務上處理的經驗,擇要說明如下:

(1)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過失比例

如果被害人在車禍中與有過失(民法第217,加害人與被害人協商賠償金額時,可據此主張過失相抵。

(2)傷勢輕重程度

   重傷者的精神賠償>輕傷者的精神賠償

按常理,車禍重傷者(ex.體傷成殘)身心痛苦的程度遠比輕傷者(ex.皮肉擦傷、挫傷)高。

就以車禍造成相同的傷勢來說,被害人承受的身心痛苦可能也有所不同。比方說,車禍在傷者臉上留下一道五公分的疤痕所受的身心痛苦,通常較腿上留下一道五公分疤痕的傷者為重。

(3)職業

「職業」會列為請求精神賠償的考量因素之一,法蘭客試舉一例說明:

假設職業是鋼琴老師的被害人因車禍慘遭斷指,將來再也無法以彈琴為業時,其身心痛苦,自是不言可喻,故請求精神賠償的數額可能就會較同樣傷勢的一般被害人高出許多。

(4)身分

「身分」通常是講一個人的出身或是在社會上的地位,但人無貴賤之分,總不能說出身良好或社會地位較高的被害人,就可以請求較多的精神賠償吧!反之,從加害人的角度來看,法蘭客也不認為出身卑微或社會地位較低的加害人,就可以據此請求減輕或免除對被害人應有的賠償責任。那麼為何「身分」會列為請求精神賠償的考量因素之一呢?

從車禍被害人的立場而言,法蘭客另有不同的看法。例如一名懷孕的婦女因車禍導致胎兒流產時,被害人的身分指的就是「孕婦」,若被害孕婦據此特殊情況而請求較高的精神賠償,應屬合理可期。

(5)雙方的經濟狀況

   精神賠償的請求也要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經濟條件,包括當事人現有資產、收入等。

所謂人身無價,精神賠償的金額本無一定客觀絕對的標準,但仍有一定的「行情」(此指法院判決賠償的金額)。

(6)年齡

   無論是孩童、年輕人或長者,「年齡」也常被列為精神賠償的考量因素

車禍被害人請求精神賠償所要考量的具體情況,已如前述。當事人雙方若不能透過和解或調解的方式達成賠償共識,案件一旦進入訴訟審理的階段,勢必又是一場艱苦的奮戰!

法院對於被害人有關精神賠償的請求,除了考量上述各種情形外,通常也會針對個案綜合考量其他具體情況,例如車禍對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家庭的影響或是加害人與被害人彼此間的關係,甚至加害人車禍發生後的態度(是否不聞不問、置之不理)等併予審酌,依其所得心證,作成最終合理賠償數額的判決。

法蘭客最新著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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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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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2014/08/12 17:16

原告智識淺薄,身心脆弱,因本案受到極大的驚嚇,致使弱小心靈受到巨大創傷,常夜不成寐或惡夢連連。無法專心工作,影響社交活動,親情方面亦有淡化之趨向。

請求對造支付精神慰藉金,新台幣(一億)圓整。

注意:訴之聲明撰寫、或訴之擴張、裁判費:::。

老頭子鬧著玩的哦!版主大大,別當真別介意哦。

(5661@yahoo.com.e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8-14 13:06 回覆:
哇哩咧

潘'S
2014/07/30 22:14

親愛的法蘭客:

您好,感謝您用心、無私的分享!近期家人發生了車禍,已與警察局申請交通初判表,初判肇事原因如下:

對方:起駛前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道處45-I-10、道處89-I-7)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道處6-1-3)

我方: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看得出對方有違反法條,但是我方這樣的原因算是??如與對方談論賠償,比例應如何拿捏較好?(我方受傷是擦傷,但當下有坐救護車到醫院),謝謝!

(fimom11@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8-01 01:20 回覆:

若依初判表所載,雙方也不再申請鑑定肇責的話

對方應為肇事主因,你應為肇事次因,比例視具體情形從6:4到7:3都有可能。

肇責比部分,雙方若不能達成共識,最終還是要透過鑑定來釐清。


燕茹
2014/07/25 13:14

感謝你的回應

是的.我車禍已經四年了!

所以我這種不知者發生的情形.不就無法在幫自己討公道喽!!

謝謝你

(honey520770923@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7-25 19:47 回覆:

很困難~

但你要是走不花錢的調解會調解程序,看看對方是否良心發現而願議賠付,不試試看也不會知道

只是對方也可能會去請教法律專家而知道如何以時效消滅的理由抗辯解套,

你不妨再去請教律師看看~


燕茹
2014/07/24 15:29
請問我因被載車禍.左大腿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合解是由父親代理合解.當時沒要求賠償.至今4年了對方一直一來都不聞不問.包括機車的強制險還是我自己去申請的.腳至今都還沒好無法彎曲!那請問我還可以向他提告嗎?(honey520770923@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7-25 00:08 回覆:

車禍至今4年了?是這樣嗎?

法律上,車禍衍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年,自車禍發生之日起算~

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期間更短,只有6個月,也是自車禍發生日起算~

若以法律關係來看,因為你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太久了

所以恐怕是很難討回公道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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