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7/12 19:14:41瀏覽2690|回應0|推薦0 | |
買賣不破僱傭/金融業併購 須留用員工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委會勞基法修法版本大致抵定,勞委會將在聽取勞資政三方意見後定稿,其中對非股份有限公司 (如金融業及財團法人)等的併購行為,仍決定採「買賣不破僱傭」原則,要求併購公司必須概括承受被消滅公司員工,亦即舊雇主的全體勞工全部隨同移轉,除非勞工不同意留任。 另外新版本也新訂多項優於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如首創6個月「猶豫期條款」,若留任勞工6個月內仍決定離職,雇主還是要給資遣費;勞工在舊雇主的年資,新雇主都應承認;且留任勞工不得與原公司員工有差別待遇等。 至於事業單位合併以外的樣態,如分割、轉讓等,因為雇主不必然主體消滅,因此仍採用企業併購法精神,由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不過,若勞工移轉到新雇主,轉讓後新雇主也要承認。 現行公司合併、分割、轉讓後的勞動關係,由企業併購法規範,但非屬股份公司型態者,則適用勞基法。勞委會此次進行勞基法翻修,其中除了增訂派遣相關規定外,也對非股份公司型態的事業單位 (銀行、保證及證券等)發生轉讓情形時,勞工相關權益重新規範。 勞基法原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由新舊雇主決定留用勞工,今年1月勞委會提出版本,原針對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全部採用「買賣不破僱傭原則」,亦即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勞工應全數留用,勞動契約也不能改變。金管會及金融業都嚴重反彈,反對金融業規範較一般企業嚴格,不應「一國兩制」,勞委會重新討論後,最後決定只對事業單位「合併」,要求舊雇主工全部隨同移轉。 除了隨同移轉,為防範勞工移轉到新事業單位,資方可能更動勞動條件,或是勞工出現適應問題,因此最新版本增訂6 個月猶豫期,也就是合併隨同移轉的勞工,可在合併基準日起6個月內不經預告離職,雇主還是要付資遣費或是退休金。而且勞工在合併前於舊雇主的年資,新雇主都應予以承認,並以此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 另外,合併後新雇主對隨同移轉勞工與原有勞工的勞動條件,除非法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2010/07/12 聯合晚報】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