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博文
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內涵也隨之改變,從以往的共享單車、共享租車、Ubear、Airbnb到現在外送平台、接送服務等等往往都不再是實體店面經濟可以比擬的,實際上共享經濟應該要重視分享而非商業性質才是。
目前盛行的美食外送平台(如Foodpanda、Uber Eats等),會員或使用平台者可以藉由指定的內容要求平台業者送美食,而平台業者將此業務轉移給外送員進行送達服務,並向會員或使用平台者收取一定的報酬或手續費等,而產生的經營模式。
以上的外送平台經營模式因為新興共享經濟,也因此產生許多的亂象,很多現行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如僱佣關係還是承攬關係?道路安全是外送員自行負責?食品安全是店家、平台業者、外送員責任?等等都是我們所要面對因應的新興課題並要統一管理才能使這新興經濟持續正常發展。
根據104人力銀行調查結果顯示,84%為男性、平均年齡為26歲,再據104人力銀行另一份統計,300名曾當過外送員的會員中,有將近7成(69%)的人將外送員當成正職,其他3成(31%)的人則另有兼職。據此大部份選擇外送員行業的是年青男性且會當成正職,而這群人以年齡看來應是剛入社會打拼的年青人,是社會上相對弱勢的一群。
目前的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宣稱這些外送員都是他們的合作夥伴,也就是「承攬關係」,因此這群外送員要自負各種責任如道路安全、勞健保且無勞基法的保障等。如此是否會有違比例原則,值得外送平台與外送員深入探討。
外送員以延長工時、消耗年輕、健康等代價來從事此項工作後能否存留知識、技術能力或人脈關係?當接近中年體力不繼時,該如何繼續從事此份長工時的工作?是參與此項工作的外送員需要自我省思。
另外送員在承接外送業務往往是須接受平台業者的指揮監督,依照民法第482條規定及在勞動部勞檢後亦確認為雙方是應是「僱佣關係」無誤。
故而平台業者應依照民法第482條規定承認這些合作的外送員為「僱佣關係」,提供一些就業保障給這些外送員,也要盡一份社會責任,否則不能要求合作的外送員接受指揮及監督,如要求統一制服、統一外送袋、一定時間送達等等代表業者的規定。如此才能讓這種新興經濟可以持續發展。
關鍵字:共享經濟、外送平台、僱佣關係、承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