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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1:38:23瀏覽4309|回應0|推薦2 | |
從「溯及既往」概念談退休金惡改
法律不溯既往的概念,德國最高法院將不溯及既往原則,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概念。此分析也為國內法律人士所引用。
以釋字第714號解釋,林錫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也將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換言之,「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法規之適用時間範圍,擴及於過去已終結之「構成要件事實」,而賦予法律效果。
法規如為「真正溯及既往」之規定,溯及干涉人民之權利或使人民負擔義務,而於其溯及之時點,人民不能預見,且依一般客觀之理性觀察,對之亦不須斟酌,則此種規定違反法治國家原則。
所謂「不真正溯及既往」,乃指行政法規並非適用於過去發生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亦非僅適用於將來發生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是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在、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此種情形,係因行政法規生效當時,事實或法律關係業已存在且尚未終結,而依該法規規定對之發生「立即效力」,應適用該法規。是故,該法規之適用,類似「溯及既往」,但畢竟僅向將來發生效力,而不是「溯及既往」發生效力,故稱之為「不真正溯及既往」。
前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也認為:真正與非真正溯及既往兩者的區隔在於,「真正溯及既往」指構成要件事實在新法出現前皆已該當(已成就或完成),而「非真正不溯既往」:則是少了任一構成要件。
筆者分析發現,目前林萬億以及支持民進黨的法律人士,亦以德國法院所提的「不真正溯及既往」與「真正溯及既往」來作年改論述。
但是,其中的核心關鍵有二:
一、公共年金與退休金範疇不同:
德國的社會公共福利年金,是以即收即付方式。依政府編列預算方式給付,並依稅收情形與人口變動逐年檢討。
此社會公共福利年金,與各職業別的後付式退休金或儲金式退休金給付,並不相同。社會福利年金,既以即收即付方式逐年檢討,以「不真正溯及既往」來論述,尚為合理。
世界各國的公共年金制度與退休金制度,各有不同。難以同一比較,更不能簡單比擬,移花嫁木的引用,否則就違反了邏輯基本規律同一律(註)。然而,林萬億等以公教受雇者退休金惡改來冒稱社會年金改革,則觸犯了邏輯的命題謬誤。
二、請求權與領取方式意義不同:
林萬億等認為退休金惡改,是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所持論點係以「『領取』退休金的事實」論述,而非「退休『條件成就』的事實」。
但前大法官蘇永欽提出:「已取得請求權」為判定基準。真正溯及既往要以:「授益原因事實於該中止授益的規範施行前是否已發生,從而取得請求權」為判準。新法規範實施時如已發生請求權,就是「真正溯及既往」!
林萬億渠等認為,惡法只對往後『領取』的退休金,予以改變,而不溯及「以往所領」的退休金的收回,所以渠等認為是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
但是,能否領取退休金,端賴於「退休條件是否成就」的事實,而非「領取」的動作。因為「退休條件的成就」是前提,而「領取」的動作,只是在退休條件成就之後的作為,並無法溯前決定退休條件是否成就。
當核定退休生效時,退休金的請求權即已發生,政府雇主是否已經支給,是一次或分次支給,都不影響請求權的已經發生的事實。
但林萬億渠等刻意「偷換概念」,違反了邏輯的第一個基本定律「同一律」。渠等政客除了違犯第一點的命題謬誤之外,也觸犯了第二點的概念謬誤。是法理邏輯嚴重謬誤的論述。
渠等所辯稱理由,引用來自釋字717號解釋的混淆概念:「繼續存在的法律關係」。然而,當新法修正法律事實條件,則已改變了「繼續存在」的法律關係。是「發生」新的法律關係,並已「變更」了舊有的法律關係!
渠等政客刻意以錯誤的邏輯概念,來誤導民眾對退休金惡改的認知,欺騙社會、霸凌人民,其心可誅!
法朗哥博士 20180821
註:
邏輯基本規律:
一、同一律:A即是A,不容許偷換概念,否則無法有效思辨。
二、排中率:A與非A(~A),即涵蓋所有論宇,無所遺漏遁逃。
三、矛盾率:事件不能既是A,又是非A(~A),無法同時存在。
20180923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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