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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條款 將入法規
2009/12/17 20:06:45瀏覽482|回應0|推薦0


 「海豚條款」將落實在銀行相關法規條文
 
金管會15日預告,要求銀行業辦理信託業務時,薪酬制度應該要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的風險因素,不得以受託金額的多寡為主要考量。

另外,過去銀行業可能向投資銀行批發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其他投資商品,再以特定金錢信託名義賣給一般投資人,未來這種作法將被禁止。

新規定要求,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時,不得先以自有資金買入,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賣出該商品。

海豚條款就是給立即獎。過去銀行理專所賣出的商品愈多、金額愈大,能拿到的薪酬愈高,且立刻可以拿到。在新規定實施之後,理專即使受託的管理資產龐大,也不見得能拿到高薪,要看投資人的資產未來會不會出現風險。

金管會昨天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案。金管會表示,信託業近年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規模不斷增加,幫助委託人投資或理財規劃,由於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不同,有必要強化規範。

金管會因而參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引進客戶分類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報導/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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