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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22:32:43瀏覽460|回應0|推薦4 | |
就法論法:「職業退休金」,不是「社會年金」!
「職業退休金」與「社會年金」二者係性質、定義完全不同之概念。軍公教員工的職業退休金,並非「社會年金」。
「社會公共年金」是政府的社會福利政策,也是政府施政責任。通常以社會福利或社會保險方式辦理,政府可依施政需要與財政狀況調整增減。
「職業退休金」是員工延遲給付的薪資,是勞務報酬,也是雇主應給付責任。在我國法院的法律實務,已有多次判例為証可循。職業退休金職業退休金是受雇員工在合於退休條件時,雇主依法負有最終給付遲延給付工資的責任。軍公教員工都受聘僱或任用於政府,身為雇主的政府依法亦有給付員工退休金的責任,退休金是政府員工付出勞務所得,也是憲法所明文保障之人民財產權。
「職業退休金」與「社會年金」的概念釐清,不應只作學術層級的名詞檢視,也應從現實世界的法律實務規範,予以細究。
學術上所使用的年金名詞,常引用世界銀行對老年經濟安全的五層次保障來說明。此在「法朗哥幫你說」的部落格專文:『「職業退休金」,不是「社會年金」!』一文中,已有清楚分析,可供參閱。
而從法律實務層面
依法論法,「年金」一詞在我國的法律定義,只有勞工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國民年金法等社會保險法律,才有「保險年金」的法定名詞。
而屬於政府員工勞務延遲薪資所得的退休金,在公務人員退休法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其法定名詞均為「月退休金」。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法定名詞,則為「月退休俸」。另勞工退休條例,也是以「月退休金」為法定名詞。(勞工退休條例第23條參照)
亦即在法律上,所有的「職業退休金」均與所謂的「社會保險年金」無關!
所以,在法律實務上,社會保險年金(或社福的國民年金)與職業退休金(月退休金),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名詞。
綜上,社會公共年金(或社會福利、保險年金)是政府對人民社會經濟安全或社會福利的施政責任,職業退休金則為雇主對員工付出勞務的給付責任,兩者的概念領域與適用主客體,截然不同。
在此,必須嚴正的公開指明民進黨蔡政權的假「年金改革」錯誤政策。蔡政權不應以錯誤的名詞概念,以假「年改」為名,而強行為雇主對員工勞務退休金財產權的剝奪!
*「職業退休金」,不是「社會年金」!http://blog.udn.com/frank002/11774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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