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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4 14:50:12瀏覽14132|回應11|推薦32 | |
Q.申請車禍鑑定後,哪些情形,已繳納的鑑定規費可以退還? 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鑑定規費由繳費義務人負責繳納,未依規定繳納,鑑定機構即予退件,不受理鑑定。 已繳納鑑定規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鑑定規費無息退還予繳費義務人: A.溢繳、誤繳或重複申請繳納鑑定規費。 B.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但書第1款至第4款情形,依法不予受理鑑定的案件。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C.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前,撤回鑑定或撤回覆議。 D.未經警方到場處理之車禍案件,不予鑑定。 E.調查跡證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第2款。 F.因案卷不全,不予受理鑑定而退件結案者。 G.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第16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相關鑑定委員會各委員、憲警處理單位、各當事人及關係人。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 前二項鑑定案件,如為偵查中案件,得依該管檢察官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6條) 鑑定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鑑定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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